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各级医务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医疗法律(规)及规定,严格执业,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各科室要建立科室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现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差错、事故时,应由本人或科室管理人员(护士长或科主任)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补救措施等情况。科室应将差错、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
4、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重大的医疗事件时,所在科室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抢救病人;所在科室采取措施不力或不积极抢救的,视为不做为,医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视情节立即(或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6、在积极抢救医疗事件病人的过程中,需要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的,相关科室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不积极配合或借故推诿者,不论后果如何,均视为违规行为,需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7、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血液标本及可疑安瓿应保留三天。抢救病人的安瓿应保留24小时备查。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科封存保管,任何人均不得涂改和销毁与医疗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物品。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科同意,不得查阅。
8、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讨论,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找出事件原因不放过,责任者未汲取教训不放过,未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医疗事件的性质及责任人做出初步认定,并根据事件的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9、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医务科负责对医疗事件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缺陷调查会议,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医疗事件的性质、级别及相关责任人。
12、医务科根据缺陷调查对医疗事件的认定结果,召开缺陷处理会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的具体规定,提出对医疗事件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3、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14、医疗事件发生后,其所在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的,事后经院方或他人发现者,不论后果如何,院方均予以严肃处理。
15、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差错)追究制,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医务科原则上不再处理;科室如不认真处理,使矛盾激化,上交医务科处理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文模版)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应立即向医务处口头报告,并将时
间、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医务处。
2.医疗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
范措施。
3.问题发生后先由科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医务处可
派人协助解决。
4.如形成纠纷,科内指定专门人员接待家属。
5.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科室负责提
供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6.相关责任人和所属科室应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医务处备案。
各科室都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做好记录,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篇: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凡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含尚不能定性的可疑问题),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医务部、外管业务副院长报告。
二.上述情况发生后,科主任在上报同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不良后果,并及时查清事情的过程、原因、后果和责任人,科内公须设置《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本),由科秘书负责记录工作,要求务必及时、准确真实、客观,报告单一式两份,经科主任审査签字后将其中一份交医务部备案。
三.凡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呈交书面报告至医务部和分管业务副院长处,医院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如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有意隐瞒
四.不报者,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个人和科室,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外和经济处罚。五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标本等所有相关资料应由当事科室在24小时内交医务部专人封存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未经医务部和分管业务副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封、查阅、借出。
六.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由院、科领导组织善后工作,提出认证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告知患者及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患者或家属做出解释说明或允诺,注意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
七.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质疑或引发医疗纠纷时,可由当事科室和医务部向死者家属提出尸检要求,必须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夏秋季不得超过24小时,冬秋季不得超过48小时。
八.进修医师独立值班后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由本人负责。实习医师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负责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医师责任。
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等由责任科室或医务部组织有关科室人员或全院医师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分级护理制度
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介为 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护理人员要在病人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标记。
一、特别护理(一)适用对象: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等。
3、各种严重外伤、大面积烧伤。(二)护理要求:
1、设专人24小时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
2、制定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别护理记录。
3、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抢救。
4、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保障病人安全。二、一级护理(一)适用对象: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嬰、癌症治疗期。(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每15-30外钟巡视一次,密切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
3、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别护理记录,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三、二级护理(一)适用对象: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负责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按护理常规护理。
3、每1-2小时巡视一次,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
4、给予必要的生活协助及心理护理,满足患者身心需要。四、三级护理(一)适用对象: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二)护理要求:
1、每日巡视2次,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
2、按护理常规护理
3、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满足患者身心需要。
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凡遇有疑难、危重病例,由病房护士长主持,科内全体护理人员参加,针对病人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讨论,制定护理计划,提出护理诊断、护理措施。
二、术前病例讨论:对重大手术、疑难复杂手术、危险性较大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急症例外)及新开展的手术,须进行术前护理病例讨论。由病房护士长主持,全科护士、手术室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制定术前护理措施和术后护理计划、护理措施等
三、死亡病例讨论:对诊断不明、死亡原因不明确的病例。须进行护理病例讨论,一般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进行,由病房护士长主持,全科护士参加,必要时可请护理部及相关科室护士长及护理骨干参加,认真总结经验,不断高护理质量。
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及时登记发生事故差错的经过、原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二、发生差错事故时,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三、发生差错事故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护理部、科主任。事故差错责任者,应在3天内提交书面检查资料。
四、发生差错事故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五、差错事故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本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目的
八、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事故差错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急诊抢救室护理工作制度
一、抢救室护士在科主任、护士长的领导下与各科医生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执行急诊技术操作规程。
二、抢救室护士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同情心,尊重危重症优先处置权,对危重病人,坚持“三先三后”,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三先三后":危重病人先救治后检查:危重病人先入抢救室后分科;危重病人先抢救后收费。
三、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四、抢救室一切药品、物品齐全,抢救仪器性能良好,处于应急状态,做到定人保管、随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标志明显,不准随意挪用和外借,以保证随时可用,用后的物品、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消毒,药品及时补全。
五、接诊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在医师未到达之前,护士应酌情予以紧急医疗处理,如给养、止血、吸痰、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建立静脉通路、测量生命体征等,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六、在抢救过程中,要果断迅速、分秒必争、动作敏捷、操作娴熟,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言行;各种急救药物和安瓿.输液空瓶使用后暂时保留以便事后统计和查对,有利于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
七、医护密切配合,认真执行三査七对.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前要求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并及时记录,事后及时督促医生补写医嘱、补开处方。
八、凡是抢救病人都应有详实,准确的记录,内容包括病人一般情况、所属科别、生命征、所做检查及结果、所采取的抢救处置、初步诊断、转归等,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危重病人转科时由医护人员护送到病区,并交接病情及治疗情况。
九、死亡病人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在抢救室内存放时间不应超过半个小时对物主的死亡病人其遗物应由两名值班护士清点并填写财务清单,做好交接保管。
第四篇: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或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又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4.医院应按市卫生局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报告。
5.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差错、事故发生,按其性质与情节,由科室或医务科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有向只能部门或科室报告经过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对经调查、核实与医疗事故有关违规行为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应按市卫生局医疗纠纷个人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由医务科组织讨论。如经投票表决结果记入纠纷个人档案的,与当事人见面后记入档案。
9.医务科应定期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五篇: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teniu推荐)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各卫生站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制定预防措施。
2、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向卫生院及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院及主管部门。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1)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减少不良后果。
(2)问题发生后先由站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卫生院协助解决。(3)如形成纠纷,卫生站制定专门人员接待家属。
(4)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卫生站负责提供材料,所提供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5)相关负责人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卫生字备案。各卫生站都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做好记录,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卫生站应在24小时内交卫生院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查阅。
4、卫生站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患者或其家属做解释。
5、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卫生站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他人发现或举报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6、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7、卫生站内所有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由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后,交卫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