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 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 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项目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第八条 审批收发员负责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审批收发员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批员进行初审,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 环保审批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2、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3、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4、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5、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6、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经审批员或联审会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 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审定,签发。副处长受处长委托代行办理批文审定与签发。
第十一条 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员,各区环境保护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II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市环保部门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职审批收发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须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一份)。
第十六条 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单位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值班工人员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并将属Ⅲ类敏感区项目和Ⅰ、Ⅱ类项目申请材料在受理当天转交分管的审批处处理。
第十九条 对Ⅲ类项目,属非敏感区项目的,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在受理后一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敏感区项目由分主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第二十条 对Ⅱ类项目,主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知,报处领导签发。在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四个工作日内,主办人员应该提出审批意见,报处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Ⅰ类项目,主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报局、处领导签发。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处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第二十三条 对深圳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种书面形式,报告表为简要形式。
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评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经审批收发员登记,由收发员移交该项目的审批员。
第二十八条 审批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环保联审会讨论。第二十九条 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附《环境监察审核计划》环境监察计划是项目批复要求的一部分,建设单位须切实落实,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单位执行环境监察审核计划。
第六章 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采取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形式,批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项目的申请,应同时确定项目选址和环保要求,包括给出污染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方面等环境管理措施等。
(二)不同意项目的申请,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审按以下原则行:
(一)禁止设置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得设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改善;
(三)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要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之内;
(五)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污染行业项目须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建设单位有适应技术和经济能力;
(六)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此条废止) 第三十三条(此条废止)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文件签发送达后15日内,审批收发员应录入电脑信息,并把项目申报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归档,包括:
(一)项目承办人报送的环保审批申请的全部资料;
(二)调查、询问、勘察笔录;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情况,其监督管理可分为:
(一)除重点管理项目外,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水源保护处,市环境监理所归档监管。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档案移交监督管理处存档监管。
(三)凡重点管理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另一份仍由该项目的审批员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基本无污染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移交市环境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第三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申报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检查。
第八章 审批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员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做到“四不” :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批公正。
(一)监督处、监理所、水源处在非重点管理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规划处对用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联络员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局长提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了解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对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单位,在收到审批决定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此条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第二篇:6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2000年)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我市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立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第四条 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二)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三)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 我局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 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集体审议。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 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我局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
前款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并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审批处进行审查,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 审批处负责办理审批工作的主办人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二)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三)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四)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五)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六)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我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由审批处主办人和各区环保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Ⅱ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我局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应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并将属Ⅲ类敏感区项目和Ⅰ、Ⅱ类项目申请材料在受理当天转交分管的审批处处理。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审批收发员编号后,将全部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分管的审批员处理。)
第十九条 对Ⅲ类项目,属非敏感区项目的,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在受理后一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敏感区项目由分主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 对Ⅰ类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员必须提出审批意见,并交处领导签发。其档案材料在签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市环境信息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对Ⅱ类项目,主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知,报处领导签发。在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四个工作日内,主办人员应提出审批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属Ⅱ类项目,由审批员对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需要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确定其环境影响程度的项目,由审批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定后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对Ⅰ类项目,主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报局、处领导签发。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处领导签发。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属Ⅲ类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审批员将选址现场勘察意见及所有基础材料准备好并提交联审会审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局长批准,期限可延长到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第二十三条 对深圳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2种书面形式,报告表为简要形式。
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评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市环保局审批处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报送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经审批收发员登记,由收发人移交该项目的主办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批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联审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附环境监察审核计划,环境监察计划是项目批复要求的一部分,建设单位须切实落实,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单位执行环境监察审核计划。
第六章 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采取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形式,批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项目的申请,应同时确定项目选址和环保要求,包括明确污染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方面等环境管理措施等;
(二)不同意项目的申请,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禁止设置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得设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改善;
(三)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要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之内;
(五)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污染行业项目须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建设单位有适应技术和经济能力;
(六)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二条 属Ⅰ类项目,在做出环境影响审批同意决定的同时,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其他项目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完成,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较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量大,环评工作一时难以完成项目,如果污染负荷基本清楚、选址恰当企业法人对环保的义务和责任了解明确,可批复同意先行立项筹备,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环评结论和专家评议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文件签发送达后15日内,收发人员应录入电脑信息,并把项目申报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归档,包括:
(一)项目单位报送的环保审批申请的全部资料;
(二)调查、询问、勘察笔录;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情况,其监督管理可分为:
(一)除重点管理项目外,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水源保护处,市环境监理所归档监管;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档案移交监督管理处存档监管;
(三)凡重点管理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另一份仍由该项目的审批员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基本无污染项目,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移交市环境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第三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申报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检查。
第八章 审批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员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做到“四不”: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批公正:
(一)监督处、监理所、水源处在非重点管理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规划处对用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联络员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局长提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了解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对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单位,在收到审批决定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此条废止)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四十一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分类目录》由审批处制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执行,每年修订一次,每年的五月至十月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8月28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深环〔2000〕102号
(2008年11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凡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注1。
第四条 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建设项目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
第三章 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
第八条 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 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 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 本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注5: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 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发给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注6。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注7。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注8。
第七章 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试运转的最后30日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9: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 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10: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注5 此条原文为: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注9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注10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推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许可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件之日起分别为20、10、5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按法定许可时限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踏勘现场应纳入规划并联审批环节的选址踏勘程序。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选址是否适当。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13、6、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第五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理流程清单
一、办理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批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127137-1)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24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四)《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20条。
五、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60、30、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15、6、3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若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则应执行重新报批程序。
3、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的申请报告1份;
(二)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2份,资料电子版光盘1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书面合同、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专家评审会全程录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扫描件、施工现场录像);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专家意见;
(八)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须出具排污权申请表;
(九)建设单位已公示建设项目各项信息、环评报告书(表)全本的证明材料;
(十)报告书公参资料说明;
(十一)建设单位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书。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正式受理的项目,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为10、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初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项目经办人员和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务中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复审。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5、1、1个工作日。
(四)复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窗口。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2个工作日。
(五)审前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3、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公示时间)。
(六)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和长沙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局分管领导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1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为1个工作日。
(七)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项目经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办结(送达)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一9月30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一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223、88665225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十七、办理流程图:(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