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审批通知书文号:国土资矿转字[
]第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
转让申请人:(印章)
受让人:(印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转 让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济类型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采矿许可证 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 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采矿权 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评估机 构名称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年月日
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济类型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准备投资规模 预期建矿时间 预期开采规模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条件 技术条件 设备条件
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印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年月日 2
第二篇: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________________
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印章)
受让人: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时间: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一、填表说明、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omm × 297mm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 可不附具。、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 , 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恃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
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准备投资规模
万元
预期建
矿时间
预期开
采规模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
条件
技术
条件
设备
条件
转让
申请人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印章)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年 月 日
转让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
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采 矿
许可证
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矿权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评估机
构名称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应缴纳的采
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
批准减免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
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 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
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
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第三篇: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西峡县福源化冶有限公司(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军马河乡西鱼库村小杓组大理石矿的采矿权转让等事宜拟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享有采矿权的西峡县军马河乡西鱼库村小杓组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41***130053223)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期限:
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支付20万元,办理完矿山三爆器材手续,并在首次领取三爆器材后5日内支付130万元,无因甲方与他方经济纠纷导致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矿山正常生产满3个月后10日内支付60万元。上述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后10日内支付50万元。
三、在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三爆器材由甲方监管,监管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发放,乙方应按国家数额建设器材的保管设施建立彩点账册。
四、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前期矿山勘查,审批的图纸、文件、资料等矿山现有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复印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笔20万元款项的同时交付给乙方,乙方交付130万元后,所有证照原件甲方交付给乙方。甲方原与矿区乡、村、组及村民个人签订的土地,林木补偿等合同原件,甲方也应同时交付乙方。
五、采矿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由双方依法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如果有证照需要年审、换证,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上述首笔款20万元支付后,乙方有权进入矿山开展修路,架电等前期准备工作,甲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有专业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必须有爆破证的人员进行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由乙方无条件全部承担。
八、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采矿权转让协议书
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 采矿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52XXXXX920064。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3.102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80%即 万 1 元整(小写¥ 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20%即 万元整(小写¥ 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矿山涉及约 万元诉讼债务(小写¥ 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10%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 万元整(小写¥ 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采矿权权属争议,没有将该采矿权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设定过抵押担保,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过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除第二条第2项涉及的诉讼外)。如果甲方的采矿权因以上瑕疵造成转让不成就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 2 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