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就业管理机构:
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认真如实填写,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后提交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工作站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两天,公示完毕后在其《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之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1、证件资料:已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原持有并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如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和原持有的《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
2、证明材料: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应提供缴交失业保险的单据或证明(《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上有记录的除外);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按软件要求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区就业管理机构经审批并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确认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的封三处(即第16页)贴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并加盖区就业管理机构公章及日期章,作为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区就业管理机构在发放《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后,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应予收回。
三、其他事项
(一)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申请表》,直接到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区就业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贴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给申请人,同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
(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第二篇:连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
连平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
就业创业补贴项目
申 请 办 事 指 南
连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18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 第二部分 就业类项目„„„„„„„„„„„„„6
1、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个人)„„6
2、用人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事指南„„„„„8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11
4、岗位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13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办事指南„„„„„„15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16
7、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18
8、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0 第三部分 创业培训类项目„„„„„„„„„„„22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2
2、创业资助申请办事指南„„„„„„„„„„„„„24
3、租金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6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8
5、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办事指南„„„„„„„„„„„30
6、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32 第四部分 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类项目„„„„„„33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3
3第一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需提交材料
到各镇人社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6、相片二寸免冠近照3张;
7、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证明;
8、申请人承诺书(承诺目前没有就业,没有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注:镇人社所工作人员核对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无误的情况后,退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另外镇需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三天公示并存档。
二、认定流程:审核材料→公示→审批→上交县就业中心大厅。
三、本人(或各镇社所)移送资料到就业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即时办结。
特殊情况: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无效,无证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先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后才可以参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失业人员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户主页);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相片二寸免冠近照2张;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镇人社所开具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证明。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1]239号)文件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河人社发[2011]23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工作的通知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精神,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
(一)‚3545‛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三)低保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
(八)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
毕业生;
(十)返乡就业‚3545‛农民工。指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满一年,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农村户籍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1)属‚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属‚低保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4)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6)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以上;
(7)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属‚‘双困’高校毕业生‛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半年以上或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9)属‚返乡就业‚3545‛农民工‛的,需提供原就业证明材料及缴交社保凭证。
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
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申请人。
(三)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将复审结果反馈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告知申请人。
市直国企破产、关闭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直接到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三、认定管理
(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在‚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登记‛项下。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认定申请。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四)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表2)报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电话:3293000,传真:3294300).(五)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终止就业需求或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撤销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附件2: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名册表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第二部分
就业类项目
1、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
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一)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2.非全日制在校生;
3.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指没有领取财政工资); 4.取得广东省内颁发的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的资格证书;
5.持有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
6.持有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7.本辖区内户籍人员或持本辖区居住证人员;
(二)贫困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
2.持有效贫困户籍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
二、申请流程
(一)个人注册并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teniu.cc申请;
(二)填报申请补贴信息,获取补贴指标并提交
(三)提交成功后按照提示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三、个人申请需提交的书面资料(包括核对原件)(一)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近期证件照,尺寸颜色无要求);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A4纸复印件(一份); 3.已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功能的,提供该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会保障卡没有开通金融账户功能需提供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完整的“开户支行”名称(一份);
4.本县辖区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县辖区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书面承诺内容需本人现场签名加盖指纹。
(二)贫困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应同时提交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二、申请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持营业执照、劳动者身份证、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到连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就业备案登记(以下统称为“就业备案登记”);
(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材料,按季度(或半年)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http://www.teniu.cc/jycy申请(以下称: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包括网上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七)申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出具属小型微型企业证明,证明信息包括:单位上
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九)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注: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持灵活就业证明、《就业创业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备案登记;
(二)个人实现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材料,按季度(或半年)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
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一份);
(三)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证件编号页、就业登记情况页);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
(一)、(六)项资料。
4、岗位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二、申请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进行就业备案登记;
(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材料,按季度(或半年)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八)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注: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规定材料,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三)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四)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五)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六)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七)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进行就业备案登记;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持规定材料,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六)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出具的上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三项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毕业(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帮扶记录薄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规定材料自愿向所在高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公示,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由学校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或者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三)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帮扶记录薄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五)助学贷款的需要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8、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领条件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连平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注:1.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帮扶记录薄或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所需材料:
1、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6、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继续申报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第三部分 创业类项目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拨付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五)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创业资助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享受一次。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
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须提供退役证);
(三)《就业创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3、租金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租金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
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退军人的须提供退役证等);
(三)《就业创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五)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注:“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三)创业带动就业花名册(附件2)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附件3);
(五)初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5、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签订协议(应双方签订政府购买孵化服务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复印件;
(三)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包括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创业人员举办项目推介会、项目评审会、创业交流会、政策咨询、创业讲座和培训、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形式,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上服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纸质、照片等形式。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6、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办事指南
一、补贴对象、期限及标准
本省城乡劳动者在连平县域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业合作社等,且要求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经营项目为微利项目,且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在连平县人社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以内,政府贴息期限为2年,需劳动者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保等)。
二、初创企业提交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三、连平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材料交“中国邮政银行连平支行”进行下一步审查审核及放贷等相关工作。
第三部分 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类项目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请条件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申请单位持所需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成功推荐人员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三)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七)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各项补贴项目具体条件标准按(粤财社〔2015〕109号)、(粤财社〔2014〕188号)和(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文件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
[2008]107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第四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城镇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的人员;(不包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残疾人:指已领取《残疾证》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单位失业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一年中向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绍需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是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证明。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户口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8、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员:指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温馨提示:
1、申请人携带 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2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及所有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一方有养老保险(指:机关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认定第七条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公章。申请人携带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到镇(街道)人社所加盖人社所公章。
第五篇: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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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