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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3281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7:4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广东中山:19名出嫁女状告区政府 讨回200万土地分红

从律师的指导,不走上访的道路,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行政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法院执行),中山市石岐区的19名出嫁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石岐区政府,最终成功讨回200多万元的分红款。昨天下午,出嫁女代表萧女士向记者表示,她们非常感谢为他们提供无私帮助的胡文坚律师,使她们追回了应得的分红款,胡律师提供免费服务后还婉拒了酬谢。

南方日报记者 覃素玲 通讯员 阮霭芬 丘源源

四处碰壁

提交行政申请遭遇区政府“冷遇”

据了解,在2011年5月期间,中山市石岐区某经联社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每名男性股东可以每人分配8万元,但其中23名出嫁女股东却只能每人分配4000元,故此引起该23名出嫁女股东不服。

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的胡文坚律师敏感地意识到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他在接到该案当事人的求助后,多次反复劝说她们“信法不上访”,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在胡律师的指导下,该23名出嫁女股东向石岐区办事处递交了《行政决定申请书》,但均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回复。

接着,2011年8月8日,伍某某女士等20名出嫁女股东(注:之前递交了《行政决定申请书》的23名出嫁女股东之中有3名出嫁女股东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1年9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通过了解,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石岐区办事处已履行了其法律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驳回出嫁女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怒告“娘家”

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区政府不作为

出嫁女们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找到胡律师寻求帮助。胡律师为20名出嫁女草拟好起诉状和《举证表》及制作好证据材料(注:起诉的法律文书每人一式四份,共80份起诉状和80份《举证表》及80份证据材料,用A4纸近1000张)。之后,出嫁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同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伍女士等多名出嫁女股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10年10月28日修订后中国首例出嫁女集体诉讼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1年11月28日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庭后胡律师为她们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当庭答辩,书写了《补充诉讼意见二》递交给法院,要求法院早日作出公正判决。

峰回路转

判决书下发前

石岐区办事处重新受理

戏剧性的是,就在法院准备作出判决前,石岐区办事处突然重新受理了出嫁女们的行政申请,作出《行政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伍女士等出嫁女股东提出的“确认享有某经联社股份”的请求。

2012年12月6日,石岐区办事处作出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支持伍女士等19名出嫁女的请求,而其余出嫁女的请求不被支持。

该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均写明:“

一、确认《中山市石岐区某(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某村第五经济社股份制章程》、《某(村)第五经济社补充章程》、《某(村)安居工程受惠对象确权界定方案》中有关女性股民结婚后因户口六年应迁未迁和应即迁未迁而剥夺股份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经联社和第五经济社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依法修改。

二、确认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某经联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0%的村级股和安居工程股。

三、确认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第五经济社农村集体组织成员100%的发展股。

四、被申请人某经联社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伍女士等19名出嫁女安居工程分配款和发展股分红合共二百余万元。”即支持伍女士等19名出嫁女的所有请求。

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决定

法院冻结经联社账户

但是,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案件当中的某经联社和第五经济社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

2013年7月12日,石岐区办事处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立案后,立即冻结了某经联社的银行帐户。

2014年1月22日,伍女士等出嫁女们收到了石岐区办事处划来的总额200万余元。当她们打算每人拿出一些钱(共约3万元)感谢胡律师时,被胡律师当场婉言谢绝。胡文坚说:“出嫁女是弱势群体,我出于公义才帮她们的。”

今天下午,伍女士对记者说,之前她们找过三四位律师,他们都不愿意帮忙。找到胡律师后,他非常热心,他熟悉这方面的法律事务,且不计较得失,“多亏胡律师的无私帮助,我们才拿到分红款”。

中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表示,该群体性案件的全部款项得到了成功执行,19名出嫁女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维护,彰示了法律的公义和中山市的法治精神。胡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引导她们走法律途径(行政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法院执行),不走信访的道路,避免了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此案的解决,对维护石岐区乃至中山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因此,此案有标杆性意义。”该负责人说。台山出嫁女“求分红”获法院强制执行

(2012-05-09 15:50:29)杂谈 分类: 全国维权新闻

摘要:2012年2月2日,台山市台城镇南坑村委会合和村村长黄石凡,像平时一样正在田间劳作,村委会出纳突然打电话告诉他,合和村存在农村信用社集体账户里的74万多元资金被转走了。钱到底去了哪里?在随后的调查中,黄石凡才知道,这74万多元被台山市人民法院根据7名出嫁女的申请,强制执行给划走了,并转给了合和村的黄绮玲等7名出嫁女。2012年2月2日,台山市台城镇南坑村委会合和村村长黄石凡,像平时一样正在田间劳作,村委会出纳突然打电话告诉他,合和村存在农村信用社集体账户里的74万多元资金被转走了。黄石凡顿时一头雾水,因为此前并没有接到过任何文件和通知,更没有人去办理过转账手续。

钱到底去了哪里?在随后的调查中,黄石凡才知道,这74万多元被台山市人民法院根据7名出嫁女的申请,强制执行给划走了,并转给了合和村的黄绮玲等7名出嫁女。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针对如黄绮玲等出嫁女的收益分配问题,台山市在台城街道办开展了“依法维护出嫁女权益”的试点工作,希望出嫁女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11名出嫁女“求分红”两年

黄绮玲所在南坑村委会合和村,是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下属的一个自然村,紧贴市区并靠近国道。近年来,随着台城镇不断加快的工业发展,该村的土地也飞速升值,从最初的几千元一亩涨到了去年的8万元一亩。因此,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也从以前的每人几千元涨到了人均十多万元。

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如此丰厚的征地补偿款无疑是块大肥肉。但是根据2008年1月22日,该村民主议事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像黄绮玲这样的出嫁女无权享受分配。而在合和村,像黄绮玲这样的出嫁女共有11名。

于是,从2010年年初开始,黄绮玲等11名出嫁女就开始向村里要求,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配权利。“她们的要求,村里也进行了认真讨论,还召开了村民大会,但是遭到了多数村民的反对,所以最后还是没有给她们分配。”黄石凡告诉南都记者,村民们都要求按照2008年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也正因此,才引发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当年的分配方案得到了她们(出嫁女们)家里的户主签名同意的,而且后来村里讨论,她们的家长也不同意给她们分配。”

记者在该村2010年4月的集体议事签名表中,看到了黄绮玲的母亲叶小红的签名,以及其他几名出嫁女家长的签名。

街道办确认7人应得分配

向村里申请无果后,2010年10月25日,11名出嫁女向所在的台城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对她们作为合和村(经济合作社)的身份进行确认。在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后,最后,台城街道办对其中7名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资格进行了认定,并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根据台城街道办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绮玲等7人一直没有注销户口,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台山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第三条„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任何一方,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落户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出嫁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台城街道办决定:黄绮玲等7人属于南坑村合和经济合作社(村)的成员。

在自己的社员资格获得认证之后,黄绮玲等7名出嫁女又再次向台城街道办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她们享有与同村的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该村于2010年4月13日分配的征地补偿社员分配款10.45万元/人,并请求台城街道办责令村里履行给付分配款的义务。

随后,这份申请被台城街道办予以受理,台城街道办向合和村发出了通知书。

村里商议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在接到通知书之后,合和村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大会,但是经过商议后意见还是“不能给这7名出嫁女享受分配”,村里将这个意见反馈给了街道办。

2011年5月,台城街道办作出了第二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黄绮玲等7人与合和村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应享有该村2010年4月13日分配的征地补偿社员分配款10.45万元/人,责令该村在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款项义务。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样一份行政决定书,合和村的领导并没有太在意。“我们村里的事情,村民自己做主,政府也管不了我们的钱,所以当时没太当回事。”黄石凡告诉南都记者。然而,到了2011年8月,黄绮玲等7人却拿着这份决定书找到了台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启动了非诉执行的相关程序。由台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街道办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向合和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村里履行街道办的行政决定书中所确定义务。但是合和村仍然未给予理会。

2012年1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合和村银行存款到台山市人民法院开设的账户,并很快进行了强制执行。7名出嫁女成功从法院领到了自己的分配款。

各方说法 村长:应尊重村民通过的分配方案

对于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合和村村长黄石凡和村委黄锦波认为不合理。“我们的分配方案是村民集体决定的,既然是村民自治,就应该尊重村民的意见,不能由街道办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不然,以后街道出一个决定,然后就由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的集体资金不是没了保障?”

对此,台城街道办信访维稳中心林主任表示,2008年该村制定分配方案送到街道办备案后,街道办就已经发现这个分配方案和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有抵触,于是就向该村发过一份责令改正的通知,但是该村没有理会。“事实上,这个方案本身就不合法。村民自治并不是什么都不用理,自己决定就行,而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才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合法

台山市法院执行局黄副局长告诉南都记者,这类案件在法院叫做“非诉执行”。“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法院相关法庭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执行条件,就可以批准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黄副局长还表示,现在还有很多人对于强制执行条件不太清楚。据他介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决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予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以及法律规定有人明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等。

街道办:出嫁女维权,应寻求法律手段 台城街道办信访维稳中心的林主任表示,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是根据台山市外嫁女依法维权的工作会议确定的程序来处理的。根据其提供的一份台山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和文件,里面不仅对该类事件的处理原则进行了阐述,还对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法律依据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我们希望村民能够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靠闹事。政府也要依法行政,法院也会依法处理。”林主任表示。背景链接 “出嫁女”,又称“外嫁女”,即嫁给本村以外的男人、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分为农嫁居、农嫁农、涉外婚姻三种,其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嫁出去了,但户籍仍留在本村,其子女的户籍也随母亲落在本村。因城乡、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出嫁女”的户口应迁而未迁、能迁而不迁。当农村的土地成为股份而可以分红时,外嫁女问题骤然凸显。国家对于“出嫁女”权益的维护早有相关法规明确,但这些法规却难以走进壁垒森严的基层村落。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台山市政府于2010年10月19日和2011年3月9日两次召集台山市法院、司法局、法制局、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根据会议纪要制定了一份《台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解决途径》的文件。文件中对如何解决类似“出嫁女”维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如何界定成员资格、如何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并对其中参照的文件和法律条文进行了标注。法院强制执行,出嫁女终获补偿款

因为村民小组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一起2011年就已经作出判决的出嫁女土地权益案件迟迟不能得到执行。凉州区法院在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对上述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对阻挠判决执行的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某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该案件判决最终得到落实。原告罗某于日前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罗某系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某组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和其家人承包该村土地13亩,后罗某出嫁,但户口仍在该村民小组。2009年4月份,当地政府征用该村土地208亩,该村得到土地补偿款466万余元。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人占七成地占三成的比例分配土地补偿款。根据该决定,罗某按地分配应该得11022.22元,按人分配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4721.68元。但该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仅支付罗某按地补偿款11022.22元,以其已经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按人分配款24721.68元。

对这样的分配,罗某不服,“我自己承包了村上的土地,并且户口也在村上,只是因为出嫁了,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她认为村民小组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

罗某的父亲还告诉记者:“村上修路、修河,出义务工、公用工的时候,自家都是按5个人出的,但到了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村里却不按5个人分,这显然不合理。”

协商不成,罗某以村民小组侵犯其土地权益为由,将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第三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凉州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罗某虽然已经出嫁,但户口在被告所在村组,且仍承包被告的土地,故原告仍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后,原告作为被告成员,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按人分配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24721.68元。

凉州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也未提出申诉。但自2011年该案判决以来,被告村民小组拒绝执行该判决。在法院对该案件执行中,被告村民小组认为判决不公,并以没有收到判决书、原告户口有问题等理由拒绝执行。

据了解,因为被告拒绝履行其义务,原告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凉州区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认真复核以后,认为判决合理,最后决定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不但不积极履行义务,反而肆意辱骂执行法官,聚众哄闹法院,并且纠集个别群众上访、闹访。甚至在法院协调租用该村土地的厂家执行判决时,村民小组从中阻挠,施加影响,使得该判决执行不下去,案件久拖未决。

具体参与执行的凉州区法院法官魏全席告诉记者:“该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不是被告没有执行能力,而是被告方村民小组对判决维护了出嫁女权益有抵触情绪,抗拒执行法院判决。”

为此,凉州区法院对被告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某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对其他执行中哄闹法院的村民进行了批评与法制教育。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村民小组终于执行了判决,日前,原告罗某已经拿到了这笔补偿款。

加强涉妇案件审判,贯彻优先保护原则

今年10月9日至13日,记者参加了由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与甘肃省妇联联合进行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

在凉州区法院调研时,该院特别介绍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相关情况。对上述案例,该院表示,对于村民小组抗拒执行判决的行为,法院果断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外嫁女足额拿到了征地款。该案例对于扭转农村普遍存在的歧视妇女、随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在该院,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加强涉妇案件审判,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此在民事审判庭专门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辖区内发生的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疑难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或者敏感案件。围绕侵犯妇女权益、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案件,妇女维权合议庭按照优先保护原则,积极开展妇女维权活动,加大执行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凉州区法院维护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有效措施以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系列做法,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及省妇联的负责人表示了肯定。(本报记者 袁鹏)外嫁女回娘家分家析产,获法院支持。

2013年03月18日 投稿人:怀向阳律师 点击:34次

摘要: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儿邢某芳、儿子邢某军,丈夫邢某早逝。1992年王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找来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北房4间,当时邢某芳、邢某军均已参加工作,工资交由母亲王某掌管。

【案情简介】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儿邢某芳、儿子邢某军,丈夫邢某早逝。1992年王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找来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北房4间,当时邢某芳、邢某军均已参加工作,工资交由母亲王某掌管。建成后王某同邢某军住东侧3间,邢某芳住西侧1间。1993年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登记在邢某军名下。1996年邢某芳结婚搬到邻村婆家居住,西房一间堆放杂物。2000年邢某军延邢某芳曾住过的西房加盖两间房,并打通。2005年邢某芳与丈夫离婚,拟返回娘家居住,遭到邢某军拒绝。邢某芳将邢某军、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西数一间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邢某芳已经外嫁他村,户口已经迁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西数一间归原告所有。【律师说法】

本案讼争的房屋是王某、邢某芳、邢某军三人共同建造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被告邢某军的名字,但建房时,被告邢某军与其母王某、姐姐邢某芳共同生活,邢某军、邢某芳将工资收入全部上交王某,建房付出的款项,应视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因此,争议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虽然邢某芳后嫁到邻村,并将户口迁走,但这并不能视为邢某芳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邢某军居住三间、邢某芳实际居住西数一间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判决其中一间归原告所有,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村委会决议能取消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权吗?

2013-04-15 16:47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案情

桐柏县黄岗镇老湾村村民王某于2011年10月1日外嫁于在广东珠海打工认识的刘某,但其户口并未及时迁走。2012年3月9日,因老湾村需要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改造,桐柏县人民政府征收该村部分土地,原王某所种耕地也在其中。县政府向老湾村村委会拨付了征地补偿款。2012年3月25日,老湾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议补偿款发放办法,会议决定取消王某的分配资格。王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协商未果,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取消王某的分配资格,是村委会以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形式作出的,从客观上体现了全体村民的意志,权益受侵害村能否请求撤销?另外,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偿款分配资格?

对于村委会决议效力问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有权请求撤销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内容。

对于外嫁女补偿款资格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农村外嫁女只要户口仍在本村尚未迁出,就仍然享有土地补偿金分配权。法院最终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该村村委会决议中关于取消王某分配资格的内容,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基于类似案件在农村频发,法官提醒:即使村委会以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某决议,但决议内容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外嫁女只要户口尚未迁出本村,其基于村民成员身份的合法权益,就应得到充分保障。(黄健)

妇女权益法律保护 遇有侵害莫认莫忍

来源:中国普法网 网络编辑:王勤 发布时间:13年03月20日16:03:47 【放大缩小默认】

外嫁女索要土地补偿获胜 □宋芳科 苏晓斌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话放在当代文明社会还对吗?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一外嫁女将自己娘家的村委会和村小组告上了法庭,讨要7000元补偿款。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为村小组不给外嫁女发放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判令村小组给外嫁女发放7000元补偿款。

天水市麦积区女子张雪2009年底和城镇职工陈俊结为夫妻。不过张雪虽然外嫁,但是还保留了娘家农村的户籍。2010年4月,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按照人头划分每位村组织成员可以领到7000元补偿款。为此,张雪到娘家的村上领取该款,却被告知她无权领取。对此村里解释,张雪已经出嫁,他们也多次催促张雪将户籍关系转走,但是张雪一直自称有实际困难没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村上虽然留下张雪的户籍,但并不代表张雪是村里人。张雪表示,她虽然外嫁,但是户口还在村上,所以她属于村集体成员,就应该领取补偿款。随后,张雪将村小组和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村小组和村委会发放她的7000元补偿款【查看全文】

蓝田法院法律服务零距离 化解矛盾在基层

----“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纪实作者:刘红伟 发布时间:2013-03-25 10:25:11 今年3月初,地处灞水河畔的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的347亩土地因白鹿塬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而被依法征收后,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一组、二组、三组共1030人每人拟分配补偿款一千余元到几万不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眼下,面对这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巨额补偿款,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地发放到村民手中,成了一个困扰田坡村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的难题。在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和镇党委、政府意见后,得出的结论是简单明了的四个字:村民自治。可如何自治,村民小组内部成员先后数次协商、研究、讨论,但始终形成不了统一的意见。

最终,由村支部书记王扣虎提议,由各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直接参与分配方案表决。经过酝酿,2012年10月,各小组分别召开大会后,通过投票和表决,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了各组各类对象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还规定,一部分村民不能享受土地征地补偿款。

得知这个消息的村民如五雷轰顶,情绪激动。村民李政权的女儿在2004年结婚,嫁给了一名企业职工,他说:“我面对这样的表决结果第一反映就是女儿受到不平等对待。尽管她已经出嫁,但是她的户口还落在原村民小组,并一直履行村民义务。”在村民朴素的意识里边,法律他不懂,既然他女儿在村里有“名”,补偿款就该有“份”。经过商量之后,她联合其她“嫁城女”一起找人帮忙与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理论。但几番交涉未果后,苦于无助的她们毅然作出了果断的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去法院打官司,要回本该就属于她们的土地补偿款。

关于出嫁女征地补偿问题

2011-5-7 14:3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也就是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此,若出嫁女并未将户籍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仍应当具有原村集体成员资格并享有原村集体成员的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原村集体应当向虽外嫁他村,但未将户籍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出嫁女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

南宁经开区解决出嫁女权益的一些好办法

农村的一些村委干部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也不管在婆家有没有分得耕地,就强行把在娘家的耕地扣掉,而且也不能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各项分红。去找他们说理,竟然说只以村规民约为准,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你说气人不气人。国家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为什么村里男孩娶的媳妇,生的小孩不论有没有入户,就可以马上分得福利,而女孩一旦出嫁,既使户口没有迁走,生的小孩也已办了入户手续,但也不能分得福利了。这就是很多地方的出嫁女权益问题。

解决的很多方式中一项就是有关部门与出嫁女”签订协议解决。

例如,2010年6月4日南宁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那历村 “出嫁女”签订协议,并陆续兑现相关协议内容,落实安置房就是其中一项。通过协调,将位于洪胜路与那历路交叉路口的3.5亩土地作为那历村“出嫁女”的宅基地,并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动工。

为把回建安置项目办好,经开区在征求“出嫁女”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集商业一体的综合性住房,使“出嫁女”开辟了新的创业门路,提高了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了那历村“出嫁女”“有住、有租、有铺、”,彻底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让“出嫁女”吃上了定心丸,确保了“出嫁女”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敌于被征地拆迁前的情况。

“出嫁女”问题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内部利益分配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按照“内部协商、行政指导、政策引导、司法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妥善处理好“出嫁女”问题。由于受到体制、政策、观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制约,“出嫁女”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全面有效地解决。

所以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

再如,南宁经开区在辖区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大行动,广泛宣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小法”服从“大法”观念,并引导“出嫁女”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为了让村、组(队)干部和村民在解决“出嫁女”问题上彻底改变态度,南宁经开区将回建房基础超深费用、回建房路面硬化、回建房手续办理、拆迁过渡安置费等村民反映强烈的9个问题“一揽子”给予解决。将最好的地段留给村民作回建安置和三产用地,安排1300多万元用于那洪街道各村的道路、人畜饮水和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各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此外,投入1000多万元为辖区各村改造道路和水渠。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和推进,赢得了民心,变消极为主动,变反对为支持。

最后是回建安置问题,这是“出嫁女”反映最强烈以及实际工作当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南宁经开区大胆创新,采取核减、置换土地的办法,还是能解决好“出嫁女”安置问题。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 刘志英

发布日期:2011-2-23 16:12:15 法院帮出嫁女维权

【以案说法】2012年10月25日,我们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纠纷案,判决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给付原告达拉特旗80后女子李某集体收益分配款615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负担;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1980年2月24日,李某出生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在当地长大成人,结婚以后户口也没有变动,且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9年至2010年社里两次发包土地,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65018元。当李某到社里领钱时,社长以出嫁女不给分配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李某分钱。2012年4月19日,李某将该社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社给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款650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社三次共给当地社里村民每人分配集体收益款61535元,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外嫁女是否具有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先,外嫁女户籍没有变迁,其无法在夫家那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就没有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故其应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政策是很多年不变,所以,外嫁女一般都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承包地。以上几点综合在一起,可以确定未嫁女如果没有将户口迁移,也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那么,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们认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人的生存权的问题。(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出嫁女户口没迁走应当分到土地补偿款

裁判要旨

村委会将本村的荒地转让给乡企业管理站,并获得土地补偿款。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出嫁女”莫新初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新初已嫁到外村”。而莫户口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村委会以莫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莫的合法权益。

案情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的“出嫁女”莫新初状告村委会,称村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11月18日,村委会将本村荒田荒地出让给朝阳乡企业管理站,得补偿款270万元。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9000元,但“出嫁女”莫新初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新初已嫁到外村”。而莫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村委会以莫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莫的合法权益。但村委会以莫新初系已婚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没迁走的不享有分配权为由,未分配土地补偿款给莫新初和其13岁的儿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新初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给付其及其儿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共计18000元。

裁判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朝阳乡企业管理站所得的土地补偿款270万元为征地人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而二原告一直生活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为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并履行了村民义务。被告以原告属已嫁出妇女为由剥夺原告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民小组二组补发给原告莫新初、莫义建(莫新初之子)土地补偿费各9000元,合计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其他诉讼费182元,合计912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民小组二组不服,以“被上诉人莫新初、莫义建已不具有上诉人村的村民资格,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原审判决上诉人补发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错误,上诉人虽与朝阳乡企业管理站签订了征地协议,但该协议未完全履行,上诉人暂时取得的270万元,还不属于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上诉人只是将该款借给村民,并未分配给村民,且上诉人有权将钱借给那些村民,或不借给那些村民;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桂林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是:

一、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属性问题

综合上诉人莫家坪村二组的分配荒地款方案、借支分配方案等本案全部证据分析,上诉人分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具有普遍性和福利性的特征,不符合借款的法律特征,应属于土地补偿款分配。其主张是借款,但既无借款合同,也无借款种类、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等约定,因此,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二、关于原告“村民待遇”资格的认定问题

男女平等,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莫新初婚后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仍然是莫家坪村二组的成员,其子莫义建户口随母亲,因此,被上诉人莫新初、莫义建是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上诉人以莫新初婚后户口不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其母子村民待遇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是否由法院受理的问题

上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为基本单位分配的,其拒绝分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有权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5月12日,桂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梧州市长洲镇为出嫁女维权走出新路子

发布时间:2012-02-18 00:00:0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评论:0 点击:31 责任编辑:杨涛

“出嫁女”也能当股东分红利

广西梧州市长洲镇为出嫁女维权走出新路子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梧州讯(记者 董慧 李继远)今年春节,梧州市长洲镇竹湾村出嫁女莫小花的安徽姑爷小陈,已经是第三年在这里过年了。小莫说:“村里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我每年都能享受承包的集体土地入股带来的收益,连他这个外来女婿也能按股分红,早就成本地郎了。去年我们一家6口人共分红1万多元,出嫁女不再是‘泼出去的水’了。”竹湾村是梧州第二个“亿元村”,目前已有15个村民小组通过确权配股,为168名出嫁女配置了资源股168股,物业股60股。

长洲镇在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中,注重维护出嫁女权益,对出嫁女进行股权配置,使其能享受年底分红待遇。自2004年实行农村股分合作制以来,全镇再没有发生一起因出嫁女不能享受集体经济利益而上访的事件。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建设项目开工,长洲镇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有近3万人,人均耕地从0.3亩锐减到0.03亩,2011年全镇征地补偿款达5亿多元。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长洲镇农村土地征用费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出嫁女上访成为了政府部门最头痛的事。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保障其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2004年以来,长洲区在长洲镇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面对出嫁女分配问题,他们没有选择回避,认为只有解决好“出嫁女”配股问题,股份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行下去。

长洲镇通过以下办法,确定“出嫁女”的股东资格。一是确权。长洲镇在推进改革中,转变传统观念,以自愿为原则,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将过去年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不分配给户口没有迁出的出嫁女这一村规民约取消,明确规定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属享受配股分红人员,确定了出嫁女股权配置原则上与村民同等待遇。二是配股。长洲镇对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按户籍依法配股,并发给股权证,每年凭股权证领取分红。股东资格确定为,出嫁女及其子女,可以按领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地份配给资源股。有的出嫁女是家中只有姐妹纯女户,对于常住户口的已婚纯女户,可配给其中一个及其子女物业股。

股权固化之后,针对婚丧嫁娶引起人口发生变化这一情况,长洲镇还规定今后新迁入或新出生的人口必须通过继承或购买才能获得股权。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长洲镇农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四类因户口变动引发的分配难题也迎刃而解。

最新数据显示,目前长洲镇6个村134个股份合作社中,1908名出嫁女及其子女获得配股权成为了股东,分红兑现率达到100%。

大沥11名“出嫁女”及子女获股权配置资格(2009-11-11 08:57:01)标签: 杂谈

南海首批涉“出嫁女”行政案件6日公开宣判,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大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1名“出嫁女”及其子女将获股权配置资格。

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有符合股权配置资格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合共11人。在区、镇两级政府多番深入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大沥镇政府于今年3月7日向该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该社11名“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要求该社发给她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该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向南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区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后,该小组仍然表示不服,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大沥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今年7月3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此次案件作为南海首批涉“出嫁女”行政诉讼案而备受瞩目,在庭审和判决过程中,旁听票全部派出,整个旁听区座无虚席。六联村的村干部、村民、出嫁女都派出代表到法庭旁听。经公开审理,本月6日,法院判决维持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表示,大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原告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撤销被告大沥镇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再一次表明,区委、区政府推进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落实工作,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并能得到各界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区委、区政府从情、从理、从法各方面都将一抓到底推进此项工作。

第二篇:出嫁女回乡祭祖活动讲话稿[范文模版]

出嫁女回乡祭祖活动讲话稿

各位领导、父老乡亲们,上午好。又是一年清明将至,今天我们相聚在新屋村,举行“同在蓝天下”出嫁女回乡祭祖活动,此次活动获得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还有新屋村外嫁姑娘大姐的热情回应,更获得了新屋村乡亲们的理解和接纳,在此我代表镇党委政府谢谢大家。

在我国许多农村,“养儿孙、守坟墩”是沿袭多年的旧传统,清明节上祖坟扫墓都是由儿子、孙子们来完成,至于女儿特别是嫁出去的女儿,上祖坟扫墓被认为会“扯娘家的风水”,因此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观念的转变,一些陈规陋习被打破。这次,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婚育新风的同时,计生部门的同志和村干部们挨家上门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村民的积极响应,外嫁的姑娘们纷纷回家,在此也向这些同志们说声辛苦了。

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扶贫攻坚的关键之年,对于我们新屋村来说更是最重要的一年——是必须脱贫的一年。市委周书记连续两年驻点我镇,是对我镇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今年更是驻点新屋村,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机遇,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要把产业发展问题解决好。产业问题是贫困村其他问题的总症结、总根源,必须下决心抓实抓好。要抓特色产业培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实施“一村一品”产业培育工程,宜游则游,宜农则农、尽快建立扶贫主打产业。我们新屋村就可以大力发展农家乐经济,农产品加工产业。

2、要把帮扶就业问题解决好。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的有效途径。要加强技能培训,全面整合人社、民政、扶贫、移民、工会等培训资源,加大旅游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等技能培训力度,尤其要推行订单、定向、储备和创业培训,搭建更多就业平台,吸纳贫困农民就近就业,真正让贫困群众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弃农不弃业。

3、要把危房改造问题解决好。安居才能乐业。目前,我镇一些贫困户仍居住在土坯房和危房里,有的甚至居无定所,危改问题重任在肩、迫在眉睫。我们要充分利用扶贫政策,利用有效资源帮助贫困户危改、建房,比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利用这些惠农政策,争取资金,消除土坯房和危房。

4、要把教育扶贫问题解决好。扶贫先扶智。最大的贫困不是经济贫困,而是知识贫困、智慧贫困。阻止贫困代际传递,不让贫困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扶贫开发的基础性工作。政府部门在大力投入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的同时,家长们还要转变教育观念,摒弃读书无用的思想,支持学校及孩子的教育。我们还要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贫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致富技能,让贫困孩子学有所长、学有所用。

5、要把基础设施问题解决好。农村扶贫要达到“走得出去”、“引得进来”的双重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所在。要严格按照省里精准扶贫要求,加快实施水、电、路、气、房、环境“六到农家”。确保到2017年,贫困村电网改造、交通通畅、互联网覆盖、安全饮水等比率达到100%。

6、要把政策兜底问题解决好。政策兜底是扶贫工作最后一道保障防线,必须切实用好用足用到位。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真正保基本、托住底。要严格落实社保政策。坚决兑现低保、五保供养、基本社会保障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要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两线合一”。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灾、因病、因残、父母或子女死亡丧失劳动力、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等五类特殊贫困户,严格按相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真正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同志们,扶贫攻坚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我们等不起、慢不得,必须快马加鞭、更进一步。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县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理清思路、增添措施、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打好攻坚战,确保2017年扶贫脱贫目标任务全面实现。最后,预祝此次活动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第三篇:出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

出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

作者: 陈宝军 徐水菊发布时间: 2011-04-28 14:44:

52【案情】

原告王某(女)系某村小组成员,于2008年11底结婚出嫁到外村,但是户口一直未迁移。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该村小组的土地被县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工业园区,村小组得到了部分征地补偿费。由村小组决定将征地补偿费从2009年起陆续分给村民,每位村民大约分得征地补偿费合计12000元。而原告由于已经嫁到其他村,就没能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费,于是原告王某于2011年2月23日将该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费12000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的分歧就是原告已经出嫁到其他村是否有资格获得出嫁前所在村的征地补偿款,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出嫁到其他村,已经丧失了出嫁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因此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安户籍机关的户籍登记在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上只具有参考作用,并不具有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作用,因为如果这样,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具有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的行政职权,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这样的职权,所以不能以原告出嫁前的户籍登记来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

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也就是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供了公安局派出所颁发的户口薄以及公安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该二份证据均证明原告住址为出嫁前的村小组。原告王某虽然于2008年11底结婚出嫁到外村,但是这并不应影响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身份,因为她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小组,并未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经审理查明,在村里修路时,她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分子缴纳了修路费,履行了对村集体的相应义务。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原告王某应当享

有村集体的相应权利。由此应当认定原告王某具有被告村小组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故笔者认为,被告村小组没有发放给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费实属违法,是对原告王某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四篇: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新区土地征收进程的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大幅提升,我区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范围广、矛盾深、影响大的当属“出嫁女”纠纷。

一、“出嫁女”的概念

在中国,“出嫁女”通俗的说法是指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又称“农嫁女”、“外嫁女”,具体是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

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出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嫁入女”,离婚或丧偶的出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本文所指的“出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具体包括:

1、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

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4、嫁出后没有生活来源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

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

7、再婚“嫁入女”;

8、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

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二、我区“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情况

通过走访调查本区栗雨办事处、马家河镇、群丰镇,共有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802人及其子女548人共1350人,其中未予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有77人,给与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有34人。法院于2007年以前共处理了“出嫁女”纠纷案件11件,其中包括每分配一次土地补偿款“出嫁女”就来法院起诉一次的情况;2007年以来,“出嫁女”纠纷有10户19人到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对这类纠纷与当地政府协调一起处理,没有受理。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是极少数,大量的纠纷还是潜伏在民间,许多当事人还在观望之中。

三、“出嫁女”纠纷的主要成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当前中国农村,从夫居的习俗以及男尊女卑的观念还相当普遍,所谓“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一些传统的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农民的头脑,这也是现实中有损“出嫁女”平等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而且大多数村民认为“法不责众”,很难将法律和政策落实到位。

2、利益驱使。一方面,村民认为“出嫁女”不迁户口,其子女也随母入户而留在本地,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利益,所以大多数村民都反对“出嫁女”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出嫁女”只要男方户口地比本地偏远条件差也不愿意迁户口,而选择将户口留在本村,以分享集体经济权益;一些村组甚至还出现了想方设法“非转农”的现象。这些因素导致富裕村人口不断膨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

3、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村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片面强调村民自治,却忽视了乡规民约与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二是注重维护本村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忽视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出现合情理不合法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有些村、组干部和村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够,甚至认为经大多数村民讨论通过的决议就是合法;三是由于村委会成员是村民直选产生,村组干部有的想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但担心得罪大多数村民而影响任职或出现闹事,只好牺牲少数农村妇女的利益。

4、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如法制宣传教育、基层组织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审查监督不力,对解决“出嫁女”纠纷缺乏系统全面、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措施。

四、对“出嫁女”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

1、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出嫁女”如果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就应当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利益。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广大农民基本民事权利,目前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属于立法空白。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会议通过决议,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相关立法出台前,我们试图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是基于出生,加入取得基于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迁入。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包括四种情形:死亡;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

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3)特殊情形的处理。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条件之前,应当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因婚姻、收养等原因,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时

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一般要将其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两劳服刑人员,其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超生的人口,不应因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而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认定其基于出生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不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生产、生活,因此他们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强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与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现行直接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构筑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法律体系:

(1)事前审查制。在村规民约草案的制定阶段,由村委会审核草案后,再报政府相关部门(如法制办会同农村工作局、民政局)对草案内容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责令修改后方允许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2)事后批准制。建议将来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为在村规民约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即改备案制为批准制。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予以发回或作出处理决定。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后补充规定:“如有违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发回或责令改正。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回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立即失效。”

(3)政府责令纠正。政府发现村规民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有权责令纠正。从行政权的角度对村规民约进行监督。

(4)司法审查制。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违法的村规民约不予适用并作出否定性判决。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

(5)人大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6)建议“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舆论、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3、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于2003年3月1日起实行。保护“出嫁女”权益的法律虽已实行多年,但大部分村民甚至个别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将法律制度予以真正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力度,对换届后的村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及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建立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解决“出嫁女”纠纷,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畅通途径。首要一条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政府强大的管理和调解功能,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使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诉讼。在现行法律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在解决“出嫁女”问题上带有相当的局限性。相比之下,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讲,政府的手段更加灵活,加之政策弹性较大,办法也更多,更能贴近百姓生活,效果会更好些。

5、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出嫁女”纠纷所折射出来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有两个方面可考虑:一是尝试进行农村股份制改造,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权利根据户口、土地承包、劳动义务投入情况固化到人,避免土地权利边界不断波动带来的矛盾;二是针对失地农民,政府应与办理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应当协助安排工作或者给与一次性补助,使农民今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有长远的制度、财产保障,摆脱现在的单一依靠征地补偿的机制。

6、建议政府针对“出嫁女”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出嫁女”纠纷,之所以演变成范围广、人数多、时间长、矛盾深的社会问题,除纠纷的解决机制反应滞后外,与整个社会对“出嫁女”问题的误读不无关系。许多人只看到了男女不平等的一面,而忽视了失地农民对于生存权的纷争。因此建议政府指令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解决“出嫁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和规范全区的做法。

广东省于2007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具体规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该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我区制定指导性意见时可借鉴。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出嫁女”的不同情况,具体细化“出嫁女”能否享有权利的主体资格。

(2)镇(办)指导村、组制定村规民约;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不合法的内容予以废除。

(3)明确镇(办)、村有权预留“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份额。

(4)将“出嫁女”纠纷的调处纳入镇(办)、村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篇: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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