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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9374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6 18:41: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建设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建设施工合同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

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和施工进度

1、建设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几种影响建设施工合同工期的因素

1、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建设施工合同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建设施工合同图纸延误: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建设施工合同关于增加工程量: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建设施工合同关于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建设施工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

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建设施工合同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建设施工合同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建设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为建设施工合同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

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建设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我们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建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目前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内部的建设施工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公司经营风险。

第二篇: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

(一)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生效的通俗理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具体的例子:如建筑招投标合同应办理备案登记)。

2、代理人行为的效力。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案例说明)

3、表见代理权。《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代理权终止时要及时告知相对人,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案例解释)

(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变更与撤消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有效合同的冲突(1)后合同优于先合同。

(2)备案的招标合同优于其他的合同。

二,司法解释关于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讲述什么是 司法解释,围绕以下几种情况讲具体事宜。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例

外的情况,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义施工;(现实中挂靠行为)。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三,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做好了也该付款。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做不好的情况处理。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垫资的注意事项。(垫资可以得到支持)

1、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

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五,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解除。解除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发包方和承 包方的权利。主要的几种情况: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得到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得到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合同解除不再履行。解除后的处理情况如下:

1、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讲解解除的原因)

六,建设工程关于竣工验收和实际竣工日期的注意事项。

(一)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多少日内对工程实施验收并提出书面的结果;如果发包方不按时组织验收或不提出验收的结果,视为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在施工最后阶段准备好竣工通知,要求验收;将通知送达 发包方,并取得有效的送达凭证;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要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间,最好在合同和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

(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要有发包人占有使用的证据)

七,发包人承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八,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及计算利息的时间。

(一)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九,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一)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即工 程进度确认书面文件),应有发包方有效的签字或盖章。

(二)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 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可评估已做工程量)。

十,关于工程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一)司法解释的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这就需要我们注意。

1、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时间以及结算文件送达后答复期。

2、在工程竣工前预备好竣工结算文件。

3、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向发包方送达全部的竣工结算文件,并取得有效的送达回证,以证明我们送达的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送达回证上应明确结算的范围和送达结算材料的页数。

(二)关于发包方对竣工结算的异议处理。

1、要在施工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限(一般和答复期一致)。

2、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提出异议要针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 提出具体的不合理事项。如果异议的内容不明确视为没有提出异议和没有答复,应以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提出异议后解决的期限;约定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期限不解决的,以承包方的送达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的依据。?

十一,关于签订施工合同的技巧。

1、尽量首先在主合同中明确,但客观上有困难。

2、巧用补充协议弥补主合同的遗憾,及时针对发生的事宜达成补充的协议。

十二,关于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几项特殊权利

(一)、顺延工期权和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

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对建筑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体的操作有司法解释。202_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例子说明)

1、优先权对抗他权。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优先权不能对抗的他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优先权的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主张优先权的时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5、优先权实现途径。一是双方协商折价。

二是通过诉讼主张优先权,并要求法院对建筑物诉讼保全,在执行过程中对建筑物拍卖,拍卖款优先清偿建筑工程款。

十三,合同履行过程中适当行使防范风险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暂时拒绝履行(中止)义务的权利,有以下几种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资不低债。)(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注意的事项”:

1、要及时发现对方履行能力的明显降低;同时要收集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前述情况的存在,中止履行会承担违约责任。

2、在证据收集到后及时将中止履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对方;并取得送达凭证。

3、在中止履行的通知中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该期限应当合理)提供适当担保。可以以物抵押、质押,也可由对方提供其他人作保证。

4、在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

5、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第三篇:施工合同履约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 我公司承担施工的 ***************** 工程项目,在我方完全熟悉并领会施工图的设计内容和施工工艺且有能力能保质、保量、保安全、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与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一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切实遵守合同约定并防范和杜绝施工中的各种纠纷,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我方接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文条例,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我方的责、权、利,保质、保量、保安全、按进度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

2、成立施工管理机构和制定施工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技术负责人等)和专职安全员。建立质量、安全、进度目标责任制,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4、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如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除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所用施工作业人员都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6、自觉接受项目部、监理、业主、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施工的监督。无条件接受和执行项目部的施工指令和安排。

7、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资料。

8、施工期间发生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我方承担一切责任。

9、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如我方未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本承诺书、未按项目部的要求和施工进度计划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或无故停工一天及在施工过程中和项目部出现任何纠纷都将视我方违约。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合同》内我方的一切违约责任及因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项目部对我方的法律追究,同时我方自动放弃《合同》及本承诺书的一切解释及申述权利。在签订本承诺书后我方应负的法律责任立即生效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单位法人或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承诺地点: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篇: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报告

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申请报告

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

由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扩建工程,工程于202_年8月10日基本完工,贵局于202_年8月15日组织了竣工验收并合格。现向贵局申报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本公司对合同的履约情况:

一、施工工期:

合同工期:270日历天(其中补充协议工期60日历天)。

实际工期:202_年8月3日至202_年8月15日,共计377日历天,延误工期107日历天。

工期延期原因天数:

1、因天气原因影响工期情况:

202_年第9台风(梅花)影响工期3天,具体时间为202_年8与5日至8月7日;202_年第11号台风(南玛都)影响工期3天,具体时间为202_年8月29日至8月31日;202_年第9号台风(苏拉)影响工期3天,具体时间为202_年8月2日至8月4日;202_年第11号台风(海葵)影响工期3天,具体时间为202_年8月6日至8月8日。总共影响工期12天。2、202_年1月5日中间验收合格,202_年4月20日暖通工程开工,影响工期45天。

3、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变更联系单造价约175万,增加了实际施工作业内容,影响工期40天。

4、桩基工程因慈溪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配电房输出电力不足不能满足打桩要求,一直间断性跳闸,导致打桩工程施工缓慢,影响工期12天。

以上原因影响工期109天,提前工期2天,不作奖励。

二、若工程质量没有要求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目标,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扣除履约保证金中的质量保证部分,并拥有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三、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

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每次从承包人承诺的文明安全施工履约担保中扣除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扣完为止,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四、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材料,如因客观原因需作变更,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更换后的材料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33.7和有关条款确定,否则视为违约,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更换外,每次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的10%。一旦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后,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五、项目部主要成员为本项目专职人员,在本项目部任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原则上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工作,承包人亦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应满足同资质、同资历相关人员,并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按慈建设[202_]6号《转发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同时,须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工程师认为项目部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已经对实现工程目的造成不利影响,且继续服务于本工程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或未能按合同认真履行本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这些成员,承包人须依照要求立即进行撤除。同时承包人须在7个日历天内安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发包人将视其为违约,按违约金1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上述原因或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除特殊原因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调换项目负责人5000元/人.次;调换技术负责人202_元/人.次;调换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六、承包人派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22天的到岗率,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没履约保证金;在此到岗期内项目负责人每天驻工地时间不少于8小时,缺勤按1000元/天.次扣除,连续缺勤二周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例会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缺席一次扣除相应违约金1000元,本公司未有违

约现象。

七、因承包人原因不按规定时间进场的,每推迟一天扣1000元,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八、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在中标后如需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资质要求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须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确认,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九、若发生重大(三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除扣除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外,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本公司未有违约现象。

以上合同履约情况已完成,望复核。特此报告!

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

202_年1月22日

第五篇: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报告(监理)

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报告

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

由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扩建工程,经贵局组织于202_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并合格。现向贵局提交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合同履约报告:

一、施工工期:

合同工期:270日历天(其中补充协议工期60日历天)。

实际工期:202_年8月3日至202_年8月15日,共计377日历天。

本工程经贵局组织竣工验收后并确定竣工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暖通工程联合招标”、“工程变更较多”等原因,从而影响施工进度,故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_年8月15日,经核算,无工期延误。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每个环节质量符合要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达到质量目标的,除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外再酌情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三、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每次从承包人承诺的文明安全施工履约担保中扣除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扣完为止。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四、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材料,如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更换后的材料价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3.7和有关条款确定,否则视为违约,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更换外,每次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的10%。一旦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五、项目部主要成员为本项目专职人员,在本项目部任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原则上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工作,承包人亦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应满足同资质、同资历相关人员,并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按慈建设[202_]6号《转发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同时,须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工程师认为项目部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已经对实现工程目的造成不利影响,且继续服务于本工程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或未能按合同认真履行本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这些成员,承包人须依照要求立即进行撤除。同时承包人须在7个日历天内安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发包人将视其为违约,按违约金1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上述原因或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除特殊原因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调换项目负责人5000元/人.次;调换技术负责人202_元/人.次;调换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六、承包人派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22天的到岗率,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没履约保证金;在此到岗期内项目负责人每天驻工地时间不少于8小时,缺勤按1000元/天.次扣除,连续缺勤二周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例会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缺席一次扣除相应违约金1000元。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七、因承包人原因不按规定时间进场的,每推迟一天扣1000元。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八、若发生重大(三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除扣除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外,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以上合同履约情况已考核,无违约现象。特此报告!

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_年1月21日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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