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3094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6:34: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省、市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

2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经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三)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30%的,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

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

第九条

每年对认定的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

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

6第二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的组织和实施,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经济贡献奖励的组织和实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的经济贡献奖励于次年兑现。区财政局负责配合提供政策兑现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5年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人持有杰出人才A证;

(二)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5年内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或获得新药证书(Ⅰ类新药放宽到8年),或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以申报指南公布的时间为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定后,发放到申报企业。

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 第一节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

第十九条

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

10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投资境外主体间接投资本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视为符合上述返投规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节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三十二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原则上,企业设立年限满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立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

314由区金融工作局上缴区财政。

第六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须在本区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七节 退出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长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四十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6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718理机构应在每半年结束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金融工作局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高端项目扶持 第一节 研发及生产场地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筹建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场地的筹建方案,包括选址方案、建筑面积、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建设预算费用、场地使用方式,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负责受理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的场地建设需求申请,牵头研究场地的筹建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区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拟定筹建方案,以及协助开展有关审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制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已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提供研发、生产场地全程代建服务。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未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由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量身订制研发、生产场地,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发展用地相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研发及生产场地相关服务方案实行“一企一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牵头组织和实施,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节

创业英才

第五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业英才的组织和实施。第五十五条

创业英才是指在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领域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包含以下两类:

122

(四)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情况,拟定创业英才入选名单,在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将创业英才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入选名单。

第五十九条

创业英才在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业英才本人所占股份不得少于15%。

第六十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展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平台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创业资助资金拨付至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的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因创业资助资金监管发生的费用由获资助单位承担。区科技创新局、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创业资助资金专款账户转出条件,托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拨付款项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资金使用超出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范围,区科技创新局可授权托管银行拒付。

第六十二条

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资助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期内,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集中考核、评估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创新创业情况,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视情况作专项审计。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扶持,并追回尚未使用的创业资助资金:

(一)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创新、创业行为终止;

(三)创业英才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创业英才扶持期为首次获得创业资助资金之日起的2年,获得追加创业资助资金的,扶持期顺延1年。扶持期未满,如创业英才入选区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资金在区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中扣除。创业英才在扶持期内未使用完创业资助资金,将由区科技创新局收回并上缴财政。

第六十五条

本节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按相关规定完

526未满3年的人才,可按本细则继续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需扣除原已享受的时间。住房补贴发放至申报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二节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

第七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的组织和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区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员是否在本办法颁布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

第七十七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是指本办法颁布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并在本区企业工作的以下人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视同应届毕业生)。

第七十八条

本节所称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

申请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除须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入户本区后,在本区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请人应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

第八十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第八十一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其中,首次申请应在入户后在本区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应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

两次申请均应在入户之日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十二条 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

930津贴和学习津贴在人才津贴最高限额内不限申报次数。

除交通津贴外,申请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需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十一条

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享受过学术交流资助、创业氛围营造、创业培训服务等扶持资金的,其人才津贴总额需相应扣除原已享受的个人扶持金额。其中,原已享受交通补贴满3年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交通津贴;原已享受交通补贴但未满3年的,可按本细则享受交通津贴,补贴期需扣除已享受的时间。人才津贴发放至人才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二节 收入奖励

第九十二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收入奖励的组织和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九十三条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其申请奖励兑现时在本区企业上一年度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补贴期3年。

收入奖励一般每年发放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才当年的收入奖励于次年兑现,并发放至人才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九十四条

本区企业是指人才认定时所在企业,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该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此项奖励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29号)等文件中的高管人才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节 万能捷通卡

第九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万能捷通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九十七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驻区单位、国有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配备服务专员,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提供专属服务。

第九十八条

向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本人及家属落户、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贵宾嘉宾服务、医疗保障等高端服务便利。

第九十九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本人及家属落户,334第一百零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入学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就读本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教育局先期对人才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摸查,并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结合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先办理其入、转学手续;申请就读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州市教育部门招生和转学政策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由区教育局根据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申请

1.申请幼儿园小班入学,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每年3月底前集中受理入学申请,并于4月初集中交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人才子女入学的意愿,结合当年学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申请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人参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报名时间到居住地对应的小学提交资料,由学校收集资料后上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申请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人按照每年招生政策要求到区招考办提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转学插班申请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和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学前的预备周内办理。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申请人向居住地对应的学校提交转学申请,由接收资料的学校报区教育局进行研究,并由接收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八章 名家名匠奖励 第一节 名校(园)长名教师奖励

第一百零九条

区教育局是名校(园)长、名教师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名校(园)长、名教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教育人才引进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本节所指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管理经验的名校(园)长或名教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38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柔性引进的名校(园)长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2倍,柔性引进的名教师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1.5倍,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与业绩等协议确定。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办学校根据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支持名校(园)长、名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家级名校(园)长、省级名校(园)长、市级名校(园)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校(园)长工作室经费;国家级名教师、省级名教师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名教师工作室经费支持。

已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同类名校(园)长、名教师,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不满五年调离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由区教育局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本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或处分;

(二)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相关待遇;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四)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校(园)长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再作为本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给本单位和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纪违法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

142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5.国家双一流大学博士生导师。

(二)本节所指的技术骨干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

2.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 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4.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导师。

(三)本节所指的特需紧缺人才,指业绩突出、本区紧缺临床医学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2)省和副省级市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人;

(3)各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 业技术骨干;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已在本区公立医院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符合优秀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人才、特需紧缺人才标准的,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按照不同条件,分为杰出医学专家、优秀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医学骨干人才。

(一)本节所指的杰出医学专家,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

5462.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属公立医院新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对引进的人才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原则上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立医院根据优秀医学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设立优秀医学专家工作室。给予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每年10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每年30万元工作室经费。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优秀医学专家的引进,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引进计划并组织考核、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优秀医学专家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属公立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低于5年。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服务期不低于5年,且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如中途违约或解除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享受本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柔性引才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并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三节 黄埔工匠奖励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黄埔工匠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凡在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超的技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目前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黄埔工匠评选: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区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技能竞赛奖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获得国

950-

第二篇: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8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方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块链产业是指从事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企业或机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业务方向涉及区块链产业领域,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区块链研发或运营团队,并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

(二)新增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

(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且该自主知识产权与区块链技术有强关联性。

第五条 本办法中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与区经信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协议书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可不受条件约束:

(一)区块链创新基地包含专业型的区块链众创空间、区块链孵化器、区块链开源社区和区块链总部经济区等;

(二)区块链创新基地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区块链大厦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区块链产业园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三)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

(四)孵化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少于5家。第六条 本办法中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在本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仅限于区块链领域,服务于区块链企业或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其他行业按章程开展活

动的社会团体。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认定工作,认定后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通过。

第七条 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工作,选定区块链领域的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含社会团体),具体承接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每年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进行量化度考核管理,被考核者应当定期将自身发展情况报送区经信主管部门,以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取消其原认定资格。

(二)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结果和考核结果报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区经信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通过。

第三章 培育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

第三篇: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业英才(小文档网推荐)

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业英才

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二、适用范围

创业英才是指在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领域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包含以下两类人:

(一)产业精英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或拥有新创意、新商业模式的人才;

(二)顶尖科研人才:具有在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的科研人员。

三、申报条件

创业英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本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三)所创办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所创办企业于《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5]26号)生效之后(2015年12月23日)在本区注册成立,且成立2年以内。若申报时未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内容成立企业。

(五)所创办企业属于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装备及机器人、高端化工、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

四、资助标准

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万元。

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创业英才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后自动生成)。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PDF格式)(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下同):

1.申报人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必

需提供)

(2)最终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可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如有请提供)

(3)国内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4)申报书中列举的申报人所主持的科研项目证明以及发表的论文、著作;(如有请提供)

(5)申报书中列举的项目核心技术及专利证明文件(专利书、知识产权书等);(必须提供)

(6)申报书中列举的项目主要成果、相关产品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如有请提供)

(7)申报人获得的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及证书。(如有请提供)

2.已在区内注册企业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必需提供)

(2)商业计划书PPT;(必需提供,以PPT形式进行制作,转换为PDF格式上传)

(3)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由工商档案查询窗口出具,有效期为申报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必需提

供)

(4)实缴货币资金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转账凭证);(必需提供)

(5)投资协议、股权投资机构入资的验资报告、股权投资机构备案材料、股权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证明材料(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提供)。

3.如申报人在申报时未在区内创办企业,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创办企业承诺书;(必需提供)

(2)商业计划书PPT。(必需提供,以PPT形式进行制作,转换为PDF格式上传)。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申报人登陆“广州开发区创业英才评审管理系统”(要求采用谷歌浏览器,网址为:

http://39.108.219.129:8001/Login/LoginIndex),在线填写《创业英才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上传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商业计划书应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材料可以gif、jpg、pdf等格式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

(二)形式审查: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形式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申

报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申报书(直接从申报系统导出并打印);附件证明材料(由申报人自行打印,与申报书合并装订成册,需编写页码和目录,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必要时核对原件);电子文件U盘一份。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后(如未创办企业,申报人可自行签字盖章),送至受理地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专家评审:由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和专家推荐票评审机制。

(四)最终审批:区科技部门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的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审批。

(五)公示公告: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部门在区政务网站、《创业导报》等媒体上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且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由区科技部门向入选创业英才颁发入选通知书。

(六)政策兑现:由科技部门根据政策兑现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申报时间

2017年创业英才网上申报时间为: 2017年10月17日0时至2017年11月10日24时。

八、有关说明

(一)申报人不是在本区首次创业的将不予受理,首次

创业是指申报人此前未在我区成立企业,或未持有我区非上市企业股份,不是我区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申报人及申报单位1年内曾申报过创业英才未入选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人创办企业已获得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人创办企业已拥有2名或以上人才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但上一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的将不予受理。

(五)同一单位一次有2个或以上人员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实施办法》(穗开办〔2017〕23号)颁布之前已按《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5〕26号)评定出的创业英才,还未兑现创业资助的,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可申请重新申报。

(七)本指南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的人。

(八)本指南所称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是指申报人亲自持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申报人通过一次股权折算后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九)本指南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其基金管理人所管理资金管理规模2亿元以

上。股权投资机构须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十)本指南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申报材料中关键信息填报不完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或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与最终递交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十二)申报人及申报企业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发现故意隐瞒、虚报情况的、不配合评审的,即终止申报流程,不得再次申报创业英才。

咨询电话:020-82515479,020-82111935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32211256

第四篇: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

年法律顾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黄埔区各街道、镇,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行政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意见。

区属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由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采购。

第五条

区属行政单位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到期可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区属行政单位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八)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区属行政单位与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签订。

第六条

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法制机构。

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单位,区财政再视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情况考虑安排专项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行政单位该经费时,应当核对法律顾问合同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

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

(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区属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规定附加条件。

第九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

(二)法律专业毕业,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区属行政单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七)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汇总,并向区属行政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八)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区属行政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区属行政单位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谨慎保管区属行政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损毁。

(四)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选择、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

(五)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等机制。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主要情况及本单位对常年法律顾问本工作情况的评价报送区法制机构。

区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所聘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应当在合同解除或更换受聘律师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法制机构:

(一)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

(二)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常年法

第五篇:广州开发区分行

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情况简介

广州开发区分行地处广州市东部,辖内共有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区)、黄埔区、增城市三个区域,面积合计达2100平方公里,人口130万,以外向型经济、工业经济为主。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

1、广州开发区已发展成为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最集中、经济增长最活跃的地区,截至2010年,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105家,GDP、工业增加值、工业利润总额、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等六项指标连续位居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第一位,GDP七连冠领跑国家开发区;

2、增城市实现南中北三大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战略,创造了县域经济发展的增城模式,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继续领跑全省,增城工业园区亦成功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3、黄埔区内有中石化、文冲船厂、广州本田、东风本田等大型企业,拥有专业的建材市场、木材市场、钢材市场、汽车市场,近年来加快临港商务区建设、长洲开发、滨江新城建设,全力打造宜业宜居城区环境。

广州开发区分行本部设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设机构22个,分布于萝岗区(5个)、黄埔区(5个)、增城市(12个),在岗人员600余人。近年来,致力于网点效能的提升,以网点业务功能为导向,稳步推进网点全面装修改造工作,同时,发挥网点的渠道营销功能,积极推进网点公司金融业务转型。

广州开发区分行坚持立足开发区、服务开发区的经营理念,已与区内政府、机关,以及黄埔海关、文冲船厂、屈臣氏、联众、乐金等众多大中型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发展以对公业务为主。随着中新广州知识城项目、广州国际生物岛、LG液晶版面项目的启动和发展,依托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各项业务将得到持续稳步发展。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