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模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08-18 10:40:18 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87053关
键 字:通知,文 号:市政发〔201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 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供电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第十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意见,报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支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供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供配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目前供电部门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7日施行。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本报讯(记者 高宇 实习生田芳)根据西安市政府《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据记者了解,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天津、山东(各城市)、成都、昆明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 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供电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等办法,接受价格等部门监管。
目前,全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2亿元。同时,群众不仅能真正享受到处安全持续的优质电,住宅区域纠纷矛盾减少、社会和谐加强。因此,在西安实施“专变”到“公变”的供电模式改革,不仅是落实国家、省上有关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际行动,也是一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 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
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 每平方米95元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据记者了解,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8月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小区由业主承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小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昨日出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西安市政府《 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昨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
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取;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西安日报:新建住宅用电每度省0.1元
本报讯(记者 王昕 实习生 马闻箫)为配合我市实施“专变”到“公变”的供电模式改革,昨日市物价局下发文件,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
此次出台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具体标准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取;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该项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据了解,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变”两种基本模式。“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目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
而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用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具体来说,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每千瓦时0.60元,高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
相关链接
“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第二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环发〔2008〕277号
各环保分(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为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应急防范能力,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编制目的确保我局基础网络、电子政务系统与其他重要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能够连续运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保证我局在发生突发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应急处理,避免或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7号)。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4)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5)《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框架指南》(陕政办函【2004】121号)。
(6)《陕西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信发【2006】54号)。
1.3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4)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环保局所属网络与信息系统。
1.5事件界定
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事故、人为事故或破坏、黑客攻击和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或者对国内信息网络或设施、重点网站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等原因,严重影响到本局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瘫痪、数据破坏、信息失窃或泄密等,从而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利益等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间接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6事件等级
按照对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由轻到重分为五个等级: 第一级,为单一地点及冲击或损害相对较小的事件。
第二级,为单一地点及冲击或损害相对较重的事件。
第三级,指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地点受到严重冲击或损害的安全事件。
第四级,指多个地点受到特大冲击或损害的安全事件。
第五级,适用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本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对第一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情发生的单位报信息中心后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自行处理;对第二、第三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时间,由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启动相关部门共同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对第四、第五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全局应急预案,并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申请启动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体系
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l)西安市环保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组 长: 主管局领导 副组长: 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
成 员: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分县局分管局长、各直属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审查批准全局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决定第四、第五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指导监督第一、第二、第三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西安市环保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西安市环保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
主任: 信息中心主任
成员: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对各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和协调应急救援和灾难恢复的准备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和灾难恢复工作;
2.2主要职能分工
(1)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宣传工作。
(2)局监察室:负责对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的处置;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网上热点问题恶意炒作事件的处置;负责对重大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
(3)局信息中心:负责所管辖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输通畅。负责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检测,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具体等级标准;负责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
(4)局各有关单位:负责各自单位内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本单位应急处置机制。
3.应急处理
3.1预案启动
(l)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确定事件等级,报局应急办备案,或局应急办提出启动预案的申请。
(2)局应急办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上报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领导,并尽快按预案对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预案的意见,报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3)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在做出是否启动市级预案的决定后,立即报告局领导。
3.2事件处置
3.2.1处置程序
(1)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部门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向局信息中心通报。
(2)局信息中心在接到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最新发展动态。对第一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各相关单位自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报局信息中心。局信息中心在接到发生第二、第三级和有可能演变为第二、第三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要为局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方案,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支援力量,支持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局信息中心接到发生第四、第五级或可能演变为第四、第五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局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省应急办汇报,请求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准备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局应急办和各应急小组,根据市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救援应急小组应在局应急办的指令下达后1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参与救援。
(5)在事故原因基本查清、各项消除措施落实到位后,局应急办视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大小向局信息和网络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情
况,必要时向市应急办请求支援。
3.2.2处置要点
(l)收集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定位威胁和安全事件的来源,缩短响应时间。
(2)检查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确定暴露出的主要危险。一般应检查系统、服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检查攻击者是否侵入了系统,是否还能再次侵入、损失的程度等。
(3)及时控制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一般应采取的手段有:关闭不必要的服务,修改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访问规则,阻断可疑用户得以进入网络的通路,提高系统或网络行为的监控级别,必要时从网络上断开相关系统。
(4)事故受控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找出事件根源,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
(5)恢复数据。将系统和网络设备还原到正常的工作状态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理。如果在系统数据遭到破坏应及时启动 备份系统。事故中涉及的机密数据恢复,遵照国家机密系统的恢复要求进行。
3.3预案中止
事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事故应急期、撤销抢险救援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事故区事宜。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单位在事故原因查明后二日内向局应急办提交事故报告,如果属于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提出下一步预防准备、检测等方案措施和意见,并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和防范需要,统筹规划、安排事故区信息网络畅通的后续重建工作,保证网络和系统的正常运转。
4.保障措施
4.1制度保障
积极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逐步实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各类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抗毁性、冗灾备份及灾难恢复,制定并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基础信息网络的突发性、大规模安全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反应迅速、周密细致和制度保障的处理流程,制定突发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4.2管理保障
局信息中心应当抓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我局各部门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网络安全防范责任制,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因制度、管理和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局信息中心要通过对本单位网络的分析,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支撑平台的正常运转,严格实行内、外部网络物理隔离制度,并不断根据需要调整安全策略,确保系统安全、信息安全、运行安全。
4.3人才及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强化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信息安全核心人才及管理队伍,提高全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防御意识。大力发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增强应急支援能力。
5.附则
(1)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支援抢救行动。
(2)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恢复,是指在发生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后,利用技术、管理手段以及相关资源,确保已有的关键数据和关键业务在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时间内可以恢复和继续运营的过程。
(3)本预案每年应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4)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单位职责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
(5)本预案由西安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
附件1
西安市科协国际交流
与合作活动项目申报立项办法
一、为了更好的发挥基层科协的作用,也使我会所属各团体的国际民间交流、国际学术活动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此办法。
二、凡西安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区县科协、厂矿科协有外事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项目的均可向市科协国际部申报,经西安市科协确认审查,批准立项的给与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认真填写《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书》,报西安市科协国际部四份。
四、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协国际部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和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协国际部将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报市科协国际部进行验收。实施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总结、资料、照片、成果等全部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协国际部备案。
六、已获批准支持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实施的,应向市科协国际部提出书面报告,获准后可继续保留项目资格。无任何原因而未实施的项目,将被取消资格。
七、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
滞留。
八、本办法由市科协国际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专项改造计划分为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改造计划。
第九条 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执行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查。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场地进行验收。需出让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装策划和配套后,移交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区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区管项目改造。
第十六条 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提供廉租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市管项目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商市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 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并依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依法组织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项目的合同应当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管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费用超过30万元或者合同价5%的市管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管项目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提出,并提供签证事项发生的原因、内容、范围、时间、处理办法、工程量增减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现场签证费用总额超出5万元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审并编制补充预算。禁止分解报审。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管项目安置用房,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移交,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接收后组织实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报送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区管项目的安置用房建设,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项目设立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市人民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安置项目中配置的公建及安置后剩余的房屋出售收益、棚户区安置用房补差款收益以及其他可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收入部分组成。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市管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和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分别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承建项目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要求,制订全年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时应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保留15%的合同金额,所余款项待决算审查完成后,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02-23 【生效日期】1999-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28号1999年2月23日)
现将《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通力合作,认真负责,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第五次人口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西安市统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准确地查清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地区分布、结构、素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和国家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次人口普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一、一、普查的时间、对象、方法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定于2000年进行,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调查员入户查点询点、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二、二、组织机构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市上成立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区、县要在1999年5月底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将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三、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要求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口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统计部门要抽调得力干部充实人口普查力量,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质量把关工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人口普查对象的清理整顿和流动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人口普查的必要经费;计生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人力的选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民委要做好少数民族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专院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及普查人员的选调工作。
按照国家人口普查办法有关规定,军分区负责现役军人的统一登记,做好军民交叉居住地区人口普查的协调工作。
四、四、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第五次人口普查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各区、县财政要按本辖区调查对象人均0.8元的标准,在预算中予以安排,认真做好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做到计划开支,跟踪审计。
五、五、质量控制
建立具有约束机制的质量控制责任制,是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的必要保证。各区、县要实行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制定各阶段工作规划,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质量控制分级包干的质量控制措施。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填错。
(一)精心选调、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选调政治思想素质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为群众信任、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通过培训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掌握人口普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经过测试合格方能上岗工作。
(二)高质量地完成数据处理工作。这次人口普查工作全国统一采用光电录入、区县分级录入、分级汇总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数据处理工作,切实解决好数据处理所需的基本条件,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准确。
(三)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人口普查资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全面研究下个世纪的社会、人口变化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广泛利用高科技手段,搞好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试点、数据交换、存贮以及建立人口数据库的开发利用工作,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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