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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3747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9:52: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七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九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科委,由市科委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经费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2009)第00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沪财教[2013]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第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七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九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课题)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科委,由市科委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经费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2009)第00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山东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公布。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高校主管部门,再由高校主管部门拨付到所属高校。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四)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八)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九)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十)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一)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十条 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固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监督科研经费按预算执行。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科研经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机构要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情况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包括:进展报告、鉴定材料或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和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效益显著、经费管理规范的高校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未按计划开展研究、不按规定结题、项目完成率低和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其下一科研项目申报限额,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经费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8年5月27日印发

第四篇: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鲁财教【2008】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则政厅以正式文件公布。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高校主管部门,再由高校主菅部门拨付到所属高校。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八条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四)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八)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九)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一)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十条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

第十一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赉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十二争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监督科研经费按预算执行。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科研经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机构要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情况备集制度。备案材料包括:进展报告、鉴定材料或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和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效益显著、经费管理规范的高校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不按规定结题、项目完成率低和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其下一科研项目申报限额,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中报科研经费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 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第五条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为两年。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开放运行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自主选题研究期限为两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20%。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三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研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科研仪器设备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第七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下达程序:

(一)市科委根据评估结果和考核,确定重点实验室的专项经费资助额度。市科委将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资助额度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二)重点实验室在市科委发布评估结果后两个月内,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编报年限为三年,并分解到每一。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三)重点实验室编制的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由依托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再分解到重点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四)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审定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后,由市科委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市财政局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到依托单位。

第九条 购置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5)第013号〕执行。

第十条 已获批准建设但尚未通过验收,已获验收但尚未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期间所需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科委批准,双方修改合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委。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与重点实验室三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依托单位配套经费未全部落实的,市科委予以督促;对仍不落实的,市财政局延缓、暂停或终止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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