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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10052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18:31: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管

(202_)928号]

发布时间:202_-11-12 浏览:442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

(一)除土地招拍挂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

(三)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四、项目事权分工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

(一)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文物工程、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

(三)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区(县)立项项目:

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超限、超深(深度为地下3层及以上)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地下室及地上最大一栋体量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

3、结合市政交通设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并将初步设计审批季度和年度报表上报市建设管理委。

五、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申报

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申请并附有 关送审资料。

送审资料应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申请。申请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概算总投资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初步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2、项目报建文件

3、项目工可批复或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4、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基础设施项目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土地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6、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_版)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_年版)。

7、按照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或深度未及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或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基坑设计安全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3)应提供技术评审报告和概算评审报告。

(4)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5)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二)受理

审批机关根据相关要求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审查部门应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审批机关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联系单及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以上工作完成后,审查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初步设计审批(20个工作日)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情况,组织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文物、轨道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上水、下水、供电、燃气等配套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征询。相关管理部门在前7个工作日内,将征询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需要时可由建设管理部门召开相关征询协调会。

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初步文件征询工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如征询不通过,建设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终止审查。经过整改后重新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初次申请已提交的有效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四)设计变更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产品方案和主要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修改,还需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批文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审查内容

审批机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各专业之间的矛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以及土地使用要求;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结构体系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是否落实;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七、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审查要求

要事先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审批准备工作。审批机关应对初步设计批复负责。初步设计审批机关的审批人员,应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对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设计文件审批后,应加强批后监管。对于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审批人员要负应有的责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八、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送审的资料应当真实。对有意作假、蒙混过关的送审资料,审批机关有权不予批复,因其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九、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对审查意见的分析研究和依据初步设 计批复文件做好设计调整和修改工作。担任设计顾问的单位,咨询意见要对审批机关负责。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审批机关除不受理其初步设计文件外,还可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设计单位资质的考核依据。

十、本意见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解释,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范文模版)

许可项目之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

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5号)。

许可条件:

1、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

2、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及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的、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源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选址意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7、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

8、征地红线;

9、资金来源证明

10、设计图纸和设计文本

1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

限额以上初步设计审查许可期限:19个工作日

限额以下初步设计审查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监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市建委纪检监察电话:(0731)8665942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第三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二、审批方式

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并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批复。协办部门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审查意见。

三、具体承办部门及事项

(一)主办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协办

1、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2、市园林局: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3、市气象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4、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5、市市政委: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6、市交委: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受理范围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高新区、经开区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另有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预审

1、应提交的材料(主、协办部门所需材料由主办部门统一接收),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栏下载)的要求。签章应当符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2_〕76号)的要求。A主办部门(市城乡建委)所需材料:

(1)初步设计预审申报表,附电子件;(2)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须提供可研批复的复印件。

(3)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5)建设场地现状照片(从不同角度拍摄,不少于5张);

(6)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7)工程初步设计文件1套(包括设计说明2份、节能计算报告2份、节能自审表2份、全套图纸、设计概算、项目整体彩色效果图),另附总平面图3张;

(8)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以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的复印件;

(9)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复印件,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10)勘察、设计人员签名表(附件3、4)。

(11)高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限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2_〕166号)要求的项目);

(12)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等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其行政确认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限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2_年版)》(渝建发〔202_〕156号)界定为超限高层的项目)

(14)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限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2_﹞30号、13号)规定的项目)

(15)初步设计审批的报建范围应与规划方案批准的一致,原则上不得分期报建。确需分期报建的,应在首期工程报建时提交分期报建计划,明确每期报建内容,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分期报建;

(16)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文件;

(17)包括以上第(1)、(7)、(10)项的光盘1张。

★提交的复印件应交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鲜章,页面尺寸应与原件一致。

B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1)市公安消防局

a、《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b、按《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的要求通知》(渝建发[202_]131号)要求,附审核表、建设单位开发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用地许可证书及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

c、初步设计蓝图(不含结构)1套,初设说明书1份,另附总平面图2张;

d、含第c项内容的光盘1张。

(2)市园林局

a、初步设计绿化布置图3张,总平面图1张,说明书1份;

b、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c、含以上内容的光盘1张。

(3)市气象局

a、初步设计建筑、电气蓝图各1套、总平面图1张、说明书1份 b、含以上内容的光盘1张。

(4)市民防办 建筑专业蓝图1套、总图1张、设计说明1份。

防空地下室部分各专业蓝图应齐备,区分平时和战时,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5)市市政委

建筑、给排水初步设计蓝图各1套,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1张。

(6)市交委

a、涉及交通设施部分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设计说明。提交图说应能充分反映建设工程与交通设施的空间关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如涉及补偿的,要说明补偿数额;

b、总图1张。

2、办理程序及时限

主办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正式审查(下简称正审)。

(二)正审

1、应提交的材料(预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直接转正审的不需另行提供)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附电子件;(2)主办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3)按照预审意见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办理程序及时限

正审包括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主办部门通过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的方式进行。会前,申请人按主办部门要求准备相关上会资料供专家查阅。技术评审会前,预留给专家查阅资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主办部门视情况组织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协办部门自领取协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危房改造工程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审查意见。

主办部门于项目正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决定,审查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大厅4楼12号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处室: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

监督电话:63670808 注:

1、提交材料的形式、内容等要求已在政务大厅公示,申请人也可在重庆市城乡建委网站查询;

2、项目办理进度通过电子邮件和网上公布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第四篇: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第六条 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3、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角,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 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_)第15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市场和提升检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有检测委托方式,从原来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任务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不得“同体检测”,即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三、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若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有异议,可由各方共同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申请协调。

四、加强检测行业信息化管理,所有检测机构应加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局域网以及通过互联网与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对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全面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做好检测软件的研发、服务和推行工作。

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和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六、加强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管理、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七、建立工程、建材检测合同登记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检测机构应将委托合同信息、检测结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输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要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报告。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将信息汇总、整理传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确保管理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过程监控。检测合同未经登记或检测结果未上报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八、建立检测机构诚信手册管理制度。记录检测机构的良好或不良行为,作为机构资质就位、业务增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传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手册记载内容和不良检测机构名单,并为委托方选择检测机构提供信息查询。

九、在工程建设中将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由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单位委托机制,检测费用由风险管理单位统收统付,从投资预算中单列,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列入报价中,保证检测费用独立到位。推行检测机构参与抽样和取样制度,逐步将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转变为对工程现场质量负责,与见证取样相关各方共同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引入保险机制,推动检测机构参加职业责任险以分担检测机构存在的对检测结果判别错误的风险,并承担应有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检测机构能力和行为评估的结果,设置浮动费率,激励检测单位提高业务水平,减少责任事故。

十、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完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检测规范》(暂名)的地方标准。积极倡导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遵守“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的原则从事检测活动。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切实落实上述意见,从而规范和健全本市检测行业各项管理制度,为工程安全和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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