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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大幕拉开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0-9948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8:4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排污权交易”大幕拉开

在江苏和浙江两省的先行实践之后,要真正把排污权推到遏制污染的“舞台”中央,或许仍将面临多种制度考验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浙江嘉兴,东接上海、北邻苏州、西连杭州,被称为“金三角”的中心。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轫之地的嘉兴,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大关。嘉兴市下辖的五个县(县级市),都位列全国百强县前30名。

光环的背后代价也是沉重的。穿境而过的大运河,最能理解这种无奈:占整个嘉兴水资源75%的上游来水,常年处于v类与劣v类水质之间,根本无法饮用;偌大一个常住人口超过400万的地级城市,甚至没有一个合格的饮用水源。

“嘉兴的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自净能力很差;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将是嘉兴继续发展的前提。”已经深深体味到这种无奈的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此毫不讳言。

如今,沈的另外一个新身份,或许能给这个城市摆脱污染之困带来一些曙光。

11月10日,沈跃平兼任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主任。

在这里,污染企业可以购买、储存、甚至出租各自的排污权额度,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这两种主要污染物被首先列入可交易标的。

就在11月初,其相邻省份江苏,也在太湖流域推出了国内首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单”。从202_年1月1日起,cod排污权作为代表稀缺资源的一种商品,将正式进入该地区所有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和财务报表。

几乎在一夜之间,“排污权”就从梦想照进了现实中间。但它能在市场激励的大旗下,为中国真正走向污染控制杀出一条“血路”么?

告别“免费午餐”

排污权交易(tradable permit),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这种基于市场激励的制度设计,被广泛认为可以有效地实现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产值的最大化。

这一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很多人看来,最早可以追溯到1960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coase)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期刊》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但这一制度公认的设计者,则是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h.dales),他在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与价格》一书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概念。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在欧美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这一理念的研究逐步深入和系统化。到了197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始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的治理。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把酸雨(二氧化硫)的控制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也正是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排污权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美国最主要的排放大户――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

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的统计,到202_年,美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了630万吨,首次下降到1000万吨以下,相当于下降了四成。从1994年到202_年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累计完成了4.3万件;而202_年的减排成本只有2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当初预测值的三分之一。

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能够起到降低减排成本的作用,原理十分简单:不同行业或者企业,降低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成本是不同的;如果把排放额度看成可交易商品,成本不同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供应和需求。因而,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减排效率最高的企业就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应者”,从而降低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

在中国,整个排污制度则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早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就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与申报登记相比,许可证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环保部门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与否和多少,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力,并可定期监督检查。遗憾的是,由于环保部门的相对弱势,据《财经》记者了解,许可证制度至今并未在全国得到有效执行。

在202_年7月1日之前,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之后,随着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所有排污企业都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但这一费用,仅仅是用于抵消污水处理的实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仍然没有被计入。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丙贤就对《财经》记者承认,这相当于国家无偿分配给排放污染物的权力,“只要浓度达标、总量不超,可以敞开来用”。

随着中国环境形势不断恶化,排污权交易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2_年9月,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更是共同促成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完成。

202_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2_]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嘉兴实践

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看来,之前这些排污权交易试点,与其说是交易,不如说是“交换”更为合适。

他对《财经》记者解释说,如果两家企业需要交易排污指标,还得由环保部门牵线,交易成本往往较高。而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恰恰是要降低整个社会的总量控制成本。只有建立这样的一个公共交易平台,才能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也才能够在交易形成真正反映市场需求和真正环境成本的价格信号。在这个方向上,嘉兴无疑迈出了重要一步。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今后该市凡是有cod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其排污指标必须通过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购买,否则不予通过环保审批。

根据公布的排污权交易流程,排污权出让方须先向该中心提交出让申请,中心受理后再委托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然后,中心将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在排污权需求方向中心提交申购预约后,交易中心进行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后,交易中心即与需求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交易款项。

在11月10日举行的签约仪式上,嘉兴市共有15家企业进入储备交易中心设在会场的交易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其中6家企业共出让了每年126吨cod、492吨二氧化硫的指标;而作为买方的9家企业,则共计申购了每年79吨cod、475吨二氧化硫的指标。

由于中心刚刚开始运行,其交易价格,是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测算得出的。根据对纺织、印染、化工、制革、造纸等几个高能耗、重污染产业的工程投资、人工、污水处理费等的测算,这五大行业的cod价格被定在为8万元/吨,二氧化硫价格则被定为2万元/吨。同时,为了削减排污总量,并通过交易平台这个杠杆来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大型污染企业进入,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对《财经》记者表示,新上马或者扩充的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需购买相当于其实际新增排污量1.5倍的排污额度。

细心者会留意到,根据嘉兴市的规定,在今年11月1日前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环保部门认可企业可以无偿占有;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增排污量,则必须来自于现有企业的减排余额。

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承认,这或许对于新建企业并不公平,但在操作中的确“避免了在现有企业间重新洗牌的麻烦”。

实际上,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美国环保局就曾表示,在这个方面,没有完美的选择:不管是像嘉兴一样按照企业的历史或者现有排污总量来分配指标,或者按照企业的产量、能源消耗量来分配指标,都不可能让市场中所有的主体满意――前者操作起来更加简便,但显然对现存的企业有利;后者程序更加复杂,但显然对新兴企业更有利。

江苏路径

对于嘉兴所在的浙江省的近邻江苏来说,虽然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但显然已经在尝试另外一条路径。

11月初,江苏省环保厅正式宣布,从202_年1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试点范围,为太湖流域内的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以及镇江市的丹阳、句容和南京的高淳县等;试点对象,则选择重点监控的266家排污企业。

根据试点方案,从202_年起,首先在太湖流域开始cod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到202_年,再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建成太湖流域的市级水排污权交易市场。

这就意味着,和嘉兴的“新”“老”企业双轨制不同,无论是现有的企业还是新增的企业,都必须为排污权而支付相应的费用。目前江苏省核定的排污企业购买cod排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千克cod定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其他企业为4.5元。

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丙贤告诉《财经》记者,或许只有通过这种市场机制,才能让企业真正了解环境本身也是非常有限的资源。

“福利分房时代,大家从来不关心房子精确的面积;但到了商品房时代,计算面积往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我们希望排污指标的有效使用,也能达到一样的效果。”他补充说。

随着“免费午餐”即将成为历史,对于太湖流域的排污企业而言,以后将需要同时承担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两笔费用;前者可以被看成是环境资源费,后者可以被视为治理补偿费。举例来说,一个购买了10吨cod指标的企业,在支付10吨的指标费后,还要按照实际排污量支付排污费。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胡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嘉兴模式可以被做“祖父”(grandfathering)模式,排污权是从政府(祖父)那里继承来的,但相互之间可以交易;而江苏则可以被认为是“拍卖”(auction)模式,谁出价高给谁――或许后者是更加市场化一些。

不过,在帮助嘉兴环保局进行调研设计的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田金平看来,嘉兴模式虽然对于后来的企业欠公平,但是对于交易的快速推进比较有利。

“两者孰优孰劣,要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看。”他对《财经》记者强调。

除了公平性的考问,嘉兴模式面临的另外一个困境,就是如何保证交易量。因为嘉兴排污权的交易标的,都来自新增减排量;要保证交易量的持续供给,就必须不断有新增的减排量才行。一旦企业减排的空间越来越小,排污权市场交易是否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状况?

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主任沈跃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承认,在第一天的集中签约仪式后,“后来成交的项目并不多”。

或许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田金平透露,待202_年正式启动的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束后,嘉兴有可能对排污许可重新分配。

制度考验

排污权交易的积极作用,在中国国内也得到了不少经济学家的普遍认同。然而,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会不会在执行中很快“变形”?

从美国环保局实施二氧化硫控制项目的经验来看,排污量的监测对于这一机制的成败相当重要。如果对于总量和排放量都缺乏严格和精确的控制和检测手段,排污交易很可能形同虚设,排污许可证很可能演变成“排污通行证”。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也对《财经》记者表示,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是有效实现排污交易的关键。只有确保每个许可证与每吨排放量的对应关系,许可证作为可交易商品的属性才能存在。

“在线排污连续监测系统是每个参加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硬件设施,且必须处于连续运作状态。”他强调。

目前,嘉兴市已经被纳入在线监控的水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源,分别只有172个和47个,这些只是排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污染企业,而大多数中小污染企业尚未被纳入监控范围。据嘉兴市环境监察支队一位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们每个月需要突击检查的企业就有450家,远大于已经在线监控的企业数量。

“由于监测仪器各方面的性能,包括准确性、稳定性还存在一定问题,只能作为参考。目前还是采取人工和机器相结合的方式,来监测企业的污染状况;对企业来说,造假还是比较容易。”他解释说。

根据嘉兴市今年制定的减排目标,202_年全市需要削减cod大约5313吨、二氧化硫9812吨。以此推算,嘉兴市全年的cod排放总量将为11.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7.3万吨。而已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减排量还只有几百吨的规模,在整个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微乎其微,市场的流动性仍不足。

浙江省环保部门表示,202_年,将在一半以上的地级城市建立类似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但在张建宇看来,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还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普遍技术水平较低和缺乏环保资金,减排的供应方严重不足;大部分企业排污都处于超标运行状态,自顾尚且不暇,何来余力出售减排指标?

当然,他对《财经》记者表示,更大的风险仍来自制度层面:如果企业向环保部门“寻租”的成本,远低于购买减排指标的费用。这种设计,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寻租腐败”现象。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也对《财经》记者坦言,要实现真正的排污权交易,还需要大量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持。

毕竟,中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而在美国,则已经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等,将其纳入到了统一的法律框架之中。目前中国现有的技术支撑体系、市场信用体系等,也都存在缺陷。在政府监管不到位和违法成本低廉的大环境下,能否真正促使企业去遵守约定,还都是一个未知数。

第二篇: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1排污权交易的步骤。

①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②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污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污量分隔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

③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④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2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排污权交易的优点,必要性,重要性等] ①成本最小化。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污染者将买进排污权,而边际治理成本较低的污染者将出售及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

②有利于宏观调控。排污权交易使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

③给非污染者表达意见的机会。如环境保护组织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

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排污权交易,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水平,又使新、改、扩建企业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污权得到发展,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较低、生产水平较高的合理工业布局。

⑤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许可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或储存起来,因而能够促使污染者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有效的控制设备,增大污染物削减量。⑥更具有市场灵活性。排污权交易只需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现排污权的一套机制,然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3实施排污权的交易条件。

①合理分配排污权。要求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这是实行排污权的重要条件。②完善的市场条件。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需要排污权市场有良好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这是排污权顺利交易的重要条件。

③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这是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第三个条件。4排污权交易的障碍。①政策和法律滞后。我国还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范;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督和执法也是突出问题之一。②交易过程难以准确监测。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而我国目前的监测和管理水平较低。

③交易市场不规范。例如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等。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5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①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明晰产权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措施。包括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排污权的市场主体、从法律上规定排污权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等。②实现排污权所有权多元化。我国排污权市场的完善最终需要将部分的排污权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多元化的排污权所有权结构。③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

④加强分区试点工作。例如可以选择长三角地区作为深入试点,把体系做得更规范,然后扩大到其他地区。

⑤加强国际合作。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国外已相当成熟,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有助于我国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完善。

第三篇:排污权交易现状

“十一五”期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先后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此外,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探索。

还有哪些困惑待解?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性质是行政收费还是资源收费,价格是否应是固定的? 排污权担保贷款,属于质押贷款还是抵押贷款?企业一旦违约,怎么追究责任? 对企业而言,哪些是富余排污指标,可以用来交易?比如,一个电厂今年大修导致发电量减少,排放量也相应减少,那么这部分指标可否参与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排污量交易在二级市场中如何协调?

排污权权属的界定是什么?是归国家或省级政府所有,还是排污者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或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是否只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是否是不可剥夺的?我国五年就要调整一次总量指标,当总量减排提出要求时,怎么协调?

地方政府是否应当进行、如何进行排污权指标的储备,预留指标用于哪些项目? 排污权可以跨区域流动吗?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是否不应该再流入排污权指标? 如果问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省市,现在最希望国家给什么政策支持?大家可能异口同声地回答——法律依据和规范。一段时间以来,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大多面临两项挑战:一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等并无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二是核定、价格制定等具体工作环节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与技术方法。

而上述涉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顶层设计的问题将在未来逐步得到明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及相关研究机构正在和试点省市一起,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反复,携手探索完善试点工作的政策体系。

日前在广东省佛山市举行的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总结会,又成为了一次各方共享经验、明确诉求的讨论会。主持会议的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大气总量处处长吴险峰表示,这样的会议日后还要多多举办,目的就是要把试点过程中大家最关心、最棘手的问题集中起来一起研究,争取提出解决方案。

两项基本规则有待明确

初始分配的依据是什么?有偿使用的价格、期限如何定?

“试点工作进入深水区后,一些当初没有设想到的问题在不断涌现,需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吴险峰说。而据记者了解,尽管10个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省市所采取的模式、工作进度各不同,但大家存疑的问题较为集中。与会的浙江省代表表示,指标的分配、核定、价格制定都要做到公平科学,感觉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尽快出台统一的规则、规范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法。

在初始排污权分配的问题上。无论是老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还是新建项目需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都需要一个核定量。而同一个项目的排放量,会有来自环评、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核查、污染源普查、地方环保局日常监管等多个数据,到底依据哪一个或哪几组数据来确定?

“在试点中,不少地方设计由政府事先预留或储备排污权指标,那么,在操作中,依据的是现有地区某项污染物排放量之和还是五减排的目标总量,亦或是地区环境容量?这些都需要深入探讨后加以明确。”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即要明确排污权的分配是基于现有总量还是未来预期总量,如果按照前者,减排压力如何体现值得探讨;如果依据后者,那么企业就很可能会面临购买排污指标后就开始超标排污的尴尬,因为企业不可能在短期内就完成五年减排任务。

在有偿使用方面,试点省市的政策诉求则更为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亟待明确。在基层推动工作中,大家常常会面临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这样的提问: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性质有何不同,为什么要“重复”征收?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尽快界定清楚。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或是交易指导价格如何确定。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一吨化学需氧量目前在各试点省市的价格水平呈现较大差异,其背后的核算方法也都不尽相同,需要建立一个涵盖经济发展水平、治理成本等多变量的计算体系和技术方法。

排污权的有效期限应该是多长?从目前各试点情况看,有一年、五年的规定,也有试点省市暂时模糊排污权期限。

有偿使用费的性质、征收、管理、使用应当尽快规范。浙江省已经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初步予以明确。其他试点省市如天津等直接将其用于支持减排项目,而江苏省则还一直没有动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据了解,江苏、浙江两省的有偿使用费收缴就已经超过15亿元。

明确“共性”问题不会一刀切

多个部门参与研究讨论,国家层面将出台试点指导意见

“一项创新工作应该先制定基本规则,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山西省环保厅代表的发言反映了大家的心声。而围绕期盼已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出席会议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也当场“透露”一二。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关系,以及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方向,将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有偿使用费初步考虑用于支持减排项目、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

而来自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消息,接下来将制定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行为。“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要起到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反映环境成本、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是这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物价部门的关注重点。”

“正在抓紧推进,还没有最后定稿。”从202_年就开始酝酿的《指导意见》,制定过程可谓慎之又慎,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再征求意见,这样的过程已反复多次。而据记者了解,环境保护部总量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等部门近期仍在密集讨论,讨论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易试点范围要求、排污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排污权的有偿获得与环评前置要求、价格部门的工作职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款的征收和管理、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吴险峰表示,《指导意见》将对试点过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做出明确,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差异,在很多问题上也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他同时透露,作为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法律法规、财税金融等各个方面,涉及国家多个部委协调工作,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讨论,出台还需等待一段时间。

地方实践推动顶层设计

法律依据可从试点中寻求突破,水污染物领域有望率先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 江苏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去“说服”当地企业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时,手握两份文件,一是《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二是《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这是他们能拿到的有关开展这项工作的法规依据。他们迫切希望能及早从国家层面给一个“说法”。

“到底什么是排污权?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各方理解也不甚相同。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便是排污权交易以“试点”形式进行,也存在“排污权的内涵、交易规则、税收优惠、担保贷款、违约责任、监管程序”等一系列操作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对于代表发言中普遍提到的法律法规缺失,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空白可能是最大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样需要试点,可以先在地方开展探索,如果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反过来可以影响国家层面相关工作的进程。”吴险峰说。

而另一个被试点省市“千呼万唤”的法规则有望在国家层面出台。据吴险峰透露,《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可能率先围绕水污染物领域制定出台,成熟后再扩展到大气污染物领域。同时,对于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等也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排污许可证是分解、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分解给排污单位的指标需通过排污许可证予以明确,通过许可证管理来规范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和交易行为。“总量分配、确权,交易过程和监督执法是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四个关键环节,排污权的确权和监管都需要排污许可证作为载体。”相关专家表示。

202_年2月28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虽然这些法律、意见都提到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还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最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超许可证排污怎么监管?怎么处罚?如果对企业偷排、超排的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企业购买排污权的积极性必定受挫。而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载体,排污许可证则面临更多要求,比如超总量排污后怎么处罚?是否可以抵押贷款?和总量减排怎么衔接?„„对此,山西代表表示,超权排污的监管和惩处工作必须加强,如果不去准确计量、严格监管和确保惩处的力度、尺度,那么这项工作势必得不到企业的重视。

“这些都涉及环保部门行政管理对象即企业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依法行政。需要出台具备操作性的条例办法。”浙江省代表表示。根据去年的一份《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在企业违规处罚方面,对超过所持有排放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超排指标按至少3倍于有偿使用价格进行惩罚性购买;超出排放指标50%及以上的,在惩罚性购买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短评

政策也得“试”

当前,国内试点省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探索,几乎在每一个环节都面临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体系的协调,在这一过程中,挑战、问题、争议不可避免。

首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政策、制度的成熟完善不可能闭门造车,必须实践先行,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并返回实际进行检验,经历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善的过程。其次,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金融财税等各领域,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急需基础性、制度性研究的有力支撑。第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触及广大企业、地方政府切身利益,也需及早制定规则,理清总量与质量、政府与市场等关系,合理规避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层、研究机构、试点省市三方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需要各方及时顺畅地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科学、有效地推进,为“十二五”总量控制的政策创新积累有益经验。

第四篇: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案例介绍

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2_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建厂期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安装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一度停滞。而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协调,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两个公司通过排污权交易,在没有排污超标的前提下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实行与时俱进的环境政策,采取浓度、总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手段来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的任务。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实际执行中演变成“付费即可排污”的后果,无法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环境质量难以改善。惟有探索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保护机制,方是治本之道。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办法,如湖州市政府出台的《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从而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步入正轨。

三、实施效果

以太湖地区为例,在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26.38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08万吨,总氮排放量控制在2.78万吨,总磷排放量控制在0.59万吨,比之前分别削减了32.52%、33.37%、和3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主要入湖河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202_年,太湖地区主要污染排放量全面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范围内。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和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改革以来,在促进减排、优化产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1.促进减排。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一步增强了市场配置环境资源要素的约束力,强化了企业控制污水排放、加快治理污染源的自觉性,整体环境质量得到了改观。2.优化产业结构。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技术含量高、污染轻的行业发展,还进一步约束了新投资者投资经营传统纺织印染等企业的需求,加快了低耗能、低污染行业发展。

3.提高企业生态意识。通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付费即可排污”的局面,提高了排污企业生态文明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4.积极引导企业转型。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转型,采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方法,利用有限的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回购”排污权,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转型,并在鼓励其淘汰重污染产品和生产线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少量排污权给企业,支持企业产业升级。

四、不足分析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导向的经济政策,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已进行了数年,虽然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

2.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困难(1)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只有当排污权为企业所拥有时,排污权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目前,我国是由政府统一掌控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而政府过多的参与,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也许会导致出现政府有关部门操纵初始分配权牟取部门利益;排污企业与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发生权力寻租等情况。一旦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排污权,就会打击其他企业珍惜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积极性,最终会出现排污权“有价无市”的局面。

(2)排污总量的确定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如果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已呈饱和状态,就不会有排污权剩余,更不会有排污权交易。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在“排污付费”的污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费就可以排污,这样,企业显然不会去市场上购买排污权,也不会有企业卖出排污权。没有对排放量的总量限制,排污权交易就无法实行。

在目前以GDP为核心考核政绩的前提下,片面追求GDP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非常普遍,这就造成了经济增长与排污总量控制之间的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变得非常困难。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如果排污总量不能确定,排污权交易平台就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3.排污交易市场脆弱

从一级市场看,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有偿使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时都遇到障碍。另外,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有偿和无偿取得“双轨并存”的不公平局面,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并且关于有偿取得,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存在争议,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又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此外,我国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亟待规范。我国各类企业数量多、规模不等、分布零散,这种状况直接决定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也会过高,导致整个排污交易市场信息不充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拥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则可能不愿意出售自己的剩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

五、改进措施

1.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对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有关法规要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确立合法的排污权,明确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买卖自由、信息共享,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排污权实际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权利的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排污权。所以要把排污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制,进而改变目前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确认排污权这一行政性权利,赋予该权利可自由交易的市场性权利。

2.培育规范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规则,激励企业广泛参与。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指导性办法,规定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方法。制定财税激励政策,提高企业交易的积极性,加快交易市场的发展。征收排污权占有税,促使企业出售初始排污权。缓征企业排污权交易收入所得税,鼓励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建立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开放平台,扩大交易范围,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交易,为参与交易的企业提供更多交易信息与交易机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引入环境合同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形式,将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分配合同的形式从主管部门转移到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以环境消费合同的形式在交易者间买卖,建立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制度,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规制排污主体的信用情况。

3.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应提供免费信息服务,适当减免监督与执行的费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依法科学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各企业的容许排出量,以确保政府削减污染物排出总量目标的实现。此外,要在法律上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加强监管,杜绝“寻租”行为。实行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化,以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政府应对长期无偿占用排污指标的单位进行改制,对新建单位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有偿方式分配排污权,全面实现排污指标的有偿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的再分配。有了排污权交易,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发放和购买排污权来实现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政府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政府的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如果修建了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环境容量增大,政府就可以发放更多的排污许可证,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促进经济的增长。

第五篇:内蒙古排污权交易制度初探

内蒙古排污权交易制度初探

潘高娃1滕有正2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2内蒙古大学)

摘要:排污权交易政策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是控制污染、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十二五”内蒙古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以构建重点行业(如电力行业和钢铁)SO2排污权交易为例,探讨排污权交易政策在内蒙古的需求和紧迫性,并提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内蒙古地区

Key words:emission trade,SO2,Inner Mongolia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trade)政策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容量节余(netting),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现已发展成为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是运用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的重要的手段,而且正在用于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合作。这是最经典的利用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有利于政府通过出售排污权得可观的环境治理资金,也有利于排污权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是典型的资源型省,以煤炭、电力(火电)、建材(水泥)、重化工为主要产业结构的省份,正是适合搞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推行电力行业排污交易,目的是促进深度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提高总量指标资源配置效率;在202_年起研究和推广非电力行业的排污权交易,如化工、建材等行业。

一、“十二五”内蒙古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

“十五”期间由于我区产业结构以“两高一资”为主,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大,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145.6万吨,排全国第五位。“十一五”初期,随着我区GDP的快速增长,污染排放新增量大幅增加,仅二氧化硫新增78万吨以上,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受202_年两项减排指标“不降反升”和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我区的减排工作一度处在非常被动状态。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积极制定减排政策,实施三大减排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考核,两项污染物减排目标圆满完成。据环保部核查认定,202_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7.51万吨,比202_年下降7.46%,完成目标的109.5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9.41万吨,比202_年下降4.25%,完成了目标的110.6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结果为74.6分,高于全国平均成绩2.8分,超额完成了国务院对我区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累计淘汰落后火电装机289.60万千瓦、煤炭202_万吨、钢铁961万吨、水泥839.5万吨、焦炭1748.30万吨、铁合金60万吨、电石88.28万吨、有色冶炼15.5万吨、造纸26.60万吨、味精0.60万吨、酒精0.80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减少lO%,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同时,全区12个盟市也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完成了两项减排任务。

经环保部反复论证,初步确定全国“十二五”减排目标是: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老指标分别比202_年下降8%;氨氮和氮氧化物在202_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国家初步确定我区“十二五”的减排指标是:与202_年相比,化学需氧量下降6.7%,二氧化硫下降3.8%,氨氮下降

9.7%,氮氧化物下降5.8%。202_年,环保部要求各省区市的4项减排指标暂按下降1.5%安排。虽然国家按西部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则安排我区的减排指标,但仍与发展的要求矛盾突出。根据自治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测算,我区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除氨氮外,均呈上升趋势。

202_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围绕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努力,节能减排的氛围日益浓厚,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仍不容乐观,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目前自治区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历史时期,面对着经济快速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双重挑战。从消费结构、生产结构、城乡结构的变化及其内在关联看,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较快增长还会持续很长时间,在这一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与经济增长一般呈现正向关联。这意味着在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难度非常大。任务异常艰巨,必须处理好经济较快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更新发展理

念,以节能减排为强有力抓手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质量。

其次,内蒙古资源相对富集,但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需要处理好重化工业加快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矛盾。“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重化工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重化工产品产量在“十一五”基础上大幅增长,到20l5年,全区将煤炭产能将达到10亿吨、电力装机容量9600万千瓦(即“十二五”期间新增4200万千瓦)、钢产能将达到1500万吨,这些新增产能必然带来能源需求量的大幅度上升,使能源资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将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的难度。为此,必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以节能减排为重要契机调整结构,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排污权交易在内蒙古市场化研究的现实意义(紧迫性)

(1)节能减排,将环境“容量节余”,直接用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手段,尽管“十一五”期间减排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主要污染减排成绩显著。但是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减排空间急剧压缩。目前减排主要靠行政手段,社会成本高,也容易反弹,应重视制度创新,进一步围绕减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努力促使减排长效机制建立。引入和借鉴排污交易制度,是推动污染减排定量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过渡、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过渡,也能促进产业升级,当前减排形式下,促进减排指标下降,开展排污交易实践尤其重要。

(2)环境治理形势所迫,也是自治区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和制度。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环境污染对人居环境带来的影响,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是个环境治理方案,对区域环境治理(方面),能够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实现排污权交易在内蒙古的市场化。

(3)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的需求。

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较低成本实现总量目标。总量指标变得越来越稀缺。排污权机制能够盘活总量指标,促进重点行业如电力行业等深度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提高总量指标资源配置效率。二氧化硫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电力行业,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排污权交易,才能适应跨省区电力交易,资源优化配置更大范围的需求,这也是构建全国电力市场的重要基础。

(4)从实践的角度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研究,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有利于该制度在地方管理办法、条例、规范的制定,因此研究是基础,是根本。

国家推行新环境经济政策,由于新政策的推行,容易出现“不公平性”交易现象,以自治区层面上研究技术与政策,有利于防止由于政策层面的研究缺失导致的不公平交易的产生,如环境脆弱区或污染严重地区(酸雨严重区)、经济欠发达地的节余容量,被用于经济发达区等现象,因此,也是自治区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

内蒙古是典型的资源型省区,研究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对同样资源型城市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需求。

(6)自治区“十二五”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增加,经济的高涨必将带来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也就是进一步形成对排污权市场的需求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因势利导,完善总量收费制度,科学核定收费标准,促使一批企业积极治理污染,有偿让出排污权,从而就会形成一种排污权市场供需两旺的局面,均衡市场价格也将出现,污染治理的黄金季节也即到来。随着“十二五”规划大投资和大治理的推进,富余并打算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会迅速增加,正是迎来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十分看好。

三、内蒙古排污权交易的设想与建议

为了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还需要在完善法律、科研、管理、机构以及经济手段等方面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合理分配初始排放权,是关键。初始分配是否高,企业能否接受,在全国有否推广意义等。应对“十二五”乃至202_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总量的合理分配进行研究,包括国家任务要求、分配原则、方式和初步落实意见,如哪些是重点企业,具体落实。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合理的前提条件下(或情况下),才能保证交易公平合理性。

(2)专家建议,应尽快打破区域分割,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制定跨区域交易的原则和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的转嫁和加剧,实现区域间公平交易,建立健康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3)国家先推进跨区域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选择重点行业电力行业和钢铁行业率先排污权交易研究,一方面益有环境容量,另一方面也具有

前瞻性。其中研究钢铁行业,肯定的要包括焦化等行业在内。

(4)区域性层面上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应分为内蒙古蒙东地区和内蒙古蒙西地区来研究;包括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的蒙东地区,与包括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阿拉善盟的蒙西地区,其大气二氧化硫排放虽然互相影响,但各自向对方的贡献率都很低,可以忽视,而各自的污染削减都不能抵消对方的排放,因此蒙东地区和蒙西地区应分别进行排污权交易。内蒙古蒙西地区,资源富集、煤化工发展迅速,应先示范研究,成果扩推到周边的山西、山西、宁夏石嘴山工业区。

(5)以行政区划单元研究排污权交易,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贡献,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成本降低;在经济全面增长下,实现二氧化硫大幅度削减;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6)工业园区内“联合治理的可能性和设想”,要计算治理成本,具体调查联合治理企业的措施情况以及推广的可行性。联合治理也是降低环境治理社会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

(7)建立排污交易中介机构建议

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排污权交易是通过专门的控污银行或环保银行进行的,其性质就是排污权交易所,排污权(许可证)就如同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一样,在银行交易,价格随供求变动而涨落。这种交易中介机构是完全市场化的,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上海市在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建立的环保基金会,是一个“准银行”机构,受环保局委托,负责排污交易的具体工作,其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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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大幕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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