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中心”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是合肥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设施。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共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中心”实行申报制度。每年4月份,由市科技局发
-1-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并于6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原则上只建立一个“中心”。鼓励“中心”成为独立法人的研发实体。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通过“中心”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
(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技术成果转化等。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七条 申报建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在-2-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其中有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员。
(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近两年每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七)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第八条 “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中心”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后,在调研基础上进行审查。经专家评审、研究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三)“中心”实行合同管理,合肥市科技局下达当年组建批文后,由合肥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申报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任务书》,申报单位根据《合同任务书》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同任务书》是“中心”
-3-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为两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业务相对独立,经费单独核算。制定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中心”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财政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自主创新政策经予兑现。依托单位应根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支持“中心”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中心”建设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心”-4-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评估申请,对照《合同任务书》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评估通过者,由市科技局命名为“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中心”工作进行考核,报市科技局核查。对于考核优秀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六个月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市科技局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科〔201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受理、论证、经费预算和相关合同的签定;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凡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
(六)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
实体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
(七)依托省百户重点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建设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按照《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上工作总结、本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相应铭牌。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按专家考核意见要求,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
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合科„2008‟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经研究,对2004年颁发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合科[2004]43号)进行修订,现将《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省科技厅,市财政局。主题词:科技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办法 通知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工程化研发平台,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实行企业申报制度。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只建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五)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建立市级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七)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申报书受理后,根据规划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在调研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三)申报单位根据与市科技局签订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对企业已建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本办法所述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认定。已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视同为市级中心,须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中心可采用与依托单位一体化的核算形式,并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工程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中心要纳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开展相关为行业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通过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开展成果和技术服务至少两次以上。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中心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中心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备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心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主要用于中心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为其提供的资金、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联合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共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发挥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第十四条 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依托单位应根据《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市科技局将缓拨、停拨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拨付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添置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中心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应将中心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照《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授予“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第十八条 对中心建设期内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提出限 6 期整改意见,未见成效的,取消其“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追回所拨中心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一次对中心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于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较差者,取消其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科技局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
(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程中心立项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
(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
第九条 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计划。省科技厅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科技条件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立项并停拨剩余经费;对已发生的支出经费,酌情收回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预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依托单位根据与省科技厅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在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批准。工程中心主任一般要求由在本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成立由技术骨干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工作,工程技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工人。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黔进行转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注重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或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以优先支持。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工程中心可优先、优惠使用全省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工作报告,省科技厅将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中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未按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的,责成限期整改并停拨经费,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将撤消立项并收回已拨经费及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资料(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组建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如对原计划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和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对信誉不良的依托单位,暂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程中心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对已建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持续支持或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给予倾斜,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的,将列入培育计划,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五篇: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市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设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辖区内工程中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需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审批、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计划或方案,以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 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优势,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专利和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实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和自身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威海市工程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8月定期审批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工程中心论证名单。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工程中心建设意见后,统一编号下文批复,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2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威发[2007]16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每个专业方向上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立项。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建设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对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是:
(一)依托单位根据建设任务书的条款自我验收后,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建议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验收计划和验收建议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较差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内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较差的,限期1年内整改。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总结和下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止,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项目难以完成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
(一)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建设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违规现象的;
(二)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建设进度滞后于建设任务书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的;
(四)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和验收的;
(五)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消项目的,市科技局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匾牌,停止拨付建设补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或有望成为国家、省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具备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其申报,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威发[2007]16号)。工程中心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参照《威海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06]3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各市区应建立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不低于市建设补助资金的匹配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威科计字〔2003〕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