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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4576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9 21:29: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项目监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期: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及代表批量等内容的监理人员。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见证取样内容及要求

1、本工程应对下列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试。㈠结构工程建筑材料:钢材及连接件、预应力钢绞线、锚具、砂、水泥、砌筑块材

㈡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材料:水泥、塑钢窗、外墙陶瓷饰面砖(吸水率)砂、花岗岩(室内放射性、室外弯曲强度)、防水材料、防火涂料、结构胶、密封胶、细木工板

㈢屋面工程建筑材料防水材料

㈣节能工程建筑材料:保温板、粘结材料、网格布、锚栓、抗裂砂浆、外门窗四性检测、幕墙四性、玻璃

㈤ 安装工程建筑材料:给水管材、电线电缆、㈥ 合同约定增加复试的建筑材料 上述建筑物资复试报告,承包单位应及时二次报验,专业监理要严格审查子项目试验结果和结论,确认后,将一、二次报验资料及附件和保留的抽样单,复试报告印件一并整理登记并保存。并复核建筑材料实际进场数量、牌号与复试报告相一致。

2、本工程施工试验、检验试件成型及抽取的监理见证存样、送样项目:

1)、钢材的焊接、试件的抽取(分不同焊接型式、规格、级别)2)、砼标养试件

3)、砼同条件实体检测试件的成型、抽取及养护条件 4)、砂浆试块的抽取和成型

5)、钢材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位置的确认 6)、后置埋件的拉拔试验

以上各项目监理见证人员,必须与施工单位抽样员一同进行抽样,进行见证取样成型过程,并一同送样。

3、见证存样送样编制台帐和旁站日记 ㈠建筑材料台帐登记,由专业监理编制登记

㈡各种试块、试件的监理见证取样、送样及复试结果应登记台帐管理,台帐格式为自编制,应包括序号、抽样部位、设计强度、成型日期、试验日期、试验结果等子项。台帐设置应从委托试验单签认时开始登记,在复试审核后登记完成,反复循环。

㈢复试和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各种建筑物资经复试审查确认为不合格的应依据国家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水泥:安全性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视为不合格。抗压强度不合格的应要求退场,工程允许也可协调一致,降等级使用。

2、钢材:复试结果不合格,可进行二次加倍取样再进行复试,合格后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退场不准用于工程。凡是规范允许二次加倍取样再行复试的建筑材料,专业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复试不合格的二次报验,二次不合格后再行三次报验。抽取委托单,先后两次一并保存。

3、钢筋焊接试件:必须在已焊好的接头中,随机抽取。如一次送样复试不合格时,可按规范规程加倍抽取样品再行复试,如二次复试还不合格时,判定此批接头为不合格,全部废除。

4、砼、砂浆试块:如送实验室试验,其结果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实体检测,由委托的实验室进行。对于拆模用于强度参考的砼试块,应要求承包单位制作不少于两组试块,如一组试验不符合拆模强度要求时,推迟日期后,再进行一次送样试验,作为最终专业监理确认允许拆模的依据。

4、项目总监应对指定的监理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委托抽样单所填各子项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签字。

第二篇: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同景优活城四组团Ⅱ标段工程

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景优活城四组团Ⅱ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六年四月

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一、为确保试件质量指标能实时表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涉及安全的材料、试块和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四、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基础回填材料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程序: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3、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六、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 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九、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1、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砂、碎石: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400立方或600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3、混凝土:抗压试块用于检查砼强度,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取样,每拌制100盘或不超过100立方的同一配合比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砼每200立方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楼地面每1000平方米砼不少于1组。

4、抗渗试块:连续浇筑砼每500立方应留置一组抗渗试块,一组为6个抗渗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小于2组。采用预拌砼的抗渗件,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

5、砂浆:每一楼层、墙体250立方米以内、每台搅拌机不少于一组;水泥砂浆地面同配合比的每1000平方米和每层不少于一组。

6、钢筋:同一品种、同规格、同一批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交货状态下60吨以内为一批,同时钢筋进场前,应检查钢材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质保单和钢材的铭牌是否和质量证明材料上相符。

7、钢筋焊接接头:

(1)电弧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2)电渣压力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为一批.8、砖:同品种、同规格、同一厂家烧结普通砖15万块为一批;烧结空心砖15万块为一批。加气砼砌块: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不少于一组。

9、土壤试验:回填土检测密实度、干容重。

10、防水材料: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检查,在合格卷中任抽一卷做试验。

11、防腐、绝缘、保温材料:有异议时抽样检测。

12、铝合金、钢、塑钢门窗:检测抗风压性、空气渗透、雨水渗透性,每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为一组;3000-5000平方米为三组(同一施工、制作单位的适当减少);大于5000平方米的适当增加。

八、不合格处理制度:

1、进场原材料

①进场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及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中必须包含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等。对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如不符上述要求即可按不合格处理。立即请退出场。

② 对于进场的材料,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取样、送检,保证送检的式样在取样次数中均匀分布,鉴证的式样必须有标识,并附有“鉴证记录”,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严禁用于施工,当确认不合格时,原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并通知监理;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如果厂商有异议,应找到改进厂商不可试验结果,可按仲裁程序对保存样品送到仲裁资质检测中心仲裁。

2、工艺检验试件

对于钢筋的各类接头,在接到检测机构的不合格通知后,应立即报与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重新双倍取样,送检,经双倍取样试验合格时按合格出具报告,如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出具报告,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对于制作人应清退出场不在录用。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其上报制度,并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3、混凝土试件 对于混凝土试件,在接到检测机构的不合格通知后,应首先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选取制作混凝土应有代表性。第一车混凝土为调试阶段,如果用第一车混凝土制作出来的混凝土试件,有可能发现强度不合格,而现场施工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对应措施:在以后的混凝土试件制作过程中在把混凝土调试好之后再进行混凝土试件制作,已达到和现场结构物强度相一致。

②试件制作不规范或试件损坏,制作混凝土试件的人员为实验人员,没有把试件的强度合格当做一回事,只知道只要完成了试件的制作就可以了,责任心不够;对应措施:服从监理管理,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提高工作责任心并以对实验工作出清除出场的决定。我们在进行自我批评的同时,为保证混凝土试块强度能反映混凝土的真实强度质量,不出现类似错误,我们决定以后的试块均有项目实验员亲自完成,且保证试块的整个制作过程及养护条件均按规范进行。

4、报告领取: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针对以上原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理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其上报制度,并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5、其他实体实验当出现不合格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或返工,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并在以后的施工中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增强责任心。

第三篇: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监 理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度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

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的通知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四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一、见证试验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

4、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二、见证要求:

1、原材料试验执行有见证取样的送检制度,即现场试验员在甲方或监理的监督见证下,按标准要求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取样送试,见证员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现场试验人员依据取样产品的特点和相应标准规定取样并做好标识工作,填写取(抽)样单。

4、试验室样品验收员在接到样品时,先按照委托单核对样品,对样品的规格、数量等一一核对,如样品数量不够或委托单填写不准确,样品验收员应要求客户再取试样或重新填写委托单。

5、委托单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给样品验收员、一份作为标识放在样

品袋中或样品上。样品验收员对委托单和样品核对无误后在委托单签字或盖章作为标识,并填写好委托台帐后,将样品转交检测室,并做交接记录。

6、实验室对提供给分包项目实验的样品在交付时检查样品完好性,提交分包项目实验室,应有对方接收凭证。并明确“试毕”样品退样方式,实验室应做好样品的管理工作

7、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标识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

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审查;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 记;③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试验室收取计划体制的过程。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①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 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③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 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第五篇: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试 行)

一、见证取样制度

1、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2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用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试块、试件和材料。(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寻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用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4、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见证试验汇总

1、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与其他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构若达不到规定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也应按规定实施。

3、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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