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行内保外贷产品
产品名称 内保外贷 产品说明
内保外贷是指: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若面临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可由其母公司向中国境内中行分支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以我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其海外子公司则以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担保向我行申请贷款。
产品特点
1.可有效满足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当前,众多实力雄厚的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发展,但其海外子公司往往实力较弱,难以满足我行直接授信条件,故这些企业可通过“内保外贷”方式,实现跨境融资,有效满足其海外子公司日常资金需求。2.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贷款审批程序更为快捷简便,可充分满足客户的融资时效性需要。
收费标准
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确定的收费原则和费率执行。适用客户
适用于中国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有贷款需求的中国“走出去”企业。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法人及其他具备贷款申请资格的经济组织; 2.借款申请人在我行开立公司账户;
3.借款申请人已取得境内母(总)公司合法有效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 4.借款须符合当地监管规定、总行及我行有关贷款政策。提交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的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我行对借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我行协助借款申请人及其母(总)公司与中国境内的中行分支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沟通联系,并据此出具贷款意向书;
4.收到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并审核无误后,我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正式的《贷款协议》;
5.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贷款账户,放款后提取资金。
第二篇:农业银行内保外贷 产品介绍
农业银行内保外贷 产品介绍
内保外贷业务,即农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涉外担保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农业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农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产品特点
内保外贷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农业银行核准一定额度,在额度内,农业银行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涉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管部门报批,程序相对简单、快捷。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农业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2.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5)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7)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业务流程
申请人向农业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保函,农业银行境内分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农业银行境内分行向受益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农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第三篇: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1两个部分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2重点强调
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3当事人
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四篇: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息汇套利与出口“被增长”
【内容摘要】
本篇报告为我们《影子银行众生相》系列的第五篇,主要介绍银行内保外贷业务。近期企业通过这一业务进行利差、汇差套利,对国内进出口贸易、外汇占款及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均带来较大扰动。我们梳理了内保外贷业务的套利模式、规模,分析其中隐藏套利活动的影响,并认为随着5月份外管局20号文出台,未来通过这一业务涌入内地的资金套利活动将有所收敛。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二、“内保外贷”业务如何实现利差和汇差套利?
1、三类操作模式助境外投资企业从内保外贷业务中获得境外融资
第一种: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境内企业为银行提供反担保。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内企业以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等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额度,境内银行据此出具以该行境外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当然,境内企业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关于内保外贷业务的其他规定,一般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而且境内企业只担保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活动。
第二种: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内企业以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等方式,申请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由境内银行的境外合作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中,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境内银行和境外合作银行商议达成。第三种:境内银行的境外合作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授信额度,融资利率水平由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投资企业商议确定。
2、境外融资进入境内套利交易,套利收益约为4%~9%
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体积小、价值高、物流成本低的贸易(黄金、高技术电子产品等),将境外投资企业从内保外贷中获得的外币融资通过贸易进入境内结汇成人民币,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质押给境内银行,从而向境外投资企业开出备用信用证融资。如此反复循环,在短期内可以将一笔资金通过多倍杠杆撬动较大规模的资金。
目前国内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约为3.25%,而海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2%左右,且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中,境外投资企业获得外币融资之后,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套利:
①汇率套利。境外多个国家/地区纷纷降息,或者实施量化宽松,外币竞相贬值,而国内货币政策稳定,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保守假设人民币对美元一年升值3%,仅汇率套利空间就达到3%; ②本外币利率的套利。外币汇入境内后结汇成人民币,存入银行,获得稳定的存款收益,扣除约为2%的贷款成本,不考虑物流成本及其他费用,利率套利空间为1.25%。同时企业可以再次质押存款,实现杠杆操作内保外贷业务,获得多倍套利收益;
③投资理财产品。外币资金进入境内结汇成人民币之后,可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年收益率4.5%左右),或者信托产品(年收益率达8%左右),持有到期后扣除贷款成本,收益高达2.5%~6%;
因此,内保外贷业务隐藏的套利交易可是获取“汇差+利差”收益,根据套利资金进入境内后投向不同,套利空间约在4%至9%之间!
三、“内保外贷”业务的规模已膨胀至多少?
虽然过去几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但是在管理层鼓励人民币贸易跨境结算业务的背景下,境内外银行和企业均积极筹集资金发展此类业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中,保函和信用证大幅增长;二是香港银行业对境内非银行企业客户的贷款大幅攀升。
1、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大幅增长,12年末余额合计44613亿元
虽然国内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业务部分用于国内的客户融资,但大部分仍是与内保外贷业务相关的。从国内上市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变化来看,内保外贷业务与国内货币政策呈背离走势。在货币政策收紧的2010年和2011年,保函和信用证的规模大增。其中,2011年 16家上市银行新增表外担保规模10436亿元,占当年国内新增贷款的14%,成为信贷投放的重要补充。2012年货币政策较为宽松,同时央行等对内保外贷业务监管加强,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增速放缓。2012年末16家上市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规模合计44613亿元,与年初基本持平,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1%。
从余额来看,国内银行开出保函的量要大于出具信用证的规模,但是从过去4年的规模增量来看,信用证规模的增长明显快于保函规模的增长:2012年底,16家上市银行累计出具保函规模达到26218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7566亿元,增幅41%;同期,信用证规模为18395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13785亿元,增幅300%,成为助推内保外贷业务增长的主要工具。
从银行间的分布来看,国有大型银行保函业务的规模较大,股份制银行出具信用证的规模要高于其保函业务的规模。2012年末,五大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合计开出保函规模达21479亿元,占上市银行保函规模的82%;同期,五大银行的信用证业务规模为10371亿元,占上市银行信用证业务规模的56%。而8家股份制银行的信用证规模为7789亿元,占比42%,大幅高于其开出的保函规模。
2、香港对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大幅增长,12年末为27400亿港元
内保外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香港地区银行业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大幅增长。2010年国内货币政策开始收紧,当年香港贷款总额增加9400亿港元,增幅达29%。其中,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劲增4400亿港元,增幅为47%,大部分为美元贷款。这些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贷款客户主要为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红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由内地省市政府拥有的公司。在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新增的4400亿港元中,60%的贷款是以内地的银行存款提供十足的抵押,或由主要内地银行提供担保;其他的40%的新增贷款则以其他资产为抵押品。
2011年,香港银行业对内地客户的信贷继续大幅增长约7000亿港元,余额达到23180亿港元,占相应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4.9%。贷款的大幅投放使得贷存比快速攀升,2011年9月末,香港地区的港元贷存比高达86.6%,较2010年初上升15.4个百分点。
政策急刹车,内保外贷业务减速。不断增长的内保外贷业务和逐渐积聚的银行业流动性风险引起了监管当局的关注,内保外贷业务中隐藏的套利交易偏离了央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初衷。2011年7月,央行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贸易融资除外。其后,内保业务降温,2012年香港银行业对内地非银行客户的贷款增量放缓至约3000亿港元,余额则继续上升至27400亿港元,占相应机构总资产的16.2%,较年初提升1.3个百分点。
考虑到2013年以来内保外贷业务的盛行,结合国内银行的保函和信用证业务规模、香港银行业对境内非银行客户贷款规模,我们估计,目前内保外贷业务的规模或在25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占人民币贷款总额3.8%。
四、“内保外贷”隐藏套利冲击出口贸易和国内流动性
2012年四季度以来,人民币升值预期下重燃,使得针对汇率的套利大幅增加,内保外贷业务也成为大热门的业务。由于套利交易利润巨大、交易循环周期较短,一笔资金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操作多次,以杠杆形式撬动同等金额的外币资金多次向银行结汇,对国内进出口贸易数据、新增外汇占款以及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均带来较大的扰动。套利活动引起内地对港台的出口贸易显著异动。从1-4月份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来看,内地对香港出口增长69%,对台湾出口增长37%,大幅高于过去十年同期的出口增速均值;而同期中国对欧盟、日本、德国出口贸易下降,对美国、英国、韩国出口贸易增长稳定,并且增速均大幅低于过去十年同期均值。我们认为2013年以来,内地对香港、台湾地区出口的强劲增长更多的是反映了套利资本流动,而非外需的明显改善。
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和外汇占款增长表明资金回流至内地非常明显。2013年1月,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高达92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从进出口的数据来看,这些美元顺差中除大部分属于贸易项目外,也有一部分是内保外贷套利交易模式中的外币贷款回流,给央行外汇储备增长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13年1月至4月新增外汇占款高达15097亿元,3倍于2012年全年4946亿元的增量,国内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加。
五、套利交易引发监管关注,严管之下内保外贷业务将放缓
由于套利资金的频繁进出,导致了贸易数据明细偏离正常水平,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3年4月24日,深圳银监局下发《关于对保税区企业相关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一季度深圳进出口贸易出现异常增长,主因是在福田和沙头角两个保税区,部分出口企业利用深港汇差、利差套利;同时对“货物空转”式的贸易融资套利活动提出警示,并要求银行防范风险。
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通过银行、企业、外汇管理局三个层面对国际套利资金的流入加强管理:①银行层面:通过强化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自身购汇的积极性,缓解央行购汇压力,同时加强外汇贷存比管理,约束银行的外币放贷能力;②企业层面: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且不能在限期内给出合理解释的企业列为B类企业,严格监管其收汇行为;③外汇局:强化监管分析和窗口指导,重罚弄虚作假的套利交易行为。
我们认为,通过对进出口贸易真实性的严查把关,增加套利资金的交易成本,将有利于缓解国内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平复国内的进出口经济秩序,挤出部分内保外贷业务中隐藏的套利交易活动。同时,我们认为未来数月,对港台出口增速、新增外汇占款和结售汇顺差将逐渐向合理水平回归。据此,人民币升值的步伐将小幅放缓,国内的流动性或将较5月份之前小幅偏紧,但对整体的实体经济的流动性影响将较为轻微,央行仍可通过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调节货币供给。
第五篇:银行 内保外贷融资产品知识
工行 内保外贷融资产品知识
一、基本规定
(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
(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
(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三、授权、授信管理
(一)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
(二)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可只占用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
四、办理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我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4、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被担保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6、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背景;
2、贷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
(一)内保外贷业务中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能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反担保的除外),担保期限不应超过融资协议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反担保期限须在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
(二)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费率执行我行融资类保函费率标准。
(三)单笔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六、业务申请、审批与办理
(一)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审计的上一和近期财务报表;
2、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反担保意向函;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
5、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2、2、款人上一和近期财务报表;
3、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
4、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
5、借款及担保申请书;
6、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可由借款人委托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
(三)担保人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征询内保外贷可用额度后,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与审批,重点分析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反担保能力是否充足、以及境外融资的表面真实合法性;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途径,了解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项目重复提供反担保的情况。担保人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用审批部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四)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严格按如下流程和规定执行:
1、担保人向总行报送内保外贷请示时,要同时报送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申请资料;
(2)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拟申请融资的相关资料;
(3)担保人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对于总行直接营销的客户,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向信用审批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将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函告有关境外机构。境外机构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融资的依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具体审查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子银行和控股机构同意承贷的,应出具相应的贷款意向函)。总行国际业务部据此将内保外贷总额度使用情况、技术性审查意见及贷款人书面意见一并送信用审批部。
4、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送信用审批部。
5、总行信用审批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与审查,并结合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出具的审查意见,形成信贷审查报告,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规定;
(2)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3)反担保人的授信额度是否充足;
(4)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重复提供担保的情况。
6、经有权签批人审批通过后,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批复担保人,同时抄送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法律事务部和境外贷款人。
7、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对对外担保的相关文本进行审查。
8、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人为借款人正式出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并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反担保协议可参照《保证合同》执行;开立保函协议及保函文本可根据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参照总行担保业务格式文本执行。
(六)贷款人在收到保函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自行审批,与借款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发放贷款;同时将融资协议(副本)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担保人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七)担保人须在对外出具保函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八)内保外贷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修订)》(工银发[2006]165号)执行。(注:原文档中为:“内保外贷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发[2000]107号)执行”,但该文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修订)》(工银发[2006]165号),故改之。—辑录者注。)
七、贷后管理
(一)担保人在与贷款人对担保项下的融资发生额与余额进行核对、确认后,按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有关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汇总全行数据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二)担保人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告总行。
1、反担保人存在为同一境外项目重复提供反担保;
2、在融资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导致反担保人责任解除的情况;
3、其他损害我行利益的情况。
(三)贷款人应及时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对借款人经营状况、项目进度情况及贷款用途进行一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我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融资协议约定,有无挪作他用;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对还款来源由反担保人提供资金解决的,担保人应配合贷款人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了解反担保人的资金筹措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如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况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发放未提融资,并及时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授信业务部、信用审批部和担保人。
(四)担保人应通过建立与贷款人、反担保人及借款人定期沟通渠道等途径,按照担保的后续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责任时,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付款期限内向贷款人履行付款责任,并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五)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追索所得如为人民币款项,由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委托我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进行购汇还贷。
八、其他规定
对于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并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非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可占用内保外贷额度,业务授权和操作流程执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