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北区发改委行政许可及审批情况(精)
江北区发改委行政许可及审批情况
一、行政许可及审批概况 我委行政许可及审批共计有五类:
1、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4、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5、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
二、行政许可及审批办理程序
(一)行政审批大厅接件
1、大厅对受理要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大厅接件后按照委内分工,将申请转到相关业务科室。
(二)相关业务科室受理
1、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要件审查后、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需要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应与区财政局会签。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应向区政府请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向区政府请示。
4、初步设计概算应与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或直接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三)领导审核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对完成相关程序并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报分管 领导同意后审批。需要转报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转报市发改委。
三、行政许可及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1号)
(三)《江北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北区政府令第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
(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
九、《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江北委办[2007]75号)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正式文件编文号);
2、项目法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项目法人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标准,预期效益等进行分析认证);
4、确定建设资金来源的文件;
5、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建设该项目的意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行业审查(或准入)意见(应包括: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性质等)
6、市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应文件或会议纪要;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正式文件编文号);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社会经济效益、其环境影响及招投标方案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最终确认文件,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意见;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8、涉及征地或城市拆迁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对安 置方案的审查意见;
9、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出具项目联合(合资、合作)建设合同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建设备案文件;
10、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项目,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11、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交有关银行出具的融资意见书和区委、区府决策的相应文件;
12、市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应文件或会议纪要;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总概算的函(正式文件编文号);
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和投资概算表;
4、项目地质勘察资料
5、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总概算的意见;
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
(四)下达投资计划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关于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函
2、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意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图的备案审核意见;
4、市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总规模的计划安排意见。
(五)项目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关于申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函(正式文件编文号);
2、项目法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若是外商投资项目还须提供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项目,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5、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6、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意见;
8、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9、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10、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出具项目联合(合资、合作)建设合同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建设备案文件;
11、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交有关银行出具的融资意见书;
1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规定时限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为5天;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为20天(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三)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限为20天(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四)区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5天;市管项目按市级规定执行;
(五)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时限为20天(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六、办理结果公示和查询
办理结果出来后,由相关科室或行政审批大厅电话通知取件。
七、咨询方式
电话或现场咨询,由大厅或相关业务科室接待咨询。
第二篇:发改委审批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批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批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 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 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 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 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审批条件 1. 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 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 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 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 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 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5. 需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
子项一: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审批条件 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2、3、6、8、9。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2、5,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二: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 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 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3.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的1、3、4,并且主要招标工作基本完成。审批决定
子项三: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3、5、6。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四: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审批 1. 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2. 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4. 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
6.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确定,代建合同已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成立;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注: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上述条件的5、6、7。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材料,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材料;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6.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7.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交代建人有关材料及代建合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提交组建的项目法人有关材料;
8.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6、7、8,并提供相关批复和招投标文件。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五: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1. 建设项目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列入计划; 2.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六: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1.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 属于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 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未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 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7.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7。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第三篇: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010-10-11
来源:公安部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目前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方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旅馆业、印章业、典当业。审批的依据、具体要求和时限公开如下:
一、旅馆业:
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旅馆业的开业审批应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应当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和旅馆的建筑平面图,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2、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筑平面图(含安全防火设施内容),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开业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一式三份,交给治安、消防部门,经当地公安机关派员(或聘请专家)实地勘查(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3日内,到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二、公章刻制业: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公通字[1993]104号)、《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安装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由公章制作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将抽取送检的样章三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编码)封存、盖章后,由盟、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报送公安部检测。一旦发现送检样章作假,即取消印章企业制作公章的资格。公章刻制企业的开业审批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二)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在安装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后,公章制作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将负责抽取送检样章三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编码)封存、签字后,再由盟、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报送公安部检测。
(三)印章通过公安部检测后,由自治区公安厅依据公安部《检测报告》和盟、市级公安机关的《请示》、《特种行业审批表》等下达《批复》,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三、典当业特种行业: 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第8号)依法进行管理。典当行的开业审批应履行如下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篇: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文化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5)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审批(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复印件);(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6)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7)公安部门核发的网络安全意见书(复印件);(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及其变审批(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意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住所证明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本情况;(5)主要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及相应的资金证明。
5、营业性演出审批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其演出证;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2)演出合同意向书。
6、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包括建设工程用地位置、面积、设计方案及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2)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7、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拨、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更审批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需提交节目及视听资料。
二、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文化服务窗口 —文化市场科(社文科)—局办公室 —局领导 —文化服务窗口—申请人。
三、时限: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拨、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变更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的办理时限为当天办结。
第五篇:内蒙古发改委审批事项
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来源】 内蒙古发改委
【时间】2010-10-25
一、审批事项14项
1.按规定权限审批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计划。
依据:《关于国务院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
2.按规定权限审批限制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海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
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报告,高技术产业项目认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计〔2000〕2433号)。
4.孤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电厂的上网电价、农村电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5.国家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盟市所在地自来水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电厂或电厂与燃煤锅炉联合供热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7.国家管理以外的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管道供(煤、液化、天燃)气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8.食盐零售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3号)。
9.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价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国务院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
10.国家授权审批的电信资费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电信资费结构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25号)。
11.属于地方管理的铁路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
12.自治区境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0〕45号)。
13.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
1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二、审核事项8项
1.上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限上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2.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我国加入WTO过渡时期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经贸〔2000〕2234号)。
3.限额以上限制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海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4.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网内各电厂上网、销售电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5.国家管理的天然气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水利工程供水公库(渠道)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小麦、玉米、稻谷价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国发〔1998〕15号)。
8.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