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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0-6575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09:31: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1、变更身份,由国内企业变成“境外身份企业”。如:注册香港、百慕大、开曼公司。

2、资产重组,做好各种报表和材料。

3、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香港上市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企业香港上市文件,香港投资银行对公司境外上市的推荐报告。

4、中国证监会审核,出具“不反对意见函”。

5、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上市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

6、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

7、公司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上市方案等文件,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批复。

8、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9、路演,到香港、新加坡等各地基金公司的经理兜售、推销,直到公开发行,并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基本原则:

1、申请人适宜上市。

2、证券发行、销售是以公平、有序的行式进行。

3、必须有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

4、证券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平等对待。

5、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先决条件: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

2、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在管理层的管理下,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盈利不少2000万港元,后两后累计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

3、上市预计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公众持股不少于5000万港元。

4、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个的公开市场:必须有25%公众人士持有,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比例可在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须不少3名持有人,而持有人数目最少为100名。

5、符合香港结算公司定下的资料,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结算。

第二篇:香港上市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香港上市主要程序

以下为准备期

公司决定上市

根据未来发展策略,招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在香港上市;选择普聘请主要中介机构。

第一次中介协调会

公司与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直至挂牌上市。

尽职调查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主要风险因素、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以确保各类公开文件内容正确无误。

重组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供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

文件制作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档,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提交A1表

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档。

以下为审批期

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提交A1表后,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该项工作。聆讯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证会,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

以下为宣传期

分析员研究报告

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分析员通过拜访公司髙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等状况,编写出向投资者、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一般于提交A1表之后开始准备,路演之前发表。

路演

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为午餐推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髙级管理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

以下为发行期

累计投标

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果决定最终发行价。

配售及公开招股

通常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

定价及挂牌上市

根据累计认购订单结果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

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程序及规定载于《上市规则 主板》。

其基本要求如下

企业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

盈利测试

  3年税后盈利 ≥ 5,000万港元

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

  市值 ≥ 4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   市值 ≥ 2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 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   3年(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 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                澳大利亚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安大略省

开曼群岛

中国

德国

香港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卢森堡

新加坡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  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  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及规定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

其基本要求如下

财务要求

   没有盈利要求

过去2个财政的经营业务所得现金流入≥2,000万港元

上市时市值≥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   2年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 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    澳大利亚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          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安大略省

开曼群岛

中国

德国

香港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卢森堡

新加坡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  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3,000万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  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包销规定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第三篇:赴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程序

赴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程序

赴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程序,应包括申报审批、发行准备、上市安排等过程.一、申报审批的程序鉴于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二板市场的规定尚未出台,目前可以参考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规定精神。

(一)公司申请境外主板市场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本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5.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招股说明书;

10.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11.法律意见书; 12.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3.发行上市方案; 14.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据非正式了解,上述文件当中对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所须报送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的重点或必备文件是: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筹资用途等);2.审计报告;3.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4.保荐人意见书;5.法律意见书;6.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赴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文件。7.对企业申请赴香港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将可能简化为报送以上六个文件。(二)申请及批准程序1.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第(一)点1.至3.文件,一式五份2.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3.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4.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5.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第(一)点4.至14.文件,一式两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据非正式了解,对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及批准程序,中国证监会将简化有关批准程序和时间,如不须提前三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初步申请文件;不须初步申请及报送初步申请内容,采取备案制等。

二、创业板市场发行步骤

(一)发行上市规划1.决定发行上市计划2.委任上市保荐人、财务顾问及法律、会计中介机构3.订出架构规则4.针对发行上市前两年营运记录做审慎调查,包括:采购、生产、行销、品管及财务管理5.拟定未来两年发展计划,包括:产品、专利权、机器设备、人员及行销计划

(二)引进投资者或风险性基金1.由上市保荐人或委任的财务顾问制作投资资讯备忘录2.寻找策略投资者或风险性基金3.与投资者洽谈入股事宜4.策略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

(三)申请发行上市1.企业向广东省体改委申报2.经省体改委评估审核后,由省政府出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批3.准备招股书4.向联交所递件5.与联交所沟通发行上市文件6.发行上市聆讯

(四)招股挂牌1.出版研究报告2.探寻需求情况3.巡回发表会4.上市挂牌5.维持与投资者之关系

三、创业板市场上市步骤

第一阶段计划与准备1.委任创业板上市保荐人2.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股票过户处3.确定大股东对上市的要求4.确认所有重要事项5.落实上市时间表6.落实销售计划第二阶段重组及审慎调查1.决定上市时间及招股架构2.委任包销团3.编写招股书4.审慎调查/查证工作5.公司重组上市架构6.国际会计师审核过去2年重组公司的财务资料7.国际会计师审核重组公司的财务预测8.提交AL表格(预计时间申请表)到香港联交所9.提交CL表格(正式申请上市表)到香港联交所10.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聆讯第三阶段市场销售及累计认购1.包销团分析员简介2.包销团分析员编写公司研究报告3.包销团分析员研究报告定稿4.需求分析5.招股书定稿6.路演7.公开招股第四阶段数量、定价及上市后销售1.股票定价及签订包销协议2.分配股票给投资者3.销售完成及交收4.集资金额到位及过户给公司5.公司股票开始在二手市场买卖。

第四篇: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基本程序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基本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手段,应当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实体条件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发行人规范运行要求、发行人财务与会计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的运用等。同时,股票发行并上市又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经历必要的一系列过程。本文仅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程序性要求做简要介绍。

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2、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5、持续督导: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在法定期间内的规范运行进行持续督导。

一、改制与设立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即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发行股票的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均需经过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整体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3)共同改制。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是指 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①尽职调查,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②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

③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①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② 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③ 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④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⑤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⑥ 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如果需要);

⑦ 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⑧ 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⑨ 验资机构验资。

(3)公司申报设立阶段

① 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

②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③ 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设立后规范阶段

① 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

② 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

③ 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

④ 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⑤ 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

如公司改制设立 后立即进入辅导期,则上述“设立后规范阶段”的工作内容亦属于辅导内容。

二、上市辅导

根据相关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上市辅导的主要程序包括:(1)聘请辅导机构。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2)双方签署辅导协议,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6)辅导书面考试。

(7)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8)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并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申请文件的申报

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对企业的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

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号准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2)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

2、审核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

(1)受理申请文件。当保荐机构辅导企业满一年,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 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3、核准

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 ;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 静默期”。

4、封卷

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

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

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与上市

公司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四种:上网定价发行、上网询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从上述四种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前的发行价格与网上发行量的确定性来看,上网定价发行与市值配售发行是一种价格确定、发行量确定的发行方式;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一种价格不确定、发行量不确定的发行方式;在这两种发行方式之间的则是上网询价发行方式,它是一种发行量确定、价格不确定的发行方式。

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2)申请股票发行;

(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上市申请;

(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五、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及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应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费用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改制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上市辅导 辅导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发行 承销费用

承销金额 1.5%-3% 律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估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核费用 人民币20 万元 上网发行费用 发行金额的 0.35% 上市及其他 上市初 费 人民币3 万元 股票登记费

流通部分为股本的 0.3%,不可流通 部分为股本的 0.1%。信息披露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视实际情况而定 差旅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可能被修订甚至失效。因此本文仅为中小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提供参考性借鉴。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如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还需参照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征求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阙凌云律师 整理)

第五篇: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及上市程序

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及上市程序

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及上市程序

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

1、盈利测试

3年税后盈利 ≥ 5,000万港元

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2、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 ≥ 4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3、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 ≥ 2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1、3年(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

2、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3、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1、管理层要求: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2、股东须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3、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账目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

财务业绩报告送交股东日止

认可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地区亦可获考虑

最低公众持股量

1、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

2、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3、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1、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2、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3、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4、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公司上市主要程序

准备期

1、公司决定上市

根据未来发展策略,招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在香港上市。

2、第一次中介协调会

公司与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直至挂牌上市。

3、尽职调查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主要风险因素、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以确保各类公开文件内容正确无误。

4、重组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供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

5、文件制作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档,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6、提交A1表

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档。审批期

1、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提交A1表后,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该项工作。

2、聆讯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证会,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宣传期

1、分析员研究报告

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分析员通过拜访公司髙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等状况,编写出向投资者、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一般于提交A1表之后开始准备,路演之前发表。

2、路演

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为午餐推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髙级管理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发行期

1、累计投标

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果决定最终发行价。

2、配售及公开招股

通常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

3、定价及挂牌上市

根据累计认购订单结果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

在香港上市的优点

当公司决定申请上市后,还要选择在合适的市场上市。以下载述了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一些优点: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

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

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

本土市场理论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

健全的法律体制

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国际会计准则

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它会计准则。

完善的监管架构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准的披露规定。我们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再融资便利

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

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着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

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香港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I)财务要求: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一、盈利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二、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至少5亿港元。

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IV)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的营业纪录,即:

1.在至少前3个财政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联交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VI)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VII)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VIII)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筹资成本

香港创业版市场上市,要求募股资金能够达到5000万—1亿港元,而筹资成本为10%--15%,甚至更高。上市后的运营成本包括中介机构(香港认可牌照)、保荐人、外部的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等机构和人力成本是非常高的,远远超过内地。上市方式

目前,已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内地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以H股上市形式,二是以红筹股上市形式。H股与红筹股的不同点在于公司注册地点不同,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称为H股;另一种公司注册地不在中国内地,而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但其主要业务是在中国内地,称为红筹股。这两种公司上市的模式分别被称之为H股形式与红筹股形式。

(一)H股模式

首先必须在内地有证券资格的专业机构参与,已完成股份制的改造,然后才能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基本程序,一般上市的基本程序如下:

1、以H股公司方式在主板上市

中国内地企业直接以H股方式到香港的主板上市,除香港联交所的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内地部门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1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方可申请到境外上市,包括企业的净资产不能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能少于6仟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势头,按合理预期市赢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仟万美元。必须注意的是,企业除必须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外,还须满足这些要求方能到香港申请上市。

2、以H股方式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3、香港联交所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必须是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H股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除非联交所使其酌情决定权而另行准许;最少两名执行董事需经常居于香港(除非联交所的豁免);国内发起人则受中国《公司法》规定,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起三年不得转让股权;上市后保荐人须留任一年以上(香港创业板须留任二年以上)。

4、H股情况下的中国监管部门审批

国内监管部门审批涉及中国证监会(含国际部、办公厅、主席助理等)和各级发改委机构。鉴于部分机构的审批(审核)并无公开的法规、条例可循,或并无公开明确的程序,从而通过该环节的时间难以预测。

5、香港监管部门审批

从2003年4月开始,香港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实行了“双重架构”政策,即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分别向拟上市公司提出有关上市的问题。此架构无疑造成了上市过程的复杂化,增加了各中介机构的工作量。该情形极有可能拖延上市进度。

(二)红筹股模式

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然而,现时按有关规定成功申请来港上市的情况并不普遍。必须注意的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并不一定涉及红筹指引。就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9日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海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红筹模式的优点

红筹模式上市股份流通性最佳,控股股东于6个月所定期后,可自由流通,更重要的是因其可流通而使其股份价值高于不可流通的内资股(比较H股模式而言),从而可以利用股份作为收购兼并时的对价,极为有利于公司的资本运营 上市规则对盈利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不需要达到中国证监会的“4-5-6”标准。因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时间进程较快。

2、红筹模式操作上的可行性

由于红筹模式具有上述优点,因此被民营企业所青睐,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合适,红筹模式针对以下企业较为使用:(1)现有股东在境外控股公司中占有控股地位,国内业务的控制权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2)境外控股公司收购境内业务单位,是集团重组的一部分;而境内业务单位具有三年连续业绩,因此其业绩连续性也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3)由于在组建境外控股公司时,现有股东(尤其是管理层股东)最好是非现金投入,从而不存在国内居民对境外投资时的外汇合法来源问题。

二、香港股市的发行上市方式 股票发行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大类。在香港,发行人可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认可的保荐人承担代理发行和包销的业务。香港证券市场允许上市发行人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安排股本证券市场。

(一)发售以供认购(Offer for Subscription)

发售以供认购即公开招股,由申请上市的公司发行本身证券,按已指定认购价格与公众申请认购。上市公司须提交一份招股章程(Prospectus)予有关当局,并且要有投资银行负责全面包销。

(二)发售现有证券(Offer for Sale)

发售现有证券即公开发售,由一名交易所会员,向公众发售已发行或该名会员已同意认购的证券。

(三)配售(Placing)

配售是由发行人或中间人将证券主要出售予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上市的步骤

重组阶段(一般需时一至三个月): 1.聘请专业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2.审查及评估

(上述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评估)3.集团重组(拟上市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共同商讨及落实上市重组的架构,使适合上市及配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

前期工作阶段(一般需时二至四个月时间): 1.审计及编制会计师报告

(会计师编制拟上市公司过去业绩及财务状况之报告)2.编撰上市文件

(保荐人草拟招股章程及各上市文件)

若以H股公司形式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保荐人报告及公司境外上市申请

上市过程(审批阶段)(一般需时二至四个月时间): 1.呈交上市申请表及有关文件予联交所并回答联交所就上市之查询

2.若以H股形式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企业的境外上市

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进行上市聆讯

上市过程(发行阶段)(一般需时二至四个月): 1.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申请

2.保荐人连同公关公司向投资者推介拟上市公司 3.刊发招股章程 4.接受公众认购申请 5.正式挂牌上市

上市工作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角色为何?

保荐人:整个繁复上市过程的统筹者和领导者,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专业财务意见,助其处理上市各项事务;同时担当拟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各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确保拟上市公司适合上市,其重要资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准确地披露,及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等。其功能还包括设计股票推销策略,组织承销团等。

申报会计师:负责准备会计师报告,此报告将刊载在招股章程内。

法律顾问:法例规定须委任一位香港律师为拟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须委任另一位香港律师为保荐人及承销商提供法律意见。此外,如公司于内地有业务,亦须委任一名中国律师提供中国法律意见。假若公司于海外注册成立,须额外委任一间于司法区域开业的海外律师行。

资产评估师:负责为公司的土地及物业权益作出评估,估值报告刊载于招股章程内。

财经公关公司:协助上市的市场推广工作,增加投资者及公众对公司的人士及兴趣。

上市所需时间和费用若干?

由拟上市公司签定保荐人起,一般至少需时六至九个月。中介人费用,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平均至少约一千万港元,另加包销费用,约为筹资额的2.5%至4%。换言之,筹资额愈高,费用愈高。

上市过程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

最通常遇到的问题一般由香港和内地两地的营商习惯、司法制度、会计制度等有差异而引起,有的民企原以为企业有盈利,符合上市条件,结果经香港会计制度调整后变得没盈利,企业最终上市不成。

内地产权未规范化亦造成问题。中国的土地向来属集体拥有或国有,后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政策,令土地的价格上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随之升高,一些企业因此并未办理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手续。另外,企业可能根本不了解土地权的问题,在乡镇有个厂房,便以为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但原来乡镇的土地归集体拥有,并没有土地权登记,在没有合法性的情况下,工厂的土地估值便变为零。如拟上市公司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证,可能导致该公司的业务受到极大的影响,除非它能证明这方面对公司的业务影响不大,否则香港联交所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轻易批准其上市申请。

此外,税务问题、关连交易问题(指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其关连人士达成的交易)等,都是民企申请上市时可能遇到而需解决的事项。

有什么需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找可靠能干的保荐人

找一个可靠老实的保荐人很重要,保荐人是上市事宜的牵头人、成事与否的关键:「有些保荐人明知有问题都答应帮公司搞上市,抱着试试的态度,结果上市难产,为公司带来严重的金钱和时间损失。要做到「主观判断,客观分析」。

另外,在找保荐人的时候,要留意是否对口,如果企业的规模小,就不宜找大的商业银行作保荐人,因为对方根本不会感兴趣;相反,如果企业的规模大,则不宜找规模小的保荐人,因为对方力有不逮。需视乎自身的规模,挑选适合的保荐人很重要。

(二)找顾问帮忙 民企没上市的经验,又不懂香港的上市条例和情况,兼忙于本身的业务,宜找顾问扮演统筹角色,帮忙找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虽然保荐人扮演牵头人的角色,但它一般只看大方向,顾问则可以连细微的事情也顾及。顾问一般会收一笔固定的费用,如果上市成功,再按筹资额收取佣金。

(三)全心全意

上市这个决定包含很多问题,涉及的时间和费用实在庞大,企业一定要考虑清楚才作出决定,当决定后,便要全心全意去做,否则很易蒙受时间和金钱的损失。

(四)上创业板需留意

上香港创业板的企业不需有过去业务的盈利纪录,但一般须有最少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在若干特殊情况下可为一年),及详细的业务计划,并在上市后的当年及随后两年的财政每季度披露业务计划的进展和业绩,及继续委任一名保荐人为其持续财务顾问,规条相当繁复,考虑上创业板的企业需留意。

(五)学习遵守上市条例

民企上市之后并不代表事情告一段落,公司的董事宜继续学习当董事的责任和如何遵守上市条例,虽然香港当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公司秘书提供这方面的意见,但最重要是公司董事自己多熟习,否则很易出问题。

香港筹资能力高

在香港首次上市时筹得的钱和费用相比,民企可能觉得香港的上市贵用不低,但香港是容易让企业在第二及第三轮集资时筹到钱的地方,这主要因为不少投资基金驻香港,而且对中国感兴趣的投资机构研究队伍全都驻香港,投资者认识内地公司的机会自是大很多─有认识才敢投资,所以在香港上市,不要只看上市第一轮筹到的钱和费用,因为那只是起步,还有第二及第三轮的筹资能力,如果企业能证明到其能力,它们在香港筹资的能力可以很高。

附 录

企业在港上市的条件

既选了在港上市融资,民企还需考虑一个重要的问题:你的企业符合在港上市的条件吗?以下分三方面的条件讲:

(一)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制定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规管主板上市的各项要求,以下仅列出部份基本要求(详尽的香港主板上市要求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网址www.teniu.cc.hk):

持续的管理层

拟上市公司须有最少三年的营运纪录,在这段期间,公司须在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股权结构

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内股权不能有重大变动。

财务要求

拟上市公司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财务要求:(1)盈利:

-过去3年股东应占盈利达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其前两年合计达3,000万港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亿港元;(2)市值/收入/现金流量:-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的收入至少达5亿港元;-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前3个财政合计至少达1亿港元

(3)市值/收入: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的收入至少达5亿港元

会计师报告

会计师报告采用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内最近期的财政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得早于招股章程刊发日期前6个月。

上市市值

拟上市公司的预期市值须至少达2亿港元。

中国证监会要求(只限以H股形式上市)

如果公司成立的地点在内地,而以这公司作为主体上市则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证监会在1997年7月1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1.3条规定,内地H股企业须符合三项要求方可到境外上市(包括香港主板):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集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和最近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二)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香港联交所亦制定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以规管创业板上市的各项要求,以下仅列出部份基本要求(详尽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请参考香港交易所网址www.teniu.cc.hk):

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并无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持续管理层及控股权

拟上市公司须有至少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在这段时间,公司需拥有持续的管理层及股权架构不能有重大变动。在符合若干条件下,上述活跃业务纪录可减少至一年。

单一主营业务

拟上市公司在上述一年或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积极经营一种单一主营业务,故综合性企业或拥有多种业务的企业不能在创业板上市。

业务目标声明

拟上市公司须在招股章程内详细说明未来整体业务目标和计划,及解释上市后当年及随后两年的财政将如何达成此等目标和计划。

上市后的保荐期

上市后当年及随后两年的财政须继续委任一位保荐人为其财务顾问。

会计师报告

会计师报告采用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内最近期的财政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得早于招股章程刊发日期前六个月。

(三)市场要求

企业上市的目的是融资,要融资就要有投资者肯买你的股票,没有人买的股票,即使拿到上市批准,亦难达到集资的目标,所以拟上市公司能达至市场要求很重要。市场要求指公司是否有卖点,盈利会否持续增长,行业是否有前途,公司是否有竞争优势等。

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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