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兵团七师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兵团七师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情况。为加快农七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新兵发[2000]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师实际情况,在2001年制定出台了《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师发[2001]35号)。按照兵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全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团场、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有参保单位200个;参保人员100765人,其中:在职人员56659人,退休人员42988人,建国前离退休人员1118人。参保人员占全师总人口的46%。
2.《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共有九章六十二条和十五个配套文件组成。其主题是:通过改革现行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师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
(1)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师统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共同缴纳;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农七师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
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参保缴费。
②所有参保人员还必须要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缴纳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③职工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不再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管理,所有参保人员,男性缴费满25周年,女性缴费满2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短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足额补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由参保人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再按照不同年龄段(以职工档案为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个人缴费基数再划入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①30周岁以下,划入个人账户0.8%;
②30周岁以上至45周岁,划入个人账户1%;
③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划入个人账户1.5%;
④60周岁以上,划入个人账户2%。
退休(职)人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上年度个人养老金为基数,先划入2%,再按照个人年龄段,参照职工划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比例,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再划入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住院费用自付部分。
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参保人员患病在不同级别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标准称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线。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费用一级医院250元以下,二级医院450元以下,三级医院550元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负;第二次住院费用起付线减半;第三次以后住院费用个人不再支付起付线。
③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6万元)以下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支付。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④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以下,根据不同级别的医院,个人也要负担一定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医疗费用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金额
个人自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
20%
22%
25%2501元至
8000元
18%
20%
23%8001元至 16000元
16%
18%
21%16001元至26000元
14%
16%
19%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女工人年龄50周岁以上,女干部年龄55周岁以上,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年龄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
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兵团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价格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⑥参保人员患病住院使用“三个目录”,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分医院等级,个人先自付15%;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使用特殊一次性高价材料和消耗品(含进口材料),如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特殊缝线、导管、钢板、钢钉等,不分医院等级,个人先自付20%。
⑦参保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肾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物及恶性肿瘤患者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生的费用,属“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予以支付。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①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收费项目费用由个人自付。
②参保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③因突发流行疫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解决。
④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等原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付。
⑤怀孕妇女住院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6)参保人员住院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①参保人员住院登记管理。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应持本人《医疗证》(由师社保中心核发的《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患者可先住院治疗,但必须在三日内凭本人《医疗证》补办齐住院手续。
② 《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管理。《医疗证》是参保人员就医的重要凭证,不准借给他人使用。对《医疗证》持有人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没收证件,并给予《医疗证》持有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年的处罚。参保人员如不慎将《医疗证》损坏或丢失,应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③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时,应按医院的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本人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患者出院时应对医院一次性结清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的部分费用,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师社保中心统一结算。
④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a.在农七师统筹区范围内定点医院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b.需要在农七师统筹区范围以外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事先应经农七师统筹区范围内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就医证明,到师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如遇急诊,定点医院可以给患者先办理转院,但必须在3日内向师社保中心为患者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c.办理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参保人员凭师社保中心办理的异地就医审批手续、身份证、医疗证、出院证、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d.凡是转往农七师统筹区范围以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⑤参保人员在农七师统筹区范围以外因公出差、学习、开会,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人员探亲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可以选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本人(或委托他人)应及时向工作单位报告说明情况,由工作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及时向师社保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回到本地区后,凭有效证件、票据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7)大额医疗费补助结算管理。
凡参加了《农七师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支付80%。转往异地医院治疗的,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支付70%。
3.关于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1)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就医享受农七师本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2)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应在本人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固定的就诊医院,并填报《农七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情况申报表》,交师社保中心备案。个人选择的就诊医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第二年需要变动就诊医院的,要重新申请并填报《农七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情况申报表》。个人自行变更就诊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就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处方、出院证、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清单一同邮寄给原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师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4)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就诊医院住院,因医院医疗设备等条件受限,经医院同意转往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5)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办法由师社保中心统一从个人养老金中扣缴。凡是参加了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在个人选定的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报销80%。经医院同意转往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报销70%。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4.关于退休(职)人员到异地子女身边暂住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1)退休(职)人员到异地子女身边暂住必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①申请人须事先向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签字。②申请人持《申请书》到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填写《农七师退休(职)人员到异地子女身边暂住申请表》,由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③由申请人持《暂住申请表》到师社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备案。申请人申请暂住时间为一月以上,一年以内。如超过暂住时间则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
(2)退休(职)人员到异地子女身边暂住期间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暂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治。凭《暂住申请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处方、出院证、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3)退休(职)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异地子女身边暂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篇: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一是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取消了原一档筹资标准,分设220元和320元两个筹资标准,分别对应市政府第155号令二、三档,其中,财政补助提高到180元和220元/人·年。
二是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2009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是取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明年《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1号)实施后,在不另行缴费的情况下,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报销门诊费用。一个自然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多少医保费?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20元、每人每年220元两个筹资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其他区(市)县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
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若个人自愿按3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仍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
中小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成都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 含现役军人)。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需要什么资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原件。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计生“三结合”帮扶户须提供低保、残疾或村(社区)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不同群体的人在哪里参保?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散居儿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三)其他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社区)组织参保;
(四)除上述
(一)、(二)、(三)款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五)除上述
(一)、(二)、(三)、(四)款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 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成人、中小学生和儿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新出生婴儿入户就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不受满月限制。
(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办补缴。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有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住院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200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24:00止;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参保学生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2、门诊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成府发[2009]51号文实施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200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24:00止;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参保学生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是按什么比例报销的?
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2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二)按3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三)中小学生、儿童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四)大学生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1号)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的规定执行。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十、一个自然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09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十一、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生育定额补助是多少?
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可以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参保人员当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能变更。温馨提示:
①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按《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规定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②市医保局即将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保卡,为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请参保人员准确提供并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③参保人员可拨打参保地区(市)县医保局电话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本资料仅供宣传,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篇:新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新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www.teniu.cc 2011-11-20 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与管理的?
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上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上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参保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需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保单位缴纳50元,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50元。
金的征收由财政和地税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后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理。
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划分的?
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外,全部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和门疗费用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五万元。
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保个人所有,可以结转试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35周岁
缴纳部分(2%)2% 缴纳部分 计 1% 3%
36—44岁 2% 1.4% 3.4%
≥45周岁 2% 2.4% 4.4%
退休人员 — 7% 7% 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五万元)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后如何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可以到新沂市任何一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可直接购买,处方药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购买。购药费用刷卡结算,药品目录范围以外或乙类药需先行自负10%的药品费,应由个人现金支付。
4、参保后如何到定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可以到新沂市任何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属三个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由个人账户资金刷卡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三个目录范围以外或乙类项目需先行自负10%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规定结算。
5、参保后如何住院?
(1)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及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医疗保险证》留在住院处,《医疗保险病历》留在病房,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填写有关记录后交还给参保人员。
(2)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办理住院手续后医保卡为住院停卡状态,在门诊不能使用。
(4)因参保单位停保或累计欠缴医疗保险费三个月,其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医保住院结算,定点医院应向参保人员全额收取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单位及时足额补齐欠费后,按参保人员待遇重新结算。
(5)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服务、或乙类项目需先行自付时必须先向病家说明,并由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抢救病例,先抢救后补办手续)。
6、参保后住院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参保后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分段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五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标准为:
统筹基级 别 金支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外埠定点医疗机构
统筹基住院医疗费用 金支付标准 在“三个 目录”内(甲类)在“三个目
起付标准 在职 200元 400元 800元 在职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 82% 3001至10000元 10001至30000元
90% 93%
退休 140元 280元 560元 退休
个人担负 统筹基金 18% 10% 7%
87.4% 93% 95.1%
个人担负 12.5% 7% 4.9% 录” 内(乙类)
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支付标准计算支付
7、参保后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及转外计算?
(1)办理程序:经会诊后确需转诊转院者,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本市二级医院填写《新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及参保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盖章、登记,转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规定医院。
(2)外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解放军301医院、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医院。
(3)结算提供材料: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需加盖住院收费章);住院病案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需加盖住院收费章);住院病案复印件(医院盖章),病案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加复一份)、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各项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4)医疗费用结算:市内医院,参保人员在转出医院已足额承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者,须个人再自付转入医院起付标准60%的费用。市外传真的住院费用,无论该次住院为年内第几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为800元(退休56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及进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8、参保后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和费用计算?
参保后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参保人员可办异地就医手续,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交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在个人账户中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需支付与我市同级医疗相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5%;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2%。
9、我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定病种有哪些规定?
(1)门诊特定病种的体检鉴定规定。门诊特定病种的体检采取分散体检、集中鉴定的办法。参保患者可再当年11月份前申报次年门诊特定病种,12月初由专家组集中予以鉴定。参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领取《新沂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鉴定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组织安排体检,体检结束后将鉴定表、体检单一并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以待组织专家鉴定。
(2)门诊特定病种的体检鉴定期限规定。门诊特定病种体检鉴定按不同病种分别确定体检期限:
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慢性白血病及慢性再障;冠心病;肺心病;股骨头坏死的保守治疗;类风湿伴有关节功能障碍者;慢性活动性肝炎;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感染合并症之一者);每三年体检鉴定一次。
癌症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脑梗塞伴有偏袒的恢复期治疗。每两年体检鉴定一次。
严重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骨髓炎;慢性前列腺炎;腰椎间盘突出;肺结核(合并有大咯血者才除外);高血压合并脂肪肝(中度以上);每年体检鉴定一次。
(3)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规定。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刷卡支付、定点医院每月结算的方法。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继续实行半年限额结算办法,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 患者病证历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对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予以记账,按月结算,系统将每笔医疗费用累加至半年最高支付限额,上下半年用不得相互挤占。
门诊特定病种半年补助限额标准:
门诊特定病种 癌症放疗、化疗、介入治疗 尿毒症患者透析 器官移植 抗排异治疗 高血压病III期 冠心病 肺心病 糖尿病 严重胃及 十二指肠溃疡 肺结核(合并 大咯血除外)精神病 半年限额 1500元
门诊特定病种
股骨头坏死的保守治疗
半年限额 1000元
4500元 3000元
类风湿伴有关节功能障碍疗 慢性骨髓炎
1000元 700元
800元 800元 1000元 800元元 800元
慢性白血病及慢性再障 高血脂合并脂肪肝(中度)脑梗塞伴有偏瘫恢复期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活动性肝炎
1200元 800元 80元0 1500元 1000元
600元 慢性前列腺炎 700元
500元 腰间盘突出 800元
(4)门诊特定病种的就医管理。
一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患者应持医保证(医疗保险证、门诊特定病种证)、历、卡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验,正确录入。城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为:新沂市人民医院、新沂市中医院、新沂市铁路医院、和新沂市广慈医院;镇级单位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可在所在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到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二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患者,这能到定点医院的门诊就医购药,在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期间不得住院治疗(其他手术病种除外),因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时,应收回《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证》,停止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三是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应与病种相符,严禁分解处方、以药换药等弄虚作假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避免浪费。门诊特定病种处方不得超过七日量,处方值不得超过200元,处方值超过200元以上部分或日累计处方值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不予计算。
10、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伤、自残;
(2)酗酒、打架斗殴、吸毒;
(3)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害;
(4)司法鉴定、劳动鉴定;
(5)交通肇事事故;
(6)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部分;
(7)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部分。
附:(1)医疗保险管理处各科室联系电话
科室名称 办公电话 科室名称 办公电话
主 任 室 …… 88986001 离休管理科 …… 88924148 副主任室 …… 88986008 医疗管理科 …… 88986551 秘 书 科 …… 88986002 基金管理科 …… 88986552 财 务 科 …… 88986003 结算管理科 …… 88987193 工伤生育科…… 88987008 居民医保科 …… 88990396
(2)参照文件: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0】13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人民政府,新沂经济开发区,无锡—新沂工业园,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6+2调整为7+2。即:参保单位按上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上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大病医疗救助费,大病医疗救助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保单位缴纳50元,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50元。无缴费能力的困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二、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有3万元调整为5万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有7万元调整为10万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
1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按88%比例报销
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按90%比例报销;
3万元以上,按92%比例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执行。
三、提高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异地安置柄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地住院标准报销。
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或者在外地因突发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增加20%调整为增加15%。
四、调整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同一诊疗项目中的高值医用耗材按卫生部《卫生耗材目录》执行,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四)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认定,且无第三者责任,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予支付。
五、调整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特定病种报销待遇
(一)门诊特定项目。癌症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排异治疗,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地住院标准报销。
(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有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按原标准执行。
六、调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均值结算。均值的确定,按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结算费用的平均值,作为当年的结算均值,超支不补。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第四篇: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问答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问答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哈市市区内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出生28天以后的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成人居民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
成人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择后,两个缴费年限内不得变更。
(二)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学生儿童参保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下一医疗保险费)。
(三)低保家庭及重度残疾居民(含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65元。
三、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和个人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一)成人居民、散居学生儿童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和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申请个人缴费档次变更,应在待遇期结束前办理相关手续。两个缴费档次变更不中断缴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在校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应届大学生毕业后,正式就业前的二年待业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按原缴费标准到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续保手续。
四、居民办理参保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在两年待业期内参保,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保居民如何缴费?
(一)成人居民及散居学生儿童新参保缴费时,持经办社区出具的《哈尔滨市参保居民信息核对和缴费通知单》到哈尔滨银行建立个人医保划款存折、办理签约手续,将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人医保划款存折内,待划转。
(二)参保居民续保缴费时,须在本人医疗保险待遇期结束前将下一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人医保划款存折内,待划转即可。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存医疗保险费的,导致医疗保险费划缴不成功,视为参保居民自动弃保,将终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校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收取医疗保险费。
六、居民参保缴费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自参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成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为12个月,自医疗保险待遇启动月开始计算;学生儿童医疗待遇期统一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七、参保居民个人信息有误,如何进行修改?
参保居民基本信息有误,可携带本人医保卡、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到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或办理参保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基本信息修改。
道里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抚顺街98号84522722 道外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南康街54号88307618 南岗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海城街140号86239212 香坊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农林三道街12号82119114平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新成里街副2号86506936 松北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松北一路53号88107370 呼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园路145号57337701 阿城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牌路大街197号53725447
八、如何设置、修改、查询医保卡密码?
(一)设置密码:在定点医院初次使用医保卡时自行设置密码;
(二)修改密码:在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时修改密码;
(三)查询密码:本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到户籍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九、如何补办、更换医保卡?
参保居民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到社保卡服务大厅(道里区康安路137号)补办或更换医保卡。
联系电话:0451-87597***转125或126
十、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居民参保缴费三个月后,可以享受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特殊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一、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一)一档和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统筹支付比例如下:
内统筹基金支付:成人居民分别为3.5万元和2.5万元,二档个缴费标准按70%支付;学生儿童分别为4.9万元和3.5万元。
十三、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中,选择第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每年提高0.7个百分点。
十四、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可享受什么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住院分娩给予300元生育补贴。其中,选择第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给予210元生育补贴。
十五、参保居民怎样办理就医手续?
参保居民办理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时,必须持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刷卡办理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手续。
十六、参保居民怎么申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手续?
参保居民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时,须携带由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医保卡和一张一寸彩色照片,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还需提供肾脏移植手术治疗的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道里区友谊路423号)申请备案。
十七、参保居民转外地就医有哪些规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异地转诊: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持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医院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和医保卡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二)异地就医: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携带异地暂住证明或本人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十八、哪些医疗费用可以在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
(一)在本市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
(三)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大学生放寒暑假、实习等期间,在原户籍地或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非寒暑假、实习等期间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除外)或未刷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定点和非定点医院转诊、急诊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注:
(一)、(二)、(三)、(四)和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院转诊、急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个人自负比例相应提高20%。
十九、申请医疗费报销及生育补贴需携带哪些材料?
申请医疗费报销须提供: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保卡,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及开户(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诊患者还需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
申请生育补贴须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盖医院公章)、医保卡、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及开户(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范围有哪些?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查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理疗和治疗器械;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五)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十一、哪些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4871958 84871959
第五篇:武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03405815.doc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2、我市建立居民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3)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①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②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
③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2)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3)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4)非本市城镇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非从业人员。
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4、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带哪些资料?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和学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5、城镇居民到什么地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应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2)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参保居民按什么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
(1)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其他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7、城镇居民何时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到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的居民医保费。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参加居民医保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并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划扣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9、参保居民缴费后何时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过渡期内,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从2008年11月起,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0、参保居民何时领取《武汉市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
后,凭户口簿、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11、重度残疾人及低保对象如何续保?
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发生变化,则应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12、已缴费的参保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停保?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13、参保人员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吗?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14、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能累计计算吗?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15、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16、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哪些?门诊待遇如何?
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一个保险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予以补助。
17、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是否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随即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
住院医疗费用。
18、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19、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40%。
20、居民医保的保险如何计算?
居民医保的保险按自然(每年的1月1日零时至当年的12月31日24时)计算。
21、居民医保的三个目录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必需的,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使用部分乙类药品。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2、参保居民使用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时,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支付比例办理。
23、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
24、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支,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25、在一个保险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26、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何执行“五免”政策?
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规定的“五免”政策。
27、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8、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一致,实行统一管理,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29、参保居民就医时有哪些知情权?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其亲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供参保居民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30、参保居民如何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手续?
患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重症疾病的参保居民,可持二级以
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征求参保居民意见后,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31、参保居民如何转院?
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入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转诊住院,视同一次住院,并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
32、参保居民如何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属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参保居民经批准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在治疗结束30日内,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
33、参保居民跨住院时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跨住院,以入院12月31日24时为界,分别按入院和出院结算相应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应医疗费用分别计入入院和出院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基数,参保居民只在入院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34、如何计算医疗保险费用?
例1.居民王某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总额120元,王某个人该支付多少医疗费?
按照规定,一个保险内,100元及以下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30%,所以王某应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为:120-(100×30%)=120-30=90元。
例2.居民王某,因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住院,发生住院医疗费2000元,其中甲类药、诊疗项目1800元,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200元,医保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如下:
1、个人先自付起付标准200元,2、个人先自付的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费用
200×10%=20元,3、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60%=1068元,4、个人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40%=712元。
综上,个人共支付医疗费用932元,占46.60%,医保基金支付1068元,占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