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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3257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2:32: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年度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和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具体分类及价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和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车库、铺面及社区服务站点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车辆在小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除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委托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养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楼道、消防、室外供排水、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养护。

(四)清洁卫生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道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或地下二次供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合理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

(一)至

(七)项合计金额的5%以内;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

(一)至

(七)项合计金额的10%以内。

第八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统一标准,按等级收费的管理原则。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各小区综合服务实行综合考评定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甲级,85至94分为乙级,75至84分为丙级,65至74分为丁级。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所评定的等级收取综合服务费。考核内容及其评分标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 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及个别确需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下浮不超过50%;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可按小区综合服务费的20%计收。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置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纳。

第三章 其他收费

第十条 高层楼宇内的电梯、中央空调、自来水二次加压、自备发电机组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材料费及其电费、维修费等,均由委托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确定成本费用,商定按其服务对象所占建筑面积或按户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 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批准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的泊位,供小区内住户停放4吨以下和12座以下客货车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收益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对物业使用人收取水费、电费,必须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损等不得转嫁给住户。其他如需要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由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凡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住户因装饰、装修、内部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的,按规定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与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住户代表,依据物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定,对评定收费资格等级有意见的可由物业管理单位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服务收费资格等级评定后,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评定的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必要时实行听证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物业管理先进企业或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凭证书可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批准上浮6%、4%、2%。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收费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曲靖市城区由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工负责,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管理普通住宅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收费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证书》后,方可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经营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半年向委托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并抄报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综合服务费和其他收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办理。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未与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委托人有权拒绝交费。

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服务收费争议,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015)

重庆审议通过《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teniu.cc 2014-12-13 10:32 来源: 重庆日报

2014年12月12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与市民生活愈加息息相关。重庆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于2004年,如今指导意义已不明显,也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借鉴全国多数城市管理经验,在《管理办法》中取消了政府定价管理形式,仅对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了收费标准评定体系,并制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取得同种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价格。昨天通过的办法重点明确了成本监审目录制度、成本监审的程序规范、经营者配合成本监审的义务等。这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保护经营者和群众利益。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5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在主城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主城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使用事项、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京价(房)字[2000]1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失踪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发1998第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相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下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速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52725元。以下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户,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费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

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新”在哪里?

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代收水电费?目前的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合理?近日,杭州市物价局颁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业主关注的问题作了很好的解释。

《办法》与原来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在哪里?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明确了更多收费项目·业主有了更多选择权转变一

转变一:新增收费项目

公建配套设施应交纳物管费

《办法》第1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次颁布的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代收水电费应支付酬金

《办法》第2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点评:一直以来,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有代收水电费的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垫资。而早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早已明确,水电费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此次办法又进一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要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的,上述公司应该付酬金。

尽管如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是酬金问题,而是很多业主拒绝缴费,特别是小区道路、楼道、喷水池、电梯、水泵等公共部位的用电用水,业主很难形成统一意见。即使有酬金,还是不能解决根本问

题。

公共能耗增加了小区水系

《办法》第19条规定,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新出台的《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在公共能耗费上面新增了小区水系这一项。据了解,目前杭州的一些高档小区里基本上都布置有水景水系,这部分能耗实在太大,而这部分费用由谁来支付,之前杭州市的相关政策中都没有涉及。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小区里的水系是否用、用多少,由业主来确定,减少了收缴时的纠纷。

转变二 收费标准更加细化

业主可选择菜单式服务

《办法》第11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选用菜单式服务,按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公布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点评: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个等级均有相关量化的服务标准。如甲级收费标准小区内应合理设置果壳箱或垃圾桶,每日清运两次,果壳箱、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每日清扫两次等,有利于接受业主的监督,使业主明明白白消费,改变了以往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相分离的现状。

非住宅物业收费调整

《办法》第12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点评:杭州有很多商住两用的小区,比如西子花园、中山花园等,一个楼盘里开着上百家公司,小区业主与公司之间为此纠纷多多。很多业主认为,这些公司里人来人往,电梯负担加重,折旧加快,但电梯维修还是得由全体业主承担,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也一样,这不公平。新条例对此规定,住宅楼里的房子用途改为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高于住宅小区(不超过后者的两倍)。这对控制在住宅小区里开公司是非常有用的。

转变三 业主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前期物管收费标准要经过审议

《办法》第10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及《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待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后确定。

点评:对于前期小区的物业收费问题,业主一直颇多疑问。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势必引起业主的争议。在住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保障业主的利益大有好处。

酬金制收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办法》第17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点评:物业管理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业内人士认为,酬金制在香港等物业服务水平非常成熟的地方非常流行,能够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收益,保证服务,又能让业主消费得心中有数,有利于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但据了解,杭州市目前的住宅小区中,还没有一家属于酬金制,要推行起来还相当艰难。

物业公司不得收装修保证金

《办法》第25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费除外)。

点评:此条例对业主来说非常有利,但也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今后的操作难度。

房子转让得先缴清物管费

《办法》第23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点评:此举有助于业主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该条例效果到底如何,还需要有关房管部门在操作过程中严加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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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甲级1.201.00

乙级0.900.70

丙级0.650.50

丁级0.500.40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第五篇:09年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本站推荐)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招标确定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协议确定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水平超出《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甲级)要求,按甲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招标,未实行招标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得突破甲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

4、未与购房者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第十三条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选用菜单式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

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中的停车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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