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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发〔2011〕7号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4165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52: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川府发〔2011〕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川府发„20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我区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动迁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协调配合,各施其责,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区情和城乡规划,将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确保房屋征收实现。

区规划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拟定我区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在每年末季度会同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拟定下一年的•房屋征收计划‣,报区政府审查后由区国土房管局以区政府的名义报市国土房管局。

区规划局拟定和审查房屋征收项目范围,报区政府审定;审查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审查设计单位设计的安臵房源设计方案,并将审定、审查结果提供给区国土房管局。

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纳入年度计划,并将审查结果提供给区国土房管局。

区国土房管局对房屋征收涉及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专户。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征收项目旧房拆除单位的资质、安全和防尘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办等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

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第七条

由区规划局根据区政府计划、安排,以及片区规划等实际情况划定征收范围红线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拟被征收房屋门牌号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区国土房管局的委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结果的书面、电子材料交区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 区国土房管局根据调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第十条 区规划局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对摸底调查中出现的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处理后的合法建筑调查登记结果(区国土房管局盖章)、违章建筑调查登记结果(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盖章)进行预公示。同时,区规划局就违章建筑出具认定通知书并送达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区国土房管局通知2家以上评估公司参与竞选,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等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公布之日起3日内,被征收人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国土房管局,协商一致(超过2/3同意)能够确定评估机构的,区国土房管局将协商一致意见及所选评估机构进行公告;协商不一致的,区国土房管局将协商情况和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等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投票选择评估机构;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应书面通知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容积率低于1的空余土地及企业设备等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根据预评估报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国土房管局代表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国土房管局代表区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风险稳定评估情况,制作征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达到1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区国土房管局代表区政府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委托实施单位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加盖公章。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臵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旧房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登记证明一并缴回,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国土房管局依照•征收条例‣规定代表区政府制定补偿方案,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作出后,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区信访办、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社区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和信访稳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代表区政府拟写文书,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确保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使用,经区领导审签后,及时向被征收人拔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臵情况统筹考虑。

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臵,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臵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要全程参与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决权归区国土房管局。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额标准

附件:

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额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费额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1000元/户〃次。非住宅:30元/平方米〃次。

现房安臵或货币安臵计发一次;临时过渡安臵计发二次。

三、临时安臵补助、停产停业补偿费(过渡费)

(一)住宅房屋:因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臵方式,并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临时安臵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户〃月;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8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1000元/户〃月。

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面积提供了住宅临时安臵房或现房安臵的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百分之百加付临时安臵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临时安臵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和补偿办法为: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制造的生产车间、厂房按9﹪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制造的生产车间、厂房按7.5‰支付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臵房或现房安臵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百分之百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临时安臵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割。

四、提前签约奖励费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提前时间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标准为住宅:50元/户〃日;非住宅:10元/平方米〃日。

五、货币补偿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臵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低于15000元,最高不高于30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同一产权户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按住宅、非住宅分别计算合并补助。

六、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程度合并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为:

简易装修: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能用于生产、生活的房屋,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中装修:房屋地面贴了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等,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精装修: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屋顶吊顶造型等,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七、积极搬迁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积极签约,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积极搬迁奖,标准为:住宅10000元/户,非住宅15000元/户。

八、附属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天燃气、闭路、电话、网络等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臵方式确定补偿方式。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臵方式的,原有的设施设备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现行初装收费标准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不予补偿,由征收部门恢复安装到产权调换房屋;新增加安装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缴纳。

九、企业设备搬迁、补偿

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20﹪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同一产权内的房屋搬迁补助和设施设备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按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评估价值分别计算合并补助。

注:本通知中的“户”,均以房屋所有权证户为单位计算,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第二篇:老府发[2013] 号规范办学行为方案[模版]

老府发„2013‟ 号

老凹坝乡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

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实施方案

为更进一步贯彻落实黔教基[2011]85号关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中、小学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不异地招生;

(二)严格规范学校教学行为,严格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科学安排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控制作业量,无乱办班、乱补课行为;

(三)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挖苦歧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禁止擅立项目收费,禁止乱定教辅资料,杜绝一切代收费行为;

(五)严格规范教育评价行为。杜绝考试给学生排名次,无计划组织

各种竞赛,以考试分数高低评价教师、学生。

三、主要措施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中学和各小学要组织召开校长会、教师会,认真传达省、市、县、乡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使广大教师明确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保障,是依法治教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迫切要求。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寻事投入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来。

(二)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乡人民政府成立了规范办学行为领导小组,教育管理中心也要成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有各办公室人员、各学校长;各校也要成立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或教务主任任副组长,教研组长、工会、少先队等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中学校长及各小学校长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各校开展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教育管理中心,对自查过程中的问题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乡人民政府成立了规范办学行为领导小组: 组 长:杨熙玲

副组长:周发军、郑明贵、史良训、朱明

组 员:唐家品、刘黠、李启华、李景、宋安钧、刘荣、宋艳、彭雪、张忠诚、涂兴荣、伍忠明、郭荣达、史良荣、侯基权、杨晨、彭德文、张成云、何奎远、李启龙、郑鑫

(三)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严格执行下列“八个严控”,“四个严禁”,实现“两个统一”。

八个严控:

1、严控在校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中小学一律取消统一的早自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不得早于7:00,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课时,就寝熄灯时间小学和初中不得晚于22:00。保证小学和初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2、严控课程课时。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按照《贵州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设置应付检查的双课表,不得挤占音、体、美课时,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得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以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在校集体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含体育课、早操、课间操和学生集体体育活动时间),保障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间。

3、严控家庭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每天不得超过1.5小时。学校要加强对各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每天各学科家庭作业的总量,教师可根据学生水平差异布置不同的作业。坚 2

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4、严控集体补课。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课程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任何老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学校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一经查实,取消评职、评优、评特资格。

5、严控教辅资料。必须在省教育厅下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订学生用书,严禁使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和音像制品。严禁教师采取布置作业、集体讲解等形式变相统一征订各种资料。征订中小学推荐用书目录中的配套教辅资料,小学每个学科不得超过一册,初中不得超过两册,除此之外的教辅资料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6、严控考试次数。小学只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学科检测,低年级可以作业方式代替检测;初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检测。课业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办法。不完全实行百分制。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州、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不得以升学率给学校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不得向家长和社会发布喜报、红榜等变相排名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中考升学率对学校进行奖惩。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准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7、严控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就近入学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入学片区,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种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或分班的条件和依据。

8、严控择校择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格控制学生择校择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新生入学实行电脑随机分班,之后不得在教育过程中按照考试成绩升降再进行滚动式分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中小学一律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等。

四个严禁:

1、严禁乱办班乱补课。不准任意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准占用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开展活动,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

2、严禁乱订教辅材料。教师不准要求学生统一征订或购买教辅材料,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3、严禁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向家长、学生公布。

4、严禁教师排挤差生,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学生和排挤学生。

两个统一:

1、规范教育思想,把思想统一到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要把促进学校发展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引导教师尊重、理解、关心、爱

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和谐发展。

2、规范教育行为,把行为统一到依法办学,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校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努力在学生兴趣培养上下功夫。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质量和水平的监督。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减负”责任制。要把“减负”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校长为“减负”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并形成校长负总责、教学副校长协调、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的“减负”工作管理机制。

2、建立“减负”考评机制。将把“减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减负”责任与校长、教师的聘任、职称评定、物质待遇等挂钩;评先创优、教师晋级等都要把“减负”工作作为重要依据。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3、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学校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学期初和学期末作重点检查时段,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坚决查处有禁不止、顶风违规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4、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要及时向广大师生传达,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乡政府办:0857-3527650,教育管理中心:0857-3645008。建立专项举报登记制度,每学期汇总一次举报追查情况,并作为各级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处罚

学校违反规定的:

取消学校及主要责任人三年内评先选优资格,学校不得评为县乡先进学校。同一所学校,一年内被书面警告两次或办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免除学校校长职务。

教师违反规定的:

当事人三年内职务聘任和评先选优实行“一票否决”。

2013年9月27日

主题词:教育工作 规范 行为 减轻 负担 实施方案

抄送:县教育局,乡领导班子成员

老凹坝乡党政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65份

主送:乡教育管理中心 乡中学 各小学及校点

第三篇:大府发[定稿]

大德乡人民政府

关于2012创建模范信用镇、村、农户的通知

各村委会(场、站)、乡农村信用社: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信用工程创建工作,不断打造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广府发【2010】24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旺府办函【2009】60号)、《关于印发旺苍县模范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和诚信中小企业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函【2010】1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联社创建规划,现将2012创建模范信用乡(镇)、村、农户的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我乡成立以乡长姚帮林为组长,程正军为副组长,陈映平、方勇、张国建、马江水、马开树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按照创建目标,严格按照创建条件,对农户、村组、乡(镇)进行评分,并积极申报,按时完成创建目标。

二、创建目标。

将辖内的燎原村、星火村、增产村、爱国村创建为信用村,将大德乡创建为信用乡镇。

三、工作措施。

1、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提高资产质量,将不良贷款控制在比例之内,落实责任,多策并举,加大清收。

2、严格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按照《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关于转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旺信联发{2009}286号)文件要求,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严格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

3、严格条件,逐步开展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创建工作。按照联社的要求,对农户全面建档、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还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信联发{2007}122号)文件要求,对服务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全面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

城镇居民家庭基本信息资料和资金需求情况,做好城镇居民贷款前期基础性工作,主动积极搞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及时、快速为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提供各种信贷服务。

4、按照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模范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和中小企业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和标准,积极、主动开展创建工作,在10月底前达到创建目标,搞好自查初级和申报复查验收工作,努力完成全年创建目标任务。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府发

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策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成都)国际美食旅游节。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的并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七府发〔2012〕号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

七府发〔2012〕 号

西秀区七眼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

镇属各部门、各中小学: 七眼桥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七眼桥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府办发【201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不断发展。

二、组织机构

组 长:金松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曹大国(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庄 弢(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牟锦友(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侯永婧(镇党委委员)

成 员:杨 明(镇党政办副主任)

冯于花(镇纪委副书记)王仕祥(镇财政所所长)路大祥(镇农服中心主任)汪彤珊(七眼桥工商分局局长)潘胜权(镇卫生院支部书记)熊裕进(镇安监站站长)张二平(镇文化站站长)赵泽元(镇畜牧站站长)

汪长青(镇教育助理办公室主任、七眼桥小学校长)袁生权(镇教育助理办公室副主任)丁荣丞(云峰初级中学校长)李兴国(二铺中学校长)

袁庆镇(七眼桥小学党支部书记)胡晓明(夏官小学校长)汪长胤(云峰小学校长)杜汝智(二铺小学校长)雷文栋(郑家小学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教助办,办公室主任由曹大国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汪长青同志兼任,成员由各部门调用。

三、工作措施

(一)供餐方式:村级以上学校原则上由学校食堂供餐,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各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工作首位,落实专人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台账制、食品留样、安全检查、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成立学校伙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和教育、卫生、村(居)委会负责人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

(三)强化应急处置。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坚持

“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各学校必须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发生。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严格资金管理。学校要在区教育核算中心的指导下,实行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要求各学校每学期核算一次,每月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账目一次。

(五)做好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外墙广告等形式,全方位大力宣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普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课时,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格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并终身受益。

(六)加强检查力度。镇政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在每学期开学初和期末对“计划”运行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其间不定期对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运行进行突击检查,全面保障实施效果。

四、各部门职责

学校:学校校长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学生管理等服务。

中心卫生院: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校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农服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安监站:加强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眼桥工商分局:负责供给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和审查。文化站: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实施“计划”工作的宣传力度。

畜牧站:负责对肉类、禽类食品的监督检查。

财政所:切实对学校经费进行监督、使用和监管进行指导,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营养改善经费阳光操作。

纪委: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建立问责制。镇政府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对在工作中存在不透明、不廉洁的运作行为;对在工作中因失误而致使营养膳食出现事故,一律实行问责。

(二)加强联合检查。镇辖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学校实施“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营养改善

方案

抄报: 区委办,区政府办。抄送:区教育局

发:镇属各部门,中小学。西秀区七眼桥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25份

合川府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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