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 行 公 告
基金发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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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重要提示
1、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7号文批准。
2、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2月6日止,通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北京理财中心)和公司网站(www.teniu.cc)。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566)及直销专线电话(上海:021-50372149;北京:010-6621597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4、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设立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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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单位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行对象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京理财中心以及公司网站:
1、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0372149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沈斌
2、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金融街)4号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张磊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本渠道目前仅限上海地区个人投资者)咨询电话:021-38784566 交易网址:www.teniu.cc 代销:
1、中国银行。在以下453个城市的中国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认购、申购业务:
北京、福州、福清、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石狮、龙海、武夷山、长乐、福安、福鼎、晋江、南平、漳平、建瓯、邵武、广州、佛山、江门、东莞、惠州、汕头、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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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珠海、潮州、河源、揭阳、茂名、梅州、清远、汕尾、韶关、阳江、湛江、云浮、肇庆、、南宁、桂林、北海、玉林、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河池、防城港、钦州、凭祥、贺州、北流、东兴、宜州、石家庄、秦皇岛、张家口、唐山、保定、邯郸、承德、沧州、邢台、廊坊、衡水、武汉、鄂州、黄冈、黄石、荆门、荆州、三峡、十堰、咸宁、襄樊、孝感、天门、仙桃、潜江、恩施、随州、宜昌、宜都、当阳、麻城、武穴、枣阳、老河口、大冶、钟祥、沙市、洪湖、石首、丹江口、赤壁、蒲圻、汉川、应城、老陆、广水、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益阳、永州、常德、郴州、娄底、怀化、吉首、张家界、浏阳、醴陵、南京、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泰州、淮安、盐城、宿迁、连云港、徐州、锡山、宜兴、江阴、武进、溧阳、金坛、丹阳、高邮、东台、大丰、靖江、仪征、如皋、通州、句容、扬中、姜堰、邳州、新沂、海门、启东、兴化、江都、秦兴、淮阴、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阜新、锦州、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海城、东港、凤城、开原、凌源宁波、奉化、余姚、慈溪、苏州、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县、上海、深圳、杭州、温州、绍兴、嘉兴、金华、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台州、临安、建德、富阳、瑞安、乐清、海宁、平湖、桐乡、诸暨、上虞、嵊州、兰溪、义乌、东阳、永康、江山、临海、温岭、龙泉、萧山、厦门、天津、合肥、蚌埠、芜湖、淮北、安庆、池州、宿州、淮南、滁州、黄山、铜陵、阜阳、宣城、宁国、毫州、马鞍山、六安、巢湖、贵阳、都钧、六盘水、安顺、遵义、铜仁、兴义、毕节、凯里、海口、琼海、文昌、儋州、琼山、东方、三亚、万宁、哈尔滨、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伊春、绥化、鹤岗、双鸭山、大兴安岭、七台河、鸡西、黑河、绥芬河、双城、阿城、尚志、五常、长春、四平、白山、辽源、吉林、延吉、白城、榆树、九台、德惠、松原、通化、大安、敦化、珲春、图门、龙井、公主领、梅河口、集安、蛟河、银川、吴忠、石嘴山、青铜峡、西安、咸阳、兴平、榆林、宝鸡、渭南、华阴、韩城、延安、安康、商洛、铜川、汉中、乌鲁木齐、石河子、昌吉、克拉玛依、伊宁、博乐、库尔勒、塔城、吐鲁番、哈密、喀什、阿克苏、阿勒泰、阿图什、和田、南昌、景德镇、乐平、九江、德安、宜春、樟树、高安、吉安、井冈山、萍乡、赣州、南康、瑞金、上饶、玉山、德兴、抚州、鹰潭、贵溪、新余、昆明、楚雄、曲靖、宣威、保山、景洪、思茅、潞西、瑞丽、畹町、玉溪、大理、临沧、昭通、个旧、开远、丽江、成都、达州、绵阳、德阳、乐山、西昌、泸州、内江、南充、攀枝花、遂宁、宜宾、自贡、郑州、许昌、鹤壁、驻马店、三门峡、新乡、安阳、平顶山、济源、洛阳、周口、焦作、开封、漯河、商丘、南阳、信阳、濮阳、呼和浩特、包头、乌海、临河、鄂尔多斯、巴彦浩特、二连浩特、锡林浩特、赤峰、乌兰浩特、满洲里、海拉尔、集宁、通辽、青岛、烟台、泰安、滨州、荷泽、威海、日照、东营、淄博、潍坊、莱芜、临沂、聊城、德州、枣庄、济宁、太原、大同、运城、长治、晋中、阳泉、朔州、晋城、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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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忻州、离石、西宁、格尔木、兰州、天水、酒泉、敦煌、玉门、武威、临夏、张掖、平凉、金昌、嘉峪关、西峰、白银、拉萨、济南、沈阳、重庆。
以上代销城市的联系方式: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或当地网点电话。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8个主要城市的160家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在以下48 个主要城市的90 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在以下22个省、市,69个主要城市的123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海、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郴州、贵阳、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涪陵、綦江、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保定、西安、兰州、金昌、昆明。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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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63个主要城市133家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南海、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详情请咨询广
广发证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7555888-875、895。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在以下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7、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在以下32个主要城市天同证券有限公司的76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认购、申购业务:烟台、龙口、蓬莱、招远、威海、潍坊、济南、淄博、青岛、胶南、上海、厦门、深圳、广州、聊城、泰安、新泰、济宁、邹城、菏泽、枣庄、莱芜、东营、临沂、日照、天津、北京、福州、武汉、沈阳、大连、吉林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点:
兴业证券公司在以下19个城市24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顺德、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其他代销机构
在发行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除已经提供外)详见各销售机构在地方媒体刊登的公告。
(七)发行时间
本基金发行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本公司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周六、日不休息,其他销售网点周六、日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所有销售网点休息)。
(八)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03年12月30日起,本基金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至2004年2月6 日止,若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基金净认购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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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亿元且认购基金的投资者超过100人,下同),本基金将宣布成立;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为零。
认购资金在基金发行期截止日前形成的利息(起息日为确认申请后的第二日,按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净认购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单位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净认购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单位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基金发行期截止日前20天(假设申请当日为星期五,起息日为T+2个工作日,周六、周日为非工作日,故周一为确认申请日,周二为起息日,实际享受利息为16天),投资10,000元认购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基金依法成立时,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元×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元-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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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数=10,000元/(1.00元/份)=10,000份
利息折成的份额=(10,000元×16天×1.62%/360天)/(1.00元/份)=7.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可得到10007.2份基金单位。
二、发行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发行,在发行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二)本公司直销网点(上海、北京理财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在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各代销网点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金额每次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本公司网站可接受个人投资者(目前仅限于上海地区)单笔认购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金额每次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四)直销基金账户可以在所有直销网点进行通买通卖。
(五)发行期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其中个人投资者重复认购基金时,可以在其开户的原网点认购,也可以在该网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中国银行开办代销业务的网点办理重复认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到当地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各代销网点以及本公司网站(www.teniu.cc)办理基金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5000元。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直销网点(上海、北京理财中心)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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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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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不休息,中午不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休息)。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银行储蓄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本人中国银行储蓄卡;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没有中国银行储蓄卡的投资者请提前办理。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个人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起点为5000元。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二)在国泰君安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国泰君安的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尚未开立资金帐户,投资者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及复印件;(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投资者到营业网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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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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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国泰君安证券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三)在海通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在华夏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华夏证券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尚未开立资金帐户,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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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本人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4)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客户办妥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委托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账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夏证券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广发证券同一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广发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广发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广发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卡。(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广发证券认购需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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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广发证券资金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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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凭证。(适用于已开立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3、注意事项:
(1)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账户开户。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六)在招商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或网站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招商证券的营业部开立招商证券牛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尚未开立招商证券牛卡,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2)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及复印件;
本人招商证券牛卡;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客户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3)个人投资者如通过招商证券牛网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交易密码进行。
(七)在天同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或网站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帐户的开立(已开立资金帐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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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帐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帐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帐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八)在兴业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兴业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开户申请表;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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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个人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办理基金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兴业证券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九)欲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上海、北京理财中心)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需在50万元以上)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不休息,中午不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休息)。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一: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44654-8180-11***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账户二: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账户三: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329002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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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四: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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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290061008
账户五: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44619-0421000109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5290002211(2)到直销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 ③投资者任一储蓄帐户凭证原件
(十)、通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本渠道目前仅限上海地区个人投资者)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休息),24小时服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持有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会员卡的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eniu.cc,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teniu.cc)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网上交易咨询电话:021-38784566。
3、注意事项:
(1)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8008203816。
(2)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和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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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指定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5000元,如果机构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网点(上海、北京理财中心)办理。
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00-下午16:00(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本公司直销网点周六、日不休息,其他销售网点周六、日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所有销售网点休息)。
(一)本公司直销网点
1、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 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0372149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沈斌 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金融街)4号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张磊
2、开户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不休息,中午不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休息)。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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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一: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44654-8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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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账户二: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账户三: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3290028025
账户四: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0190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290061008
账户五: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44619-0421000109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5290002211(2)到网点柜台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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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印鉴卡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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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⑤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⑥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④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3、注意事项:
(1)若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请当日下午4:3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发行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机构投资者无效认购的资金将于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帐户。
(二)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周六、周日不休息,中午不休息,元旦假日和春节假日期间休息)。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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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券业务授权书;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在国泰君安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国泰君安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尚未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①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④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投资者到营业网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①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②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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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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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②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⑤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国泰君安证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四)在海通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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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⑥海通证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 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在华夏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华夏证券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尚未开立资金账户,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两联,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⑤ 填写开户合同书。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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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两联,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④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交易磁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4)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① 客户办妥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委托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② 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账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夏证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机构投资者由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章);(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营业部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3、提出认购申请,存入足额认购资金机构投资者在广发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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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广发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5)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凭证。(适用于已开立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投资者还可通过柜台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账户开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七)在招商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招商证券的营业部开立招商证券牛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尚未开立招商证券牛卡,客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①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④ 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⑤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②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③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④ 招商证券牛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4)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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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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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④ 招商证券牛卡。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八)在天同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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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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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九)在兴业证券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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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事项: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7)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形成的利息(起息日为确认申请后的第二日,按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在本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基金发行期结束之后,由中国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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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若基金符合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若基金不符合成立条件,基金发行期将延长至三个月。若三个月内基金符合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若三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八、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王惠玲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 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 王惠玲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10-6-28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 月 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王惠玲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导
3、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10-6-29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5、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6、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7、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钟俊杰
8、代销机构: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传真:0531-5689900 联系人:罗海涛
9、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7541467
10-6-30
传真: 0591-7546058 联系人:潘峰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 月 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 王惠玲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东环南路2号招商局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2801-2810室 负责人:张德荣
联系电话:021-50372668 021-50372212 传真:021-5037267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10-6-31
联系人:许康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 陈玲
泰信开放式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发行方案
10-6-32
第二篇:中国建设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在您首次办理基金开户及基金交易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签字确认,在建设银行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即视为您同意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一、基金基本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基金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
3.基金不同于储蓄和国债,投资基金有获取收益的可能,也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来讲收益越大,须相应承担的风险也越大。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取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逐步降低。
股票基金: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混合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二、基金投资注意事项
1.您要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进行分析,投资于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基金宜长期持有,不宜短线频繁炒作,注重分散投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并非基金越便宜越好,价格高往往是其具有较好历史业绩的证明。并非购买新基金比老基金更好。
3.您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了解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相关交易规则,详阅基金风险提示和拟交易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4.中国建设银行是基金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将您的基金交易申请传送至相应基金管理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申请资料最终确认结果(即您是否认购、申购或赎回成功)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后果,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您未按规定完整、准确填写或提交本人资料,或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资料;
(2)因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条件而导致相关申请或交易无效;
(3)因基金管理公司或注册登记机构原因造成基金交易申请无效或交易损失;
(4)您未妥善保管本人基金交易相关资料,发生遗失、被盗、泄露基金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身份认证要素而导致交易委托或其他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操作所造成的后果;
(5)因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网络、通讯突发性故障等造成您无法正常进行基金交易时,中国建设银行会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恢复交易,但不就其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6)其他非中国建设银行过失所造成的意外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任何基金产品,不表明中国建设银行对该基金的业绩和您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6.您在签署本须知时,中国建设银行认定您已经知晓您所交易基金的相关情况,知晓基金投资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7.您对基金的任何交易活动将受到基金合同约束,享有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8
五、基金备案........................................................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0
十、基金的托管.....................................................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2
十二、基金的投资...................................................33
十三、基金的财产...................................................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二十、违约责任.....................................................56 二
十一、争议的处理.................................................57 二
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7 二
十三、其他事项...................................................5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臵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批准开业机关及批准开业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上市公司的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及权证行权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策略相互结合,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具体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同时,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的内在价值与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组合的回报率。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资金供求情况分析,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结合各类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税收和利率敏感性分析,评定各类产品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内在价值和申购收益率的综合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策略小组须综合研究GDP、物价、投资、货币供应、就业、汇率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债券组合久期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利率趋势的研判,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发债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关注行业现状、发展环境、竞争格局。通过对发债人或担保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业务运营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股东支持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具体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积极与发债人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沟通,跟踪和更新债券信用评级,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3)相对价值策略
债券市场有时存在着失效的现象,某些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造成某类债券价值被低估。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臵和形状,关注投资热点、资金供求、投资机构短期偏好等因素,综合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的债券投资收益,不同投资者债券需求,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他决定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分析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投资对象: 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B.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C.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D.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E.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F.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4)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程。在确定备选个券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构造投资组合:
A、确保投资策略执行,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B、保持组合分散化,减少非系统风险。C、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司债券策略小组将每周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综合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契约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并参考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对可转债进行估值。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3.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策略小组将运用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析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询价及路演活动,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14)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7)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臵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第四篇:证券投资基金
考前冲刺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不填、错填均不得分)
1、()是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A.健全性原则
B.有效性原则
C.独立性原则
D.相互制约原则
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关联性()的多元化证券组合可有效地降低个别风险。
A.高
B.低
C.相同
D.为一1.00
3、()指与公司关系密切、能够影响公司客户服务能力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股东支持、销售渠道、客户、竞争对手及公众。
A.外部环境
B.宏观环境
C.内部环境
D.微观环境
4、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银行内部以()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即资金账户。
A.银行
B.托管人
C.基金
D.管理人
5、()属于低风险、低回报的基金产品。
A.保本基金
B.期货基金
C.伞型基金
D.对冲基金
6、收益率曲线向右下方倾斜意味着在同一时点上,长期债券收益率()短期债券收益率。
A.高于
B.等于
C.低于
D.不能判断是否高于
7、()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A.基金所有人
B.基金托管人
C.基金发起人
D.基金管理公司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天。A.180
B.100
C.90
D.60
9、()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A.交易部
B.投资部
C.研究部
D.市场部
10、依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
费后,余额应当归()所有。
A.基金管理公司
B.基金托管人
C.基金
D.基金发行人
11、当影子定价法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时,基金管理人应进行临时报告。
A.0.25%
B.0.5%
C.0.75%
D.1%
12、给定证券A、B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证券A与证券B不同的()将决定A、B的不同形状的组合线。
A.收益性
B.风险性
C.关联性
D.流动性
13、投资者参与认购开放式基金,分()个步骤。
A.1
B.2
C.3
D.4
14、投资者进行ETF证券认购时需具有()。
A.沪、深B股或H股账户
B.开放式基金账户 C.沪、深A股账户
D.封闭式基金账户
15、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自批准筹建之日起()个月内必须开业。
A.6
B.9
C.12
D.18
16、下列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描述,正确的是()。
A.公司总经理审议和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B.风险控制委员会确定资金资产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
C.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批各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额超过自主投资额度的投资项目 D.基金经理向中央交易室的基金交易员发出交易指令
17、相当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的基金托管资格条件是()。
A.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B.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C.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D.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18、存续期募集的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3
B.4
C.5
D.6
19、()是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融资比例方面的内容。A.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B.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C.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 D.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0、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目标是()。
A.高回报
B.分散风险
C.高管理费和手续费 D.为客户寻求与风险相称的投资回报,并维护基金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21、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不包括()。
A.资金账户的开立
B.资金账户的更名
C.资金账户的销户
D.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
22、不同的投资战略对信息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不同,但都需要防止由于进入()而进行的投资决策。
A.数据陷阱
B.资产负债状况
C.数据循环
D.数据循环陷阱
23、保本基金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
A.股票
B.货币市场工具
C.衍生金融工具
D.与基金到期日一致的债券
24、违约风险模型考察的是()受到公司特定违约风险影响的后果。违约风险模型一般适用于债券的风险收益分析。
A.债券收益
B.投资收益
C.实际收效
D.预期收益
25、()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A.投资管理业务
B.基金募集与销售业务 C.基会行政业务
D.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26、当市场具有较强的保持原有运动方向趋势时,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效果优于买入并持有策略,进而将优于恒定混合策略 B.买入并持有策略的效果优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而将优于恒定混合策略 C.恒定混合策略的效果优于买人并持有策略,进而将优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D.恒定混合策略的效果优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而将优于买入并持有策略
27、市场利率走低时,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债券价格上升,再投资收益下降
B.债券价格不变,因为利息收益相对增加,但再投资收益下降,两者互相抵消 C.债券价格下降,再投资收益下降 D.债券价格上升,再投资收益上升
28、基金投资于股票的债券和所得不征收所得税,而在基金对其持有人分红时,才统一征收所得税,这样做是为了()的发生。
A.防止漏税
B.防止重复征税
C.限制持有人参与分红
D.鼓励投资
29、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要求所募集金额不少于()亿元。A.1
B.2
C.5
D.10
3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中的前台业务系统,其功能不包括()。A.提供投资资讯
B.信息管理
C.提供服务
D.数据支持
3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制衡机制指的是()。A.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制衡机制
B.投资人拥有所有权、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C.基金投资者通过公众舆论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制衡机制 D.基金管理人内部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
32、()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A.资产保管
B.资金清算
C.会计复核
D.投资监督
33、不同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簇可获得各自的最佳证券组合,一个只关心风险的投资者将选取()作为最佳组合。
A.最小方差组合 B.最大方差组合C.最高收益率组合 D.适合自己风险承受力的组合
34、关于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B.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C.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D.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35、依据()不同,可将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自律机构三大类。
A.设立条件
B.参与方式
C.服务方式
D.所承担的职责和作用
36、关于依法处分基金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基金托管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清算交割 B.基金托管人可以单独处分基金财产 C.基金托管人可以自行运用基金的分红资产 D.托管人应该完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37、下列关于债券型基金说法错误的是()。
A.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稳定
B.债券基金没有固定的到期日 C.投资风险比债券分散
D.债券基金风险比债券高
38、相比于替代互换,市场间利差互换的风险要()一些。
A.更小
B.更
C.平稳
D.复杂
39、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会计账册记录必须在()以上。
A.3年
B.10年
C.15年
D.30年
40、()在本国外发行股票并在外国市场进行交易,一般来说,由银行发行并且作为由该银行持有的一家外国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所有权证明。A.美国存托凭证
B.国际存托凭证 C.国外存托凭证
D.欧洲存托凭证
41、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A.期末未分配利润
B.期末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 C.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
D.零
42、下列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是()。A.风险控制制度
B.员工自律
C.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和各项业务的监督控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
43、不同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簇可获得各自的最佳证券组合,一个只关心风险的投资者将选取()作为最佳组合。
A.最大方差组合 B.最小方差组合 C.适合自己风险承受力的组合 D.最高收益率组合
44、在美国,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不得超过()人。
A.100
B.50
C.150
D.200
45、采用下列何种策略时,股价上升卖出股票,股价下跌买人股票()。A.战略性资产配置
B.恒定混合策略 C.战术性资产配置
D.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46、()包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回购交易等所对应的资金清算。A.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
B.场内资金清算
C.场外资金清算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
47、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单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A.50%
B.60%
C.80%
D.70%
4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封闭式基金没有规模限制
B.开放式基金规模固定
C.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9、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归()所有。
A.基金发起人
B.基金托管人
C.基金持有人
D.基金管理人 50、在基金管理公司中,核算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工作由()承担。
A.投资部
B.研究部
C.财务部
D.基金运营部
51、收益率曲线向右上方倾斜意味着在同一时点上,长期债券收益率()短期债券收益率。
A.等于
B.低于
C.高于
D.不能确定
52、收益率为9%时某5年期零息债券的价格为64.3928元,收益率为9.02%时其价格为64.3380元,则该债券的基点价值为()元。
A.0.0548
B.0.0274
C.0.0254
D.0.0200
53、下列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的表述错误的是()。A.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B.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 C.宣传推介材料应有完整的风险提示
D.可以采取通过降低基金份额净值来吸引投资人的营销手段
54、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宣传推介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A.5
B.20
C.10
D.30
55、基金组织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是一个()。
A.代理机构
B.中介机构
C.无形机构
D.服务机构
56、目前,我国l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A.40%
B.60%
C.80%
D.90%
57、我国封闭式基金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频率为()。
A.一天一次
B.两天一次
C.三天一次
D.一周一次
58、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为基础。
A.主观事实
B.客观事实
C.基金盈利最大化
D.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59、假设某基金的投资政策规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上的正常投资比例分别是80%、15%、5%,但基金季初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实际投资比例分别是70%、20%、10%,股票指数、债券指数、银行存款利率当季度的收益率分别是l0%、4%、l%。那么,资产配置贡献为()。
A.0.75%
B.5%
C.-0.75%
D.-5% 60、当β值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2%
B.1%
C.0.5%
D.0.25%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至少有1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不填、错填、漏填均不得分)61、资产配置的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以()为基础,构造一定风险水平上的资产比例,并保持长期不变。
A.不同资产类别的收益情况 B.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C.投资者的实际需求 D.市场的短期变化
62、常见的基金产品线类型有()
A.水平式
B.垂直式
C.综合式
D.单一式
63、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守管理。A.法律的 B.自律的 C.经济的D.行政的 64、以下属于在否定半强式有效市场前提下的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策略有()。A.移动平均法
B.价格与交易量的关系
C.低市盈率法
D.股利贴现模型 65、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市场变动时的行动方向是()。
A.下降时买入
B.上升时卖出
C.下降时卖出
D.上升时买入 66、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A.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B.承诺投资收益
C.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D.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67、运用动态资产配置的前提条件是()。A.资产管理人对风险的偏好 B.资产管理人对风险的规避
C.资产管理人能够准确地预测市场变化.
D.资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实施动态资产配置投资方案
68、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B.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C.实缴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D.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9、下列关于基金赎回费的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予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B.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C.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20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D.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70、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有()。A.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B.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C.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D.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 71、以下属于价值型股票的有()。
A.低市盈率股
B.蓝筹股
C.收益型股票
D.防御型股票 72、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A.组合证券
B.现金替代
C.现金差额
D.其他对价 73、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A.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B.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C.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D.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7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监督时,一般用电话提示管理人的情况有()。A.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B.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 C.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D.资金透支、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75、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有()。
A.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暂停履行职务
76、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其他投资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通常包括()等。A.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B.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C.行业分析报告
D.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77、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目前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暂免征收印花税
B.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C.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D.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股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5%的个人所得税 78、在快速发展阶段具有代表性的基金创新产品包括()。A.华夏上证50ETF
B.ETF联接基金 C.汇丰晋信2016基金
D.国投瑞银瑞福基金 79、适合入选收入型组合的证券有()。
A.附息债券
B.低派息低风险普通股 C.优先股
D.避税债券
80、基金管理公司交易部的主要职能有()。A.执行投资部的交易指令
B.记录并保存每日投资交易情况
C.保持与各证券交易商的联系并控制相应的交易额度 D.负责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
81、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的规范有()。A.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B.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
C.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D.可以采用一些灵活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82、根据模拟指数的不同,指数化型证券组合可以分为()。A.模拟大盘指数
B.模拟内涵广大的市场指数 C.模拟某种专业化的指数
D.模拟行业指数
83、关于基金托管人资产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 B.基金托管人可以自行决定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C.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和实物券凭证
D.基金托管人应实行不定期对账制度,以核对全部账户资产,保证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84、多重负债下的组合免疫策略要求达到的条件有()。A.债券组合的久期与负债的久期相等
B.组合内各种债券的久期分布必须比负债的久期分布更广 C.债券组合的现金流现值必须与负债的现值相等 D.投资组合的现金流量终值与未来负债的终值相等
85、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赔偿因公司()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该制度已成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A.违法违规
B.违反基金合同 C.技术故障
D.突发事件
86、因()原因导致的基金非交易过户需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A.继承
B.司法强制执行
C.捐赠
D.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87、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表现为()。
A.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B.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C.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D.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88、基金清算工作包括()。A.核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B.开立投资者基金账户
C.根据基金份额清算结果,填写基金赎回资金划转指令,传送至托管行 D.复核并监督基金份额清算与资金清算结果 89、基金业常用的营业推广手段有()。
A.销售网点宣传
B.广告促销 C.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
D.费率优惠
90、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A.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运作基金资产
C.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D.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91、结合对()的挑战,人们提出的市场异常策略,如小公司效应、日历效应等。A.弱式有效市场
B.半强式有效市场 C.强式有效市场
D.无效市场
92、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有()。
A.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B.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C.建市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D.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93、下列属于基金持仓结构分析指标的是()。A.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B.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C.银行存款等现金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D.某行业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例
94、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A.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 B.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
C.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 D.对基金资产估值进行复核、审查
95、对于有附加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来说,投资者面临赎回风险来源于()。A.可赎回债券的利息收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B.债券发行人往往在利率走低时行使赎回权 C.债券价格的波动性难预测 D.限制了可赎回债券的上涨空间
96、以下关于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有()。A.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正式设立 B.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
C.60%投向淄博乡镇企业,40%投向上市公司 D.于1998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早挂牌上市 97、系统性风险包括()等。
A.政策风险
B.利率风险 C.信用风险
D.经营风险
98、明确了风险和收益的正相关关系之后,资产堂理者必须进一步确定和量化风险。可采用的方法包括()。
A.方差度量法
B.收益预期范围度量法 C.历史数据法
D.下跌概率法 99、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B.信息披露控制
C.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D.会计系统控制 100、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等类别。A.公募基金
B.被动(指数)型基金 C.主动型基金
D.私募基金 101、资产配置的类型,从范围上看可分为()。
A.全球资产配置
B.股票、债券资产配置 C.行业风格资产配置
D.战略性资产配置
102、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方式实现基金监管。A.市场准入监管
B.市场秩序监管
C.日常持续监管
D.基金管理人员监管 103、影响债券收益率的因素包括()。A.息票利率
B.基础利率
C.发行人类型
D.发行人的信用度 10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A.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
B.研究部经理
C.投资部经理
D.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105、以下关于ETF申购、赎回和场内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有()。A.ETF的申购、赎回通过交易所进行
B.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与一揽子股票
C.只有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50万份以上)才能参与ETF的申购、赎回交易
D.ETF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指数为目标 106、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以下叙述正确的是()。A.它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撑部门
B.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C.主要职责是向基金投资决策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计划建议 D.担负投资计划反馈的职能
107、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有()。
A.提供投资资讯功能
B.基金投资人信息管理功能
C.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的功能
D.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108、下列关于封闭式基金利润分配的规定,正确的有()。A.采用现金方式分红
B.利润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已实现利润的90% C.当年利润应先弥补上一亏损 D.每年最多分配1次
109、除依法披露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外,对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也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包括()。A.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情况
B.持有封闭式基金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还应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C.固定财产处理损溢的会计处理
D.拟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或已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按规定提前披露相关信息
110、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
A.增加投资份额
B.现金分红方式
C.股利分红
D.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40小题,每题0.5分,共20分。判断以下各题对错,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请将判断结果填入括号内,不填、错填均不得分)
111、在不允许卖空的情况下,如果只考虑投资于两种证券A和B,投资者可以在组合线上找到自己满意的任意位置,即组合线上的组合均是可行的(合法的)。()
112、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规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3、为降低投资风险,一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
114、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反映的是不同偿还期限债券在不同时点上的收益率。()115、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将证券投资基金称为单位信托基金,英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116、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利益。()117、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设立分公司。()118、一般来说,资产流动性越高,价格波动性越小,则价差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越小。()119、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了一个场所,从而达到营利目的。()
120、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121、当实际收益高于目标收益时,投资者可采取规避策略,争取获得更高的收益。()122、根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3、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124、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照基金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125、债券基金的价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债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越短,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越高。()
126、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投资经理与公募基金经理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127、“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2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早挂牌上市。()
128、行为金融理论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为依据,认为投资者行为是理性的,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决策行为与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一致。()
129、投资人的风险偏好是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因素。()
130、证监会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申请之日起5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131、保本基金只对持有到期的投资提供保本,不对提前赎回的投资提供保本。()132、开放式基金不得收取赎回费。()133、买人并持有资产配置策略的投资者通常重视市场的短期波动,着眼于短期投资。()134、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投资人的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表现为资产在无风险证券与市场投资组合上的比例划分上。()
135、我国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36、分级基金包括风险收益较高的A类份额和风险收益较低的B类份额。()
137、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发行人更倾向于提前偿还高息债券,这将使得债券持有人面临提前赎回风险。()
138、营销计划是指将有助于公司实现战略总目标的营销战略形成具体方案。()139、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的业务和信息隔离制度。()
140、风险调整的方法中,詹森指数衡量的是差异收益率,而另外两个指数衡量的是单位风险超额收益率。()
141、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其主要出资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142、积极型股票投资管理是有效市场的最佳选择。()
143、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可能存在证券价格被高估或被低估的情况。()14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只在一级市场存在交易。()14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是组合管理部。()
14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登记,只能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147、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对机构投资者适用优惠费率,可以不进行公告。()
148、封闭式基金发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149、如果投资组合A的特雷诺指数高于投资组合8,则一定能够认为A的投资绩效优于B。()
150、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等。()
第五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 托 管 协 议...................................................................................................................1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1 目 录................................................................................................................................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2
四、基金资产保管.........................................................................................................4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
六、交易安排.................................................................................................................8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9
八、基金收益分配.......................................................................................................15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6
十、信息披露...............................................................................................................17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7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18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8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9
十五、禁止行为...........................................................................................................20
十六、违约责任...........................................................................................................21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21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22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2
二十、其他事项...........................................................................................................2
2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电话:020-85586606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陈伯军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基金费用的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包括赎回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划款等。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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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电子交易平台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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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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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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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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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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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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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结束后90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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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除下述第7项情形外,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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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成立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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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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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字样。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是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基金的报酬。广发稳健增长基金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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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广发稳健增长基金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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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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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九条第2款所列的协议终止事由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6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