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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0-3099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7:37: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对已完成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验收和组织自查、自评;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 区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其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申请设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区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给予答复。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区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后,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2)。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区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区政府撤销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它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支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的管理方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其审批程序由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收入等)、其他渠道筹集收入的项目和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3)专项支出计划;

(4)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度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立项。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年度收支计划由区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等机构审批的,依照其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区政府或区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等机构批准的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批复业务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支出项目时,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是否调整;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各项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收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执行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将安排的专项资金划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相关收入缴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缴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后涉及退库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 经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财政状况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项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中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执行的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需求资金,填写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3),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拨付。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涉及配套资金的,在配套资金确认到位后,区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见附件4);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收入征收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七条 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受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或被撤销专项资金后,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绩效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对本办法附件内容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第六条预算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二)按照全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为周期,对跨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追加或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每一项目的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评价依据、指标和标准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控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以及项目效果。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六章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式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预算部门自我评价。被评价部门按相关要求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应涵盖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报告阶段。

第二十五条前期准备主要事项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专项资金要求确定。

(二)下达评价通知。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应载明评价目的、依据、人员构成和评价要求等主要内容。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建立联络制度、明确评价责任人、制定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中专业人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工作组总人数的2/3。

(四)制订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具体细化优化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技术路线、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以及评价进度等。

第二十六条评价实施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资料收集。收集与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资料;(二)资料审核。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充分核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和指标统计口径,并根据现实情况对数据、指标、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和合理修正。

(三)综合评价。选择合适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标准、指标与权重,并结合非量化评价内容,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预算部门绩效状况的文件,由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应条理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客观严谨、格式规范。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项目概况、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绩效分析报告、数据整理分析结果、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处理结果、专家咨询意见、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存在问题分析诊断、整改策略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专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驻外机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救灾捐赠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明确专项资金审批额度、报批程序和公示办法。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预算终了后,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科目编入部门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定期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监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或审定资金分配计划;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应引进竞争机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实施主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项目库排序选择,实行班子集体研究,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审批。涉及到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属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的文件20个工作日内拟订资金分配方案。属于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也要及时拟订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开支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对采取评估论证、竞价投标等办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预算终了后3个月内将结果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救灾专项资金报送备案制度。各级分配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方案或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终了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考核部门(单位)以及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监控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切实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通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原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全面提升幼儿办学教育质量,加强幼儿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教育法》、《海门市幼儿教育规定》(海政发〔2007〕57号)和2008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财政资金补助的范围是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幼儿园和市区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和社会保障、改善办园条件等。

第四条 幼儿园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定额补助400元。乡镇幼儿园补助资金由市、乡财政各半负担,市区民办幼儿园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补助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评认定主要依据教育部门的日常考评、民办幼儿园年检、百分考核等考评结果,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招生与编班。幼儿园应规范招生,不得有扰乱招生秩序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幼儿园核定人数为每班35人,补助资金按核定人数发放,不满35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超过部分不发放。

2、办园条件。二轨以上的幼儿园办园条件要达到南通市优质园以上的标准,二轨以下的幼儿园要达到市合格园标准。每年要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更新、改善办园条件。

3、人员配备。南通市优质园以上的幼儿园要有专职保健教师,每班配备两教一保。南通市优质园以下的幼儿园,每班配备专任保教人员2.5人以上。

4、教职工待遇。各幼儿园应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保教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海门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2008年为每月850元,含个人社会保险交费)。

5、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财务独立核算,并符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票据使用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6、保教质量。幼儿园保教育工作有特色,幼儿发展水平良好,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和家长满意度高等。

第六条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审批程序

1、幼儿园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如实填写《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2、乡镇幼儿园申报表报送所在乡镇政府、市教育局审核,市区民办幼儿园报送市教育局审核;

3、经乡镇政府、市教育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二、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教育局的有关幼儿园考评结果,按照核定的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将市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各幼儿园。乡镇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工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幼儿园要加强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海门市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海门市财政局 海门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五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 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按照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部署,优先保障上级专款配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

? 第九条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确定项目支出内容和规模,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预算。?

第 十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执行到规定期满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及下达,负责向上申报资金,对本级、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使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拟定和下达,对上级申报项目及下达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公开管理。?

(一)省级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项目立项指南、办法等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项目。?

(二)地县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相应形式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农业救灾、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贴息资金等非工程性资金或经费,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项目立项指南,实行谁立项、谁管理。省级对下安排的项目资金,单项补助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地州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

省下达指标控制线,由下级选择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也可实行委托管理方式。达到评审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申报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定项、定额或其它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为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对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减灾防灾等支农专项资金,可实行预拨款方式。预拨项目属已立项项目的,预拨数控制在上同类资金年初预算的50%以内。?对已预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预算无项目资金来源安排的,由部门预算同类专项资金中抵扣。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申报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申请的单项补助资金达到评审标准)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内容为:?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筹、同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其它来源、向上级申请补助额等。同级财政补助应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承诺书,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应有详细支出预算。?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组织领导。?

7.其它需说明事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情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

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格式申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选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及补助项目明细支出预算。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安排项目在符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按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资金申报报告,依据相关办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分批下达预算。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也可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联文下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3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对上级下达的其它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下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主管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10月底应达到90%。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计划的本级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确定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与立项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同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款,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报账制管理。?

中央及省级立项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专账(专项)核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立项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或验收,并向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并按月报送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反馈上级分配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季或按半年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效益等,下同)。?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上级安排本级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在年终应进行总结分析,并于终结一个月内上报上级部门。中央及省级单项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半年反馈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于终结一个月内,向上级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二)非项目管理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安排本级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到位、分配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支农资金专项审计,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其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政府。

第八章 管理权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按年初本级预算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和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单位财务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确需列支的奖励经费,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安排。?

农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涉及需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的,应区别情况管理:?

(一)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已联合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属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一次立项、分年补助的项目,主管部门会签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二)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会签立项批复下达。?

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含300万元),经报政府批准后立项。?

(三)基本建设项目要求配套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配套规模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四)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需由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申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对本预算安排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事业计划的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申报不合规、项目不属支农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本级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按期到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信息反馈负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本级安排的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有责任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库和储备项目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项目资金的分配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的效益情况。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应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三)对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限期更正外,及时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并取消该地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体制实施;省级对被奖励地州市或县下同类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地州下同类项目停止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制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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