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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等教育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五篇)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6575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09:34: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年高等教育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2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12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2009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7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高等学校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所在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高等学校在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从2009年及以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二条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成果所依托的教学改革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项目结题和成果鉴定,并提交相关结题或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其它附件材料,由高校负责审核和保存,不再上报。

等奖和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由教育厅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二、三等奖由教育厅批准,特等奖和一等奖由教育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

第二篇: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称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纺织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联合会教学成果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为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合会教学成果奖的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达到纺织行业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

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 人,秘书长1 人。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和有关高校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意见;

(三)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协调工

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推荐的成果进行鉴定或现场考察;

(五)协调处理纺织成果奖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聘任,一般由纺织服装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纺织服装院校的管理干部组成。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 人、副组长1~2 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认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

(二)负责本学科(专业)组的纺织成果奖的初评工作,确定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本学科(专业)组纺织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

(四)对评审通过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写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纺织行业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申请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以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为单位,在单位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集中推荐。原则上,只有获得所在单位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纺织成果奖,须提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三份)、联系人信息表(一式三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推荐学校须提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

第二十条 已申报有关的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纺织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学者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网络评审以投票表决形式或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

(三)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会议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在行业报纸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四)终评: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特等奖由到会委员一致通过;一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它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申报本届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时,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会议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提

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成果的合理性、真实性、权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根据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决议,对获奖项目、获奖人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1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应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

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高等职业教育成果应突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

第三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及视频影音等。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并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或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兼顾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其中特等奖候选项目须参加答辩。省教育厅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审议网络评审结果,完成会议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项目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省教育厅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省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调查核实,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教育厅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篇:成果奖励办法

衡水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科研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奖励教育科研成果是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教育科研深入发展,促进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促使教育科研成果迅速转化的基本动力。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双百”方针,努力推动全市群众性教育科研的广泛开展,促进我市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二、工作管理

2.市教育局人事科和教研室负责市级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

3.成立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

4.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运作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5.获奖的教育科研成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二、评选程序与评选标准

6.经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并认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市教育局申请参评,符合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件的,由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项目和等级。奖励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等。奖励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评奖标准如下:

一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创新见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在我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深刻实践体会和理论认识,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在我市有一定的影响。

三等奖对教育教学的某些方面做出了正确、富有新意的阐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7.评选必须按照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评审意见为准。

8.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对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向上级教育科研机构推荐参评。

三、成果推广

9.加强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充分发挥其效益,才能使教育科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10.市教育局教研室将加强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的研究,建立健全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工作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将教育科研成果直接向教育教学一线推广,尽快在实践中吸收、转化和应用。

第五篇: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方案(最新)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全面引进激励机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研活动,以教育科研推动学校的工作,特制定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

1、承担学校分派的需参评参赛的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项目: a.参加国家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15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10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优秀奖,每项目奖励300元 b.参加省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6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 优秀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c.参加市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3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2.、非学校分派的成果项目及技能竞赛项目,备案并获奖均按降一级进行奖励(国家级按省级,省级按市级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课件、教案等:

2.经学校送评获奖论文、课件、教案等:

国家级:一等奖,每篇300元

二等奖,每篇250元

三等奖,每篇200元

优秀奖,每篇100元

省 级:一等奖,每篇250元

二等奖,每篇200元

三等奖,每篇150元

优秀奖,每篇80元

市 级:一等奖,每篇200元

二等奖,每篇150元

三等奖,每篇100元

级:一等奖,每篇150元

二等奖,每篇100元

三等奖,每篇80元

2.、经学校保送发表或发表前在学校备案的论文

a.所撰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50元 b.所撰论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20元 c.所撰论文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80元 d.所撰论文在校刊上发表,每篇奖励50元 3.每位教师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方面的论文(规范的论文格式),按时上交论文者每篇鼓励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未交论文者每人扣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a、省级竞赛项目中,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4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获团体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学生个人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

b、市级竞赛项目中,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

获团体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学生个人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00元。

c、指导教师奖励金额在同一次项目竞赛中取团体或个人奖金最高额,不累计。

四、教学评比奖励

1、代表学校参加市组织的公开课获奖: 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

2、校内公开课按参加总人数30%取奖,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五、由劳动部门的社会团体评出成果、论文、课件按降一级奖励(全国的按省级,省级按市级)

六、个人私自送评或发表的成果、论文需在送评或发表前到学校备案,不备案者不奖励。

七、以上成果、论文、课件、教案、竞赛等为上级部门举办评比活动,有文件下发学校的。发表论文为职业教育、相关行业正规刊物。

八、内容类似的论文、成果不重复奖励,奖励按最高等级给予。

以上未尽奖项,由学校另行定奖。获得名次的奖项,学校还将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定及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本方案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澌滩小学

2012年高等教育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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