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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分析(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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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分析(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最终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现发布实施。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业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效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的意见;

(七)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或者论证,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一并进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规定需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必须另行编制节能分析专篇,但以文本方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可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专章。

第九条 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国家或省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或省政府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报告需由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编

制。国家和省政府未作规定但项目单位(业主)已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一并编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制定并公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发布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应当规范编制,做到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计算准确,措施先进并且可行。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业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已经进行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或者论证。

本办法所称依据充分是指编制依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等规定,不存在遗漏。

本办法所称内容详实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列示的能源消耗实物品种完整,主要工序能耗指标与项目能耗指标匹配,采用的主要工艺能耗与对应的工序能耗吻合。

本办法所称计算准确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将实物能耗折算为标准能耗时折算比例正确,在工艺、技术和设备确定的情况下,工序能耗、产品能耗(包括综合能耗、可比能耗)、项目能耗之间不存在差异,或者虽然存在差异但已同时作出充分、可信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措施先进并且可行是指已采用符合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已采用相关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必须同步采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装备,未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或限制类工艺、技术和设备,未采用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当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决定开展项目评估的工业项目,其节能评估工作可与项目评估工作合并进行,但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单独作出,并且在项目评估报告中摘要表述。

第十三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年耗能8000吨及以上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年耗能4000吨(含)-8000吨(不含)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5000吨(含)-1万吨(不含)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工业项目可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其他机构论证评价,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年耗能2000吨(含)-4000吨(不含)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3000吨(含)-5000吨(不含)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范围之外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项目节能专章或者专篇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一)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项目能源消耗总量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存在规避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形或者嫌疑的。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进行。组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上加盖公章,并且提供专家组全体成员的签字。

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现象;

(五)项目是否已经采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六)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估、论证结论以及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其他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源(包括外部专家)。公布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该机构组织节能论证、开展节能评价的能力进行论证。

公布的其他机构名单,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接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本部门组建的合理用能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建的合理用能评价专家库的人员,可以来源于工业企业,也可以来源于研究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机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经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认真落实节能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节能要求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应对节能专章(或者专篇)及其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论作出书面意见,表明是否认同节能专章(或者专篇),是否同意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否承诺采取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要求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导致能耗总量或单位能耗上升的,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对节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作出专项记录。

未通过节能验收的,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项目建设内容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节能措施,实现节能目标。

对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节能要求的建设内容和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

发改环资(2007)21号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

【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

9.10.11.GB/T12712-1991

12.13.14.15.16.17.GB/T17719-1999

1.2.3.4.5.6.7.1.2.3.4.5.6.7.8.9.10.11.12.13.14.15.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 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 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 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 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J216-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

1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分类】能源和交通

【颁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GB19576-2004

第三篇: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宁发改规发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从源头制止浪费能源和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投资[2006]2787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经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节能篇(章)的编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第五条项目节能篇(章)应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选择的生产工艺及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

(二)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四)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能效指标和热力指标;

(五)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六)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七)能源计量仪表的设置和配备;

(八)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九)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情况,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资源综合利用措施等。

第三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节能评估指: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所包含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做出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七条全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其中:

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或新增变压器容量1000千伏安(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市级以上(含)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新增年综合能耗不足1000吨标准煤或新增变压器容量不足1000千伏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填写《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表》。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内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四章节能评估审查

第九条节能评估审查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包含的节能分析篇(章)以及《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或《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行为。

第十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或新增变压器容量1000千伏安(含)以上,在市级(含)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节能评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项目审批单位和供电部门。对不予审查通过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意见书中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一条《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是项目审批部门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以及供电部门供电的主要依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章),或虽编制节能篇(章),但未经节能评估或节能评估不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节能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其节能方案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节能评估审查部门报告,审查部门根据变更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方决定项目实施的,其节能评估应当重新进行,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对其项目实施节能方案的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

第十四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节能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未经资质认定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节能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节能评估审查通过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或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同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审查、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节能评估机构主持完成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节能评估机构不得承担节能评估工作:

(一)能源及能耗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用能现状描述不清或用能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节能标准适用错误,不足以支持节能评估结论的;

(四)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五)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六)节能评估结论不明确的。

第十九条参与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

发改环资 [2007] 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 第40号)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 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 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 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

SC/T 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 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

第五篇: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发布时间:2009-7-23点击率:1407次

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人防、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一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计费基数。

二、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

[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使用仍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规定执行。人工市场信息价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分析(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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