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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五篇范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6937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4 15:11: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为适应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拓宽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晋级通道,加强队伍建设,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注重知识能力业内认可、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论著数量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业绩等条件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5)中专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设计、科研、施工、管 2

理等专业技术知识。对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专业某一方面的理论和技术具有深入的和独到的见解。掌握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各类技术标准、规程及相关法规,了解国内外最新理论,熟练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手段。

(2)了解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为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3)了解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安全理论上有创新,并且积极运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通过科学决策,避免各类事故灾难发生。

(4)熟练掌握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风险预防控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灾难预测预防和处理、事故灾难应急应对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熟练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到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与经历,能解决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隐患以及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与经历;具有处 3

理复杂事故灾难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项目;或者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基础理论知识、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安全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较复杂的安全问题。

(3)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针对安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运用安全科学理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预防事故灾难的措施(须经省、市主管部门或同行业专家认定)。

(4)具有熟练掌握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能力。具有起草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专业技术措施、制度、标准、规范、规程的经历。

(5)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并具有指导安全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6)任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安全或职业健康专项技术工作。

②主持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项目,或作 4

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验收工作。

③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企业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模拟仿真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2项中等以上规模企业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较大以上或1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省级以上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或主持过2项企业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⑥主持编制过1项县级以上安全发展规划。

⑦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此条仅适用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⑧主持过2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 5

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省级以上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⑨独立承担过2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或职业健康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项为专业课主讲);或者负责本地区、大型企业安全技术或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业绩与成果,任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完成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项目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级重大 6

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2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7

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安全工程专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和审核的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行政区域规划设计、产业集聚区(园区)规划设计或行业发展规划,被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此条仅适用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研究、设计任务,其中包括了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内容,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三、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有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须在结构比例内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

2.组织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查并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员工和个人可以直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专家评议。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

5.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6.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

3.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河北省气象部门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按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要求,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注重实绩、民主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气象局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立中评委会,任期三年,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中评委会组建情况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第五条 中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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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对申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评议,公正行使表决权,使评审结果客观、合理、公平。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七条 每届中评委会,须组建5人及以上的资格审查小组,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组员由主任委员在本届中评委会委员中选择确定。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资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各级气象局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评审条件》和当年省气象局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指各设区市级气象局,省气象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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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气象局按原隶属关系申报。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技术工作总结;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岗位(资格)、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继续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译著和重要的技术报告等; 6.再次申报需增加的新业绩材料; 7.评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评审系列、评审专业、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要求;审查《评审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有推荐单位的验印盖章。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者,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相关程序。若因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而出现影响申报人正常评审的情况,后果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提供的《评审表》、《评审简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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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工作总结》等主要成果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召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申报人进行专家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员。出席推荐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推荐结果有效。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可确定为推荐人员。

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函一并报送省气象局人事处。推荐函要说明推荐程序,表明推荐态度,以及所有被推荐人的排序情况。经省气象局人事处初审后,由中评委会审核确认。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形式审查。审查项目包括:被推荐人员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审验证书、论文、论著等的数量、级别和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召开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会议。省气象局人事处向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汇报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评审工作方案,重点对申报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中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奖励、破格条件等内容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省气象局人事处公布本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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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

第四章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为非理工类专业或者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无关的,需参加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地点、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知识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当年年满50周岁(截至申报当年年底),且符合气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免试。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中评委会委员会议。由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宣读评委会委员纪律。省气象局人事处报告前一次评审会议交办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次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规定的变化情况,本次评审工作中的要求、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省气象局人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中评委会委员会议或中评委会委员扩大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和列席。

各单位评委在认真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基础上,—5—

代表申报人员围绕申报人思想品德、创新能力、知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情况介绍。

第二十四条 评审表决。

1.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2.评委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不得投票,任何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3.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意向性(预)投票。

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进入表决性投票;

4.评委在听取申报人员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表决投票。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评审通过”;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气象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填入《评审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一般进行一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人事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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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纪律:

1.不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电话和相关信息; 2.不泄露评委会、答辩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坚持评审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妨碍评审的行为;

5.与申报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的申报者,从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推荐单位,取消2年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其委员,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七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申报系列的选择。申报人可根据本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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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经历,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选择工程系列,确定相应专业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评审。本单位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委托外单位代评审或参加外单位以考代评的,按照规定报请省气象局办理委托手续。评审或以考代评通过的人员必须由省气象局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外系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单位代评的,应按照对应权限出具委托手续。

非气象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参加气象局的职称评审或委托外部门评审。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职称评审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地方编制人员的职称管理,按照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

1.省气象局人事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2.评审结束后,属申报人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无特殊情况,不再退回申报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由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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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人选推荐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由申报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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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条 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

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门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委托函,委托相应的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评通过人员,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个体、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评议推荐、呈报以及核准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两项,或三者皆被突破。

第四篇: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呈 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条 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篇: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办理部门

卫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股 联系电话

7208718 办事依据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 [2004]9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 [2003]24 号;《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字[1997]13号;《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评审通过人员异议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0]3号; 办事程序

1、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核

申报材料:①编制文件;②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③专业技术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册;⑤事业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结构比例审核表》1式3份及电子文本(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txt;dw.txt;zgdw.txt)。

申报程序:事业单位填表申报、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服务程序:市职称科受理材料并审核空岗数,并将事业单位空岗数批转区职称管理部门。

2、个人自主申报,准备要求的各种表格、材料;①“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软件打印的资格审查表1式3份;②省人事厅印制的《评审表》1式2份(手工填报,不得复印);③“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软件打印的评审简表1式30份;④破格、单列人员个人业务自传;⑤申报人员有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合格证书或成绩单或免试审批表、计算机能力证书、继续教育证及系列(专业)要求的培训证书原件;⑥任现职以来的考核表或考绩档案(不少于申报年限的要求);⑦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⑧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论著原件;⑨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中的“高中级申报管理”录入信息并上报生成的电子文本(.txt文件);⑩1寸免冠照片1张(中、小学教师系列2张)。

3、用人单位在相关的表格、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其真实性;

4、材料报区职称管理部门初审,再报市职称科审核

5、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6、中、小学教师系列由教育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其他系列由评价中心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7、评审结果由组建评委会的单位通知申报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公示1个月;

8、评审结果报送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9、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发放资格证书。办事时限

坚持热情、负责、圆满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程序,材料齐全的事项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符合条件,手续不齐全的,要耐心解释,说清情况,待手续完备后即可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说服工作,讲明政策。办事纪律

严格遵守工作原则和规定,执行政策,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办事结果

将职称评聘的政策、参评对象予以公开,对来信来访者及时调查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决断。收费标准

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每人150元,论文鉴定费每篇30元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初定)

办理部门

卫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股 联系电话

7208718

办事依据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 [2004]9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 [2003]24 号;《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字[1997]13号;《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评审通过人员异议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0]3号; 申报材料

1、“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软件打印的资格审查表1式3份;

2、考核情况证明1份,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初定用国家人事部印制的“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式2份;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系列(专业)要求的培训证书原件;

4、与服务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须盖人事或劳动部门鉴证章)原件或就业报到证;

5、有关论文、业绩材料原件;

6、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中的“其他评价方式管理”->“录入其他评价信息”->“直接认定”录入信息并上报生成的电子文本(.txt文件); 7、1寸免冠照片2张。办事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准备要求的各种表格、材料;

2、用人单位在相关的表格、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其真实性;

3、评价中心受理申报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评价中心组建认定委员会开展认定工作;

5、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对认定结果予以确认;

6、公布认定(初定)结果并下发任职资格证书。办事时限

坚持热情、负责、圆满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程序,材料齐全的事项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符合条件,手续不齐全的,要耐心解释,说清情况,待手续完备后即可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说服工作,讲明政策。办事纪律

严格遵守工作原则和规定,执行政策,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办事结果

将职称评聘的政策、参评对象予以公开,对来信来访者及时调查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决断。收费标准

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每人80元

河南省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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