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五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6800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09:13: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附 件

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联合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窗口。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充分利用国际科技和人才资源,研发活动应处于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联合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发布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2.制定联合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受理、评审联合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

— 1 — 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4.采取适当形式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联合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南,组织本部门开展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联合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联合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对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联合实验室和国外合作伙伴、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联合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联合实验室的人员安排;

5.解决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条件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 2 — 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联合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联合实验室只要设在河南,参与河南经济建设,都可以申报。

第九条

申请建设联合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有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已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国际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请建设单位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联合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原则上是已运行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

第四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建设指南,编制并下达年度联合实验室发展计划。

1.申报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

2.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联合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并挂牌。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经科技厅批准后,科技厅采取适当形式给予支持。支持重点是合作研发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联合实验室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联合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以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 — 4 — 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按国际惯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

— 5 — 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Joint Research Laboratory for xxx”

of Henan,China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第二篇: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5.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实验室只要设在河南,参与河南经济建设,都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南优势和特色,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700万元;

5.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

1.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依据《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经审定后,由申请单位填写《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

第十二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经费使用应根据《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省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成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专家组按《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批准。

直接确认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部门实验室没有建设期,从下起参加省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考评。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重点实验室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一13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暑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考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实验室考评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考评中考核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积极择优支持其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enan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政策,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为目标,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高校、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等。

第四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有突出的专业特色、显著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三)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坚持整合创新资源,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五)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

(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南,推荐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做好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等工作。

(四)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所辖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承担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编写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河南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建设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工程实验室上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一)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评为不合格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河南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 2.建设规模

3.建设周期及实施进度安排 4.建设地点

七、投资估算及实施进度安排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一、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第四篇: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矿山救护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

资质认定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河南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

执行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认定步骤:

1、由申请资质、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的矿山救护队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

2、一级、二级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的矿山救护队,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河南煤监局)审

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属于三、四级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范畴的,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3、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三、四级资质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书逐项审核。首次资质认定、晋级,资质延期、变更的救护队,由救援指挥中心成立核查小组,核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

4、经核查符合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条件的救护队,由核查小组、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填写相应审批表,报煤监一处审核后提交河南煤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由河南煤监局政务受理中心颁发资质证书,并在河南煤监局网站上公布。

资质证书日常管理及责任处置

1、对救护队弄虚作假,核查人员失察、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情况取得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对已取得资质,但已经确认丧失矿山救援功能的救护队,按照有关程序吊销其救护队资质证书。

2、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依法严肃查处。

3、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越权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追究救护队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原有资质;

4、对在事故救援中造成自身伤亡的救护队实行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二、质量标准化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是矿山救护队学习训练等工作的标准和规范,是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能力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执行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0号)

计划管理

各救护队要把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计划进行重点安排,并制定出目标管理任务书(救护队达到的标准化等级),每季度战训计划要对标准化项目进行分解和安排,每月要在工作日程表中有具体训练的体现。

检查评定

1、矿山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检查,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达标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2、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定活动,根据评定结果结合日常掌握的救援队伍情况,由国家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和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分别命名质量标准化等级。

3、在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每年组织的标验收评定中,各专家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进行检查,对救护队弄虚作假,核查人员失察、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情况取得达标级别的,已经查处,将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应救护队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相关奖惩

各救护队主管部门每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的质量标准化命名等级一次性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管煤业集团救护队(含其它煤炭企业所属救护队)的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要和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验收同时安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奖惩;其它独立救护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季度、月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办法。

三、预防性安全检查

预防性安全检查是救护队熟悉井下巷道、查找事故隐患、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和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标准

河南煤监局下发的《关于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救援【2010】340号)。

考核办法

1、各中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经常对服务矿井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季度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各中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的生产矿井及经营单位图纸、主要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并对各个生产矿井及经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建档管理。

3、各中队要在、季度、月份工作计划中对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专题安排,并制定可行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4、预防性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四勤、一坚持、一果断”原则,对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立即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5、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根据隐患整改工作量大小,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受检单位签字,并登记、存档。

6、各中队要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适时调度、复检。

7、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对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对于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救护队所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

预防检查制度不力,量化考核不及格的救护队进行通报批评。四、一般技术性工作与抢险救灾

1、凡救护队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反风演习、监护电器焊等一般技术性工作和处理事故等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工作,必须有救护队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的调动命令。

2、救护队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反风演习、监护电器焊等一般技术性工作和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3、认真履行战备值班制度,确保战斗力量,确保仪器装备达到技术标准。

4、事故召请出动及时,以最短的时间到达事故矿井,立即组织战前检查,以赢得最佳处理战机。

5、事故救援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抢险指挥部交给的作战任务。

6、严禁出现违章现象,避免出现贻误战机和发生重伤以上责任自身伤亡事件。

7、救护队在联合作战期间,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救护队负责人担任救护队总指挥,负责指挥事故的处理和协调救护队与外界所有关系。其它救护队要服从统一调配,主动配合做好救援工作。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要根据抢

险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组织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必要时可组成矿山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8、不断完善河南省矿山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和各救护队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不断丰富预案的内容和可操作性,提升全省矿山救护队的应急反应能力,形成统一、规范、科学的应急预案体系。

五、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是夯实和提高救护指战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把先进技术和装备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依据国家安全管理总局(安监总办字[2011]111号)文件要求,负责对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护中队副职、小队长、救护队员和辅助救护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凡具备培训资格的救护队,培训师资力量及硬件设施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

计划管理

各救护队要制定培训计划并在规划和季度安排中进行专项部署和布置。

计划落实

1、各救护队要根据所制定的年、季、月培训计划逐项分解,按时开展培训。

2、根据上级安排按时组织指挥员外出参加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及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复训。

3、授权承担培训、复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4、各培训机构要及时向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上报培训结果及相关资料。

证件管理

1、各承担矿山救援培训的一、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要采取切实措施完成培训任务。

2、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矿山救护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授课,确保培训的实际效果。

3、经过培训、复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到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全国统一的《国家应急救援培训合格证书》。复训学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到河南煤监局办理验证工作。

4、矿山救护指战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没有取得《国家应急救援培训合格证书》和在岗指战员没有经过复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监督管理

1、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每年要不定时对全省救护队培训

情况进行考核和督察。

2、在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的质量标准化验收中,要查阅有关培训记录和档案。

3、矿山救护指战员持证上岗情况,要纳入河南煤监局执法检查内容。

六、救援技术竞赛

救援技术竞赛是提高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激发广大指战员学业务、练技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是营造创先争优的有效载体。

组织国家级技术竞赛选拔赛

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救援技术竞赛周期,每2年组织一次全省煤矿救护技术竞赛,原则上挑选比赛中成绩最优秀的队伍代表河南参加全国煤矿救护技术竞赛,也可在全省比武优秀队伍中挑选成绩优秀的选手和教练组成联队,代表河南参加全国煤矿救护技术竞赛。

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对参加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和个人在全省范围通报表扬。参赛代表队的主管部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大队级技术竞赛

救护大队应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所有救护中队参加的救护技术竞赛,选拔优秀中队和选手参加河南省举行的煤矿救护

技术竞赛。

中队级技术竞赛(含独立中队)

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单项技术竞赛,项目和形式可灵活多样。

省级督察

1、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每年不定时对全省救护队比武竞赛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2、在质量标准化验收中查阅有关竞赛记录和档案。

3、大队级以上的救援技术竞赛项目设置必须与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项目相接轨。

七、信息管理

1、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对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的信息管理实行年、季报制度和重大事件不定时上报制度两种。报表报送本工作总结与下工作计划,季度报表上报的内容为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规定的上报内容;不定时上报内容为有事故处理、预防性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先进人物与集体、突出贡献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

2、总结与计划必须于12月20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必须在下一个季度5日前报送;时效性较强的不定时报告可随时报告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

3、各救护队所上报的各种报表必须真实准确。

4、各救护队上报的报表必须一式两份,一份以电子文档形式,一份以邮寄形式。

八、救护协议管理

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救护队应与附近煤炭企业签订有偿救护服务协议。

2、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救护费用的矿井,矿山救护队可不予签订救护协议。

3、救护队必须定期对签订有救护协议的服务矿井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

4、参加服务矿井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一般技术性工作。

5、承担服务矿井的事故处理工作。

九、矿山救援文化建设

积极搞好矿山救援文化建设是丰富救护指战员业余文化生活、陶冶职工情操,打造和谐营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手段。

1、各救护队必须建有图书阅览室,集体活动室,并配备有线电视、象棋、扑克、乒乓球等娱乐设施。

2、各救护队每年要利用元旦、五一、十一等节假日,组织职工文体活动。

3、实行军事化管理,指战员正确着装、行为规范,不断提升矿山救援队伍形象。

4、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中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工

伤、意外伤害保险,职工体检以及政治待遇,定期发放制式服装等。对于在抢险救灾中牺牲的矿山救护指战员按规定程序落实优抚政策。

5、各矿山救护队要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矿山救援工作,关心矿山救援工作,支持矿山救援工作。

十、重要会议实施

1、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或座谈会,总结交流救护经验部署矿山救护工作,搞好经验交流,表彰矿山救援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适时举办战术研讨会、大型事故案例战后讲评会和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会议。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管理办法》与矿山救援法规相抵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篇: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工程中心应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工程化目标;

(二)工程中心要具有协作性和开放性,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工程中心有责任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任务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程中心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工程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省级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工程中心是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基础,达到国家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二章 组建

第八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等发展规划,确定工程中心建设重点。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

(四)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工程中心一般应由同一技术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促进区域科技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成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咨询机构,促进工程中心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报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本办法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中心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组建期内,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进行组建。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逐级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应编制工程中心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的验收工作。

验收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所形成的持续创新能力,财务决算,组织机构与管理,建设期间的主要业绩等。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持工程中心验收的,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结论。工程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建设和验收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工程中心每年须对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或所属)工程中心工作总结报告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一次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价。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于评价年12月15日前将该评价材料报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附件三)。

(二)数据初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12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进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在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中心资格者,经核实后,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由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对确属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销工程中心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中心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对逾期1年不验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工程中心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1000字左右)

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技术队伍及学科主要带头人概况;

4、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和运行机制;

2、队伍、编制及学科、技术主要带头人概况;

3、与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的关系。

六、组建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投资估算;

4、资金筹措方案。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提供附件

1、依托单位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协议;

2、工程研究中心章程(合法经营文件);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附件2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完整性、合理性,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以及验收情况,运行状况纪录,文档资料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及形成的能力,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单调、联调、负荷联机运转情况,工艺文件(工艺及技术规范)

4、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5、资金到位情况

6、工程决算

7、科研经费

8、流动资金

9、投资效果评价

10、其他

五、运行机制

11、组织机构

12、规章制度

13、管理与激励机制

1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5、科研开发

16、工程化

17、合作关系

18、技术转移与扩散

19、经济效益

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决策 20、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1、近期经营战略

22、中远期发展安排

八、初步验收意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相关附件 附件3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一、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制大纲如下:

(一)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情况

1、工程中心发展规划、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工程中心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

1、工程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工程中心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1、承担研发、试验及成果工程化的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突破情况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工程中心对行业发展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工程中心治理机制和运行管理机制

2、工程中心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工程中心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工程中心年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工程中心年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年利税情况

3、工程中心经营风险和存在困难

(六)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1、其它需要说明的工程中心情况

2、对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2、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工程中心基本数据主要指可以量化的评价数据,包括:资产、经费筹集与支出、基础条件、人才结构、科技活动、成果产出、行业贡献和经济效益等指标。上述数据均指统计数据,即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总资产——指统计内工程中心的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的数值。

2、经费筹集和支出状况——科技经费筹集额指工程中心内来自于政府资金、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总支出包括科技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科技经费支出指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3、基础条件——指工程中心已有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数量及其购置的原值;按照能否满足工作要求自我判定研发条件的完备性(完备、一般、不完备)、技术装备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一般)以及设备仪器利用率;办公场所面积指工程中心内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4、人才结构——人才结构包括:工程中心总人数,研发人员数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数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及特聘学术带头人。

5、科技活动——指内工程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包括:国家、省、市级项目数,对外合作项目数(包括国际、国内机构、企业等合作项目);内国际、国内重要的技术交流活动次数和专家学者交流人数。

6、成果与行业贡献——工程中心成果包括:内专利申请受理数量和授权数量,分别说明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内科技成果及获奖数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数、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和其他奖项;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内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数量、成果转化数量、产品生产规模、形成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数量等。行业贡献指内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数量;对行业的贡献需要附用户证明材料。

7、经济效益——指内工程中心总经营收入,包括:科技(课题和项目)收入、产品收入、技术服务(含技术入股分红)收入、其他收入等。

8、其它相关指标——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工程中心可提供除上述指标之外的其它反映工程中心运行情况的相关指标。

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五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