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报告
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报告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免抵退税额××元,其中应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调整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主体资格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的退税资料
(四)出口退税申报及资料提交时间
(五)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提交资料:表格样式可在珠海国税网上下载打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退税帐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申报
已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并安装退税申报系统,在“系统配置”中录入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等基础数据后,进行申报数据录入。(下载网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eniu.cc)—下载专区—申报系统下载)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
2、每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有退税:一式四份;无退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表二)复印件(5)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原件(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新登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于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附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C、办理进料合同核销时复印《核销申请表》,在取得海关结案表时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附报《海关合同结案表》复印件。
(7)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8)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将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5)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A、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有以下情形的还需附以下资料:
(1)远期收汇的应提供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对进货进行二次以上分批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专用发票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5)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还需提供《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当期《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和核销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3)出口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及《免抵退税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与购货方签订的退运协议或确认书。
注:未办理退库的,在企业未退税资料中,直接冲减发生退货的退税额,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理了退库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货补运收回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征管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退税收回税款,税款入库后,凭国库《珠海市电子清单国库业务税收缴款书》,以及审核通过的数据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四、视同内销征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提交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2、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出口的另需附《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抵扣,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可允许企业在申报期转入当期进项抵扣;外贸企业属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出口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应提供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方可抵扣。
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1、备案登记
①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B、进口设备清单;
C、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D、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验资报告。
F、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合同章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B、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2、申报退税所需资料 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⑤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⑦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三篇:出口退免税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月将相关申报数据录入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该季度内各月份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
2.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
3.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5.出口发票;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8.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0.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1.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纳税人将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或使用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系统向退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机关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正式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情况表;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目前实行隔月申报(如:1月出口的货物于3月1日至15日进行退税申报)。
企业应将各月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向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部门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温馨提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90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申报期(到期当月1-15日)的,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申报期(即次月1日到15日)内申报退税。
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想得到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登记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第一步。
一、能够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基本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就没有退税资格,不能办理退税。只有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并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企业,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经
营权需要到商务局、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取得出口退税登记认定表。
四、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需附送的材料: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书》;
⑤《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⑥出口企业开设退税帐户的帐号及开户银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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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1 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 2 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篇:云南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7〕150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上报的《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执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促进云南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政策来之不易,各地要珍惜这一政策,用好这一政策,以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沿边地州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全省边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确保边贸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及时、顺利地进行。
三、鉴于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中发生过多起出口骗税事件,应引以为鉴。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对发生出口骗税的企业,除依照税法处理外,一律取消边贸经营权。
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抑制我省边境贸易下滑,特制定《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管理
凡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及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领取《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许可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主管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专职办税员。专职办税员应经税务部门培训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工作。办税人员要相对稳定,若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税务部门,并对新任专职办税员进行培训和确认,方可上岗。非专职办税员,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挂钩。凡申请办理退税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承担国家出口创汇(国家指定的外汇)任务,出口企业应在年初编制出口创汇任务,并按照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值,分别不同货物退税率,计算编制出口应退税计划。出口计划应包括上结转应退税款,加本应退税计划,减当年12月份应退税计划,为全年应退(免)税计划,上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
凡未列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出口计划、退税计划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已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了专职办税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货物已经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货物不同品种和时间顺序逐一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带有防伪标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属于应退消费税的,还要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外销发票,和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进货付款凭证。出口纺织产品的还要提供“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证明”。对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在申请退税时,根据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附送省周边局批准的易货贸易计划,易货双方合同,易货进口货物报关凭证。上述单证先送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员审核签章后,再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税。8个边境地州稽核员由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周边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对经核准可以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中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端正经营作风
出口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财务和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行事,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业务和买单业务。加强税贸双方的协作,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以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营出口销售账,库存账,进货付款凭证等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这些凭证均要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切实保证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一是要加强管理不能遗失、遗漏。二是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与海关、国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六、我省边贸企业从国家指定的设有海关的边境口岸报关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以后,应由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送单。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的验讫章及负责人印模应到所在地州主管退税机关备案。
七、对经批准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经营出口货物,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免)税务机关检查和向税务部门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八、采用伪造、涂改、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免)税的,骗取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边贸企业,一经查证落实,一律取消退(免)税权及边贸经营权。
十、边贸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1月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97〕汇管函字第021号)执行。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 昆
明
海
关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