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梯检验办事指南[最终版]
电梯检验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内部提供
发布日期:2010-6-24
1.办事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 1.4《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3号
1.5《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58号 2.服务对象
2.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注册登记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3.办理条件
3.1已向相应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或者受检电梯已经注册登记,并且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
3.2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3受检电梯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自检合格。4.办理程序
4.1安装、改造、大修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
4.2告知后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我院申请监督检验; 4.3受检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同时缴纳检验费;
4.4检验应提交资料: 4.4.1制造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门锁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5)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调试副本
6)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和渐进式安全钳调试副本 7)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
8)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型式试验合格证 9)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10)驱动主机型式试验合格证 11)控制柜型式试验合格证
1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
13)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14)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 4.4.2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告知书 2)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4.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许可证和告知书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
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4.4使用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电梯钥匙管理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4.5自检报告: 1)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 4.4.6备注:
1)制造资料在安装检验申请时提交,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2)安装资料在安装检验申请时提交,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3)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在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检验申请时提交,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使用资料在定期检验时提交,或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申请时提交。5)自检报告在检验时提交,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维护保养或者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4.5现场检验
1)电梯整机检验前,现场与之相关的土建工程应完工,应有固定电源。2)检验时,现场应有安装或维保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使用单位也应派人参加。4.6整改
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检验意见通知书》形式告知设备的安装或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受检单位及时整改,并在《检验意见通知书》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4.7复检
检验后,对判定为不合格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修理,自检合格后向本院申请复检。
4.8凭缴纳检验费单,领取检验报告、合格证书。5.办理时限
检验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6.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监督检验
信息来源:内部
发布日期:2007-6-1
1、办事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服务对象
①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监督检验、50吨以上(含50吨)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 ②新安装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验收检验。
3、办理条件
①已向相应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告知的;②工程已经竣工, 并自检合格; ③报检时应提交:
(1)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2)开工告知书(原件);(3)产品合格证(复印件);(4)主要部件形式试验报告副件;(5)质量验收自检合格报告;
(6)安装/大修/改造合同(复印件);(7)质检、安装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
(8)出厂监检报告(列入范围的起重机械、游乐设施);(9)主要部位的无损探伤报告(起重机械、游乐设施)。(10)随机技术资料。
4、办理程序
(1)新增及修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安装施工告知;
(2)在安装施工告知后5日内,到本院报检大厅报检并约定监检时间;(3)现场检验
①验收检验前,现场与之相关的土建工程应完工,应有固定电源。
②检验时,现场应有安装或维保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使用单位也应派人参加。(4)整改
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告知设备的安装或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对判定为不需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或甲方)应及时整改,并在《整改通知单》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
(5)复检
检验后,对判定为需复检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与本院联系复检事宜。
(6)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检验后,对出具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维修或保养单位进行维修,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
(7)缴纳监检费,领取检验报告、监检证书。
5、办理时限
监检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第二篇:特种设备检验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
· 机电类验收检验须知 · 承压类监督检验须知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须知
申报流程
承压类监督检验流程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2-27
· 机电类验收检验流程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流程
注意事项
· · · · · · · ·
转账缴款须知 倡 议 书
电梯检验准备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准备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准备要求 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准备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准备要求 锅炉安装监检准备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准备要求
2007-08-09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 · · · ·
安装单位准备压力容器安装监检工作的要求 受检单位准备压力容器检查工作的要求 受检单位准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工作的要求 安装单位准备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工作的要求 受检单位准备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要求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2007-07-13
表格下载
委托检验协议书
锅炉报检单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前申报与受理单
珠海市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
报检费用冲抵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委托检验协议
检验一室-检验安全确认表
检验二室-检验安全确认表
检验三室-检验安全确认表
检验四室-检验安全确认表
检验五室-检验安全确认表
电梯/自动扶梯报检单
起重机械报检单
起重机自检须知
厂内机动车辆报检单
[] [] [] [] [] [] [] [] [] [] [] [] [] [] [] [] 压力管道报检单
压力容器报检单
安全阀校验样品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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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电梯检验业务受理指南
电梯检验业务受理指南
一、检验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检验标准
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电梯安装检验规范》(GB10060-1993);
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
6、《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7、《杂物电梯》(JG135-2000);
8、《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9、《液压电梯》(JG5071-1996)。
三、检验类别
1、验收检验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2、定期检验
在用电梯应当按照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3、特殊检验
特殊参数、特殊要求下的检验。
4、复检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要重新申请检验。
四、申请检验
(一)、验收检验
1、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电梯的验收检验,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科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自检报告及自检记录;
(3)、告知书、告知书回执;
(4)、整机合格证;
(5)、装箱单;
(6)、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7)、检验费缴款凭证。
2、大修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电梯的验收检验,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科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电梯验收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自检报告及自检记录;
(3)、告知书、告知书回执;
(4)、大修改造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
(5)、检验费缴款凭证。
3、遇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电梯的验收检验,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科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电梯验收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电梯保养合同
(3)、检验费缴款凭证。
(二)定期检验
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科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电梯定期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电梯保养合同
(3)、检验费缴款凭证。
(三)、特殊检验
(1)、检验申请单;
(2)、书面说明(说明检验目的、检验参数等相关事项);
(3)、检验费缴款凭证。
(四)、复检
(1)、检验申请单
(2)、检验费缴款凭证
五、业务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如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待申请人补齐资料后,给予受理并安排相应的检验。
六、现场检验
我院按约定时间派员前往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安装(维保)单位应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一)、验收检验:
.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机房井道布置图;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安装说明书;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副本。
(二)、定期检验
1、制造、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
2、近三年的检验报告;
3、维修、保养合同和记录;
4、电梯操作工证件;
5、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受检单位因其它原因需改变约定检验时间的,应提前1天通知我所。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后,因受检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检验或检验终止,则我所向责任方收取误工费(500元)和交通费、差旅费。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员向受检单位告知检验情况。
七、结论判定
(一)验收检验
根据《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重要项目(检验要求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要求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注:杂物电梯为5项]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
根据《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重要项目(检验要求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要求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电梯为3项;杂物电梯为5项]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安装(或维保)单位应按《特种设备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尽快整改,整改完毕申请复检,我院向申请人收取交通费和复检费、差旅费。
结论判定为合格,但仍有整改项目的,安装(或维保)单位整改完毕后,使用单位在整改反馈单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确认,并交我院检验科后电梯检验工作方算完成。
八、检验报告出具和发放
检验工作完成后,我院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受检单位可约定来我院领取或者快件送达(快件费10元由收件单位支付)。
九、检验收费
使用单位持《缴款通知书》根据检《检验申请单》中的方式到相应银行缴交。
十、联系方法
地址:郑州市商城路281号汉博大厦八楼业务科
电话:0371-60983857
传真:0371-60983896
投诉电话:0371-60983896
网址:
第四篇:广州市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广州市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11-11 更新时间:2016-04-06
一、办理部门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1.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www.teniu.cc下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械);
4.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和复印件;
5.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7.办理使用登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1年; 对有能力自行保养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须提供自行保养承诺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3.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办理结果
使用单位凭使用登记证合法使用,正本使用单位存档,副本悬挂使用场所。
八、业务办理流程图.jpg
九、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速承诺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十二、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见: 特种设备业务对外服务窗口一览表
查询电话:38920222 投诉电话:83228185
第五篇: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一)发放对象
依法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申请、发放程序
1、依法结婚并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2、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发放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申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各复印一份)、女方1寸相片2张;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岀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二孩生育证》审批
(一)审批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二孩生育证》:
1、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8、独生子女死亡的;
9、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式三份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在乡镇计生办领取);
2、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复印一份),女方近期
1寸相片2张;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收养状况证明,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原件,属病残儿童鉴定的,需有市计生委的病残鉴定;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年(女方年满28周岁的,不受间隔4年限制),应在怀孕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至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五)换证、迁移
1、《二孩生育证》实行免费发放,当年审批有效,如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到原发证机关换领《二孩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发生迁移变更,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凭迁移证明到户籍地的有关机关办理新的服务手册。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如下: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或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股领取《桂林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体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口薄、有关病历资料及县人口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由申请人填写含“申请理由”栏以上栏目内容,不能空填,并粘贴母子合影一张,加盖母亲单位公章。
(3)男、女双方单位经调查核实,材料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由县人口计生局指定的两家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毕,到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5)送县人口计生局初审并盖章,同时将患儿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6)由县人口计生局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寄或送到桂林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7)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将根据病种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分类鉴定,并下发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致各县(区)计生局。
(8)市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和领取办法
一、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的渠道
药具发放工作要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城市主要依托社区,农村主要依托服务网络。坚持专兼职药管员发放与志愿者发放相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与自行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动发放机发放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将流动人口药具发放纳入管理和服务,由仅向户籍地已婚育龄人群发放逐步扩展为向现居住地育龄人群发放,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及时率。
二、育龄群众可以在以下几个地方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一是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二是村委会、社区;三是各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干处。凡需要避孕药具进行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都可以到现居住地相应的部门免费领取所需的避孕药具。
三、各级避孕药具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站: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乡级服务所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实施。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负责本辖区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村药具发放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村级:由避孕药具管理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工作,直接将国家免费避孕药具送到育龄群众手中,同时,开展对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对使用药具效果进行随访、对使用药具不良反应进行信息反馈。育龄群众需要避孕药具时可主动去村(居)委药管员处领取。
四、国家为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提供以下避孕药具
(一)口服避孕药。主要有短效口服类、探亲避孕药和紧急避孕药等。
(二)避孕针。主要有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复方已酸羟孕酮注射液、复方庚酸炔诺酮注射液、狄波普维拉注射液。
(三)外用避孕药。主要有壬苯醇醚栓、壬苯醇醚外用膜、壬苯醇醚胶冻。
(四)避孕套。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怎样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凡是外出务工、经商三个月以上者,先到乡(镇)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持本人相片和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
簿、所在地村委(社区)证明),已婚夫妇还需持结婚证、生育证、落实节育措施等有关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区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需到乡镇计生办年审一次,满三年重新换证。
收养子女需要怎样办理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安排被收养人。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后,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捡拾弃婴、儿童必须送民政部门抚养,任何人不能私自收养,违者由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按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求指定收养该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身边有子女且不符合政策再生育孩子的,应当凭与其捡拾弃婴无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材料,方可办理收养手续。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小孩按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
婴儿入户办理程序
1、办理生育办证通知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殖健康服务
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户口簿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县、乡妇幼保健部门办理。
3、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凭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婴儿上户。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凡是外出三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到当地乡(镇)计生部门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填写。
2、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3、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放环或结扎证,本人一寸近期相片两张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先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及乡(镇)计生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或者证明,然后由乡(镇)计生部门或本人持申请表、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局政法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