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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7474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21:18: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8〕9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话动,约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七)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九)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1、经营剧毒品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及修订完善的应急预案;(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或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十)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五、申办程序

(一)由申请延期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村料,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齐备,无异议。并且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未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六、其他事项(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公告予以注销。对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不予颁发(或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8〕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督促企业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工作。凡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鉴于我省首轮发证工作已经结束,需要进一步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整顿规范,凡省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原则上暂不再受理新办证。原《云南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58号)委托10个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的发证审查工作,不再委托。由省、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安全条件,积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许可手续,从安全评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年内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需重新进行评价。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不予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8〕9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

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话动,约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

取凭证;

(七)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1、经营剧毒品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依据和安全费用提取凭证;

(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及修订完善的应急预案;

(八)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九)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或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十)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五、申办程序

(一)由申请延期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村料,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齐备,无异议。并且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未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六、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公告予以注销。对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不予颁发(或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8〕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督促企业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工作。凡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鉴于我省首轮发证工作已经结束,需要进一步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整顿规范,凡省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原则上暂不再受理新办证。原《云南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58号)委托10个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的发证审查工作,不再委托。由省、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安全条件,积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许可手续,从安全评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年内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需重新进行评价。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不予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甲、乙种)审核、发证事项名

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甲、乙种)审核、发证

办事程

1、申请;

2、窗口受理;

3、转政策法规与培训科;

4、组织专家组评审;

5、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6、上报局务会议研究审

批;

7、发证。

1、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

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

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

申报材

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立项、土地征用、建设规划等手续;

9、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防爆检验合格书;

10、《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气体充装资质证书》。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凭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

审批条

法律依

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承诺时

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说

不收费

收费依

表格下

载 暂无

第四篇: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64号)范文

鄂安监发〔2011〕64 号

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工

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企业、评价机构:

目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新一轮延期换证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2010〕5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延期换证申请时间

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换证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行为。

二、延期换证申请应提交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以下顺序装订)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岗位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10.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制件)。

11.列入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范围的企业,应按照鄂安监管危化[2010]95号文件要求,提交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安全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报告书;已实现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不需进行改造的化工企业,应提出不需要改造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工艺、装置基本情况,不需要改造的原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委托审查单位)签署的审查意见。

1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行本);

1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单行本);

16.当地安监部门签署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理意见书(不需装订)。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盖单位公章);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制件盖单位公章);4.操作规程(复制件盖单位公章);

5、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盖单位公章);6.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应盖单位公章);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应盖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9.安全评价报告;

10.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验收(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1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凭证明文件复印件;

1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其中票面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换证时不需要提交第4、8、9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

1.企业在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时,要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2.填写企业(申请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时,要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相一致;

3.填写企业从业人员人数时,应当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相一致;在填写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时,必须与企业取得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人数相一致(兼职安监管理人员不计算);

4.填写企业许可范围的产品名称时,必须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上列出的,并与安全评价报告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相一致。生产能力要准确,工艺系统填写要简明扼要;

5.提供的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企业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车间(分厂)班组长、岗位工人等,内容要具体; 6.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提供完整内容。岗位操作规程可只提供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要求是企业正式文件,且必须是安全处(科、股)等行政管理机构,不能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等代替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0]5号文件的规定。

(二)安全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必须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8]205号)要求进行编制。

1.关于申报品种的界定。在评价报告中,要明确界定企业所有需申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产品和中间产品,确定的产品必须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中填报的许可范围完全一致,不得有缺项。

2.关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分析评价。要说明企业(包括主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与周边企业、社区、公共设施等的实际距离,并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并用方位示意图标注出来。

3.关于国家法定检测、检验项目。评价报告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界定企业生产装置或设施中属于国家法定检测、检验项目,企业必须全部检测、检验合格,评价报告方可作出该项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不得将检测、检验问题作为企业的整改承诺。

4.关于评价报告附件。评价报告附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规定执行,此外,应附以下附件:企业的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图,企业有关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报告或清单,企业在专门规划区域的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企业有关消防验收(检查)的证明文件,企业危险工艺改造证明文件等。

5.关于隐患整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除企业与外部环境安全间距不足的其他隐患,由安全评价机构在企业整改到位后进行确认。

6.关于评价内容。要对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情况作为独立单元进行评价。

7.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包括布局,字号、字体,纸张、排版,印刷,封页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规定。

(三)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且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省级)以上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延期申请。

(四)安监部门

各级安监部门在审核申报资料时,要严格把关,认真进行核查。对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意见书”上签署“经审理,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同意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请各地安监部门迅速将此文转发到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各地在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联系人:关业华(生产许可)87830852 曹新谷(经营许可)87360987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资料

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

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11、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

业经历证明材料

1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4、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

15、劳动合同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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