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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样本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4651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21:51: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样本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及副本封面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以及副本封面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副本以及副本封面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副本以及副本封面

第二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自查报告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的通知》(云安监管[2014]95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企业负责人应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依法办理许可或备案,在任何情况下不存在使用他人或仿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严格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贮存、包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其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按规定其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其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重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的统计,建立台账,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按其规定进行上报。

曲靖靖宇工贸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

第三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材料一式1份,报送申请材料时要带原件,以供核对。

第四篇:河南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以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许可范围及对象

全省依法登记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见附件5)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职责分工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各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申请

(一)申请书的领取和填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可就近到各级安监部门领取或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www.teniu.cc)、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www.teniu.cc)上下载,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见附件1)和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剔除无关页码,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向省安监局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其申请材料需采用热熔或胶装方式封装)。

(二)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④、⑤、⑦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②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③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⑤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3.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④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4.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款第④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的提交

申请单位应按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类别和许可机关职责分工,直接向相应的省、市、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两份)。

四、受理

各级安监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决定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审查与发证

(一)生产、经营许可

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和审查材料由省安监局存档。

(二)生产、经营备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安监局收到并受理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申请及审查材料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安监局存档。

六、换证、变更和注销

(一)换证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变更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许可品种主要流向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应当提供本方案第三、(二)条第1款第②、③、⑧项或第2款第②、③、⑥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企业办理许可注销时,须向原许可或备案的安监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应提供本企业不再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材料,并携带原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正证和副证。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有关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可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也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

(二)关于有关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由省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见附件3)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证视为证明材料;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提供考核结果。

(三)关于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由申请单位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这些设备、设施没有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说明它们符合通用标准、要求的情况,或者其设计制造单位有无符合规定资质的情况。

(四)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要求

申请单位应建立包括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出入库、进货与采购、销售发货以及生产企业半成品管理等内容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关于许可证、备案证明有关主要流向的内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有关主要流向的内容,是指标注主要销售流向。可以选择填写本市、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可以选择填写东北亚、东南亚、中亚,东欧、北欧、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北美洲、南美洲等国际性地区名称。

(六)关于许可证和备案证书的购置与填写

作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4种证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国家安监总局已委托其信息研究院印刷发行。每套证件(含正、副本)工本费定价为8元。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全省所需要的许可证和备案证书,由省安监局统一订购,各地安监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到省安监局领取。各种证件的具体填法,见附件2。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 3.河南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及备案证明的流水号段

4.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五篇:中华民族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22号)

各市安监局: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对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存在着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与实际数量严重不符、主要流向登记过于宽泛不准确、企业有关人员变动后新增人员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等问题。目前,首轮颁发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进入换证时期。为做好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要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一致,存在较大差距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严格控制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范围。

二、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附后,以下简称《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管理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等重新进行考核。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对有毒品犯罪纪录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其许可证。

四、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换证时,生产或经营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换发备案证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其备案证明也应及时注销。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企业可凭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代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办理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各类专业或非专业化工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发现存在违反《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

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危化处反映。

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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