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工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四)有关合同、协议;(五)竣工图纸;(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第十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十一)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第十二条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经双方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
一、审计范围、要求及时间要求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乙方将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及有关规定,对甲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上述审计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接受甲方委托后 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工作。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若资料不按乙方要求的时间送达,审计时间顺延。
二、工程项目情况
1、送审工程项目名称:
2、送审工程项目内容:
3、送审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责任: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保证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义务:
1、在签定约定书之日起一周内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所要求的全部工程结算 1 及有关文件和资料(详见附后资料清单)。
2、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在审核工作期间给予配合、协调。
3、本约定书签定一周内支付送审工程结算金额 的审计费。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责任: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审计人员采取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和其它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结算书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审核人员又可能在审核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核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对结算的编制责任。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造价工程师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在 年 月 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
五、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
(1)基本审计费:按送审金额的 收取。
(2)附加审核费:另按该项工程审减额的 %收取,在提交报告时由甲方统一一次付清。
(3)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整审计费用。
六、审核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一式 份,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恰当使用审核报告是甲方的责任,如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与乙方无关。
七、约定书的有效时间: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书自 年 月 日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前有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若出现违反以上约定事项的情况,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甲、乙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四篇:竣工决算审计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指导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行为,提高决算审计工作效率,加快决算审计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指导意见。
一、竣工决算审计含义及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其前期准备、项目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审计,必要时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范围是:由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或单项施工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但区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全区行同步实施建设项目。
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具备条件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且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㈡已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联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㈢ 项目送审资料齐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具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本条件。
三、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颁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关规定;
㈡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㈢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国家和地方其他政策法规;
㈣与项目决(结)算相关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预算书、变更联系单、工程结算书、财务账册、报表等竣工资料;
㈤其他与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四、竣工决算审计需提供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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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工程项目立项及相关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概算及概算调整资料;用地、规划、拆迁、环保等批文;施工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扩初设计会审资料。
㈡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
㈢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合同及报告。包括代建合同;勘察合同及成果资料;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告;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其他相关合同。
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开工竣工报告、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工图、质量验收及备案等资料。
㈤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各单项工程计算书;各单项工程结算书(业主单位签字盖章);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财务决(结)算审计相关情况说明;项目送审总投资表及明细表;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银行开户证明及银行对账单;各科目余额表;其他与工程有关财务资料。
㈦其他与工程有关资料。
五、竣工决算审计内容和重点
㈠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要内容有:
1.项目是否经批准立项或纳入部门单位建设计划;
2.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确定程序是否合规,该公开招投标的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
3.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确定程序是否合规,该公开招投标的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
4.项目施工单位确定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5.地坪、水电、通信、供气等“三通一平”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工程发包需要招投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6.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分包、转包等问题。
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1.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2.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项目竣工决算是否存在超概算现象,超概10%是否补办审批手续;
3.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标底)编制是否准确,招标控制价(预算标底)应上报审计部门审核的是否按规定报审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计部门审核意见调整招标控制价(预算标底)。
㈢ 项目合同及履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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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工程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工程延期情况,工程延期的主客观原因,工程延期是否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明确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
3.工程竣工后是否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质监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是否明确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
4.项目合同订立是否规范,应报经审计部门审查的合同是否按规定事先报经审计部门审查。
㈣ 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1.工程变更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5.工程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是否报经审计部门审核,重大变更是否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㈤对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1.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问题;
2.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
3.是否存在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工程造价;
4.单位工程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是否超过审计审定价的10%,并分析主客观原因;
6、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职责是否到位 ;
7、审计工程质量情况。
㈥ 对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3.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审计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到位是否及时;审计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项目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区政府文件规定,有无存在付“过头款”问题;
4.项目征地、拆迁、赔偿等政策处理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项目征地、拆迁、赔偿程序是否合法;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征地、拆迁、赔偿等政策处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政策处理费用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支出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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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合规合法性。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是否实行总额控制,并分据实列支,超过开支标准的是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控制在建设单位管理总金额的10%;代建管理费是否按区政府文件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费率是否超过区政府文件规定标准;
7.项目设计费和监理费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标准;
8.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9.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10.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11.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12.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㈦对民生项目绩效审计,主要内容有:
1.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2.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3.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六、工程决(结)算审计疑难问题解决方法
㈠对无故不对账、不配合、不签证行为:可告知有关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并通报相关单位;
㈡对设计变更和定额理解存在争议:征求工程设计单位及专家和定额管理部门及专家意见;
㈢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现场取证核实,然后进行对账;
㈣对无价材料、暂定价材料价格存在争议:先进行市场调查,在掌握定价充分证据基础上,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商;
㈤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工程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审计调查和现场取证,掌握充分审计证据,做到以理服人;
㈥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工作不到位,转包、分包等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定性和取证;
㈦对工程财务决算资料不完整:按照立项准入制度,暂不立项,待资料完整具备审计条件再审计立项,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未按审计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口头或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必要时启动暂停审计程序;
㈧对项目征地、拆迁、赔偿等政策处理存在争议:审计人员找准政策依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然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必要时请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对审计发现政策处理中评估单位存在问题:审计人员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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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并对照评估单位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进行审计定性分析,必要时提交权威部门进行重新评估;
㈨对工程款支付或付“过头款”审计:审计人员要严格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进行审计,发现价款支付不符合合同和招投标约定的当事人的,审计人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查账、调查和取证,及时发现工程款支付中存在问题,以及工程承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转包、分包问题;
㈩对审计发现问题定性与取证:一般性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只需在取得原始证据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问题定性需要编制审计取证单基础上,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协审人员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需要报审计中心人员复核后,再履行取证和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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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投资成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下称“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工程筹建之初,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共同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准备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技改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独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协助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工程筹建开始,全面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批,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作出批复。
第八条 根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修改,由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确认。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电源工程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如确有概算内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费用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财务部门要对其资产先行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准后,再根据审批后的价值对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概算投资,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概算为依据;实际投资,应根据正确的会计账面数据如实填报,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工程质量应以质量鉴定部门正式验收鉴定书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执行概算为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应以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登记固定资产的依据,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内容列示。
第三章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各明细账户的设置除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基建工程管理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核算和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设备台账,满足交付使用财产要求。设备台账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安装地点、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种费用及移交资产登记簿。
(一)建设场地划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征用土地面积、金额、座落地址、收款单位、耕地占用税以及旧有设施迁移补偿、余物拆除清理的计算标准等。
(二)设备存放地点和设备安装地点登记簿。
(三)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有关费用登记薄,如研究实验费、勘察设计费等。
(四)建设期内使用的各项可移交资产登记薄,其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登记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商、存放地点、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做好财务收支情况的清理和核对工作。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前,要对包括历年结算数、资本金(拨款)、借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核对,做到工完账清,各项成本费用不漏列,不虚列。
第二十五条 及时清理现场、清理债务。工程竣工后,要进行仓库物资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仓库物资要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剩余物资要全部退库或作价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要逐项落实并及时清理,不留后遗症。
第二十六条 正确分析、分摊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其他费用支出。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应从基本建设工程筹建时起,即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并规范建立有关台账。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概算投资构成和概算调整及批准资料;
(三)招标有关文件、合同及执行情况;
(四)主要施工工程量和投资的完成情况;
(五)设备清册和设备价款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六)历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在建期间贷款利息的分摊情况;
(七)其他工程成本和费用支付情况;
(八)有关统计报表;
(九)土地征用及赔偿等有关批准文件、合同;
(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鉴定情况及重大设计修改等情况;
(十一)与基建项目有关的权证资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
(十二)工作总结、建设期的重大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二十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中工程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成本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和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概算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竣工工程全景或主体工程彩照;
(五)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六)全套竣工决算报表;
(七)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内容,即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与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的总体评价,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情况。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实际工期对照合理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着重说明各工程项目之间工期的衔接与系统的协调。
2.质量情况。要对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情况。根据劳动、监理和施工部门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等进行说明。
4.投资情况。应对照概算投资,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设依据。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号进行说明。
(三)主体工程造型、主设备和主体结构。应说明主体工程造型、结构和主设备的有关情况,说明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四)工程施工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情况,采用了哪些先进科学技术,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五)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实际基建支出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单位投资分析,动用基本预备费的项目、金额、动用原因及依据的列表分析说明。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本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和企业的作用分析,投资回收分析,投产以后新增生产能力分析,电力项目还应对发电量、负荷量等能力进行分析。3.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资金严重短缺和过剩情况及形成原因,并对筹资成本进行分析说明。
(六)财务管理情况分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财务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资金、支持并服务于工程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七)结余资金处理情况。竣工结余资金的占用形态及处置情况。
(八)预留未完工程的说明。说明预留未完工程的原因,项目内容,拟完成时间等。
(九)审计意见处理情况。要逐项说明对审计意见中各项问题的落实情况。
(十)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列表说明各项债权和债务单位、金额、原因等情况。
(十一)待摊支出分摊原则。说明待摊支出各项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对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方式、方法的说明。
(十三)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的重大事情及工程关键进度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一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格
全部竣工决算表格共四大类16种(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附件.xls)。各表名称及编号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2.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3.风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4.煤炭矿井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5.通信及自动化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5表)6.其他基建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6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7.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
8.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9.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10.待摊支出分摊明细表(竣建03附表)
(三)移交资产明细表(通用表)11.移交使用资产总表(竣建04表)
12.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13.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
14.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
15.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
(四)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第五章 编制方法
第三十二条
竣工工程概况表
(一)本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提供依据。
(二)根据发电、煤炭、通信及其他工程的建设特点,将本表分为六种格式选填。
(三)本表应根据最终批准的设计文件、计划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1.“建设性质”分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等。2.“主要工程特征”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最终实际情况填列。
3.“工程进度”栏中“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项目经验收具备投运条件日期填列。
4.“工程投资”栏中概算总投资按最终批准的概算数填列,“实际投资”按会计核算资料填列。“招标金额”反映中标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金额,而不是项目公司的招标底数。一个工程如有两个以上合同(协议)的应汇总填列。
5.“工程造价”按总投资减去移交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后的价值计算填列。
6.“固定资产形成率”= 实际移交的固定资产总额÷实际投资完成额×100%。7.“工程质量鉴定”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鉴定情况填列。第三十三条 “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和竣建02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投资情况,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投资的完成情况。
(二)“工程项目”栏应按批准概算所列扩大单位工程顺序填列。
(三)发电项目应先按总概算表分系统编制一张汇总表,起目录作用,然后再按批准概算的单位工程或费用项目依次填列。
(四)概算中所列“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在本表填列其概算数,实际价值栏不填。(实际价值应分别列入有关工程项目中)
(五)本表“概算价值”各栏数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数填列;“实际价值”各栏数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六)“其中:预计未完工程”的合计栏应与“竣建02表附表” 最后一行合计数一致。
(七)“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应按概算所列单项或分部工程(费用),或者是按计划(预算)所需投资数(该项工程的全部投资数)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等。
第三十四条 “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一)本表反映全部“待摊支出”及直接移交使用的各种资产的概算数和实际发生数,概算数按概算所列其他费用分项填列,实际数按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二)其他费用的“费用项目”栏按概算所列的各项费用名称填列。
(三)“待摊支出”是指按受益对象计入、分摊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明细表合计数与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中的其他费用数相等。第三十五条 “待摊支出分摊计算表”(竣建03附表)
(一)本表反映全部待摊支出的实际发生数的分摊计算结果。
(二)分摊方法。按照附录中《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的规定,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摊,如按实际工作量有困难,也可按概算工作量作为分摊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
待摊支出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
公式:实际分配率=
建筑工程余额+安装工程余额+在安装设备余额
(三)购入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不分摊待摊支出费用。
(四)本表最后一栏合计数应与“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中实际数栏下的待摊支出合计数相等。
第三十六条 “移交资产总表”(竣建04表)
(一)本表是竣建04-1表、04-2表、04-3表和04-4表的汇总表。
(二)将“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中“建筑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价值”的最后一行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房屋”和“建筑物”行的“建筑费用”、“摊入费用”以及“移交资产合计”各相应栏次内。
(三)将“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价值”、“安装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价值”的最后一行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安装的机器设备”行中的“设备价值”、“设备机座价值”、“安装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合计”中各相应栏次内。
(四)将“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中的“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小计”行的“移交资产价值”列填入本表“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直接形成的资产”和“移交资产合计”栏下。
(五)将“竣建04-3表”中的“工器具小计”及“家具小计”行的“属流动资产”和“属固定资产”合计数(净值),分别填入本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工器具”、“家具”行的“直接形成的资产”和“移交资产合计”列内。
(六)将“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中的“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的最后一行合计数,填入本表的“长期待摊费用”行和“无形资产”行的“直接形成的资产”和“移交资产合计”列中。
(七)本表的“移交资产合计”应与竣建02表实际价值合计数相同。第三十七条 “移交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
(一)本表应参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列。
(二)本表“建筑费用”各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实际发生数,分别“房屋”和“建筑物”逐行计算填列。
(三)本表“摊入费用”是根据附录中《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的规定计算应摊入建筑工程的费用(生活福利工程一般不分摊其他费用)。
(四)预计未完工程估列的资产在“备注”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 “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
(一)本表应参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列。
(二)本表“设备价值”各行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其中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采保费等,如系进口设备还应包括关税、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三)本表“设备基座价值”是指设备基座的建筑费用。
(四)当某“单位工程”中由不同设备组成时,单位工程中安装费应在不同设备之间进行分摊。分摊一般以概算安装费比例为依据。
(五)本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价值”“安装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价值”各列合计数应与“竣建04表”的“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各相关列数字相符。
(六)预计未完工程估列的资产在“备注”中注明。第三十九条 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
(一)本表反映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等详细情况。
(二)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的价值,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辅助登记台账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第四十条 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
(一)本表“项目”按资产或费用项目详细填列,所形成资产的实际价值按会计核算记录填列。
(二)为便于资产管理,应在本表“备注”栏中注明无形资产形成时有关文件和协议情况。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累计发生的资金来源(资本金、基建投资借款及债券资金等)与其所形成各种资产总价值以及竣工结余资金等情况。
(二)本表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竣工工程全部资金来源等于全部资金占用。
(三)本表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分析填列。
第四十二条 发电工程多台机组同期建设的项目单机竣工投产后,项目单位具备条件的,可编制单机竣工决算报告。
(一)单机竣工决算需编制以下报表并作必要的说明: 1.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 2.其他费用明细表 3.移交资产总表及附表
(二)单机竣工决算编报范围为当期实际竣工移交生产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其中为多台机组所共同承担的费用需要按合理的标准进行分摊,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国电集财[2003]3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