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2.2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3.2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9-24施行)4.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 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 1
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基本原则
5.1 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 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5.7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6.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6.1 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2 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
6.2.1 总经办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与考核。
6.2.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6.2.3 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标准、制度、工作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6.2.4 负责对公司环措项目的专业审查及年度计划的提出,参与投资项目环保方面可行性论证;组织环措的功能性验收。
6.2.5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6.2.6 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2.7 负责环保统计与分析,办理上报审批手续。6.2.8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2.9 负责全公司排污监察及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缴纳排污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分析。
6.2.10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
6.3 总经办
6.3.1 负责环措项目工程量的核定和治理费用的预、决算审核。6.3.2 负责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施工管理。
6.3.3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竣工验收。6.3.4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试运行。
6.3.5 负责管好用好各种环保设施,对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设备泄漏、运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6.3.6 配合安全环保科对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6.3.7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立项管理。6.3.8 对总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污染治理、整治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投资安排情况进行监察。
6.3.9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工艺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审核。
6.4 安全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6.4.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6.4.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6.4.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6.5 人力资源科配合安全环保科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6.6 财务科负责筹集、安排公司投资的环措项目资金。6.7 各部门主要职责
6.7.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工作计划。
6.7.2 负责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本部门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与保养和设备泄漏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察。做好重 4
点环保设施及重点污染隐患部位(点)的检查及排污隐患源(点)排查分析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防范与整改措施,并认真作好监察记录。
6.7.3 收集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反馈信息。
7.管理内容与要求 7.1 环保目标管理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年度考核指标计划。具体指标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执行。
7.2 基础管理
7.2.1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管理机构,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执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保环保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在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7.2.2 安全环保科应确保环保管理档案、台帐的健全和完整,各种环保报表数据要准确。当月数据在次月15日前完成台帐登记;环保月报表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7.3 现场管理
7.3.1 各类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运行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完善、齐全;设备维护、检修要纳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统一安排;各种备品、备件要满足检修需要,环保设备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
7.3.2 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周围环境整洁,设备见本色。
7.3.2.1 布袋除尘器必须布袋齐全、完好,无破损积灰等现象;反吹式除 5
尘器必须反吹风量足;各除尘点罩口抽风效果好,无漏风、漏气和冒灰现象,除尘效果好,无超标外排现象。
7.3.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操作运行管理符合规程要求,池内无明显杂物,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正常要求,外排水质正常不超标。
7.3.2.3 对机油、润滑油和柴油、汽油等油类物质必须严格管理,对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必须加强查漏、治漏工作,防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将油库、泵房的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各种生产性废油必须集中回收和处理,盛装生产用油或废油的油桶必须摆放在远离外排水沟的地方,并有防泄漏措施。在装卸油类物资过程中若造成了滴、漏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禁止用水冲洗油桶和油库地面。
7.3.4 严格生产现场的5S管理,严格控制水冲地坪和压缩空气吹扫带来的废水和粉尘污染。
7.3.5 未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节能为由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7.3.6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查出的各种环境污染隐患,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7.4 污染物管理
7.4.1 各部门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处理效果,确保在正常生产时达标排放。凡因主体设备检修需要临时排污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申报,并经公司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排放,同时采取措施,缩短排放时间,尽力减少超标排污量。因突发性故障,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7.4.2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国家限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质的 6
排放。杜绝污染物质处理不当、操作控制不严和操作者失职造成的超标排放。
7.4.3 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环保设施停运,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出现严重超标排放。
7.4.4 环保设施报废或拆除,必须征得总经办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禁止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
7.5.5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具体按公司《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7.6 环境监测管理
7.6.1 公司在生产车间主要烟气管线上应安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 7.6.2 总经办对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监测所得的数据要及时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
7.6.3 各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的临时监测,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方便。
7.6.4 对监测发现的不良环境危害因素,安全环保科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消除。
7.6.5 各单位对检测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7.7.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7.7.1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皆属管理范围。
7.7.2 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安全环保科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7.7.3 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7.7.4 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7.7.5 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7.7.6 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7.7.7 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7.7.8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7.7.9 凡从事粉尘、有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7.7.10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7.7.11 公司的废渣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7.12 切实加强清净废水、地表雨水的管理:
7.7.12.1 任何单位排放地表雨水、清净废水必须预先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
7.7.12.2 任何单位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
7.7.12.3 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下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而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的责任。
7.7.13 加强对物料、半成品、成品贮罐、堆放场的巡检,对于腐蚀性较强的贮罐,应定时进行测厚,防止泄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7.7.14 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规定,按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应主动上缴排污费。
7.7.15 加强对工业废渣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废渣”管理条例》。7.8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8.1 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部门牵头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公司总经办审定,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环保局审批,同时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7.8.2 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中,设置“环境保护”专篇(章),列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环保设备选型、环保投资、环保设施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并由总经办审定。
7.8.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总经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工。对设计规定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削减。
7.8.4 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没有达到功能性要求,总经办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7.8.5 总经办在安排设备大、中修和维检项目时,必须同步安排对环保设施的检修、更新和完善。具体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6 安全环保科必须经常性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环境危害因素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危害因素,并进行治理。具体按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7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部门,需要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时,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8 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8.9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8.10 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8.11 公司其它外协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9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7.9.1 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办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9.2 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7.9.3 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7.9.4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7.9.5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7.9.6 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9.7 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 10
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7.9.8 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消声、防震设施。
7.10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7.10.1 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10.2 维修车间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7.10.3 各部门对本部门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7.10.4 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科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总经办,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7.11 污染事故管理
7.11.1 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7.11.2 环境污染事故的申报
7.11.2.1 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紧急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7.11.2.2 公司职工和社会公民有义务在发现输水、排水管道发生破裂时,立即向总经办或其它生产部门报告。
7.11.2.3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以及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消除和减 11
小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
7.11.2.4 对于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请示主管领导后,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汇报。
7.11.2.5 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事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报告,待查清基本情况后,属于重大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
7.11.2.6 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7.11.2.7 发生污染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总经办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科审核后,向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11.3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1.3.1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一律通过当地政府、市环保部门、行政裁决的途径进行处理。
7.11.3.2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污染事故单位的汇报后,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汇报,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
7.11.3.3 环境污染发生单位应主动申请国家法定监测单位为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
7.11.3.4 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进行协调或行政裁决,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金额。
7.11.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如对市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7.11.3.6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按公司《事故处理及考核细则》处理。8.奖励与惩罚
8.1 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的资格。
8.2 因管理不善,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资格。并在经济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8.3 发生了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并且是属于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8.4.1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8.4.2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8.4.2.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8.4.2.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8.4.2.3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8.4.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4.3.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8.4.3.2 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8.4.3.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 8.4.3.4 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
8.5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5.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8.5.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8.5.3 人员中毒死亡;
8.5.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8.5.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8.6 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贡献程度,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8.6.1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8.6.2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8.6.3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少浓度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贡献较大者。
8.6.4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着成绩者。8.6.5 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8.6.6 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
8.7 凡在环保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其所造成后果程度,给予50~2000元的处罚:
8.7.1 故意推诿、刁难环保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8.7.2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的;
8.7.3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8.7.4 发生环保事故的;
8.7.5 违反公司环保规章制度未造成事故的; 8.7.6 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8.7.7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8.7.8 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8.7.9 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8.7.10 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8.7.11 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8.7.12 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8.7.13 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8.8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附件:
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三废”管理制度
6、“三废”处理方案
7、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1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9.1.1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9.1.2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9.1.2.1 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9.1.2.2 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9.1.2.3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办审查和批准:(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3)需更新改造的。
9.1.2.4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总经办。
9.1.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9.1.2.6 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9.2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9.2.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9.2.2 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9.2.3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9.2.4 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9.2.5 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公司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9.2.6 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9.2.7 以上6条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9.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9.3.1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 16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9.3.2 环保档案主要指公司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9.3.3 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中。
9.3.4 为保证环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地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9.3.5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9.3.6 借用环保档案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抽取和拆散档案,严禁在环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等。
9.3.7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9.3.8 科研课题、环保工程和其它任务等,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本制度的要求整理归档。
9.3.9 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和短期的环保档案归安全环保办管理,永久性的归公司档案室保管,安全环保办保存永久档案的复印件。
9.3.10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执行,由公司安委员会负责考核。9.4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9.4.1 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9.4.2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矿热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工业窑炉、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
9.4.3 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9.4.3.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9.4.3.2 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9.4.3.3 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9.4.3.4 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9.4.3.5 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9.4.3.6 安全环保办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单台)。
9.4.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9.4.4.1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9.4.4.2 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9.4.4.3 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9.4.4.4 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9.4.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9.5 “三废”管理制度
9.5.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9.5.2 总经办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9.5.3 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9.5.4 总经办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9.5.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9.5.6 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9.5.7 废水方面
9.5.7.1 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9.5.7.2 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9.5.8 废气方面:生产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除尘处理。
9.5.9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硅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9.5.10 空调机、空压机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9.5.11 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9.6 三废处理方案
9.6.1 废气的处理: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后再排出。
9.6.2 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 9.6.3 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处理
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但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通 19
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9.6.4 废料销毁
生产中出现的固体废物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发生事故。如有放出有毒气体或自燃的危险废料不能丢进废品箱内和废水管道中,不溶进水的废料禁止丢进废水管理中,必须在适当的地方烧掉或用化学方法处理面无害物。
9.6.4.1 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9.6.4.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9.6.4.3 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9.6.4.4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9.6.4.5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9.6.4.6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9.6.4.7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9.6.4.8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6.4.9 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9.6.4.10 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6.4.1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9.6.4.12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6.4.1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4.14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9.6.4.15 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9.6.4.16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9.6.4.17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9.6.4.18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附则
10.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由总经理签发; 10.3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6-25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文
号:[1994]后营字第400号
发布日期:1994-6-25
执行日期:1994-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企业人员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在编修理机构和宾馆、饭店、服务行业等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保障战备”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第五条 军队企业职工和家属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二章 污染的防治
第六条 企业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保障生产与环境的持续发展;不准以破坏生态环境谋求生产发展。
第七条 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和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应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少,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把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当中,推行清洁生产,减轻终端治理的压力。凡采用落后工艺,且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八条 所有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体工程应与防治污染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与主体工程一并解决。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能源消耗多、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暂不具备淘汰条件的,应限量生产,不准下放或转嫁到经济落后和层次更低的企业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噪声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当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废渣、污泥和生产垃圾应采取措施,实行无害化堆放,定期清理,严禁向一切水域倾倒废渣和垃圾。
第十二条 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化学品,应有专人管理,严格登记,严加密封,防止丢失散漏。
第十三条 工厂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应积极研究、开发和引进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筛选、评价和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第十四条 污染治理项目,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渠道申报:
(一)新建、扩建工厂、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一并实施;
(二)老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军队污染治理工程计划;
(三)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进行科学试验研究,其项目列入科学研究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治理项目须经过认真调查论证,力求先进、经济、合理、高效。申报内容包括:
(一)申报依据;
(二)项目内容;
(三)可行性报告;
(四)投资效益分析;
(五)实施方案;
(六)经费来源;
(七)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上级拔、借、贷给企业治理污染的经费和材料、设备,以及环境保护部门返回的排污收费,应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规模和治理任务,设置相应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应当懂得生产技术,有科学知识,工作扎实认真。企业应积极举办或组织参加环境保护技术讲座、短训班,不断提高在职环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其在职在岗人员,并将考核成绩作为晋级、提升、表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环境意识。
第十九条 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把环保工作列为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车间、班组的排放污染物控制指标,并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污染治理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不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拆、迁、关、停有关的治理设施。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对生产设备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主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积极妥善处理因污染而引起的厂方与群众的矛盾,接待处理信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对本单位每年污染物的排放量、治理量、综合利用等情况和污染治理项目进度进行统计,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视生产情况设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站(室),自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项目,并接受上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开展清洁文明工厂活动。
清洁文明工厂的标准是:
(一)经济合理地利用资源、能源,各种能耗、水耗指标达到国家或军队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具有完善的治理设施,并保证运转正常。废水、废气、烟尘的排放和噪声达到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废渣得到妥善处理;
(三)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完善,环境监测资料完整;
(四)重视文明生产,厂容整洁、卫生,厂区种植树木花草,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5%以上。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属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可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申请专利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检查、评比先进单位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在限期内又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不能评选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国家和军队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发奖金或者罚款。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工厂领导者、责任者、肇事者,应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所支付的罚款和超标排污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第三篇:化工生产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化工生产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 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 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 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 实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 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 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 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 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 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 同时”工作。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 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 染环境事件负责。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 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 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第九条 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 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 常运行负责。第十条 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 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 踏、坏死、丢失等现象。第十一条 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 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 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 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 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 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第十四条 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 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 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 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第十九条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 浪费水资源现象。第二十条 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 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 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 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 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 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 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设置环保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 作,并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 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
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 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 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 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 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 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 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 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 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 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 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 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 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 不低于国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 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 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 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 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 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 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 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 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 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 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 时运走。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 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 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 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 “三同时” 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 告。
七、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 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 废弃物。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 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十六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 物。
三、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 回收利用。
四、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 撒或堆放各种垃圾。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 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第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 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第三十九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 1 倍以上(含 1 倍)倍以下(不含 3 倍),3,或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 3 倍(含 3 倍)以上,倍以下 5(不含 5 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0 元以上 至 5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用时对其直接主管 视情节轻重予以 100 元以上至 5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 5 倍(含 5 倍)以上,10 倍以下(不含 10 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 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0 元以上 至 10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用时对直接主管视 情节轻重予以 5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 导予以 100 元以上至 5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 10 倍(含 10 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 10000 元以上 至 30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 1000 元 以上至 3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 5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 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总经理。属较大 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 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 48 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 告单》(见附件),除留存外,送至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 于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第四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 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 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经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 故,由公司安保负责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 污染事故,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 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 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 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 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 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 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 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予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处罚。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对违规操作者予以予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处罚。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对相关失职者予以 2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处罚。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 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 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 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 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 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对直接责任 人予以 100 元以上至 1000 以下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 元以上至 2000 以下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 和蔓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0 元以上至 5000 以下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 事故责任者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以下处罚。第四十五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附件: ×××××××××公司 污 染 事 故 报 告 单编码: 事故发生起止时间: 事故污染地区 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破坏)事故类别:(水、气、渣、噪声、其它)事故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大)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事故简要经过 填报单位章 环保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第四篇: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环境保护奖惩方案(暂行)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奖惩促进环保设备设施完善、运行维护、提高操作水平等工作,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提高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保管理。
三、职责:
1、公司环保部有权对环保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奖励,惩罚不重视环保、对环保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操作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及个人。由各主管单位上报相关材料,环保部审核后上报公司公司领导签批。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区的环保除尘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对环保设备设施及环保技改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3、各单位由厂部长主抓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厂部长、设备厂长、设备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厂环保管理工作。掌握本单位污染源、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污染状况、除尘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公司环保部负责对环保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对环保不重视,对环保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提出奖励惩罚意见。
5、各单位所有环保设备设施的投入与技改的可行性设计报告必须征求公司环保部意见,设备投入前必须有环保部牵头组织各相关厂部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公司环保部与机动部负责公司环保除尘设备设施及环保技改方案的审核,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7、公司环保部、机动部负责公司环保除尘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对环保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的有权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8、各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组织召开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会,分析环境污染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将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上报公司环保部。
四、环保设备设施的管理内容
1、各单位对除尘环保设施进行摸底,对照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查找所存在的问题,拿出整改方案12月15日汇总上报公司环保部。
2、公司环保部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所有有关环保制度、设备、设施投入的方案,并成立项目小组及制定实施推进计划、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整改目标上报公司领导。
3、安装环保监控摄像头,对大气污染现象进行全厂监控。
4、各单位各级安全环保、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环保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设备台帐。环保设备与生产设备必须处在同等地位,实行同步管理、同步维护、同步检修、同步运行,以提高环保设施的完好率。
5、公司成立环保检查小组每周对现场环保设备、设施运行、设备点巡检记录、运行记录、放灰记录、扬尘点、外排水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检查通报。
6、各分厂成立环保检查小组每周对现场环保设备、设施运行、设备点巡检记录、运行记录、放灰记录、扬尘点、外排水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检查通报。分厂检查通报上报公司环保部。
五、奖励管理内容:
1、各单位环境技改项目按期完成按工程投资额度1%—10%奖励。
2、对于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经核实,每项奖励100—500元。
3、对于环境污染事故举报者经查证属实后(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奖励300
元。
4、举报环保除尘设备设施因不正常停机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查实给予奖励300元。
5、对环保除尘设备设施改进降低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的每项奖励100-500元。
6、全月未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奖励分厂5000元(奖励包括炼铁厂、炼钢厂、烧结厂)。
7、全月未发生中水外排事故的,奖励相关单位2000—5000元。
六、考核管理内容:
1、环境技改项目不能按推进计划完成,公司环保部按责任落实考核,每推迟一天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环境技改项目整改后不能达到预期整改目标或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公司环保部按责任落实考核,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
3、环保设施需要停机检修时,需报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停机,私自停机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如出现突发性故障停机的应立即上报公司环保部,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15元/分钟,考核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4、环保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对环保设施的性能、操作要求、安全和维护知识有全面的了解。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抽查考试不合格者考核100元,连带分厂主管领导100元。
5、环保设施的使用单位,要掌握备品、备件的备用量,及时提出备品、备件计划,并报有关部门,由于无备件造成设施停运或数据失真按停运时间进行考核15元/分钟,考核相关责任单位并落实到责任人。
6、各单位上报环保备品备件不能虚报和浪费,要合理利用,检查中发现有浪费现象,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7、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除尘器的放灰时间、放灰次数、放灰量。放灰时间应
控制在中夜班,否则考核200元/次。
8、外协单位车辆不能及时组织拉灰,造成白天进行放灰的考核外协单位300元/次,连带考核主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9、公司环保部每周组织一次环保联查,对环保除尘设施的完善、运行、操作控制进行检查考核,每项不合格项连带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10、分厂周组织一次环保联查,检查通报上报公司环保部,无故未上报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连带主管领导100元。
11、未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等原因, 造成大气污染的,对事故单位责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班长、工长、主任、安全员、科长、厂部长,分别处以100-500元的罚款。一个月连续出现3次加倍考核。责任单位承担对外造成影响的经济损失。
12、转运站、原料场、物料搬倒出现粉尘无组织大量飞扬,发现一次扬尘视情节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3、各类外部检查及监测不达标,考核责任单位中层领导1000元。责任单位承担对外造成影响的经济损失。
14、严格控制循环水外排量,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造成溢流口大量跑水,对事故单位责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班长、工长、主任、安全员、科长、厂部长,分别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15、各除尘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弄虚作假的,无故未按时填写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16、各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组织召开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会,分析环境污染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将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上报环保部。无故未召开的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次。
七、附则:
1、本制度如与其它环保制度发生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2、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它环境污染事故的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与《外排水控制措施及管理暂行规定》。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织金至纳雍铁路
站前工程Ⅱ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 贵州·纳雍
中铁十一局集天仙团铁路项目部一分部
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通知》(铁计函[2008]971号)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施工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 铁路环境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遵循“策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的工作方法,严格过程控制,将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干扰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环境管理工作贯穿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全过程,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章 环境管理目标
第四条 分部环境管理目标:工程符合国家、铁道部、贵州省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其中:
1、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内;
2、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标准内;
3、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4、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内;
5、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零。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为了保护施工现场及附近的环境和驻地的环境,不断提高分部的整体管理素质,强化文明建设,力争将织纳铁路建设成一条环保路,现成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成立领导小组专人负责环保计划的落实。
组 长:赵双平、李志高 副组长:吴国利 鲁胜利
成 员:李兴国 勾武名 马 腾 李燕斌 周 里 计金涛 唐明珠 廖 辉 吕德军 金仕明
第六条
分部经理对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管环境工作的副经理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环境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长或环境监察工程师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
第七条 安质环保部管理职责
1、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严格执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3、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专职环保人员的职责:
1、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保保护条例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及招标文件(包括图纸)等制订并实施如下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报监理审查;
(1)减少环境污染措施;(2)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3)防止大气污染措施;(4)防止水源污染措施;(5)施工营地环境控制措施;(6)险废物(废电池、废电瓶、废墨盒、废矿物油等)控制措施;(7)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管理;(8)绿化环境措施;
2、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业主及监理提出的环保整改措施负责实施;
3、由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环境保护的全面检查,并及时纠正有违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4、每年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章 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1、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及时恢复并尽量达到原来状况。
2、施工时如发现文物,不得移动和收藏,及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听候处理。
3、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临时排水与永久设施结合,并不得引起淤泥和冲刷。
4、施工区域、各种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后,做到“工完、场清、料尽”。
5、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本合同段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组织施工和管理,保护周围环境。
6、路基土方运输填筑施工中,汽车、机械运输和人员行走严格保护周围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整个管段内的树木、果树、农作物等不受到污染。
7、施工中开挖的泥土运到指定的弃土场堆放,临时弃土场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水流冲刷农田,造成水土流失。
8、施工车辆上道时,进行必要的冲洗,运送散料和淤泥渣土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必要时用帆布覆盖。
9、在工地现场设臵足够的临时设施,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工 4 作,生活垃圾按照批准的方法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10、合理布臵施工工地,保证生产、生活设施布臵在征地范围内。
11、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公共设施,制定出可靠的防止损坏移位的实施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12、保护好周围的树木植被,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13、所有机械废油回收利用,不随意泼倒。
14、对管段内的公路、灌渠等建筑物严格保护,并加强保养维修。
15、圬工施工时,不污染附近区域,工程完工后,清除所有的杂物和废弃物,保持和恢复原貌。
16、施工的弃渣不随意倾倒污染环境,在指定的弃渣场内倾倒,并做好挡土、挡水设施,进行绿化,保护好施工沿线的环境。防止流水冲刷农田污染场地,严防水土流失。
17、各施工场所及临时性住地建造的厕所,卫生部门定期进行消毒和检查,预防疾病发生和流行,保证环境达标。
18、施工期间积极与建设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搞好绿化造林工作,进一步美化环境,使环境保护和环境美化达标。
19、对于取土地点尽可能平整造田,进行绿化以防水土流失。清基的表层耕植土集中存放,便于以后恢复植被时利用。
20、化学药品的运输。
⑴有害的化学药品运输提前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用专用的运输车辆专人押运。
⑵有害的化学药品存放,应远离生活区,存放于公安部门批准的仓库,由专人看管。
⑶有害的化学药品,用专门的容器单独存放在仓库。
21、生活用燃料均用清洁燃料,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工地不得随意燃烧废弃物。
第十条 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
1、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噪音满足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
2、为了减少噪音,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尽量选择低噪音设备,使之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3、机械车辆鸣笛,采用低音喇叭,控制噪音污染。
4、在居民区附近施工时,注意作业时间,防止噪音扰民。
5、对工地娱乐场所,严格规定活动时间,严禁大音量开展活动,防止扰乱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区域运输道路每天专人清扫,晴天洒水,防止车辆行驶时扬起尘土。对铺筑的临时便道和灰土搅拌站进行洒水处理,在干旱无雨无大风天气,一日洒水两次;在干旱大风天气,每隔2小时洒水一次;
2、易洒落粉状物料的堆场,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3、水泥、砂和石灰等易洒落散装物料的运输,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4、水泥、石灰、石碴装卸等尽量采用机械,做到轻装、轻放。
5、所有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安装尾气净化装臵,保证尾气达标。
6、控制施工扬尘,作业人员配备劳保用品,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使灰尘公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防止水污染控制
1、开工前应在施工场所地势较低处修建储浆池和沉淀池,各种生产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通过沟渠引入储浆池和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或回收利用,储浆池和沉淀池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做到达标排放;
2、钻孔护壁泥浆应在工地设臵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弃土场;
3、食堂及机械车辆设备冲洗所产生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放,隔离的油垢物统一处臵;
4、施工营地设臵化粪池,厕所污水必须经化粪池做无害化处理,化粪池应定期清掏、维护,工程结束后化粪池用土填埋并恢复地表植被;
5、施工现场油料库设臵应远离河流、湖泊、水源地,库房地面、墙面应作防渗漏处理;
6、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生活垃圾。第十三条 施工营地环境控制措施
1、在施工营地设臵化粪池并对其进行定期的清理;
2、严禁各种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沟渠;
3、定期收集施工营地的固体废物,将其运送到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固体废物处理点进行处理或自行集中处理;
4、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和卫生;
6、对施工人员进行疾病防治等知识教育和安全健康知识教育。第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1、施工弃土、弃碴控制
(1)建筑垃圾、弃土、弃碴应集中清运到设计规划的弃碴场,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随意倾倒;
(2)路基弃碴应合理调配,经检验合格的,尽量用于砂石料加工、路基和站场填方以减少弃碴场数量,弃碴场应做好挡护,做到“先挡后弃”,碴体应整平压实,防止水土流失。
2、一般废弃物控制
(1)废金属桶(盆)、废包装物、废纸、废纸箱、金属下角料、废零部件、废玻璃瓶、废橡胶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综合利用或对外销售,以减少资源浪费;
(2)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臵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 设臵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3、危险废弃物控制
(1)废电池、废含汞荧光灯、废硒鼓及碳粉、废机油、废化学容器等危险废弃物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臵,不得随意丢弃;
(2)危险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明确标识,做到防洒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3)处臵危险废弃物时,项目经理部要做好处臵记录。第十五条 施工噪声和振动控制
1、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2、选择购臵低噪声、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严禁使用已报废或高噪声的机械设备;
3、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等应采取一些降噪、减振措施;噪声影响敏感区的固定噪声源,应设臵隔声板;多台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尽量避免同时使用;
4、施工机械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加剧噪声污染,定期进行维护、润滑,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确保机械正常运转;
5、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将固定噪声源相对集中安臵在低洼、偏僻处;
6、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尽量降低人为因素造成施工噪声的加重。
第十六条 绿化环境
按照设计要求做好环保绿化工作,临时用地结束后要进行复耕,裸露部分要种草或植树,防止水土流失。对取土场、弃土场的绿化在征求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采取复耕还田或植草绿化等措施进行 8 处理。
绿化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周围建筑结构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景观绿化处理,以期与周围自然景观的协调。
绿化所使用的植物种类要能适应当地水土、气温的特点,以保证其成活率。
第五章 环境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频率:分每月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检查的要点:噪声、扬尘于烟尘、污水、废弃物等。现场控制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施工过程是否有违反环保要求的行为、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等。施工队、工班进行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必须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周期频次及检查人员,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总结、有纠正预防措施和跟踪整改报告。
第六章 环境事故报告、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环境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采取措施,减少事故产生的影响,并在1小时内向分部报告,分部主管领导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局指,再视事故性质、类别报告到上级有关部门、业主、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施工或一次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下的,由分部配合局指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公司;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分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本人及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上级单位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参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罚款0.5~2万元。
(1)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施工中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导致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分部安质环保部所有。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框图环境保护体系思想保证组织保证检验保证技术措施、方案保证部环保领导小组队每月一次检查工班每周一次检查班组每天检查部每季一次检查11
普及教育办公室(专人负责)队环保领导小组专业教育专职检查班组长开展环境保护月义务检查员特殊工种教育部定期检查法制法规教育环保部门日常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合理布置现场科学制定方案按国家和地方及有关法规办事对环保有污染的逐一落实解决针对工种制定强有力防范措施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方案来保证环保目标的实现强化环保意识,增强预防能力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