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设计变更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政综〔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应填写齐全,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降低中标价格,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在漳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分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应在签订后七日内到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中标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中标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4、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上岗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5、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中标金额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2、实行设计质量保证和赔偿制度。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量调整的管理
1、严格履行程序。工程量的调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审查认可的程序办理。工程量调整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报项目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2、严格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除施工情况与施工设计图纸或与合同不符的,以及隐蔽工程须验收签证外,建设单位对地面工程施工一般不实行现场签证。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监理,做到手续完备、签证资料规范。工程量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和《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漳政综[2008]12号)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可不予确认。
3、实行工程量变更公示制度。招标人应当自工程量调整、变更获得批准或实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每个项目至少应在项目开工、施工过程、竣工前进行三次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并填写相关监管记录,作为对中标人信用情况考核的依据。
六、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禁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履行验收备案手续。
七、加强验收结算的监督管理
1、严格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要按法定时限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备和报送工程结算审核,办理竣工决(结)算手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增减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2、加强对竣工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竣工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1)对承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经审核机构审核后,若核减率超过5%,按质量低劣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2)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凡增加投资未依照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或未获批准,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不予批准。(3)对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如经财政、审计部门复核,误差率超过5%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对中介机构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财政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予以处理。
3、加强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力度,每年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审计,严肃查处低中标、高结算的问题。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不接受审计监督或故意逃避审计监督者,将依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给予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纪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和落实竣工结算情况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情况及结算价抄送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确保中标价、合同价和工程量变更公示情况落到实处。
八、加强工程款拨付的监督管理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清偿计划,并抓好落实。
2、对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单位,除特殊项目外,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办理新开工项目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3、建立通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清偿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要时可在报刊、电视台公开曝光。
九、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对参加我市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的同时,要区分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或参与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在上级有权机关指定的公告平台上公布,向社会提供查询。
十、加强工程建设标后监督检查
发改、经贸、财政、审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每年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标后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加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出资或融资资金的项目的稽查力度,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及进度、资金使用及概预算控制、项目法人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查违法违规问题。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二篇: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 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 施工单作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造价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固定总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的计价形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付款形式和不同的风险分担。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结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如果盲目使用这种类型的合同,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甚至可能引起承包商破产。在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计划。
在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甚至一些大型工业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参加投标,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可以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或分项工程表的形式。与单价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和分项工程表不作为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内容,只用于决定由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所应得的款额。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其计价与单价合同的不同点。
2.1 采用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
(1)分项的划分应与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一致。因为分项工程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分项工程实施完毕,承包商才能得到支付,这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与工程很容易确定的几个阶段相对应,即各个阶段分界清楚,能准确定义,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如一个建筑物可分为如下分部工程:场地准备、土方开挖、打桩、基础、结构框架(以楼层分)、楼面、围护、隔断、屋盖和装修。
(3)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时,应考虑承包商资金能力,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如果业主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标明分项的划分,承包商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时除了注意以上几点外,还应注意:
(1)在投标时应注意合理划分各分项,以便及早得到工程付款。例如,承包商可以通过在分项工程表中设计“材料到场”一分项,以便提前得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款项。分项工程表中应包括诸如设计任务和搭设临时工程的分项工程项目。如果业主规定某些特定的分项列入分项工程表,则需在投标须知中说明这些要求。
(2)分项的划分应与自己的资金计划相协调,特别应与自己的融资计划相一致。因为付款的时间与分项工程表中项目的划分有关:在分项工程表中设有分部工程,则工程的付款时间为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实施完毕;没有设分部工程,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分项工程实施完毕。
2.2 采用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该考虑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如承包商与业主的设计工作的界限,即设计工作主要由谁完成),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由于目前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多是适用于业主提供详细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特别是当工程无详细的设计文件即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最好包括明确、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指明采用何种计算规则,或规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对于设计——建造合同(交钥匙合同),由于设计工作主要由承包商完成,则不可能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按详细的设计的报出各部分的工程量,在这种情况下,需制定专门的计算规则。
(2)如果业主编制工程量清单。则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应考虑承包商可能选有什么,或将选用多少来完成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在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项目的划分,可以在施工措施费中加入一些计量方法所容许的项目,或在单价中考虑一些余量,来资助设备材料费用,如设立 “材料到场”一项以便及早获得付款。
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工程量或分项工程表的制定,这样无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能从中受益。对于业主来说,合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可以减少招标的工作量,同时可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效益;对于承包商来说,可以降低风险,避免错报或漏报项目,并能及时获得支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应注意的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与其它合同一样,可以采用按月支付,也可以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还可以采用合同完成后一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是固定不变的,业主支付的工程价款与承包商最终所完成的工程量一般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承包商所得支付的估算方法,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包括支付表,详细注明在完成工程的基础上计算的到期应付金额,即根据工程实施完成实际进度计算所得金额。一般常见的支付表有两种:
(1)支付表为竣工时间期间的每月填入一笔数额(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该数额应与工程进度相协调,与投标书中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划分相一致,与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支付表中各款项应与最新的施工进度相一致,在施工进度计划修改时,也应相应地修改支付表。
(2)采用里程碑事件作为支付结点。此时应在合同中详细定义里程碑所要求的工作已完成
99.99%.而剩余工作需要几个月后才完成时产生争执。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承包商的风险还包括: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
4.1 价格风险
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4.2 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此时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即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例如,我国某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工程量,仅钢筋一项,报价工程量为 1.2t,而实际工程量达到 2.5t 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的损失就超过 600 万美元。
(4)如果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则业主在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将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清楚,特别是技术要求,应采用客观的表述,尽量避免采用主观性的要求。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很难进行准确报价。如果业主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就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结论
综上所述,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应用前提,分析该合同的风险的大小,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应注意审查该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的性质、条件是否吻合;应特别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报价计算的正确性,以减少报价的失误。业主也应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合同条件的合理性,特别是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合同范围的明确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和工程的整体效益。
第三篇: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类型和内容
按提出设计变更的各方及所要求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a)遇到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无法按原设计施工。b)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征地拆迁问题等,需修改原设计。
c)施工方考虑施工便利情况,或受施工设备限制,提出确保正常施工的设计变更。
d)施工方为优化施工工序、节约工程成本提出的设计变更。e)施工方为确保工期、加快施工进度等原因所要求的变更。f)设计与实际不符或设计本身的缺陷或错误。2)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a)线路方案的调整。
b)桥涵或隧道的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c)收费站、互通、分离式立交的位置、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d)业主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所提出的其他变更。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材料、运距、施工难易程度及现场临时发生的各种情况,按照合理施工的原则,综合考虑后提出的设计变更。4)工程所在地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群众或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提出的变更。5)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有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所提出的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的等级
按工程设计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设计变更可以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或重要变更、一般变更三个等级。1)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2)较大设计变更或重要变更
(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桥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或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9)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10)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3)一般设计变更
(1)原设计图纸有明显的差错、遗漏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的。
(2)施工现场必须马上决定的局部修改。(3)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构件或材料代换。(4)除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和业主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所涉及的部分为一般性设计变更,其量化指标为工程费用变化在500万元以内的变更。
3、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
工程设计变更经分析归纳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必须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同意,在变更指令上签署认可。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一般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4、设计变更的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及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业主和设计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4)设计变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为经济利益而变更。
(5)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若遇特殊情况,按业主协调会议纪要先行施工,但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
(6)对未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7)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无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8)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5、项目经理部设计变更管理 作为施工方的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更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方便施工、能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设计变更申请资料须包含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设计草图、变更的工程数量及其计算资料、变更前后的预算对照清单等。
在抗洪救灾及紧急抢修中所涉及的设计变更,当时无法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但应注意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待抢险完成后马上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当业主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设计变更指令时,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
第四篇:设计变更
仙山湖湿地文化景区一园两路工程
关于设计变更问题
一、景观工程
1.假斩面改为沥青路面,3.6m园路 2.假斩面改为高湖石路面,1.8m园路
3.新增一条3.6m园路,原2.4m园路改为3.6m园路
4.茶室周边3.0m碎石路改为3.0m沥青路(结构层按3.6m做)5.曲桥上条石栈道设计高程(底基)有问题。(部分路)6.内湖1#码头基础加挡墙打松木桩。7.永荷亭基础(不出联系单,打串板)
8.曲桥基础不符合,桥头木桩加固(打串板)9.增加水闸(按古潮观鱼套图,打串板)
10.柳桥、绿波桥、石板桥、花鸣桥挡墙改为侧墙(钢筋混凝土),桥面增加钢筋混凝土。
11.厕所基础变更打松木桩(梅花型,但是没有请见证)12.茶室、坡道变更(打松木桩),揽月桥增加钢筋混凝土垫层,条石由原板块改为(有联系单)
13.阻墙变更(有联系单)
14.忆侧亭基础变更(打松木桩,梅花型)15.茅草屋屋面变更为铝制仿茅草
16.桥上管桩变更为灌注桩(车行桥4座,有联系单)17.入口建筑无碍坡道取消,西餐厅门前也取消 18.服务用房门窗变更()文化石颜色,灯具 19.桥栏杆变更(?)
20.景石变大,二次移位(打串板)21.入口建筑门玻璃取消(木墙)22.河道边增加景石
23.增加松木桩(绿波桥外侧,打串板)
24.石板桥、望荷亭基础打松木桩(变更,打串板)25.服务用房增加栏杆(交给装饰做)
26.增加电缆(茶室到厕所)4*16m2(打联系单)
27.生态厕所增加化粪池,外湖码头增加休息室(等候室位置)28.荷博桥与沥青路上路基增加UPVC加筋,300mm,到镀锌钢管(每边加长30cm)
二、环湖路 1、3#联系单 关于管涵部分,去年
今年
1.8m管涵
4#联系单
1.4m 彩色人行道、内侧土石边沟取消
5#联系单 增加2#桥基础毛石混凝土
1#桥灌注桩回旋转实际冲急转施工
2、招标时没有提供地勘报告
3、挡墙(长兴水利)重新出联系单
1#桥管涵120.0m(村名为了生产排水)
增加镀锌(过路)
4、沈伟慧讲关于工期
(1)环湖路:2014.3.18例会讲政策处理
(2)古潮观渔:2013年12月份例会讲政策处理(3)荷博园
5、建筑部分
(1)检修口封堵
(2)配套服务用房西侧增加取水井
(3)入口装饰木条改为铝合金门仿木纹油漆
三、土方工程
1、机械费用
(1)2013.7.3荷博园(鱼荡)
(2)2013.7.23东村环湖路阻道渣车
(3)2013.10.17长丰农田保护区和古潮观渔初康(4)2013.11.27古潮观渔初康4组(5)2013.12.13古潮观渔初康4组(6)2013.12.27长丰边半塘环湖路(7)2014.1.7 古潮观渔初康4组
2014.1.16古潮观渔初康4组
2、拆房子费用:古潮观渔7间楼房,环湖路长丰别墅
3、强推垫付
(1)2013.7.3强推赔东村老百姓8000元
(2)2013.7.3强推大便道(河里)坊填15000m3+便桥
4、业主指定取土区挖河道红沙硬土用炮头打费用
5、半边塘由于取土造成老百姓无法出行,增加村道(有联系单)
6、初康5组村道改到要求填道渣30车(张解口头答应)
7、由于政策处理不到位,古潮观渔多次受到老百姓阻碍,造成机械无法施工和退场(有联系单)
8、一园两路从开工到政策处理过程中,造成大部分机械无法施工,窝工费(相当大)
9、荷博园种植荷花增加放水,打水(不在清单内),放水增加三道HGPEQ400*3*50m
第五篇: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付款、对工程索赔违约事件及费用、工期顺延的确认须经甲方单位盖章认可方为有效。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不采用。
5.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与土建单位明确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与土建单位明确。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商定】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递交时间;双方商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15日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就工程施工现场维护、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门卫人员等做出具体安排。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含在本合同报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