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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4618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03:3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全校教职工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和发扬光大重庆大学“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崇尚科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且符合《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先向学校提出申诉;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注重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学术诚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必须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五天,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上预注册。正式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他人代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一个月未到校报到注册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的复查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审阅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身体状况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新生是否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及培养办公室负责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查实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获准的保留入学的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违规,并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逾期超过一个月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报到当日应上网注册,7日内完成网上个人信息录入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往届生应在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3日内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只有本人到校报到且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后才视为已注册。若无正当理由,新生超过7个工作日、往届生超过3个工作日才注册的,视为违规,其当月普通奖学金停发。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凡未注册的研究生均暂停发放普通奖学金。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及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均需按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须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记入纸质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一律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或考查可采用开卷、闭卷、写论文等形式。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方式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定,专业课程考核方式由各学院任课教师选择并报学院分管院长同意。

公共课试题由课程组命题,专业课试题由任课教师命题、系主任审批。采取笔试形式进行课堂考试的课程,其考试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专题讨论、实验、教学与科研实践、选题报告等教学环节的考核,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查主要依据研究生平时完成的作业、规定的任务或期末检查进行评定。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两级记分制。学位必修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选修及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优为90~100;良为80~89;中为70~79;及格为60~69;不及格为60分以下)。

对于个别难以用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的课程,可采用“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记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具体管理办法按《重庆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组织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的课程考试或考查,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必须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注“重修”字样;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百分制超过60分)及以上的,一律以及格或按60分记载,第二次重修不及格的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都注明“重修”字样,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两次重修不及格者,取消重修资格,其处理办法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必须获得规定学分,否则不予毕业。各类研究生的应修学分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选题报告后,方可进入中期考核。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除必修课程外,允许跨门类、学科、专业选修研究生课程,并记学分,但不得超过两门。

研究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后跨校学习课程。在他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由该校研究生院(处)出具成绩单,并提供试题和试卷,经本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后可承认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允许其参加下一届该课程的考试,记入成绩并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而需重修的,公共课程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专业课程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重修,该考试成绩不注明“重修”字样;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违规,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对认识态度好的,可允许其重修,但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确有特长需转专业,或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或确因某种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由原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以及转入专业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送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跨门类转专业或由低分录取专业向高分录取专业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在本校继续完成学业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及接收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硕士层次转为博士层次的,非全日制转为全日制的,由录取分数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批准,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重庆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学校商洽重庆市教委将有关材料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学制及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部分硕士专业其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可适当缩短,但不低于2年。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缩短,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业成绩优秀、科研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必须满足十五条的规定,且硕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5年。具备条件的研究生应于答辩前6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提前答辩的书面申请。因故不能按时进行答辩,但学习年限尚未超过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延期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有碍公共健康,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休养治疗的,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可准予休学;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因故(出国、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已婚生育,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等)中途停学,视为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

委托培养研究生办理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合同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包括停发普通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业务费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重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当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复查合格后可准予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正当理由,硕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5年(脱产学习)或6年(在职学习),博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6年(脱产学习)或7年(在职学习)的;

(二)课程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有二门被取消重修资格的(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

(三)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因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且不符合休学条件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处理。研究生院根据其在校学习的事实,由培养办公室出具《课程学习结业证明》,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一门课程取消重修资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颁发相应级别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相应的研究生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查实,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律作退学处理,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及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研究生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通过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学生团体等渠道反映或实事求是地通过校园网向学校相关部门对话反映,也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意见箱或电子邮箱等渠道反映。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非法宣传品、印刷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读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团体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负责人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研究生团体出版刊物或在校际之间开展交流活动,须经研究生院同意。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履行请销假制度。凡擅自离校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的“三助”活动,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研究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业任务,不得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可以采取颁发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论文奖”、“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解除研究生留校察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学校提出解除该生留校察看的建议或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给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给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送交其亲属或按研究生提供的邮件地址寄送至亲属,并同时在校内公告。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及鉴定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学校可提出补充规定。原《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有关部分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重庆大学,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重庆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我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我校成立了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我校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国家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我校各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协助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我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

则,制定我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学院负责研究生评审选拔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研究生院单位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联合培养博士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我校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其在公派期间的档案可由我校档案馆免费统一保存管理。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公派留学研究生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留学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并指导办理护照,并统一将之递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研究生派出相关手续,包括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交存保证金等。

第九条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公派留学生,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一份备案。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学校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一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及相关单位将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公派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

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为派出研究生学习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和联系人,指导教师或联系人应在专业和学术发展方面加强联系与指导,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公派研究生应半年定期向研究生院要求递交研修报告和学习进展情况,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院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不定期对各院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排。第十六条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会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第十七条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回国的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十九条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如果

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学校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学校会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二条对于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使领馆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重庆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重庆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2005年7月修订)

一、培养目标

1.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有较强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在获得硕士学位的基础上,向深、广、博方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与国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得因出国学习而延长。其中课程学习一年内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博士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如确因论文完成有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需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报告,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延长学习期间,学校停发相关经费。

三、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根据各专业(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特点,继续安排学习一些有关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科学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并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通过学位课程学习、听学术讲座和参加教学或科研实践至少应取得1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必需通过考试至少取得12学分,在整个学习期间听8个以上的学术报告记2个学分(其中必须包括研究生论文期间由研究生本人至少一次1小时左右的公开学术报告,但不含本人所作的开题报告),参加教学或科研实践取得2学分。

四、博士学位课程安排及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为: a)马列理论课,2学分,必修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指导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通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提高对科学研究一般方法及规律性的认识。目前开设的课程是《马克思主义与现代科学技术》。在自学马克思主义有关著作和选读有关代表作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究并听讲授,撰写课程论文,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b)第一外国语,计3学分,必修课。

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听说力,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c)第二外国语不计学分,其教学要求与硕士生二外相同。博士生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由导师根据专业需要确定。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者必须选修英语,不计学分,但为必修课。第一外语为英语者,其第二外语为任选课。

d)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3门,计7学分必修课。

该类课程的设置应在硕士学位课程的基础上进行拓宽和加深,注重综合性、前沿性和交叉性。课程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需要的有关跨学科的课程,并注意解决好博士生和硕士生阶段学位课程的衔接和区别。如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可在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之外另选1门研究方向学位课。

对于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入的博士生,必须补修本学科、专业硕士生的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具体要求是:无硕士学位者,不少于3门;有硕士学位者,1-3门,具体门数由导师确定。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应根据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由指导教师决定,且须在培养计划中明确规定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安排学习的学年学期。

课程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作学术报告、交读书笔记、小论文等多种形式。必须注重实效,健全考核制度。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为本学科培养基本要求中所规定的博士生在本门学科和必需的相关学科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等。

博士生在单科课程结束时,需进行随堂考试,可不组织考试委员会。但在课程学习全部结束时,必须举行学科综合考试。

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活跃学术气氛,博士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必须听取有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的学术的报告、学术讲座至少8个,并写500字左右的心得体会,填入记录册《重庆大学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记录册》。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在研究生提交毕业答辩论文时,要对记录册进行审查,写评审意见,合格者记2学分,并以5级记分评定成绩。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分和成绩记入研究生登记表成绩栏和研究生答辩的相应表格,作为博士生的必修学分。

博士生所修研究生公共基础理论课,由研究生院统一排课。所修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含到其它学院选修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博士生所在学院自行安排。各学科专业应提倡并鼓励在全校范围内或校外选课。博士生到其它学院选修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经费,按《重庆大学关于研究生跨院(系)选修课程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到校外单位选修研究生课程,需报告研究生院,其所需经费由博士生所在院系与开课单位协商解决。

由于研究课题的需要,经导师和学院院长同意,博士生进校后可以先做课题,后进行课程学习,但应在二年级下期修完学位课程的12个学分。

五、综合考试

综合考试是在博士生课程全部结束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特别注意基础外语及专业外语的掌握情况,要求有必要的外语笔试和口试。(2)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要求博士生在阅读80至100篇有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作出文献综述。综述应对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近期国内外研究动态,包括这些领域的主要进展、前沿课题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给出详尽的介绍。

(3)考核博士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等。

综合考试是开题报告的必要准备,可以结合开题报告进行,但两者是培养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不能相互替代。

综合考试由学院指定三至五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委员会设考试委员会主席1人主持考试工作。指导该生的博士生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负责人。对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博士生,综合考试小组的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对博士生情况及考试结果有所比较。

综合考试应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结束前完成。考试小组应在综合考试的一个月前通知博士生考试的时间,以便其作好准备。为确保博士生在后阶段能集中精力于学位论文工作,综合考试一般不予推迟。

考试委员会根据综合考试和博士生平时学习情况作出综合评定。要对考生的考试成绩写出简要评语并打分(以五级计分制记)。综合考试的试题、答卷、记录、评语、成绩书面报告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存入博士生学习档案。

凡综合考试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考一次,(最迟不得超过第四学期),仍未通过者,终止论文工作,按硕士生身份安排就业。

六、中期考核

博士生中期考核参见《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七、实践环节

博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200学时的教学实践环节或科研实践环节,记2学分。具体要求见《重庆大学研究生参加实践及担任三助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至五条。

八、学位论文

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的安排,认真组织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博士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研究课题应具备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和先进性,应该强调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

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博士生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点标志,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博士生学位论文正文应用中文书写,用其它国文字书写的论文可作副本。

博士学位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要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杂志上正式发表的水平。学位论文要求做到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数据真实可靠、计算正确、图表清晰、层次分明、文字简练。学位论文应包括:

(1)综述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以及本人做出的贡献;

(2)说明采用的实验方法、试验装置和计算方法,并对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分析与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建议;

(4)给出所有的公式、计算程序说明、列出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5)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必须明确提出,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说明本人的具体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认为达到要求:

(1)在自己从事的研究领域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新理论或对已有现象、规律、理论有新解释和新证明,并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2)熟悉自己从事的研究方向、国内外研究的最新动态,改进和发展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从事国际上一个新的研究方向的研究,国内尚无人系统研究,而又能将新的研究方向系统化,有自己的新的理论框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4)对自己从事的课题在设计与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上有较重大的创造和突破。

(5)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工艺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要经济效益。(6)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的关键性问题。

(7)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的工程论证,有一定的理论分析,得到专家认可,并通过实施。

原则上,要求博士生论文工作必须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开题报告(选题、查新,并作开题报告),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论文工作阶段性检查)、论文预答辩、答辩申请、送评及论文答辩。

1.开题报告

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结束时、最迟在第三学期内通过综合考试后进行开题报告并上网提交。开题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分析;

(2)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4)课题的创新性;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6)与本课题有关的工作积累、已有的研究工作成绩;(7)研究经费预算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要求博士生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凡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可免于开题查新。

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负责人或导师(指导小组负责人)组织3—5位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专家中博士生导师的比例不低于50%,同时要求有近5年内在本研究方向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参加。

博士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导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对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同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存档于学院(系)并作为博士生论文中期检查和博士论文预答辩的必备材料。

2.论文中期检查

博士生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一年左右进行论文中期检查。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阐述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论,特别要对阶段性工作中已完成且与开题报告内容中不相符的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需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同时介绍论文发表情况并制定与研究课题有关的论文发表计划和拟发表论文内容。

博士生的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所属学科,导师对该生的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给出评语,评语应包括对该生已有工作的评价,特别是计划完成情况、该生的表现、以及对后续工作的估计。

各学科应组织有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人参加的3—5人的论文中期检查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生论文中期检查进行评估,其形式可结合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进行。

考核小组根据博士生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和导师评价,对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的评价可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对于论文中期检查评价优秀者,可推荐申请博士生学位论文奖励基金,对于论文阶段性工作不合格者,考核小组应提出整改方向,并在半年后再次进行论文中期检查,如再次检查的结果仍不合格,可建议中断该博士生的培养,由所在学院(系)上报研究生院。

3.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是在完成所有预定的论文工作内容并撰写学位论文初稿之后、博士学位论文定稿之前的一次重要的集体指导过程,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论文中期检查合格之后,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应该公开举行。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学科组织,聘请5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设一名预答辩负责人(博士生本人导师不作答辩委员,但必须列席参加)。应该尽量让参加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成为预答辩小组成员。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的十天左右,博士生必须将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以及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工作总结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评价和建议等提交预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负责人主持,博士生除详细介绍论文的全部内容外,必须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位论文中的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应该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预答辩小组成员应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总结报告等材料,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以无记名方式作出评价,特别是应坚持创新性一票否决制度。

预答辩小组在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三种结论,并报学院备案。

对于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可在论文完善定稿后提交学位办公室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

对于预答辩基本合格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的意见,在三个月至半年内进一步对学位论文作修改,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学位论文工作,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并重新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答辩申请与论文答辩

博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已发表符合规定要求的论文,并通过论文预答辩后,由博士生本人到研究生院培养办,接受毕业及学位答辩材料的形式审查,需带齐以下材料:

a)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b)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实施计划; c)教学实践表;

d)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记录册;

e)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需装订重庆大学博士生课程考试试题封面,并填写规定事项)。综合考试须签署评语及成绩,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委员会委员须签名。

f)已装订好的博士学位论文一份(应按《重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试行稿)》要求撰写);

g)提供攻博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鉴定,获奖情况以及其它一切能反映博士生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材料。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见《重庆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h)预答辩情况表。

博士生需简要介绍本人的论文工作情况,如课题来源,论文取得的主要成果;同行的评价,采用成果单位的评价等。

如形式审查存在问题需责成博士生补修或补办有关手续及材料。如遇有争议的问题将报院领导审查。

材料初审期间,博士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研究生工作人员催领答辩申请表或论文评审表。

初审合格,由培养办将材料一并交学位办审批。

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以及学位审批手续及程序见《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十、博士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

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均应按此规定的上述要求,制定出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要求完成的学分数、学位论文要求等,提倡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制定培养方案。

导师、指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生个人情况,认真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详细填写培养计划表,导师必须在博士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出培养计划,经院或系(所、中心)主管院长或主任审核同意后执行。

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生所学的课程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和考核方式;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主要必读书目等作出规定。

本规定自2005级博士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2005年7月

第四篇: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综述

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综述

重庆大学法学院自2002年恢复成立以来,在重庆大学、重庆大学法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与支持下,按照国家自主创新和培养大批创新性人才的战略要求,法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务实创新、服务社会、与时俱进”的理念,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工作机制,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形成了“组织完备,思想创新,紧贴实际,全面发展”的培养思路,开拓出欣欣向荣、朝气蓬勃的人才培养新局面,向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法学研究与实务人才。

一、服务为先:形成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

法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为师生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目前法学院设立研究生工作组,由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配备研究生办公室主任一名,法律硕士办公室主任一名、教务秘书三名、三助生多名,有独立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根据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完善研究生安全管理制度、请假制度、学术讲座制度、奖学金评定制度等系列制度,实现了对研究生的规范化管理。

二、重德修能:深入开展思政教育,做好党建组织发展工作

法学院将思想政治教育放在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位置,注重结合国内时事,开展先进理论学习活动,传达和学习重要文件精神,使学生思想与党和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积极开展先进性教育,做好党建组织发展工作。通过校院两级党校,研究生虚拟平台“党员之家”、法律援助、红岩联线志愿者活动、七一重温入党誓词、11.27烈士墓扫墓、读书征文等多种形式,坚定研究生的理想信念,培养发展党员后备力量,不断吸纳优秀思想政治成熟的青年学生入党,使在校研究生党员比例平均维持在45%左右,毕业研究生党员比例达到75%以上。

三、把握关键:学科建设上台阶

办好研究生教育的关键,是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不断改善研究生办学条件。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重庆大学法学院已经建成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且法学学科建成重庆市重点学科、建成法学一级学

科博士后流动站且法学专业建成重庆高校特色专业。截至目前,法学院现有13个研究生硕士专业,包括二级学科法学硕士点10个、全日制法学法律硕士学位点1个、全日制非法学法律硕士点1个、在职法律硕士点1个,已成长为西部领先、全国知名的优秀法学院。

法学院采取多种措施,形成了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研究性教师队伍,集中了一批在法学学科领域具有全国性学术性影响的学者,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了根本的人才力量保障。

四、狠抓质量:研究生教育开创新局面

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法学院自恢复成立以来,研究生教育始终坚持以提高培养质量为中心,并根据社会环境变换进行教育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进。制定了完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狠抓课程教学质量;严格进行中期考核,鼓励优秀学生提前毕业或提前攻博;推行硕博连读,促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积极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保持战略合作关系并实施交换生项目、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并参与国际、国内重大学术研讨会议;举办校内博硕论坛、学术征文、学术沙龙、法律圆桌、学术名家等讲座与交流活动;紧抓司法考试工作,提高通过率;组织研究生做好个人学术报告,提高自主科研能力等等。为适应新时期时代发展趋势、国际竞争和市场经济新形势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学院持续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致力于提升学院师生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度,探索培养高素质创新型高级人才改革的新途径。

五、突出特色:独树一帜的学生社团、文体活动

法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学院分管领导和责任老师的指导下,以学生社团组织为主力,通过组织开展干部换届选举、学术报告、社会实践、独具特色的文体活动,为学生构建施展才华的舞台。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篮球联赛、足球联赛等体育赛事,培养拼搏精神;举办趣味运动会、羽毛球乒乓球赛等文体活动,促进师生交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文艺活动,积极准备每年的元旦晚会节目;牢记使命,每年“11.27”烈士祭扫活动,传承红岩精神;专注普法宣传,每年3.15、12.4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咨询开放接待日活动;法学院尤其注重培养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借助重庆大学

法律援助中心的平台施行“走出去”战略,定期组织高水平法律援助下社区、下基层实践活动,建立起红岩联线、天正街等城市社区、铜梁、五宝镇等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基地,开展对大学生、农村留守人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真正寓“知行合一”的学习态度于法律援助活动中,将法律援助工作办出品牌,办出特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珍惜荣誉:争先创优续佳绩

法学院渴望荣誉,珍视荣誉。经过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学院研究生每年均获得大量表彰,涌现出很多标兵。在集体荣誉方面,我院研究生是重庆大学辩论队主力队员,多次在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获得过一等奖和二等奖、我院研究生团委连续九年荣获校级优秀分团委称号、我院研究生会也连续多次被评为校优秀研究生分会、我院研究生团队是重庆大学唯一“红岩班”、“周恩来”获得集体,重庆红岩联线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优秀团队获得者;在个人荣誉方面,我院涌现出重庆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王曦、代表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公益律师郑文琳、先进事迹被共青团网报道的优秀西部志愿者毛希望等一大批知行合一的优秀学生。

七、情系学生:全心全力保障学生就业

法学院一贯重视研究生就业工作,始终把就业工作确立为学院的重点工作和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10年来,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人数突破千人。截止2012年12月,我院共毕业研究生1318名,其中包括了学术型研究生794名、博士126名、全日制法律硕士290名,在职法律硕士108名。受外部环境影响,在全国法学学生就业形势连续不好的情况下,我院研究生以文笔好、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好而广受用人单位的欢迎,毕业后供职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今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又率达到了100%。在校期间我院大量学生被聘任为重庆大学各院系和机关部处的助管,因广受好评毕业后已有23人留校担工作。

八、扩大影响: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法学院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成立了专门的信息工作小组,发展优秀研究生组

建新闻部,并配备有专业的器材,专门从事法治党建信息宣传工作。学院每年发表研究生培养相关新闻近500篇,每年都有多篇稿件发表在人民网、共青团网、凤凰网等门户网站和主流报刊。研究生办公室先后主导开发了三个法学院网站、开通了法学院优酷法治视频网、法学院新浪官方微博、重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出版了9期《重大法苑》邮寄到知名政法院校和重庆市司法机构,大大扩大了重庆大学法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对我院研究生的认可度。

经过十年的建设,法学院研究生培养模式日趋合理,办学条件逐步改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明显提高,已步入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轨道。面对新时期的挑战,随着学校整体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经过不断努力,法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将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五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

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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