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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退药退费管理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5545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09:43: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药房退药退费管理制度

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自身利益,规范退药行为,并有效地预防因“退药退费”造成的医疗事故和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病房药房、输液库等门诊患者及住院部患者的退药。

原则上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药品发出3个月以内。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药退费”

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

3、经证实确属医生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医务处批准退药者。①因医生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②医生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③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的,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④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4、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5、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生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6、药房无货或药房药品数量不够的

7、患者需要其他治疗,现金不够的需要退费的

8、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退药退费”

1、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患者因家中有药或药品价格昂贵而要求退药者

2、口服毒、麻、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或自制制剂药品批号不一致的

4、需冰箱低温保存的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胰岛素等),软塑包装或PVC包装的液体注射剂药品(如输液、电解质平衡液)

5、外包装有污染或者字迹的,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或者因患者所开药物在家搁置过久而超过有效期的

6、散开式包装的医院制剂药品

7、中心排药已经发出的药品

8、不符合第3条规定的

三、退药手续

1、因药学部工作人员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者,可到相关药房进行退换。

2、因药品不良反应退药者,开方医生必须按照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本张处方数量范围内的致不良反应的药品。

3、因医生开错处方而需要退药者,有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经医务处处长、副处长签章同意,可退回错开、误开药品。药学部将其作为不良医疗质量事件,填写“医生差错本”备查。

4、患者因死亡而需要退药者,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5、患者因住院、转科、变更治疗方案,由开处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6、退药申请采用与患者相关的处方用红笔填写,一式两份,在诊断栏内必须注明退药原因,连同开药底方,退回药品一并交给药房有关人员。

7、药学部各部门设专人办理退药手续,待检查退药处方和退回药品符合要求后,在退药处方上盖章签字交予患者。门诊退药需填写门诊药品销后退回登记表。

8、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退药必须携带医生开具的饿原始收据,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9、退药必须到相关药房办理

为了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望各临床科室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和药品调配人员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力求做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及合理治疗。各临床科室主任和义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退药退费”原则。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可开具退药申请单,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第1条和第4条的,药房人员应填写门诊药品销后退回登记表,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具体到个人,定期统计汇总,上交医院医务科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凡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患者,接待的医务人员要与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向患者说明不能退药的原因及退药的危害,不得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的药品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办理入库手续后可再使用,不能确认质量状况的,办理入库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因本院工作人员失误而致患者退回药品不能再使用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负责。

药剂科对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而退回的药品不得二次经药房发出(作报废处理)。同时统计因退药而造成的药品报废金额和开具退药单的医务人员的总数上交医院,医院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二篇:病区药房退药管理制度(本站推荐)

病区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完善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三甲”评审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院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1.一般情况药品一经发出,如无质量问题,一律不得退换。

2.住院病人如停止医嘱、转科、转院、死亡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某种药品,或病人使用过程中发生相关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品时,科室可到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3.退回的药品要保证包装完好、无污染,已拆封或标签脱落、包装破损、变形污染的药品不得退回。

4.冷藏保存的药品如必需退回时,可以记账,但不得收回实物。

5.拆零的口服药一律不退。

6.退回药品必须是我院药房发出的,其批号要与药房现存药品或最近一批药品的批号一致。

7.退药必须由主管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说明退药原因,由科主任审核签字,交病区药房确认后方可进入退药流程,超过3天以上的医嘱不予以退药。

8.退药必须由本院医务人员到药房办理,禁止病人或病人家属到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希望各临床科室严格执行退药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医院将按每违规一例次扣罚科室相关人员超时劳务费20元。

第三篇:门诊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沂源县中医医院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相应收费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要求避光保存的药品裸瓶;生物制剂不得退药);

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5、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6、传染病患者的药品;

7、一般情况下超过7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二、在确认患者在我院就诊购药,能提供购药原始票据的情况下,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予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的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

2、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三、退药程序:

(一)门诊患者退药

1、退药必须由医师用红色笔书写“退药处方”,并在“退药处方”上注明退药原因并签字;属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的,由医师填写

2、患者持“退药处方”、拟退还的药品及原始购药票据到药房窗口办理退药手续。、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药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

4、符合退药条件的,药房工作人员按照患者收据单号核查所退药品数量,医保退药的需先将缺少的药品重新开具处方,嘱患者去收费处交费,核对新收据,无误后,药房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执行退药,打印出退药单,处方留在药房,原收据和退药单交患者。

5、原收据和退药单必须有药房值班人员(夜班)的签名方可有效。夜班如遇退药金额一千元或以上的,请患者在正常上班时间来办理。

6、患者持原收据和退药单到收费处退费。

(二)、住院、出院患者退药

1、住院患者退药,护士录入退药单,需护士长、科室主任签字并加盖科室或医院公章后,经药房验收药品、确认后,可办理退药;

2、出院带药患者退药,需有原住院医师陪同,先到药房查询出院带药医嘱,核对无误后患者带医嘱到药库办理,药库会计核对药品数量后,打印出退药请领单,药房组长和药库会计签字后,住院医师陪同患者到院长处签字,院长签字后患者到财务科办理退款;

3、没有包装的口服药品发到病区后不得退药;

4、输液剂瓶签己写有患者床号、姓名或其他外观污损情况的,以及特殊保存的药品(如需冷藏、冷冻的药品),不再收

回药房。

5、退药期限为7天,超过7天的,请病区护长注明原因、签名,经药剂科主任同意后办理。

6、严禁冒名退药,不得以某患者的名义退其他患者的药。药剂科将抽查所退药品与原医嘱是否相符;

7、没有药品明细的退药单或所退药品与原医嘱不符的,药房不得受理。

四、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2、各科室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按月上报质管部,纳入临床科室质量考核;因临床用药不当必须退回的药品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财务科由相应责任人负担;住院病人冷处保存药品必须退药的(限3日内),护士长必须写明情况并签字以保证药品贮存质量,药房方办理退药;

3、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第四篇:医院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彭州市致和镇卫生院

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完善药品质量管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时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门诊药房退药

1、患者必须持有在本院门诊药房取药时,由本院提供的原始发票。

2、要求退药的患者应向医生阐明退药原因,医生在确认患者需要退药后,填写《门诊患者退药记录》,交分管院长审批签字。

3、患者凭签字发票和《门诊患者退药记录》及要退药品到门诊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4、药房人员收下药品后,找出原配处方,严格检查药品的种类、规定、批号、数量是否与原配处方符合,外包装有无拆过,破损,有无使用过及使用期限。确认无误后,药房药师在《门诊患者退药记录》签字并进行电脑退药。然后患者到收款室退费。

二、住院药房退药

1、病区如住院病人因停止遗嘱,转科室、转院、死亡,不再使用某种药品,由值班护士填写《住院患者退药记录》

后,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

2、若病人使用过程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品时,科室需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药房药师严格检查所退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等相关项目,确认无误后在《住院患者退药记录》签字并电脑退药。

3、《住院患者退药记录》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到微机室退费。

第五篇:药房退药制度

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自身利益,规范退药行为,并有效地预防因“退药退费”造成的医疗事故和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及住院部患者的退药。原则上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剂科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药退费”

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

3、经证实确属医生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医务处批准退药者。①因医生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②医生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③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的,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住院患者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生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6、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7、药房无货或药房药品数量不够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退药退费”

1、口服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患者不再使用时,应无偿交回剩余的药品,由药房麻醉药品专管员按有关规定报损保管;

2、药品批号与本院批号不一致的;

3、需冰箱低温保存的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胰岛素等、软塑包装或PVC包装的液体注射剂药品(如输液、电解质平衡液);

4、外包装有污染或者字迹的,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或者因患者所开药物在家搁置过久而超过有效期的;

5、住院药房已经发出的口服药品。

三、退药手续

1、因药剂科工作人员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者,可到相关药房进行退换。

2、因药品不良反应退药者,开方医生必须按照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本张处方数量范围内的致不良反应的药品。

3、因医生开错处方而需要退药者,有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经医务科科长签章同意,可退回错开、误开药品。药剂科将其作为不良医疗质量事件,填写“医生差错本”备查。

4、住院患者因死亡而需要退药者,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5、住院患者因转科、变更治疗方案,由开处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6、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退药必须携带医生开具的原始收据,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7、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

8、电脑执行退药,相关人员在《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填写退药日期和退回药品的药名、规格、数量,经手人签名;

9、退药必须到相关药房办理,为了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望各临床科室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和药品调配人员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力求做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及合理治疗。各临床科室主任和义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退药退费”原则。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可开具退药申请单,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第1条的,药房人员应填写门诊药品销后退回登记表,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具体到个人,定期统计汇总,上交医院医务科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凡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患者,接待的医务人员要与患

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向患者说明不能退药的原因及退药的危害,不得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的药品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办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因本院工作人员失误而致患者退回药品不能再使用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负责。

药剂科对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而退回的药品不得二次经药房发出,作报废处理。同时统计因退药而造成的药品报废金额和开具退药单的医务人员的总数上交医院,医院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教育、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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