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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4221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0 21:46: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9年3月24日上海音乐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音乐家协会。(Shanghai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S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音乐界的团结,繁荣上海地区的音乐事业。

(二)积极组织音乐创作,发现,培养和扶持音乐人才。

(三)积极听取和反映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作品展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音乐比赛和考级;

(二)推动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就;

(四)上海地区作曲家、理论评论家、演唱演奏家、指挥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文学家、音乐翻译、音乐编辑、音乐记者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作品、表演、论著、工作等方面的成就在国内外或上海地区有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主席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但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有权通过审批,更改或指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事项;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秘书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市音乐院校及主要音乐团体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候选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4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音乐家协会章程

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国音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刊物,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音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中国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音协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中国音协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方面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MUSCIANS’ASSOCIATION(缩写:CM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三篇:渠县音乐家协会章程

渠县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把我县建设成为“全国文化先进县”以及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渠县音乐家协会(简称为渠县音协)。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渠县音乐家和音乐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音乐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音乐家和音乐爱好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质和音乐艺术修养;

2、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指导方针,组织全县音乐家和爱好者深入生活,运用各种创作手法从事艺术创作,努力创作具有鲜明时代气息、浓郁地方特色、充满探索精神及不同流派、不同风格的优秀作品;

3、培养音乐人才,扶持音乐新秀;

4、开展理论研究活动,探讨交流创作经验,传播音乐信息;

5、团结广大音乐家和爱好者,壮大音乐队伍,繁荣音乐创作事业;

6、参加各级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各音乐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即可加入本协会。

1、积极参加和支持各项音乐活动者;

2、发表或出版过音乐作品、理论研究、从事音乐,编辑、教学、组织工作者;

3、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协会会员;

4、国家、省、市音乐家协会会员,凡本人自愿,即为自然会员。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并按时交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和配合协会开展各种活动,接受本协会分配的任务; 第十条 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凡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名誉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力是: l、修改协会章程;

2、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

3、规划协会工作和基本任务;

4、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协商,推荐产生。理事会由主席1名,副主席4—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人,理事若干名组成。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三条 本协会视需要可下设专业性工作部门,由理事会分管。第十四条 本协会视需要可聘任艺术顾问,设立名誉职务。第十五条 本协会加强对省、市的音乐家协会的联络、协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捐助;

4、发展文化产业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程经本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实行,解释权属理事会。

二OO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音

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在中共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扎实推进文化建设工程,促进江苏音乐的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音乐传统,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音乐作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组织江苏省音乐家进行各种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表演等方面的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与研讨;组织对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组织音乐比赛、评奖、展示及各类音乐活动,扶持和奖励优秀的音乐作品和论著,发现、培养各类音乐人才,促进音乐创作繁荣和优秀人才成长。

第六条 促进音乐教育事业,重视社会音乐教育,加强音乐普及工作,团结和依靠会员广泛举办各类音乐艺术学习班、专题讲座,支持和引导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性音乐活动,办好协会组织的各类业余音乐艺术表演团体,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七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团体会员和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关注不同体制的音乐从业者。不断加强音乐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九条 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推动江苏优秀音乐文化走出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

文化、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友谊和团结贡献力量。

第十条 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江苏省各省辖市音乐家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本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团体会员。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有较大影响者(细则另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表明自己音乐工作成绩的材料,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各省辖市音协及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等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通讯、研究资料及有关出版物的权利;

5、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育及音乐活动中成绩卓著,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或在国家级重大比赛中获奖者,有要求本会推荐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权利;

6、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即认为自动退

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凡对江苏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音乐家或社会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听取和审议、批准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推举的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选举产生。

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音乐工作主要负责人接任。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理事按本会团体会员的理事产生办法执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补理事。团体会员代表的自然替补及理事的增补,由协会主席团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后取得理事资格。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

2、听取和审议、批准主席团工作报告;

3、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其它重要决议。

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省文联党组商协会主席团,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主席团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本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理论创作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社会活动委员会等各类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领域中的业务活动。

另设社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组织和聘请各专业的考官,制

定各专业的考级内容,负责考级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本会开展有偿服务和经济开发的收入;

4、社会各界及个人的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MUSICIAN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篇:某音乐家协会章程

广西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7年7月29日通过)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西各民族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本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全区各民族音乐家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任务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学术自由,按照自身专业特点,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开展各项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的规律,研究和解决音乐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五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努力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促进我区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关心会员的表演活动,组织演出观摩、交流座谈,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第七条 关心音乐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和培养音乐人才,促进我区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我区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我区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我区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和开展业余音乐考级活动,促进专业与业余相结合,以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第十三条 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组织开拓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开展各种业务和文化产业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培训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五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音乐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保障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积极与各省、市、自治区音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台湾地区及海外的音乐团体、院校建立联系,互相学习,并积极开展对外音乐交流活动,以促进我区音乐事业的发展。

会员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区或在我区工作达五年以上的外省籍作曲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歌词作家、音乐编辑、音乐录制、音乐出版、音乐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译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由我会会员二人介绍,并经地级市音协和本会理事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各地级市(含柳铁)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依法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音乐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积极关心支持我区音乐活动,并对我区的音乐事业做出较大贡献,且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社会活动家,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的发展和管理,遵照《广西音乐家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标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区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音协会员调来我区工作的,可凭原所在音协开具的证明转入本会。

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并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根据不同的业务,建立若干委员会,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视工作需要,可由主席团或理事会决定增补理事。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均由主席团召集之。

第三十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高级顾问和荣誉职务。高级顾问和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国家财政拨款;

会员会费;

社会资助;

其他合法活动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简称广西音乐家协会,或广西音协。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会址设在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GUANGXI MUSICIANSASSOCIATIO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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