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把握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如何把握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史晋燕 王雷 2010-07-20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要求,北京市率先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规委、建委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市发展改革委配套出台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07)》、《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选聘了18家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节能专篇评估,并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对评估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这意味着“能评”将同“环评”一样,成为项目建设的前置审批。
北京市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很多项目单位缺乏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认识,不了解办理流程和评审标准,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对项目进度、设计方案等造成了影响。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市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实施后,积极的开展节能专篇咨询服务,在节能专篇的编制和评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和把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政策依据及审查管理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2、审查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查条件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没有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
4、申请材料
1、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的报批函或请示。
2、符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独立节能专篇,并提交电子版。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并提交电子版。
4、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5、审查收费 本审查事项不收费
6、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批复意见(不含专家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7、审查决定 符合审查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告知。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 节能评估工作包括2个环节,一个是编写节能专篇,二是节能评估。编写节能专篇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而节能评估则是由发改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节能情况提出评估意见。(流程图详见下表)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流程图
三、专篇内容深度及重点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的规定,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主要包括项目使用能源品种的选用原则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工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建筑类相关标准及规范、交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以及国际先进水平。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总消耗量、单项工程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消耗量、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分析;年耗能种类和数量;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和利用情况(可以用能源网络图或能源平衡表)。
5、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主要包括项目节能措施、能耗指标和效果分析。
四、工作与成绩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一年多时间以来,“国金管理”积极的开展节能专篇咨询服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专篇编制及评审经验,完善了节能专篇的编制体系和专业标准,建立了全面周到的客户服务体系,得到了项目评审专家的认可和广大客户的认同。特别是近期我司编制的《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金融后台项目节能专篇》得到了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评审专家的高度评价。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金融后台项目节能专篇》系国家开发银行计划在稻香湖金融服务区建设自己的金融后台,要求数据中心能够满足银行今后10年的IT发展需求,包括今后集团化后分公司的需求、与中小金融合作的需求,并考虑一定余量。还有另外建设后台工作区,用于银行后台业务的开展,其中包括:软件开发测试、结算清算、票据中心、网络银行、呼叫中心、卡中心、金融合作等。
接受国家开发银行节能专篇编写工作的委托任务后,我司在编制时间短、指标体系复杂的情况下,及时高效的完成了任务。专篇编制过程中,在各专业均采取了积极有效实用的节能措施,并对项目用能指标及节能效果进行了充分准确的分析,顺利通过专家评估并取得了项目批复,得到了国家开发银行领导的赞赏和认可。
第二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7】28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建委,局总公司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常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
1、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与3000吨标准煤之间(含1000吨)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与500万千瓦时之间(含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与1000吨之间(含5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与100万立方米之间(含5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以下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写节能等级表;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三、受理机构 常德市发改委环资科
四、审查内容
1、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5、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6、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含专家论证及评估报告意见);
5、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7、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节能备案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六、办事程序:
六、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限期: 20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
第五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
(三)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四)项目用能特点。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包括原有及新增)。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消费能源品种、能源数量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一)项目布局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分析(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年消耗总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利用情况(可以用能源网络图或能源平衡表)。
(三)能效指标及水平。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包括节能产品、材料、设备等的选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采暖空调、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相关专业的节能措施,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与空调、动力、贮运等专业的节能措施。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载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源消费平衡表等。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折叠编辑本段节能评估的范文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一节 评估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评估依据 第三节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四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概况介绍 第一节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二节 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节 项目用能情况 第三章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第一节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第二节 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四章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 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第二节 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第三节 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 第四节 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 第六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五章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 第二节 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 第三节 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第四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六章 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 项目节能措施概述 第二节 单项节能工程 第三节 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第四节 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第五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七章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