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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协会章程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20-9374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6 18:38: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汽车维修协会章程

汽车维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晓李飞刀汽车维修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晓李飞刀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汽车保修设备、经销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县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晓李飞刀公路运输管理所和登记管理机关晓李飞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及能力认证、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向社会推介品牌企业及其专项能力。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参与制定我县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咨询;

(六)参与国家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定、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作,并在我县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七)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咨询;

(八)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比赛、技术练兵,提高行业内的技术水平。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根据我县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诚信服务、文明服务的水平;

(十二)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体系,保护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我县各乡镇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及集团型汽车维修企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汽车保修设备和汽车零配件制造、经销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院校及事业单

位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为法人或法人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并在协会备案,会员代表变更时也应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备案。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行业从业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出力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协会通过;

(1)本协会协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工作,并报告

协会;

(2)本协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愿意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晓李飞刀民政局和晓李飞刀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参

加选举。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协会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协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当本协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晓李飞刀民政局和晓李飞刀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个人会员:12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篇:汽车协会章程

延边轮胎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延边轮胎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汽车零配件及用品、汽车维修保养、汽车技工培训、汽车美容、汽车改装、汽车金融保险、汽车文化(广告、报刊杂志、论坛、资讯、娱乐、俱乐部、赛车和旅游等)及经济中介机构、科研单位、新闻媒体、信息产业单位等相关产业联合发起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轮胎等服务业的管理,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产业发展,为促进延边州汽车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延边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地点设在延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实施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流通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境内外考察学习,参与国内大型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创办实体。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本会主办、举办活动和培训的优惠价;(六)享有最新行业、地域信息优先知情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2_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2_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能。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案;(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半数通过.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任或聘用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七)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外,还需下列职权(一)及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订协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的方案;

(三)决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3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为兼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五)秘书长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统筹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并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在会长地方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组办活动服务的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与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遇有特殊情况,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2_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汽车协会章程

**省**县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省**县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有汽车维修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及从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交通运输、民政管理等行业和登记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县***,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定;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检测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本县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行业的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组织会员参加本行业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技术研讨会、展览(销)会,给会员和其他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十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推广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四)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县汽车维修行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县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篇:汽车协会章程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协会性质:挂靠广州工商技术职业学院,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组织各

类与汽车相关的学术研究及活动,为会员及广大同学服务的综合性学术社团。

第三条

第四条 协会的任务:根据协会宗旨及学校安排,与校内外各界合作,充分利用各

种资源,并发挥我校职业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在校园内开展各种活动,培育校园内良好的汽车文化氛围,从而为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做贡献。

协会的宗旨:普及汽车知识,弘扬汽车文化,培养大学生汽车兴趣爱好。协会名称:社团联合会汽车协会

第五条 汽车协会受团委社团联合会及指导老师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制

第六条 汽车协会常务理事会是汽车协会内部管理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有会长,副

会长,各部门的部长及干事,和会员代表组成,每周开一次例会或每隔周一次。如有突发事件,任何常务理事都有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权利。

第七条

第八条 汽车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向副会长负责,副会长

向会长负责,会长向社团联合会负责。汽车协会设秘书部、技术部、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长、策划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汽车协会理事会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理事的权利:

(一)对协会具体事务进行讨论,建议,批评,监督,解析的权利。

(二)理事会内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理事会职务的权利,有对具体工作表决

和保留意见的权利。

(三)对理事会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提出建议撤换理事会理事的权利。

理事会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汽车协会的章程,执行汽车协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和配合理

事会开展工作。

(二)有推荐他人和自我批评的义务。

(三)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成绩。

(四)不断向指导老师和有经验的学生干部学习,逐步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汽车协会常务理事职责

第十条 会长职责

(一)对协会各项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制订理事会整体工作计划,着重抓好自己分管的各部门的具体工

作。

(三)最终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定期负责召集理事会开会议。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做好理事会常规工作,着重抓好自己分管的各部门的具体工

作。

(二)指导各部部长协调好与其它部门的关系,放手各部长参与具体活动的开

展。

(三)将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干部考核结果定期向会长汇报,并及时向部长

传达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

第十二条秘书部职责

(一)负责协会器材的管理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理事会全体工作计划和总

结的整理,会议、活动值班制度的考勤工作,与会人员的通知,会议内

容的记录工作等。

(二)负责协会活动经费的预算核算,财务票据的保存、资金的保管。

第十三条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搜索并整理与汽车有关的知识、图片。

(二)对汽车协会的网址资料的更新。

(三)负责组织有关人士对会员进行有关汽车知识的讲解。

第十四条组织部职责

(一)组织、策划有关的协会活动。

(二)对活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外联部

(一)负责代表协会对外联系商家,拓展社会资源,联系活动赞助。

(二)寻找假日兼职,服务会员,锻炼会员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五章 会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对汽车有浓厚兴趣,并自愿互相学习和交流。

(三)入会时交一寸照片2张,一张贴于会员证,一张用于会员档案的建立。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汽车协会报名,并交纳20元会费。

(二)经汽车协会的负责人批准,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核定并核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有附录规定)

第十九条会员在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时必须出示会员证。

第二十条协会活动

(一)定期举办校园“车展”“我行我售,模拟4S汽车营销大赛”和“汽车

知识大赛等活动。”

(二)会员可以借览汽车协会图书馆的书刊。

(三)定期举办汽车知识专题讲座等活动。

(四)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

其他收入,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经费的使用

(一)举办各种活动所需的经费。

(二)协会购置必要的各种器材、书籍所需经费

(三)各种竞赛中的获奖人员,优秀干事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四)协会决议的相关支出等。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会长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届结束后的协会剩余财产,在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由会长亲自交给下一届的会长。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随时接受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协会常务理事会所有。

第五篇:汽车协会章程

**省**县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省**县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有汽车维修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及从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交通运输、民政管理等行业和登记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县***,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定;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检测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本县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行业的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组织会员参加本行业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技术研讨会、展览(销)会,给会员和其他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十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推广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四)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县汽车维修行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县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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