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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填写说明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4290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4 15:2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填写说明

附件二: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核实。

14、备案证明原则上不设定密级,我委确认备案后即在网上公开项目及申报单位名称(不公布其他项目具体信息)和备案证明文号。如果备案单位认为该项目信息需要保密,可在报送的备案证明右上角增加“秘密”、“机密”等密级。

第二篇: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

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

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核实。

14、备案证明原则上不设定密级,我委确认备案后即在网上公开项目及申报单位名称(不公布其他项目具体信息)和备案证明文号。如果备案单位认为该项目信息需要保密,可在报送的备案证明右上角增加“秘密”、“机密”等密级。

发改办备字[]号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一栏:

第二栏:

兹收到你单位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予以备案。此证明经备案审核机关盖章生效。

备注:

年月日

第三篇:《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名称(中文和外文),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注册资本”,是指“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3、“股权结构”,是指设立“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5、“经营范围”,是指“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6、“所属行业”,是指“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此项关系到境外企业的分类。

7、“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实际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自筹”。

8、“投资资金结构(中方)”,是指“境内企业”的境内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现金出资的,应按现汇出资来源填写在“自有外汇”、“自由人民币购汇”、“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购汇”栏里;以实物出资的,应按实物出资来源填写在“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栏里;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按知识产权出资来源填写在“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栏里。

9“投资项目简况”的“内容”,是指“拟投资境外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预计年生产/销售规模,市场的占有率(在所在国/国际市场),预计的投资回收期等方面。

10、“投资项目简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能源资源、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1、“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号”,是指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境外投资应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文号,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不能填写驻外经商处(室)的意见编号。

12“资格资质文件名称其编号”,是指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取得的资格资质文件和编号,如境外投资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填写《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13、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

14、“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第四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委【9】

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发改委 2014-06-03 14:35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8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第五篇:《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企业,该企业为投资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如通过多个第一层级企业投资至最后一级企业,则通过点“+”增加第一层级企业数。

2、“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最终目的地设立的企业名称,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3、“境外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最后一级企业所在地,即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等的所在地。投资活动持续经营所在地。

4、“经营范围”,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5、“所属行业”,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以上两类需要经商务部核准。“是否涉及油气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如果投资是油气矿产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填写“项目投资类型”、“项目名称”、“主要矿种”等信息。

6、“注册资本”,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7、“股权结构”,是指设立“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外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8、“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金额+外方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出资”,是中方境内外投资金额的总和。

9、“中方投资的构成”,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境内外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投资是否出境为标准,分为境内出资和境外出资。在境内出资中,“现金出资”包括股东股权出资和股东借款等债权出资,应根据出资的币种和金额分别填写。“现金出资”又分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两类,均来自境内,“银行贷款”是企业从境内银行获得的贷款,包括项目融资;“自有资金”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入的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出资”包括“设备”、“原材料”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股权出资”包括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出资中,“自有资金”是指境内企业投入“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全部境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是指境内企业投入“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全部境外贷款。“其他”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

10、“投资具体情况”的“项目简况”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11、“投资具体情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2、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中方投资的构成”中“境内”“现金出资”“中方出资币种和金额”应根据实际币种填写,其总和折合成美元等于“现金出资”额。

13、“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1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15、需要核准的国家: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司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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