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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0-4165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5:02: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和重点券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主要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活动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

第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兑现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券种、分批次在市中小微企

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

第五条 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创新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编报,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其中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创新券兑现资金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六条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的110%兑付,兑现其它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100%兑付。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兑付资金作为横向经费进行管理,按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五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

第十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科技资源共

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其中开展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等活动,应当与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中小微企业库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一)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其规模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除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4)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5)获得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奖励;

(6)建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研发平台。

(三)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牵头建设中小微企业库,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拟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注册入库。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入库实行常年申请、定期审核。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提供自成立至申请入库时的月度财务报表。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入库需在线填写济南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入库申请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定期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分别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分别纳入中小微企业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在管理平台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并公示后,不再纳入相应企业库管理。

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第十六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券服务机构、活动券服务机构。

(一)科技服务机构只接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

主要包括:

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

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3、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

5、知识产权机构:指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

6、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

7、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8、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

9、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

10、高企申报代理机构: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11、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二)服务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服务券。

主要包括: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我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

(三)活动券服务机构只接收活动券。

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创新券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除外);

2.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依托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按照业务关系,分别选择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审核。市内服务机构入库后可接收使用创新券,市外服务机构不作此要求。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在线分别填写相应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选择审核的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服务机构承诺书。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和科技金融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使用预设的管理账号,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或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2.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3.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同一年度内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

第二十二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在近2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取得前3名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优先发放。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户方)使用创新券时应与自筹经费配套使用,每次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资金的50%,其余部分由用户方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户方可使用创新券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可先行支付资金跨市购买服务。

(一)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并上传至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创

新券进行结算。

(二)跨市购买服务。

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兑现申请。该券种按季兑现。市科技局发布兑现通知后,用户方在线流转创新券进行结算的,由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跨市购买服务的由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服务合同;

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证明或文件中涉及用户方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五章 服务券

第二十七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第

十一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服务券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核实辖区内申请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推荐。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为服务券服务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须在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各县区经信局负责核实辖区内服务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推荐。

第三十条 申请。市经信委发布申请通知后,入库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服务券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发放。市经信委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服务券,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服务资金的10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

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在线流转服务券进行结算,超出服务券金额部分由用户方自付。

第三十三条 兑现申请。市经信委发布兑现通知后,由收取服务券的服务机构登陆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券兑付申请表; 2.服务合同;

3.用户方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服务结果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兑现。市经信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兑现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六章 活动券

第三十五条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活动券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活动券支持的服务(活动)形式包括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推介会等。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活动券的主管机构是市科技局和市商务局,并由其或其指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审核、活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机构。活动券的服务机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在济南市创业创新活动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服务机构填写济南市创业创新活动券服务机构申请表,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照管理分工分别报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将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得到确认,正式纳入服务机构行列。

申请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审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由市商务局审核);

2.具备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与经验;

3.接受活动券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和管理监督;

4.遵守活动券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对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收取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附加要求。

第三十八条 活动券补助的活动应在济南市域范围内发生,由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活动按照管理领域经市科技局或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是否属于活动券资助范围并予以发布。经审核通过的创业创新活动可以申请活动券补贴。

第三十九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

申领活动券的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创新的需求,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

申请活动券的创业者为正在创业或具有创业意愿者,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

第四十条 申请。受活动券资助的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受活动券资助的创业创新活动后,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报名,可以自动获得活动券。

第四十一条 使用。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在创新创业活动开始前一小时至活动结束前,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签到后,活动券将自动流转至举办活动的服务机构。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完活动后,应进行满意度评价。服务机构在活动完成后,应在活动券管理平台上传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兑现申请。活动券每半年兑现一次。由服务机构登陆活动券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同时将纸质材料按照管理领域分别报送市科技局或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

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及活动清单;

2.每场活动现场照片(需同时包括嘉宾照片、观众全景照片和含有嘉宾与观众的会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兑现。经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与活动券管理平台数据自动比对,根据活动是否在补助范围内、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活动券数量等因素来确定各服务机构的活动券补贴额度。服务机构的补贴额度分别经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并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四十四条 服务机构收取的活动券每张补贴50元。单次创业创新活动使用的活动券达到200张以上的,活动券最高补贴200张。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工作。对产生的优秀服务机构按照该机构当年度应兑现资金总额的10%予以额外奖励。

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

第四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我市2016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十六条 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表。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

第四十七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四十八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

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

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可达到应付服务资金的10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用户方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资金给服务机构。

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

第四十九条

兑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付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现。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高企认定证书或文件;

3.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 4.完成整体迁移的,需提供迁入地认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八章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

第五十一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上年度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第五十二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后,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表。

第五十三条 申请限制。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五十四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五十五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

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用户方登陆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库中服务机构在线咨询或线下交流,达成初步意向后,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线下单,服务机构确认后线下与用户方签订服务合同,标明创新券使用金额(创新券使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服务资金的50%),并上传至平台后,经审核通过后,线上接收订单。服务机构根据用户方需

求,提供服务。用户方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交服务结果证明。用户方全额支付应付服务资金给服务机构。

跨市购买服务。用户方应与市外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相应服务,用户方先行支付资金。

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

第五十六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支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

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五十七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九章 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

第五十八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创业人才/团队)、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创业类)的人才或团队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组织推荐新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的企业需运营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第五十九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申请限制。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六十一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

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六十二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

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六十四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十章 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

第六十五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截至申请创新券时,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6个月; 2.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投资参股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六条 申请。符合要求的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入库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交经工商备案的股东构成及股东出资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申请限制。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但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请金种子企业培

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第六十八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一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六十九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超过1年的,创新券有效期内未使用额度结转至项目结束时继续使用。

第七十条 兑现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根据国家科技资金支出范围核定该项目的科技投入额度(企业支付的创新券购买服务投入和企业其它科技投入)。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企业申请兑现。兑现时按不超过该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50%兑付,兑付总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创新券不予兑付。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项目验收结果及核定的科技投入额度;

4.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

第七十一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十一章 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

第七十二条 支持对象和支持额度。支持对象为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和《济南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对未按统计要求填报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当年度R&D经费投入少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企业,或应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而没有上规的企业,不予发放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

第七十三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申请表。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的,可按条件申请多种创新券。

第七十四条 发放。市科技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创新券,至当期该类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七十五条 使用。企业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时企业先行支付资金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跨市购买服务。具体程序可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兑现申请。经市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审核确定的应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兑现时按审定的当年应享受的企业研发投入市级财政补贴额度兑现。创新券兑现时间与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时间同步。

企业兑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企业研发投入市级财政补贴文件(含额度)。3.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证明(如未购买服务可不提供)。第七十七条 兑现。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七十九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过程中,服务机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宣布审核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审核,并将有关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参与审核活动。

第八十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山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到所在市指定部门兑现。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创新券专项资金应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四条 创新券以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创新券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券实施政策,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市创新券实施;

(三)组织开展创新券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创新券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与运维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注册,并对其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承担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承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各市应通过创新券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省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第十五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七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定额比例由各市确定,每家企业每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各市可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各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及成效须于下1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管理服务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对各市下省级创新券经费切块比例进行调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创新券实施细则,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2016年2月4日印发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乐清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愿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七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暂限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并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乐清市级创新载体。第八条

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审批程序有:

(一)从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页http://www.teniu.cc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到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申请资料初审后,提交给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

(三)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后,我市的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向其预约使用相应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本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地图”上查询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协议),可根据合同(协议)的数额,向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请领取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第五章 创新券类别及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分成果转化创新券和委托服务创新券。

(一)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创新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载体或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和购买的服务等。企业或创业者与创新载体需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者在同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按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本级创新券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0日。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兑现,遇特殊情况报请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技术合同复印件、创新券凭证各一份,还需提交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一份。委托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委托服务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创新券凭证、企业或创业者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各一份。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兑现文件,服务机构凭文件的审批金额开具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并(寄)送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乐科字〔2015〕17号)于2015年7月6日发文,并于2016年12月29日对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篇: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 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

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 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

见》(洛发„2012‟22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14‟57 号)

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

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和名副其实的副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

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加速推动科技与金融

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切实

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 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可兑现券种。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 — 18 —

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科

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

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 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 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 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 — 19 —

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 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 传统产业、发展机器人等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

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 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在洛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 机构合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20 —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近3 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

产品、专利或标准;

4.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例不低于2%。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 录。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 超过企业上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 开展科技创新。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21 —

第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 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 现。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 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

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 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

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

成,必须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 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22 —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除检验检测类项目 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外,其它单个项目兑现额度原

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

测机构等企业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和科技创新券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 备供应商有委托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 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第二十六条 当市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因兑 现数额大未能兑付的,可结转下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__

第五篇: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企业发放,用于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权益凭证。实施创新券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配备专人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企业需求受理对接以及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科研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自主或联合研发活动购置科研设备支出。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每年发放创新券总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

算确定,发放额度可比财政预算适度超发,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发放限额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科研活动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创新成果证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成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评审工作。对于评审材料有异议的项目,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际总兑现额度不超过发放额度,且原则上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发放文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集中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

手续。遇特殊情况报请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九条 因创新券实际发放的总额度可大于财政预算,在兑现阶段,若须兑现的实际总额大于当年财政预算,超额部分在下年预算中予以列支,下年预算一经下达,可直接兑现给企业,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兑现评审,且该兑现额度不影响企业在下年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额度。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合理、研发经费持续增长、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区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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