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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2288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7:32: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物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账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材料部 :

公司5月8日工地现场会议明确你部工作职责,提出本工程材料流程和管理办法。因你部对材料制度和工作指令执行不力,以致材料进场未按流程及时清量和入库。违反了 公司制度规定。现限期5月16日前完成进场材料清量并签写《入库单》,同时对失职行为给予扣除一天工地补贴 处罚。特此通知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脚手架工程管理办公室

签发人:xx

xx年 5 月 13 日

第三篇:违反公司规定处罚制度

违反规定处罚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无全勤奖。旷工一次按100元处理,管理人员200元。

2、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元。

3、所有员工不准在施工工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4、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电脑设备、工具损坏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进行处罚。

5、公司人员要保证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桌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6、公司会议所有人员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影响会议进行,违者罚款20元

7、员工要做到人离公司,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8、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

超过三天以上者,部门主管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

9、管理层人员要经常虚心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人员奖励制度

全勤奖励50元

一月全部上班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营业额奖励另行通知

第四篇:银行结算规定

银行帐户管理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结算须知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责任编辑:欧阳倩

第五篇: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此规定若与前期制度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一、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罚款10元。

二、上班打卡后外出或吃饭的罚款20元。

三、上班串岗罚款20元。

四、擅自离岗罚款20元。

五、上班睡觉罚款50元。

六、上班吃零食、看书报、发短信罚款30元。

七、上班上网了聊天罚款50元。

八、办公电话用于打私人电话者罚款50元。

九、在禁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十、穿拖鞋,穿背心进入车间,各罚款20元。

十一、车、铣、钻床戴手套操作,罚款20元。

十二、上班时间内聊天、嬉戏,罚款20元。

十三、在厂内、宿舍随地吐痰,乱丢瓜皮纸屑等其他杂物,罚款20元。

十四、酒后上班,罚款50元。

十五、乘坐载货电梯,罚款50元。

十六、不服从车间领导临时工作调动,罚款100元。

十七、工作时间内吵架,双方各罚款50。吵架先动手打人的,罚款300元;对打者各罚200元。

十八、下班后不打扫工作场地,不清扫设备,不关照明灯、电风扇,罚款20元。

十九、员工请假批准后,必须办理交接班手续,机床保养及场地清洁卫生由接班者完成。无人接班的,必须自己完成机床保养及清扫场地。未办理交接手续者,机床

未保养、场地未清洁,罚款20元/次。

二十、在宿舍内私自烧开水、烧饭、点蜡烛,罚款20元。二十一、二十二、以上规定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罚款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劳动纪律

意识。本规定自2007年3月31日起执行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根据设备的金额处以赔偿及罚款。对重犯、态度不好者加倍处罚。

浙江炬炼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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