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
煤矿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安顺中云
张志龙
早在2009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2010年是矿产资源整合至为关键的一年,资源整合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贵州等省在今年也已加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目前,中植企业集团在贵州省正紧锣密鼓地抓住机遇,参与贵州省煤矿重组、集团化的工作,这个过程是负责而艰辛的过程,要想达到真正目的,必须时刻注意相关的风险,特别是法律风险。现谈一下在煤炭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该风险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煤矿企业并购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1.企业主体资格风险
煤矿企业最起码要具备“五证一照”,五证是指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一照是指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如果目标企业证照不全,这样的并购是存在瑕疵的,往往给日后的经营留下隐患。对于煤矿集团化重组中,证照不全的技改煤矿,就必须考虑充足的防范措施。
2.土地使用权风险
要对目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核实清楚。应当查清目标企业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出让,还是转让。实践中,很多企业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样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产证的。尤其是租赁集体的土地,还需要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这是比较困难的,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3.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煤矿资源整合,目标公司多为小的煤矿企业,而这些小的企业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收购方不好确定目标企业到底有多少债务,此时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并可以在并购协议中要求目标企业承担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4.目标公司的税务风险
如果目标公司在纳税上存在问题,就有可能在并购后受到追究,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风险。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目标公司进口免税设备在监管期转让被追补税款;(2)目标公司偷税;(3)目标公司欠税滞纳金等。5.目标公司劳动用工风险
多数小的煤矿企业用工并不规范,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拖欠员工各种保险;(3)拖欠员工加班费和工资;(4)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流失等。
二、煤矿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可以说任何并购都有风险,但是风险是可以防范的,问题就在于能否预见到这些风险,并且制定了恰当的防范措施。对风险的防范水平取决于尽调者的知识、经验、能力,因此尽调律师在并购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上文中提到风险的时候已提及了一部分措施,对于没有提及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
目标公司的证照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办理,律师可以向行政机关查档,比如工商登记情况、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等等。
2.慎重选择并购方式
并购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产权)或目标公司增资扩股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一种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作为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有关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投资行为。股权并购交易的标的和内涵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权益,这是股权并购的本质特征,也是股权并购区别于资产并购的核心所在。股权并购程序复杂、风险大,除了具备一般的投资风险外,还有自己独特的风险。从实务来看,股权并购更为常见。
资产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资产和业务的方式实现并购目标公司的一种投资模式。资产收购一般不会遭受目标企业或然负债的损失,这是资产并购方式最大的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
在进行并购方案设计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两种并购方式的特点,建议客户选择收益大、风险小的方式。
3.目标公司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收购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避免目标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
(1)凡是能做处理的要求目标公司在并购前处理,比如欠缴社保费用、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等问题。
(2)延长付款期限,由于用工方面的风险多发生在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如果并购价款未支付完毕,则并购方的损失就容易得到赔偿。
4.目标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核并出具完税确认书。(2)把目标公司在并购前因过错而产生的,或者并购后产生的纳税义务并入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的赔偿范围。
总之,现场尽调人员在参与并购案件中,应为客户选择并购方式提供参考意见,并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履行核查义务,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该客观、真实、全面,达到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的目的,从而顺利完成并购项目。
第二篇:企业并购存在的风险分析及其应对措施
企业并购存在的风险分析及其应对措施
企业并购概念是在19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现象的出现逐渐流行开来的。并购即兼并与收购,是企业实现扩张和增长的一种方式,一般以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作为目的,以现金、证券或者其他形式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者资产作为实现方式。
按企业的成长方式来划分,企业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以及混合并购三种类型。横向并购是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类似产品、或生产技术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并购,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并购方式,其目的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纵向并购是在生产工艺或经销上有前后衔接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如加工制造企业向前并购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生产企业,向后并购运输公司、销售公司等,其目的在于发挥综合协作优势;混合并购是产品和市场都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间的并购,它兼具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的优点,而且更加灵活自如。
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不仅面临着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力,还要直面国际市场的各种挑战和外国大企业的竞争及并购威胁,如何运用并购与重组手段,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企业并购存在的风险分析及其应对措施入手,从理论上探讨并购行动的可行性。
一、企业并购风险的主要表现
要注入大量资金。一是要对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整合改制,支付派遣人员进驻、建立新的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安置原有领导班子、安置富余人员、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淘汰无效设备、进行人员培训等有关费用。二是要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拨入启动资金或开办费以及为新企业打开市场增加的市场调研费、广告费、网点设置费等。因此并购决策对企业的资金规模和资本结构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实践中,并购动机以及目标企业并购前后资本结构的不同,还会造成并购所需的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自有资金与债务资金投入比率的种种差异。与并购相关的融资风险具体包括:(1)在时间上和数量上是否可以保证需要;(2)融资方式是否适应并购动机,是暂时持有还是长期拥有;(3)现金支付是否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杠杆收购的偿债风险等。
3、资产不实风险
在并购战中,能否及时获取真实、准确与有效的信息是决定并购行动成败的关键。如在并购前能够全面地了解和分析情况,搜集到真实、准确与有效的信息资料,从而公允的评估被并购企业,则可以大大提高并购企业并购行动的成功率。但是目标企业面对并购方的并购行动,决不会无动于衷,束手就擒,尤其是当对方强行实施收购时,目标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严守自己的商业秘密,使并购方无法获取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资料,给并购估价带来重重困难。
因此在实际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有时并购方看好的被并购方的资产,在并购完成后有可能存在严重高估,甚至一文
收购出价,抑制了收购动机。二是寻找善意收购者,变相抬高收购成本。选择与其关系密切的有实力的公司,以更优惠的条件达成善意收购,使得并购方采用更加吸引被并购方的并购价格达到并购的目的。三是处置优良资产,降低收购者的收购收益。把公司内中引起收购者兴趣的、资产价值高、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经营潜力大的企业或子公司予以出售或抵押,降低收购者的收购兴趣及收购收益,主动放弃收购。四是采取“焦土战术”,增加收购者的风险。被并购企业在短时间之内会增加大量与经营无关的资产,大大提高企业负债,使收购者因考虑收购后严重的财务风险问题而放弃收购。五是实施反收购,收购收购者。即被并购企业威胁进行反收购,并开始购买收购者的普通股,以到达保卫自己的目的。六是运用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拖延时间,寻求反收购机会。所说的反收购的法律手段就是采取诉讼策略,目的是逼迫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以免被起诉;避免收购方先发制人,提起诉讼,延缓收购时间,以便寻找善意收购者;在心理上重振目标企业管理层的士气。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企业争取了时间,给自己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抵御被收购提供不可多得的良机。目标企业的这些反收购措施,无疑对收购方的收购行为造成极大的威胁。
6、营运风险
企业并购工作的完成,并不代表整个并购过程的终结,恰恰相反,这只是整个并购工程的前期工作,以后的工作更复杂、更艰巨、更具风险性。
考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1、对于规模不经济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适度扩张、适度规模加以控制,只有通过并购使企业规模达到适度,使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达到均衡的企业,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较好地存活下来。
2、对于融资风险,并购方应根据并购动机不同以及目标企业收购前资本结构的不同,准确估计企业并购所需的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自有资本和债务资金的投入比例,审慎选择筹资方式,保持资本结构平衡,避免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3、对于资产不实风险,并购方可以借助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运用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收益现值法、市盈率法、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等财务估值方法,对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使用价值以及所能带来的收益能力,也就是目标企业的未来价值,进行充分、公允的评估。
4、对于潜在竞争对手风险,并购方应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了解到被并购方放弃企业的真实目的,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认为可能形成潜在的竞争对手,应在投资新建及并购现有资产之间权衡利弊,审慎决定并购与否。
5、对于反收购风险,作为并购企业,只有熟悉和洞察种种反收购策略,及早采取应对策略,速战速决,防范于未然,才能避害为利,化解风险。
6、对于营运风险,并购方应不急不躁,平稳度过磨合期,实现两个企业在文化、制度方面的融合以及政策、管理方面的调整,使企业制
第三篇: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
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四、合同风险与控制
在并购合同签署时,更应该注意合同风险。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有几家公司同时收购一家公司的情况。此时,公司如果在未弄清其他潜在收购公司是否具有被收购公司的优先权而盲目签订并购合同是十分不妥的,应注意在收购中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积极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第三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可进行出资收购。
在合同中,应注意确定收购价格以及价款支付的不同方式和支付期限的安排;各种收购意向书和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完善需要由专业人士如律师来完成并收购合同履行阶段更为重要,要特别注意各种履约备忘、各种审批、登记、第三方同意、章程修改、董事选派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如果不详尽考虑,很有可能就造成并购失败或者并购过程阻碍以及并购的实际效果。
五、税收、环保等潜在风险与控制
税收是一个可能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金融危机中,国家的有关税收有可能发生变化、调整,而被并购企业在不知或故意未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均会要求并购方承担责任如补税及罚款,这将会大大增加并购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在支付并购费用后,如果此部分税款及罚款数额巨大,有并购意向的公司也无力再续支付,则此并购存在失败的危险。
环境保护也是极有可能产生潜在责任的方面。许多国家对企业环保的要求经常十分严格,多数环境之下,正常国家不论在何种经济情况下均不会改变环境保护政策,只会更趋于理性和严格。在并购时,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到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的生产及环保人员、维护人员有可能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方面极有可能不到位,违反环保法律。并购企业在并购时可能不知晓这些变化,并购后将承担这些违法的责任,而这些责任带给并购公司有可能是致命的。
这些潜在的风险需要企业认真仔细地了解被收购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是否有欠税、被并购方的经营产品、生产场地与环保的关联,环保政策与被并购企业的关联、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环保部门有无对企业发生整改或制裁的通知等。在具体并购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考虑这些风险,最终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风险的避免和承担,最好能对这些风险进行保险。
第四篇:物流运输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物流运输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1998年11月3日,某商贸公司将其收购的葵花籽3万公斤,共700件,委托某物流公司发运零担。物流公司承运后,于当日将此批货物装人自己所有的货车。12月9日,该车抵达浙江某市。当日,收货人某市果品食杂公司到站提货。卸车时,车厢内异味严重,装卸工均感头昏。收货人见此情况,拒收货物,并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检。卫生防疫站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批货物有被污染的可能,遂全部封存,取样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是:在包装葵花籽的麻袋中检出3922,含量为200mg/kg;在装载货物车厢内的残存物中检出剧毒农药,含量为3592.66mg/kg。物流公司知情后到站检查,发现该车于1998年11月2日曾装运过某剧毒农药。卸车后,该车皮被回送到公司经洗刷消毒后又投人使用。在此次装运葵花籽前,该货车虽已先后多次排空和装运水泥两次,但农药仍未完全清除。据此,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6万元赔偿全部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物流公司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予以变卖,收回价款4万余元。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对装运过剧毒农药的货车洗刷消毒不彻底,某市火车站使用明显有异味的车皮装运葵花籽,是造成货物包装被污染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物流公司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承担。收货人在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虽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及货物本身,但为了人身安全,坚持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食性处理才能食用,仍然拒收: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案的实际损失应按某商贸公司支出的葵花籽收购价、包装费及运杂费,由被告赔偿。被告答辩实际损失只是被污染麻袋的损失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受案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物流公司除将已处理的葵花籽货款4万元返还给原告外,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两项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
风险评析除上述产品外,在运输其他特殊货物,如家电产品、展览会或文艺演出所需的展品、道具和物资,价值昂贵的艺术品或珍藏品时,物流企业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防范技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搞经营,就会有风险。发展物流业,既要看到物流业巨大的潜力,也要看到物流业存在的风险。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物流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制度减少风险,预防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树立风险意识。
2.依法竞争,合法维权。物流企业要了解物流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做到知法守法。物流法律体系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物流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收集相应的法律信息,对依法开展物流业务具有积极的意义。物流企业要了解相关运输法律制度,把好合同签订关,特别是涉及到赔偿责任的约定,是限额赔偿还是全额赔偿,一定要约定清楚。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控机制。物流企业应通过物流业风险的微观管理,建立物流商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自我管理。防范物流行业风险的重要举措在于物流商的内部管理部门是否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只有建立完善的物流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物流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才是避免和减少物流经营风险损失的良策。
4.重视合同的制定与实施。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伙伴合作关系,双赢关系,也是同盟关系。因此,联系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主要是合同。要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物流产业链的完整与通畅。保证服务的完整性、安全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确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对于合作企业而言,决策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合作程度心中有数,订立合同时要注意运用保护性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注意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资信好的分包物流企业合作,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把风险降到最低,反之则可能损失惨重。在与信息系统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物流企业要选择有全面的技术服务能力、信誉良好的信息系统供应商,要严格保密责任,定期检查系统保密情况,同时加强全企业的保密意识,监控企业商业秘密,并明确因信息系统供应商的责任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更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五篇: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从SEB收购苏泊尔案说起 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据媒体报道,商务部决定在10月底11月初,针对SEB集团并购苏泊尔一案举行反垄断审查听证会。商务部等六部门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规定》于9月8日刚刚实施,如果此次听证会如期举行,SEB收购苏泊尔案将成为商务部在国内针对外资并购,启用反垄断审查听证会的第一个案例。笔者在此事件尘埃落定之前谈谈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风险的防范: 一. 企业并购以及并购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并购?
所谓并购(M&A),就是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兼并是指两家公司合并,不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以现款、债权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对公司取得实际掌控权的行为,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购买企业。
公司并购是一项涉及金融、法律多个层次的综合工程,在法律层面的考量上可分三阶段:
一、并购前的法律风险评估及并购框架的确立。
二、并购程序中的法律审查。
三、并购后的法律问题处理。以下简要分析之:
(二)并购的法律责任
并购行为虽是市场行为,受经济利益驱动,但其行为也必须受法律的调整,在此仅就法律对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讨论,从有关立法的规定中可看出相应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为并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关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及并购中违法行为的责任等三个方面。
首先是并购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从并购行为的收购方角度来讲,法律对收购人的责任规定主要是体现为对其义务的规定,而不在于其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1)披露义务,即收购人要如实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导地披露与并购有关的信息;(2)依法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不得进行暗箱操作,要平等对待受要约人,不得有歧视行为,及时按约定足额支付对价;并购失效应及时将股票退回。
从并购行为的被收购人角度来讲,法律对被收购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为对其权利的规定,而不在于其义务。其权利主要体现为平等、不受歧视权,包括获取信息,出售价格及机会平等。
从并购目标公司的角度来讲,并购目标公司在并购行为中有如下权利:优先知情权、收购要约的建议权、采取反并购措施的决策权、提请制裁及请求赔偿权,其义务包括及时通知股东及本公司员工,及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对并购要约提出书面意见,向要约人提供公司股份详情等。
其次,是监管机关的责任,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监管机关,其责任主要是对并购行为的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促使其规范运作,防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出现,并及时纠正或处罚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对有关信息进行汇集并向社会公众提供。
再次,是对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这方面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其中违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等,对其处罚形式为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及刑事处罚。二. 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律师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讲,并购是一种市场法律行为。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小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其存在着一系列的财务、法律风险。并购中法律风险的防范首先在于企业要发现风险所在、判断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对并购的影响和后果。在并购谈判决策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法律风险的调查,因为法律风险可能是谈判前已存在的,也可能是谈判、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是明确、肯定、现时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未确定的、未来的。
律师基于对法律的熟悉和执业敏感度,是最易于发现风险并及时进行法律防范的专业人员,律师可以在前述三个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此仅就并购中的法律风险的调查及防范进行讨论。
(一)并购目标的法律调查
律师需进行法律调查的方面很多,这要根据每一并购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调查项目和提纲,并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调查手段。律师的法律调查是企业决策的依据,所以要十分慎重,务求全面、准确,对调查结果的判断务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在此仅从下述几方面讨论一下应调查的、重要的、基本的事项。(1)并购目标的主体资质
并购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这一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至关重要的,若交易主体存在着资质上的法律缺陷,轻则影响并购的顺利进行,重则可能造成并购方的重大损失,甚至造成并购失败。
并购目标的主体资质由两方面的基本内容组成,其一是其资格,即其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其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业务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所需要的资质。在进行正式的并购谈判前,应由律师就并购目标的资质进行法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以保证并购目标主体的合法性。(2)并购目标的资产权属的确定
并购行为所指向的具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从法律上讲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均应确定其权属。首先,从有形财产上看,应以其所有权人为谁,使用权人为谁,使用期限多长,已使用多长,对所有权人处分该财产有何法律限制,有何合同约束等等进行法律调查、得出法律上的判断和意见。其次,从无形财产上看,应对此无形财产的属性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无形财产的权属证明进行调查,从法律上确定无形资产的现实存在性如何、有效期状况、权利人状况、许可使用状况,并通过上述调查得出法律上的判断和意见。
对并购目标资产权属的确定是并购中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的基础和前提,也事关并购的价格,甚至并购是否成功和并购后的财产陷阱。(3)并购目标重大债权债务性质的掌握
任何一家公司(企业)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债务。所以在并购中应特别对此予以关注,应从法律上对并购目标的重大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并通过法律调查确定债权债务的法律边界、性质、债权的可实现性,债务的可负担性,通过上述调查、判断应从法律上得出结论性意见,供决策者决策时参考。
(4)并购策略合法性的判断
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在非上市公司并购行为中以并购各方的自愿有偿为前提。上市公司并购则以公开性、公示性、公平性、有偿性为原则。为了规范并购行为,国家已制定并将继续制定一系列调整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既有规范具体并购行为的,也有规范并购策略的,既有促进并购行为的,也有限制某些并购行为、策略的。所以在设计并购策略,确定具体的并购操作方案时,必须进行法律调查,为方案的设计提供法律依据。
(二)并购方案的制定及法律分析
无论从并购理论上,还是从并购实践中,对并购方案的设计均有不同理解和认识,也均有一定的归类总结,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并购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擅变性决定了不可能有可以适用于全部并购行为的方案,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案,即使是套用某一方案,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上也是千变万化的。所以笔者从不试图找出(也不可能找出)一剂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所以在此仅从宏观上就并购方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从宏观上讲,企业策划并购方案时可以参考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购买式并购。即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货币资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公司整体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并将其价值确定为购买价格。购买式的并购使目标公司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并购价格实际上是被并购公司偿还债务以后的出价,因此从法律上讲,并购双方在完成并购之时即已对被并购方的债务进行了清偿。如果并购主体双方不属于同一所有制性质,或者并购方实力雄厚;或者虽资金不足,但通过购买式并购对本身发展确有好处;或者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的核定价格低,则采取购买式并购方式较为有利,从法律上讲这种并购方式最为直接简便。
2、承债式并购。即在并购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净资产为零时),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全面收并购购目标的全部资产。此方式实行的法律后果是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消灭。从法律上讲这种并购形式是并购目标的债务、资产一并接收,以承担并购目标的债务来实现并购。此交易不是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标公司具有某种潜在价值、资源或其他潜力。从法律上讲,此种形式的并购必须特别关注债务的阳光性,即“阳光债务”。防止出现债后债、债中债,即“暗债”。
3、吸收股份式并购。即将并购目标的净资产作为股份吸收到收购方,使并购目标的投资者成为收购方的一个参股股东。通常发生于并购目标资大于债的情况下,其中包括资产入股式、股票交换式等。
4、控股式并购。即并购方通过购买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份,来达到对并购目标公司的控股,实现并购。其法律后果是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仍存在。并购方作并购目标公司的新的控股的股东,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并购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方式不是以货币资金或债务转移作为必要交易条件,而是以拥有企业股份额为重要特征,以对并购目标企业实现控制,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并购目标公司的产权实际占有。这种并购形式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兴起及产权交易、资产的可流通性日益加强而越来越成为企业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几种并购方式的存在是有前提的:一是基于并购目标的财产有无净值,及净值多大。换言之,是资大于债,资债相等,还是资不抵债。二是基于并购目标的所有者是否完全放弃并购目标的财产所有权。购买式和承债式并购,实际上是并购方购买了并购目标的资产的产权,成为并购目标的资产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原所有者将原有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当资大于债时,则取得大于债那部分的价值,失去并购目标的财产所有权。吸收股份式通常也发生在并购目标资大于债的情况下。并购目标的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一个参股股东,并购目标的所有人不再对入股资产本身享有所有权,但其拥有了一定的股权。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责。
无论是购买式、承债式还是吸收股份式,并购目标均完全丧失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其经济实体不复存在。而控股式则并购目标不丧失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并购目标通过大量吸收股份而变更股东,原股东成为参股股东,新股东成为控股股东,并由此取得并购目标的经营决策权。
除上述较为规范的并购形式外,在并购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变通的并购形式。第一,先承包经营后并购。第二,先租赁经营后并购。第三,无偿划拨式并购。第四,先破产后兼并。第五,接管式并购。
企业在并购策划、实施中必须有律师协助,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践证明有律师一方与无律师一方在并购策划、谈判、实施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主动性及对全局的把握、判断、对具体事项的取舍及价格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企业发生或拟发生并购行为首先必须与自己的律师进行法律上的沟通,并利用律师的专业技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意见,企业应十分重视并尊重律师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并购中存在诸多法律环节,必须依法完成并购,还因为并购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及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