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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202_学年度第一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申请“学位补贴”的有关事项(★)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9948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8:4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202_学年度第一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申请“学位补贴”的有关事项

小学部、初中部:

请先将《附件1》、《附件2》、《附件5》放在学生家长能看到的网站上,标题《202_—202_学年度第一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申请“学位补贴”的有关事项》。然后发以下短信给所有家长。

尊敬的家长:

接上级通知,202_—202_学年度第一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申请工作已经开始。请家长务必在202_年9月27日-10月9日下午5点前完成申请工作。详情请上网查阅,网址:

http://113.105.67.225:8082/ ;给家长的一封信稍后由学生回家时带给您。

深圳市富源学校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深圳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教〔202_〕4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3个《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学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学位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受委托学校需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受委托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学年结束后30天内向社会公布下学年受委托学校名单。

第六条 各区按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我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受委托学校仍可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学位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区财政学位补贴的学生,其学位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与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资格审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齐受委托学校提交的学生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送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九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监管。

第十条 受委托学校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_年6月30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在我市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民办中小学日常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含各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教育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一)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三年考核“称职”以上。

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每所学校可享受从教津贴的教师总人数上限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实有符合条件的教师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

第六条 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期结束前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

(一)各学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4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三年以上的,从第四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

第八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将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奖励性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_年6月30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审核和评奖程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奖励或资助

(一)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按照全市教育系统评优评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市级以上教(办)学水平评估的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对承担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研)的进行一次性资助;

(四)每三年,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的优质办学学校进行奖励,获奖率为全市学校等级为市一级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学校总数的20%;

(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对需要在限期内达标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进行适当资助(具体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申报前公布)。

第四条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或资助:

(一)通过市级以上的教(办)学水平评估;

(二)承担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立项的或直接下达的国家级子课题在研课题(国家级课题条件)或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及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批准立项的在研课题(省级课题条件)。

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且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类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可申报优质办学奖励和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资助。

第五条 奖励资助按照下列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按要求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学校的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区教育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公章后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核准(复核)。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或核准,并对需组织评审的项目经复核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完成的验收项目进行验收,对评审项目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验收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五)拨付经费。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奖励和资助标准拨付经费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校,由学校按规定使用,不得发放至个人。

第六条 奖励和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办学水平评估奖励:每所中学50万元,每所小学4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评估和市级以上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按照省一级学校每所60万元、市一级学校每所50万元、7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每所100万元、省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每所80万元、市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每所6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每个国家级重点课题资助5万元,每个国家级一般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重点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一般课题资助2万元;

(三)优质办学奖:每所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60万元,每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50万元,每所小学30万元;

(四)资助标准不超过该项目所需经费的50%,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项目对等条件100%资助。

第七条 学校获得的奖励和资助经费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检查、监督,若民办学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资助经费,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奖励或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若民办学校违规使用奖励或资助经费,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追回奖励或资助经费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_年6月30日

第三篇:坪山新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协(最终,修)

坪山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

委托协议

甲方:坪山区教育局 乙方: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教„202_‟426号)的文件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相关工作,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的文件规定,代表坪山区依法确定享受学位补贴的对象、标准及受委托的民办学校。

第二条

乙方作为受委托民办学校需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

第三条 学位补贴对象:在乙方就读,符合我区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学位补贴标准:按小学不超过5000元/年/生、初中不超过6000元/年/生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标准已包含我区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标准)。

乙方收费标准低于学位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乙方收费标准高于学位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第五条 学位补贴的程序

与我区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资格审核一并进行。

(一)初审 民办学校将申请补贴的学生资料收齐并进行初审。家长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初审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 申请资料由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送往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学校应将审核结果显示为“不合格”或“未审核”的情况告知家长。

(三)复核 若家长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学校应指引家长到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告知家长须将复核结果提交给申请学校,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区教育局进行协调处理。

(四)公布 申请学校应将审核结果在校门口或校内宣传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

以上程序的时间要求,以甲方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补贴公告为准。

新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的学生乙方可实行“先收后退”的办法,即学生入学前按乙方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待其资格材料审核合格,教育局将资金拨付到乙方“监管账户”后,由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按学位补贴标准退还至家长手中。

已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上一个学期两免资格给予免费入学。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对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资格的新生,乙方应优先安排学位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学杂费。

(三)对甲方调配的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资格的新生,乙方应优先安排学位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杂费。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一)乙方要认真做好学生学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乙方应将经各相关部门验证审核资格为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合格学生名单上报公共事业局教育科;

(三)乙方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20天内将变更的学生名单如实上报区教育局。

第八条

甲方每年5月对乙方的学位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乙方下学年是否成为受委托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甲方在学年结束后30天内向社会公布下学年受委托学校名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下发的补贴公告完成学位补贴初审、报审等工作的,致使符合学位补贴条件的学生未能享受到学位补贴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受委托资格及其他各类奖励,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坪山区教育局(盖章)受委托学校(盖章)

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民办小学学位补贴怎么申请

民办小学学位补贴怎么申请

对于民办小学学位补贴,只要求在本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并符合义务教育免费条件的学生,都可以获得相应学位补贴。那么,民办中小学学位补贴如何申请怎么申请?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办小学学位补贴申请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申请民办学位补贴

只需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官网进行申报,民办学校补贴的申请时间大概一周内。如果填报过程中遇到困难,请向所在学校寻求帮助解决。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民办中小学学位补贴申报系统”申报。

点击“学生家长填报入口,进入填报系统”。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户籍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

PS:小学一年级新生须年满六周岁(202_年8月31日前出生)。

三、申报要求

(一)本学期新入学学生及以往学期在本市申报学位补贴但未通过审核的学生,填写申报页面的信息项并提交申请。

(二)以往学期已在本市申报学位补贴并通过审核、领取了学位补贴的学生,本学期仍须登录“本市民办中小学学位补贴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如原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可对变动的信息作相应修改、补充后再提交。

(三)初一年级学生,不论小学阶段是否在本市申报或领取过学位补贴,均须按本学期新入学学生要求,重新填写申报页面的信息项和提交申请、重新审核资格。

(四)本学期已通过公办学校学位申请资格审核,由各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分派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需上网申报,直接确认补贴资格。

四、确认补贴申报信息

确认提交信息后,家长需要通过系统自行打印申报表,由家长签字确认。

如家长在签字确认中发现信息有误需修改的,联系学校由学校退回重新申报。

五、查看核验结果

家长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本系统(具体时间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为准),在“核验结果”栏目中查看核验结果。

第五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申请办理借读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申请办理借读手续 1.办事指南

1.表格下载

1、办理借读手续的机构全称: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基础教育部

2、办理地址:无锡市解放南路611号

3、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004、办理联系电话:827405275、申请借读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无锡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到非户籍所在地上学也可作为借读。

6、申请借读应准备的材料: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借读学校应将借入和借出学生情况记入借读学生情况登记表。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学生登记表密封,由学生或监护人带给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也按此办理。学生在借读时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登记表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登记表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登记表,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自带回原籍,复印件留存。

对来中国学习的外国中小学生应使用“外国学生”或“外籍学生”的称谓。“外国学生”只能到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就读。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7、办理借读手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锡教基[202_]1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基〔202_〕33号).doc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苏教办基 [202_] 4号).doc

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_〕30号).doc

202_—202_学年度第一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申请“学位补贴”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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