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9讲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的报批是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环保行政部门报送的程序;审批则是环保部门对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行政许可的过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例题】
1、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A.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C.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D.建设项目完工后 答案:B 解析:掌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报批时限
2、某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可以在()向环保部门报批 A.可行性研究阶段
B.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初步设计完成前 C.项目竣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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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目施工阶段 答案:AB 解析: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在可研阶段报批是原则,但是对于铁路等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才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
根据《环评法》第2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0条也有类似规定,并且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A.国务院
B.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
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D.《环境保护法》 答案:A 解析:注意有权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部门是国务院。
2、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说法正确的是 A.应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B.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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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作出审批决定 D.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作出审批决定 答案:AC 解析: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时,其审批程序有预审要求,但是环保部门的审批时间没有变化。
二、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12条 还同时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例题】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应当重新报批 B.建设项目名称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C.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D.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发重新报批的事项
2、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依法重新审核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
A.通过审核
B.未通过审核
C.未审核
D.未报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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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这是《条例》不同于《环评法》的规定之处。
三、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环评法》第23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1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环评法》第25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需要注意:
1、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本条第1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3款规定的“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1款指的是建设项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2、规划环评文件是没有审批的,而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有审批要求。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例题】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哪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京沪高速铁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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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C.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D.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答案:ABCD 解析:注意由国家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的具体情况。
2、某通信基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A.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B.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C.该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D.建设单位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答案:B 解析:《环评法》第25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是指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是否准予该项目建设负有审批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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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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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日
一、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落实环保措施法人承诺书1份(均为红头文件);
2、审批部门立项(备案)文件或受理通知1份;
3、当地政府或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附规划定位红线图)1份;
4、土地管理(海洋、水利、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预审意见1份;
5、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6、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光盘3份;
7、专家对环评的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原件1份;
8、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原件1份;
9、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平衡意见、标准确认意见各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法定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三类:环境影响登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Ⅰ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改建、扩建、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办理立项的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
业务申报流程图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Ⅱ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一式三份;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3)《环境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
(4)项目平面布置图;
(5)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Ⅲ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6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12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3)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4)除端州区以外的建设项目还须交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4、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不收费)
5、行政许可时限
(1)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之日起,5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批复;
(2)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批复;(法定15日)(3)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批复;(法定30日)
(4)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批复。
6、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7、下载材料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肇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8、许可部门
肇庆市环保局
9、批准文件形式
审批意见书和《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0、是否在中心窗口受理
是
11、备注
①.行业范围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4.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5.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6.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7.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9.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 10.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②.审批前置条件
? 饮食行业:市区中心区内新建的饮食行业建筑面积须在40M2以上,宜选址在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的地点兴建,如设计、建设中已预留饮食业功能的综合性大厦,不宜选址在住宅小区和居民密集区内的住宅楼下。
? 机动车辆维修业:市区中心区内汽车维修业的建筑面积须在200M2以上,摩托车维修业的建筑面积须50M2以上。不宜选址在居民密集区内的居民住宅楼下。
废品回收业:废品回收业宜选址在市郊,不宜选址在市区中心区。
③工业项目环保审批说明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保审批)。
④具体环保要求 市区兴办的饮食、娱乐等第三产业,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行每年年审制度。
(1)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须有地方建设隔油、隔渣沉淀地,并经隔油、隔渣等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油烟、火烟)须经喷淋、吸收等净化处理后,经具备饮食功能的楼房烟囱高空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须经隔声、吸音、减振等处理,外排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4)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使用电、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柴油、重油和煤等高耗、重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燃气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为强化市区饮食、娱乐等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因饮食娱乐业造成的扰民情况,逐步提高市区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我局对市区饮食娱乐等“六种行业”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实行每年年审一次的制度;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次年的一至四月,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和《缴纳排污费登记手册》到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年审。年审条件:
(1)按我局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2)废气(油烟、火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烟囱排放畅通,无破损、无泄漏,不得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
(3)废水须经隔油池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道,确保下水道的畅通;
(4)使用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柴油、重油和煤等高耗、重污染燃料;
(5)缴纳当月前的排污费。
各饮食娱乐业年审前须对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以年审。对逾期未能年审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无效。
第五篇: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精)
辐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
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令发布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
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四、实施权限和主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
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如下:(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4、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的辐射建设项目
(1全部核设施(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2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 及工程。(4绝密工程。(5核电站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
(1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2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范围
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的辐射建设项目。
2、除核技术应用项目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其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建设项目。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辐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6、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审环保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环保部门。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二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写,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
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七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八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九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方案;(十非密封源应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十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六、申请材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五份、电子文件一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有自治区环保局认可的技术评估意见。
5、扩建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中应附有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一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限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环保局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申请材料以及论证或听证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受理后公示10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5303092。附件1 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关于报批《XXXX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 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已委托XXXX完成了《XXXX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并由XXXX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并报XX市环保局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报送贵局,请贵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联系人:×××。
联系电话:××××××××××。XXXX单位 年月日 附件2 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 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职权范围的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 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 10 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送辐射处进行审查(限 14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2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核(限 2 个工作日)自然处会签(限 2 个工作日)局办核稿,局负责人审定(限各 2 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1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 通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流
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职权范围的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 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 10 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送监督管理处或辐射处进行审查(限 20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8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 2 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2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 不予受理决 定,并告知向有关 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 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送辐射管理处审查(限 10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8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 2 个工作日)拟审批前公示(10 日,不计入限时办结时限)(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3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一 次性告知 申请单位提交 申请材料 服务窗口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 未通过审查交 受理中心退回 申请单位 辐射处组织现场勘察、审查 5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印制文件建设单位领取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