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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及材料调价文件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3588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9:31: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工及材料调价文件

苏建价〔2008〕66号调整工程预算工资单价

2008年04月10日 星期四 09:28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8〕66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7日印发

江 苏 省 建 设 厅文 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发稿时间:2008年5月6日 12:29

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

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

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

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 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

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除此之外的调整相关规定与省66号文件相同。

7、省建设厅[2008]67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厅[2008]67号文件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67号文件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8、问:2008年4月1日前开工在建,现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包括4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是否执行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

答:根据省[2008]67号文件指导意见,4月1日前已开工在建部分或已竣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能否调整价差,其条件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省67号文意见签定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9、问:2008年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如何贯彻执行省指导意见? 答:省[2008]67号文件指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各自承担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具体条款应当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针对4月1日前后已完成招标工程,且合同尚未签定的,承发包双方应将省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贯彻在合同中。

10、问:省[2008]67号文件提出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比例关系,分为主要类、第一类、第二类,现问是以某一个材料品种还是以全部材料费占工程费划分?

答:是以某一个材料品种的材料费所占单位工程费来划分比例类别。

11、问这次省[200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与省[2005]593号文件《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省[2003]409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在材料价差调整政策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理解三个文件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主要是针对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引发材料价格上涨,提出承发包双方应加强招投标和在建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识和解决材差调整的方法,规范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要讲区别这次省67号文件更为客观理性,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条款方面要求更为严格细化。

南京市造价处

2008年4月18日

第二篇:11年新人工、材料调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杭杭建市

财政局

198

2011‟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2、合同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材料价格动态调价方式。按约定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是否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3、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

材料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只计取税金。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调价 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当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4、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2)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三、风险范围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则约定: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8%,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10%,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建设,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其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各区、县(市)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含区级做地主体的),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由相应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精神予以明确;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单位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六、本指导意见颁发日期之前,对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颁发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对原招标文件或原合同约定按《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执行或原约定不明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颁发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七、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八、本指导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九、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同时停止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场管理 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第三篇:发改委调价文件(最终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决定适当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和配套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一)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价格“双轨制”。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上述出厂(或首站)价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今年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政策。鉴于2010年进口中亚天然气数量较少,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暂按国产天然气供同类用户价格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配气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适当降低配气价格,缩小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简化气价分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用户类别,气价分类复杂的城市,要适当归并简化分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用气量季节差、峰谷差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

(四)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气的合理比价。目前车用天然气价格较低、一步执行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此次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调整,两年内调整到位。

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确保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用油相比,用气车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的影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燃料价格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运价调整前,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提高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气站购销差价的基础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补助。各地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困难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保障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天然气生产和运输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公路建设文件人工调整

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函告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南岸区南坪南兴路58号;邮政编码:400060)。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交通 公路 造价 管理 通知

抄送: 交通部公路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第五篇:海南省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汇总

琼建定[2009]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1.27元/工

日调至49.52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60.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

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

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

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7]110 号)琼建定

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7-08-29 13:54 阅读次数:

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已偏低。为了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状况,海南省建设厅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如下:

1、各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标准调至34.39元/工日。

2、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3、本次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本调整标准执行。

4、装修装饰人工单价按原标准40元/工日不变。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08]89号

各市、县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自2007年9月份以来,随着物价的提高,我省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经调查测算,决定对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的34.39元/工日调至41.27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低限价为55.00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合同书中确定人工单价。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调整标准执行。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执行。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以利于妥善解决。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号:琼建监[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9-11

执行日期:2007-10-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就该规定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从设计、招标、报建、施工、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二、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建设单位要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该项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进行检查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优良、优秀,相应的奖励标准为:合格的奖励60%、优良的奖励80%、优秀的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明工地)100%.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达到的评定等级将相应的费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评定标准后不予支付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三、凡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因建筑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由监理单位责令其暂停施工的,在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时可以举证并建议扣减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抽查、检查和评定工作。如发现监督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从2007年 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映。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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