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年期货法律法规修改二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三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总部审核人、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开户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机构业务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债券或者外汇等交易对账单作为金融现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五条 持有有效交易编码的投资者在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户的,该会员可以不再对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评估。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2010年2月8日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期货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条,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 格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5.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6.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变更注册资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二部分
1.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管,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的业务监管。2.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4.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5.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6.可以暂停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7.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8.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都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独立董事则是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通过;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9.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1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近3年内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1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在最近2个会计内至少1个会计赢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1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4.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一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15.理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16.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17.理事会临时大会召开的情形: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提议。会员临时大会召开的情形: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必要。
18.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19.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买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20.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1.实行会员分级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22.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23.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提交前 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申请经纪业务——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符合标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前6个月,2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2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报告签署确认意见。26.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开户、变更、销户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27.《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财务报告。
28.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29.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3日内报期货公司)30.《(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31.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32.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33.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34.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变更住所申请书;②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③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④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5.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①变更名称、公司章程;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③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④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⑤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6.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③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37.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8.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39.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40.期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高管近亲交易,5日回避,5日备案。)
41.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违法被解除职务的5年、撤销资格的5年、被开除5年、行政处罚3年、认为不适当人选2年)
43.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44.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监事、高管是5个工作日)
45.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46.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4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职务人员 48.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49.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0.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③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51.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52.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53.申请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而非本人申请)
5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的。
55.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代履行职责6个月,三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5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①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②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③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④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⑤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⑥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7.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58.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59.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60.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61.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6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6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64.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6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66.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全面工作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季度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67.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68.《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9.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70.《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71.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日前3个会计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72.《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73.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7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75.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
76.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
77.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前两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1亿元)
78.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中,至少1年赢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79.《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80.《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81.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非结算会员的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82.,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由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83.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84.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人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人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人净资本。
85.《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86.《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87.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 第九条规定 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经告诫不改正的,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纪律惩戒: 1批评 2协会内通报批评 3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88.规定是证监会解释,规则是协会解释,指引和办法是中金所解释的。
89.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90.《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是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的
91.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92.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 9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部分、第四部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3.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4.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5.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31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6.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33条规定,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1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7.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10条规定,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9.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备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三篇: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整理
审批
1.期货公司:6个月。2.结算资格:3个月。
结算会员:3个月。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3.中间介绍业务资格:10日。
4.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个月。
申请条件
1.期货公司:①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②股东3年未违法违规。
③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高管不低于3人。
2.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1500万;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100%;净资本/净资产>40%;流动资产/流动资本>100%;负债/净资产<150%。3.持有5%以上股东的:
①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经营2年以上且最近2年中1年盈利。或: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低于2亿元。
②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③3年内无处罚、不诚信行为;高管人员、自然人股东禁入期、撤销资格满2年 持股100%的股东:净资本还不低于1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5亿。4.金融期货经纪资格:2个月风险指标合规;高管2年内无处罚(变更比例满50%的特例);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5.金融业务结算资格:经纪资格;负责人2年经验;高管、控股股东2年内未处罚;近3年内期货公司无处罚(变更比例满50%的特例)。
①交易结算资格: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证券或期货5年以上,至少1人期货5年以上且3年管理经验;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前3年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或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净资产不低于8亿。
②全面结算资格: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证券或期货5年以上,至少2人期货5年以上且3年管理经验;注册资本1亿,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前3年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或前3年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客户权益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10亿,净资产不低于15亿。6.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证券公司):①申请前6个月的下列风险控制指标合规:净资本>12亿;净资本/净资产>70%;动资产/流动负债>150%;对外担保和或有负债/净资产<10%。②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和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期货公司在会员分级结算的交易所具有会员资格,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③从业人员,总部至少5人。营业部至少2人。7.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大于1亿,净资本大于8000万;6个月的风险监控指标;3年未违法违规;1年未被监管;1名3年期货从业并取得咨询资格的高管,5名2年从业并取得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均3年未违法违规(申请资料:1年财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净资本大于5亿;6个月的风险监控指标;3年未违法违规;1年未被监管;1名5年期货、证券、基金从业并取得期货、证券咨询资格的高管,5名3年期货、证券、基金从业并取得期货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均3年未违法违规;2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资料:1年财务报告)。
9.营业部:3个月的风险指标合规,高管1年内无处罚。10.期货从业人员:近3年内无处罚。
11.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保证金账户中可用资金大于50万;80分;10日,20笔或3年10笔。
报告报送
1.首席风险官工作报告:季度后10日、年后1/20日。
2.期货公司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季后15日、年后30日。
3.风险监管报表、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月后7日、年后3个月。4.期货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年后4个月。
5.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每半年向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性检查报告。6.期货公司每半年向董事会提交风管书面报告(法人签字)。7.期货投资咨询每月向证监会报送消息。8.期货资产管理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消息。
9.资产管理的交易监控月度后5日向监控中心、证监会报告。
10.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每年1次,10日送至营业部证监会,每年3月送至公司证监会。
报告义务
1.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变动20%,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全体董事和股东。2.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任免除高管(免除首席风险师,决定前10日)、人员兼职、人员亲属报告、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发布宣传材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重大决议、被立案调查,5日内报告。
3.期货公司被接纳、暂停、终止会员、临时任职高管人员、高管违规被调查,3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4.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5.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终止协议,3日内向派出机构、交易所、保证金监管机构报告。
证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协议,5日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的结算金最低余额的应当日结算前向交易所、保证金监管机构报告。
6.期货交易所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7.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任免中层管理人员的为10日。
8.期货人员辞职或死亡、协会对人员惩戒、人员有违法行为,10日报告。9.净资产变动10%,报告证监会。
10.期货公司许可证作废,30日内刊登说明。11.营业部在被违规调查后3日向总部报告。
12.资产管理投资的是非期货品种,5日向监控中心报告。
1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或交易执行或风控的人员变动,5日向证监会报告。
法律处罚
1.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经营或出现经营风险的,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2.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警告 3.高官欺骗、行贿、受贿、擅自拥有5%以上股权、会计师事务所未报送或材料不完整、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就进行委托或将客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执业的,警告,并处3万元。
其他
1.除风险监管报表和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2.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3.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4.期货公司风险指标不合规,证监会2日内现场检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证监会5日内进行核实,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5.保障基金:按期货交易所06年底的风险准备金的15%缴纳。后续的: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3%代扣代缴,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缴纳。每季度后15日缴纳。达到8亿可以申请不缴纳。
6.机构投资者损失的,超过10万的部分按照80%,个人超过10万的部分按照90%。7.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20%计提风险保证金。
8.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有证监会核准,其他有派出机构核准。
9.公务员可以买卖期货。只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不允许。
10.人员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11.取得经理层任职资格但实际未任职的未参加、未通过培训,或5年未担任职务,需重新申请。
取得考试合格证明或从业资格被撤销未执业2年,需参加培训。
12.投资经历:3年结算章的期货结算单或者3年专用章的金融现货对账单。
财务状况: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或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单)或1个月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诚信状况:期货业协会的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2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13.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篇:Dcbuniw期货法律法规-时间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变更5%以上的股权;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 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 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4.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5.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
6.高级管理人员近2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7.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8.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9.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期货业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10.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1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 年以上经验;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
12.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 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3.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 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 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 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 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14.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15.会员大会有2/3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16.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17.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8.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 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9.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 年。20.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2 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21.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2.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2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4.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25.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6.1 年内累计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 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28.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29.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30.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 亿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31.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 年。
32.首席风险官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 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3.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 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4.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5.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 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36.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会员
37.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38.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39.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近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
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0.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41.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42.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
43.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4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4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46.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47.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8.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 年。
4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50.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51.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 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2.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53.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 月20 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54.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 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5.
第五篇:2010期货考试_期货法律法规(考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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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汇编重点知识提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26==========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4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
提供交易场所。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结算 交割 交易。保证合约的履行。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情况可以是: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停板的幅度。限制会员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面事情,需要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约。变更 解散分立 合并交易所
第三章:期货公司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后果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 分立 停业 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5%股份以上变动。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注销手续办理:
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 支付手续费 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 国债等价值稳定 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 具体比例国家规定。
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出具虚假仓单
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 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1.2.期货业协会的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教育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政策
制定行业规则检查会员行为 纪律处分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纠纷的调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反映会员的一些要求 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 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 运作进行研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在调查操纵期货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人期货交易 时间不超过15个交易日。案件复杂延长30日。
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由国务院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3.期货公司出现风险应该对其采取的措施:
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停止批准新增加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限制分红 和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限制转让权利和财产上设定的其他权利
责令更换新的管理人员
限制期货公司自由资金 的调拨
限制股权的转让和股东的权利
经过整改符合的话。那么在验收完毕3日内可以解除。
4.期货公司出现违法经营或者重大的风险对管理人员做如下的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构限制其出境
限制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 或者设定其他的权利
5.期货公司出现一个重大的诉讼或者股权冻结等重大事件。期货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必须在五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规定 接收会员,收取手续费,使用分配收益
不按照规定公布行情发布预测信息,不向国家履行报告义务,报送文件材料,不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不按照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保证金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限制会员实物交割的数量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
处罚:对主管人员处1万到10万的罚款
2.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针对组织的处罚): 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无关的业务 违规收取保证金 或者挪用
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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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涨跌停板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处以1-10万的罚款
3.期货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3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 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接收不合规定的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下交易,任用不具资格人员,从事和期货无关的活动,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为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违反国家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 编造 出租 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 进行混码交易的。
拒绝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5万罚款,情节严重暂停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
1.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的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给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分享利益 共担风险 不按照客户规定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不把交易的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给客户做出盈利的承诺,隐瞒重要事项或者是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 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挪用客户保证金。没有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的保证金 对于直接负责人 处以1-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撤销任职资格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晓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交易: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监管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从重处罚。2.任何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处以1-5倍的罚款 不足20万的处以20-100万的罚款: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和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串通 事先约好互相进行期货交易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以自己为对象 自买 自卖 影响价格和交易量 为影响期货市场的行情 囤积现货。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3.交割仓库限制交割仓库商品 的出库和入库
处以1-5倍罚款,不足10万处10-50万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处以1-5倍的罚款,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5.期货公司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不提供软件资料或者虚假重大遗漏的处以3-10万罚款对于负责人处以1-5万罚款。6.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所出具资料虚假 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10万罚款。
第八章
附则
1.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规定买方有权利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仓单:交割仓库开具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3.具有以下交易机制或者特征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标的额20% 4。本条例2007年4月15日发布
==========================部门规章与规范化文件======================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 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2.保障基金按照取自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募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使用。保证基金的使用遵循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比例补偿。管理和运用遵循 公开 合理 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1.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后续资金的来源:
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总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的比例缴纳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其他合法的财产
2.对于财务情况恶化风控差的期货公司,按照较高比例来收取保障基金,由证监会来确定 3.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按照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的保障基金。4,下面的情况可以暂停缴纳:
保障资金总额达到8亿元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出现重大突变的市场风险或者不抗力 5.鼓励保障基金的来源多元化 可以接受社会的捐献和其他合法的财产。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 稳健的原则 可用于银行存款 购买国债 中央银行债券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现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作方式
2.保障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分别管理和其他的资金有效的隔离。筹集和管理 使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1.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的原则予以补偿;
对个人投资者损失在10万以下全部补偿,超过的10万部分按照90%补偿 对于机构投资者在10万以下全部补偿,超过10万的部分按照80%补。
2.对于使用保证金之前先用自有的资金和变现资金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的或者情况危急的方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五章 罚款
第六章
附则
2007年8月1日施行
=============期货交易所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1.期货交易所分为 会员制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会员制注册资金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由证监会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1.期货交易所还需要履行下面的职责: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章和细则
发布市场信息 监督会员 制定交割仓库 期货保证金和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查处违规行为
2.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书,章程和交易规章草案,经营计划,会员或者股东名单,理事会候选人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场地 设备 资金证明文件和说明情况 3.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该有下列的事项:
设立目的和职责,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以及构成,营业期限,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管理人员的产生 任免和职责
基本业务,风险准备金管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变更,终止的条件 程序和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另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还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资格和管理方法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5.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方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方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对着中注明的其他事项
6.期货交易所合并 分立 名称变更 由证监会批准
7.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 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证监会
8.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期限满了。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需要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会员制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行使的权利有: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和修改方案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金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事项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
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该召开临时的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3.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在会议前10天通知会员,只有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结束10日内 大会的全部文件报告给证监会
理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4.理事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召集会员大会 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制定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规章和修改的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 和交易所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违规行为的处分 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名字住所和营业场所
审议 章程和交易规章的细则和方法。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准备金
总经理提出的规划和工作报道。对外的投资计划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章的遵守。
组织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汇集报告 审计工作。
5.理事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6.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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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理事长的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日常的工作。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8.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前10天通知所有的理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
1/3的理事联名提议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才有效,1/2表决通过采有效
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会议决议报告证监会 9.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个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一届任期3年,连任不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当然理事 总经理的职权: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章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拟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 工作计划、对外投资计划。
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报告
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 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10.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应当在决定之内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文件报到中国证监会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的权利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 规则 和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 决算报告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4.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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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结束10日内 文件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独立董事(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秘书(董事会通过)都由证监会提名。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若干个。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行使下面权利: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 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2人,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会议在10日内 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会员大会 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从事规定的期货交易
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 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诉讼权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 章程 交易规则
按规定缴纳费用 执行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交易所还能够行使申诉权
3.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 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
非结算会员对受托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 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保证金分为 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4.保证金包含的内容: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专用的结算账户会员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及低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5.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的一下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的证券。
6.有价证券冲抵的金额不的高于如下标准: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但是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 费用 贷款 和税收 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冲抵金额支付。
7.结算担保金分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8.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9。有违反交易规则的可以做如下的措施:
限制入金 开仓 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后面3个要上报证监会
10.期货出现同方向的连续涨跌停 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的幅度和保证金的增加,减仓来化解一部分仓位。
11.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12.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有:即时行情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 允许不得在任何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与本人或者亲戚有利害关系的期限应该回避。
2.期货交易所应该向证监会履行的报告义务:
每一结束后 4个月内提交 经具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 没一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工作报道
3.以下情况期货交易所需向证监会报告: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政策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由较大影响的诉讼
重大的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的较大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W处以10-50万,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金,设立分所和其他交易场所
违反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制度。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未建立和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制度
第八章 附则 48
2007年4月15日期实施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变更与业务终止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1.期货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不低于15个、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不低于3个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下面情况:
实收资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000万 持续经营2年。其中一年盈利 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 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3年内没受过违规经营和刑法处罚,在3年内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 逃避义务。
2.持有公司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 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元。
3.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必须提交下列的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公司章程草案,经营计划,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到 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拟定的期货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场地 设备 资金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需要满足下面条件:
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 风险制度和内部控制 并执行
保证金安全存管 具体的经营计划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持股股东 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控股股东2年内未刑事处罚
5.期货公司申请金融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申请书
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金融业务的决议书
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风险监管报表 以及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 的执行情况
业务计划书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的情况
人员的情况表 一的财务报告 股东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6.期货公司有下列的需要证监会批准:
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并在5%以上
持有5%以上 的股东出让股权
7.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需向证监会提供的申请材料:
变更股权申请书
股东的决议书
股东的转让合同 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的自然人情况申请表
拟增加出资额的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得法律意见书
8.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金 需要提交下面条件:
申请书 股东决议书 变更出资合同和放弃优先购买权 详细方案 负债和监管报表
9.变更法定代表人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文件 任职资格证明
10。变更住所符合条件:
符合持续经营规则
2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书 详细计划 使用权和消费检验合格证明
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
11.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需具备的条件: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未涉及违法
1年内未刑事 处罚。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
符合客户资产保护和保证金的保存规定
内部治理的规定有效执行
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岗位分工计划和经营计划协调
设施和场所符合要求
12.申请设立营业部向 所在地的证监会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
决议书
3个月月末风险监控标
管理制度文本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证明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使用权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13.营业场所变更 需要给所在地证监会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变更的详细计划 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报告
变更后场所的所有权的消防报告
14.终止营业部 需要提供才材料:
申请书 决议书 关于客户处理的情况报告
15.期货公司停业 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停业申请书和决议文件
关于处理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结清期货业务的报告
16.期货公司设立 变更 解散 破产 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需要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公告
许可证遗失了需要在30天内 需要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说明作废 并重新申领。
第三章
公司治理
1.期货公司按照明晰职责
强化制衡 加强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公司治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现下面情况要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所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冻结 查封或者强制执行
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转让公司的股权(5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报告)
涉及到违法违规操作 变更名称 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 债务重组 被撤销接管 托管 关闭解散 破产(五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3.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需通知股东 报告所在地证监会:
公司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更换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状况恶化不合标准
客户发生重大透支 穿仓
发生突变事件产生大的影响
4.期货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 设立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期货公司解聘风险官应当需要正当理由报告证监会。期货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不存在近亲戚关系。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1.下列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和配偶 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 中国期货协会工作人员和配偶。
2.客户开户 需签订《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内容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材料 在5日内报所在地证监会。3.期货公司建立交易 结算 财务数据备份制度:
开户 变更 销户的客户资料,交易指令,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至少保留20年
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
1.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公司应该用自己的风险准备将和自有资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金垫付不得挪用 占有其他客户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人 在期货公司从事交易的 在开户5日那日交所在地的证监会备案。
2.期货公司出现下面的事项 需要在5日内 给所在地的证监会报告:
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发生股权变更 做出终止业务的重大决议
任免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被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的。
3.中国证监会 履行检查的时候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的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经营管理 业务活动 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未经证监会批准 任何人不的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货公司股权。5.期货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下列的行为的 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 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 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直接任免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的材料 存在虚假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67 1.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
2。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万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4.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3倍罚款
未满10万的是10-30万。
未按照规定缴存 担保金 结算准备金
对股东减低风险管理要求 合资 联营 合作设立营业部或者承包出租给他人。占用客户保证金 不配合 阻碍证监会调查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
未满10万的是10-50万。
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八章
附则
2007年4月15日实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70 第一则
总则
1.高级管理人员 指: 期货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派出机构需授权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则
任职资格 71 1.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 监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条件: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从事期货 证券金融业务或者法律 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从事期货 证券金融 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 或者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并且取得学士学位
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有履行工作的精力和时间
下列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期货公司或者有关联方任职人员有近亲戚关系人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近亲戚和社会主要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 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 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的机构。为期货公司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服务人员或者其亲戚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上面的事项的人员
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长以外职务的人 3.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
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法律会计 5年以上经验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通过证监会的测试 4.申请经理层的任职资格 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历 通过证监会测试
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担任期货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相当的管理工作经历。
5.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且担任期货公司交易 结算 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有证券供公司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 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6.申请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历
财务部负责人需要会计师以上职称 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需3年以上经验 或者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7.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具有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人员申请期货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学历放宽到大专学历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申请这些职务的可以工作放宽到1年。
8.在期货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以及承担期货监督职能的专业监督岗位 8年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9.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 违纪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证券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未过5年的。违法违纪 吊销资格的 律师 会计师等未过5年的。
违法 违纪开除的期货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 14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开出之日未过5年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 行政规定不的在公司兼职的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处罚的执行期未过3年的。被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认定 不适合人员未过2年的。因违法 违规 违纪的主要负责人未过3年的。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1.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
任职资格表
2名推荐人的书面意见 身份 学历 学位证明 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独立董事还不需提供个人独立性的声明)
2。申请经理层的材料:
申请书 任职资格表2名推荐人的书面意见 身份学历 学位证明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3.推荐人:
推荐人应当有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董事现任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 推荐人可有1个是其原单位的负责人。境外人士推荐人可有1人是其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推荐人每年最多只推荐3个人申请。
4.申请除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所在地的监督会提出申请
5。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所在地的监督机构:
申请书 任职资格申请表 身份学历学位 期货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的境外大学证书 需要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证书的认证文件 6.申请人有下列行为将终止决定:
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
取得任职资格但是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认证则自动失效
但是有正当理由经证监会派出机构认证的除外
7.期货公司任用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决定的5天内 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任职文件
相关会议决议 相关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免除的话,在决定的5天内 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文件: 免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文件
免除首席风险官应在做出决定前10天内将免职理由交给 证监会派出机构。8.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比例不超过公司经理层的30%
9。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构兼职77
期货董事高级管理任用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是不得在其他的盈利性机构兼职。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兼职的话必须在5日内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
10.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他处需重新申请资格。
担任 不过12个月 提交申请只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
任职申请表 拟任人在原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阐述。
董事 监事 营业部负责人 不需要重新申请。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第四章 行为规则
1.期货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应该5日内报告 并且回避。定期报告相关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经理层实行年检。如果取得资格但是没有任职的 未参加年检或者未通过。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的 应当任职前重新申请。
2.经理层以上的 应当至少2年参加一次由证监会认可的 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在期货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失踪 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的不能够履行的 临时决定符合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的3日内报告 证监会
代为履行职责不超过6个月。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的在3日内报告证监会。处分的在5日内报告证监会。4,下列的情况对负责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分工调整的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报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戚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情况
未按照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未参加规定的业务培训
违规兼职或者按照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5.期货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面情况。证监会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证监会依法调查,擅离职守照成严重后果 1年累计3次被证监会监督谈话、1年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6.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在2年内部在受理其推荐的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诚信档案。
期货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不合格的 会计师进行离任审计 在3个月内讲报到交给证监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不正当手段获取任职资格的撤销并处3万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人员收贿赂 的没收 处3万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83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说的机构是: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第二章 从业者的取得和注销
1.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0: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2.机构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品行端正 良好的职业道德
已被机构聘用
3年内未刑事处罚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3 年未因违法违规撤销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辞职被解聘或者辞职注销的话。机构在10日内需向协会报告,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执业的 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
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提供专业服务 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当自己的利益和客户利益发生冲突 即时向客户进行披露 并坚持客户合法权益优先原则。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当的竞争交易行为。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的行为: 进行虚假宣传 诱骗客户参加期货交易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财产
3.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 利用结算关系获得信息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4.投资咨询公司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5.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不得有下列的行为: 收付 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代理从事期货交易
6.从业人员受到机构违法违规指令后 应当抵制并且向上一级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不处理妥当 可以向证监会报告或者协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协会对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 在10内报告证监会,机构处分在10日内报告协会
第五章
罚则
1.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证监会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以下罚款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89 第一章 总则
1.首席风险官:
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发现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证监会对其监督管理 协会交易所 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1.期货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诚信守法 能力 条件作为任职的主要标准。2.工作记录和底稿至少保存20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离职守 兼职除合规部门以外职务 延迟知情不报 谋取私利 干预正常经营 泄露秘密 3.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提前30天向期货公司董事会申请。
第三章 职责与履行职责保障
1.需建立健全 有效执行的以下制度:
期货公司 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风险监督指标管理制度 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规则 结算规则 客户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
期货公司员工家亲戚持仓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非法委托和超范围委托的情况。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2.下列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和证监会报告:
涉嫌占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期货公司资产抽逃 占用 挪用查封 冻结或者用于担保。期货公司资本无法维持达到监管标准。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股东干预。
3.首席风险官享有的权利:
参加或者列席与职责有关会议
查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和资料
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了解业务的执行情况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理由限制和阻挠其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每季度结束日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 提交上一年的全面工作报告。
对不适当人员的认定2年内不得任用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位。
两次连续不参加证监会的培训。或者连续两次不及格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2.诚信档案的记录东西: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其的监管措施
培训情况和成绩
第五章
附则
2008年5月1日实施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员实行办法》的通知==9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与终止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满足下面条件:
1.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2年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管理人员变更比例不超过50%。持续经营2个。股东2年内未刑事处罚。
2.董事长,经理 至少2人期货证券从业5年以上。其中1人在期货从业5年以上。连续担任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 至少1年盈利。权益不低于8000万。被控股东期末净资金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应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满足下面条件:
3.董事长 经理中至少3人在期货证券从事5年以上,至少2人在期货从业5年以上。连续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4.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2个月的风险 指标合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连续盈利,每季度末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或者3个会计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 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货净资产不应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5亿元。
5.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需要申请的条件:
申请书 计划书 决议文件 从业人员表 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3个会计财务报告。和3个会计每季度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在3个月内证监会 做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取得结算业务需6个月内,未取得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金融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章 业务资格
1.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 结算协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和审查或者验证措施
保证金标准
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风险管理措施 条件和程序
结算流程
通知事项 方式和时限
协议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方式
2.除下面情况期货公司全面结算会员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依据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
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支付的手续费 税款 双方约定不违法的情况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给期货交易所接纳、暂停、终止、变更要在3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报告
2.全面结算会员应该定期报告给证监会下列事项:
非结算会员名单和变化情况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执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1。净资本计算公司: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
1.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 不得低于300万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2.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 净资本不低于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
净资本不得低于下面标准:
人民币9000万
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3.标准风险监管指标 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不得低于 120% 不得高于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1.上报风险监管报表:月度 7天内 报
3个月内报 风险监管报表保存不少于5年。
风险指标与上个月相比变动超过20% 的,在5日内报告全体董事和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风险监督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证监会在5日内对原因核实并做下面措施:
向公司出具警示函 抄送全体股东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优化指标
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 应当至少提前5天向 所在地证监会报送报告。
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频率。
证监会2日内 进行现场检查。并整改期货不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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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1.风险监管标包括:
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
客户权益变动表 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资产,流动资产 指期货公司自身资产 不含客户保证金 负债,流动负债指期货公司对外负债 不含客户权益
重大业务 指 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2007年8月1日施行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符合条件证券公司: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 公司总部至少5名。开展介绍业务员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2.本办法所说的风险监控指标是: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对外担保或者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3.证监会在20个交易日内 批准不批准
4.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应该提供下面服务: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 交易设施
5.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 和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应该包括:
介绍业务范围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
客户投诉的接待方式
报酬支付和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违约责任
应该在5日内报各自的证监会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应当在网站或者显著位置公布下列信息: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保证金账户信息 存管方式 良茂期货厦门营业部 QQ 1603146297 座机0592-3213544 陈小娇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 出入金流程
交易结算查询方式
保存的介绍业务的凭证 单据 报表合同等 不得少于5年。2.证券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结算或者交割
收付 存取 划转期货保证金
===协会自律规则=== =====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该保守国家秘密 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商业秘密。但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公开。
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2。从业人员不得由于下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用明示和暗示与有关机构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来 投资者。或者垄断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者介绍人返还佣金,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标准收取手续费。
3.下列情况从业人员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到12个月。情节严重3年得不受理从业资格的申请:
上面2所说的,拒绝协会调查检查
获取不正当利益
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
违反保密泄露重要未公开信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