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炉、器)管理,确保我厂炉、器高效、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炉、器的配置、验收、投用
第一条 炉、器的配置要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厂预算管理中心研究审批后,组织配置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进行配置。随建设项目配置的,按项目设计配置,不再报批。
第二条 炉、器的购进统一由动力装备科负责对炉、器厂家资质进行认证,由供应科与正规厂家签订合同后购买。货到后,由动力装备科组织使用科室对炉、器及随炉、器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条 炉、器的安装及调试一般要由供货厂家实施。如遇特殊情况,要由有安装、调试资质的正规安装、调试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之前,要由安装单位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安装告知手续。
第四条 炉、器投入使用前,要按相关规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炉、器投用后,要将有关证件、资料原件送厂档案室统一保管,将复印件1份送动力装备科备案,1份送安全环保科作监管备用,1份留使用科室备用。
第六条 动力装备科对炉、器备案后,要将相关数据信息输入电脑,全监管,一季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得少于50%;半年普查一次,发现问题,要书面通知使用科室整改;存在较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使用科室要负责对所使用的炉、器按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要纪录备档。
第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对炉、器安全负直接使用操作责任;班组长负直接管理责任;采油区队长和科室主管副职负责直接领导责任;采油大队主管大队长负主管领导责任;使用单位正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安全员负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环保科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动力装备科对所有炉、器负设备管理责任;厂主管安全领导负炉、器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岗位操作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每小时对炉、器巡检一次,并详细做好纪录,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先停止运行,然后立即报告,严禁带“病”运行或有险不报。各站班组长或制定负责人要每天分白、晚班巡检两次,安全员要每3天巡检一次,区队长和科室主管副职要每7天巡检一次,大队长和科室领导要每15天巡检一次,主管领导要每季巡检一次,主管安全领导要半年抽查一次。所有检查纪录都要纪录详实,由检查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结果要书面报检查的领导。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严格履行检查职责,特别要按操作规程化验水质,定期检查结垢情况。管理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查炉、器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查持证上岗情况;查设备安装和管理使用是否符
第二篇: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浙江
##皮革有限公
司
[2004]4号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蒸汽发生器)、压力容器(如压缩空气罐)、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处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
##皮革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和《浙江
##皮革有限公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其中购买单价≥10万元的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由公司谈判、签定合同,入公司固定资产帐;应当同时向设备处安全办申报。
第五条
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报告。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公司有关规定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O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浙江
##皮革有限
公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规章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单位领导对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其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锅炉房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2、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3、司炉人员应持有效的《司炉操作证》操作锅炉,其职责如下:
a、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规定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b、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c、认真按时填写运行记录,保持运行记录簿的完整清洁。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e、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f、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接班人员未到不得离开锅炉房。
2、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3、接班人员在听取交班情况介绍后,查阅各项记录,在交班人员陪同下进行全面检查,经核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工具齐全方可进行接班,并在接班记录上签字。
4、交接班前或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未处理完之前不得进行交班。
5、在交接班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6、交接班结束后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交接班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房负责人和锅炉操作人员均有责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按规定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2、巡回检查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3、巡回检查的路线一般由炉前到炉后、炉下到炉上、由仪表、附件到管道,由锅炉间到辅机和附属设备间。附属设备的巡回检查按照汽水系统、燃烧系统、烟风系统的顺序,从头到尾进行检查。
4、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锅炉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无鼓包、变形、渗漏;燃烧室内燃烧工况良好无异常响声;鼓引风机是否良好;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灵敏可靠;管道、阀门是否严密;阀门开关是否灵活;水泵运转是否正常;附尘器是否磨损等等。
5、司炉人员应认真按时填写巡检记录,此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四)锅炉及辅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应熟练掌握所操作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结构、性能及操作方法。
2、锅炉启动前应对受压元件、炉墙及烟风道、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汽水管道及阀门等进行全面检查,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启动。
3、锅炉启动前,先排气上水,当水位达到最低安全水位后,可点火加煤。在此过程中应检查汽水系统各阀门的位置是否正确,省煤器旁通烟道或循环管阀门应打开,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4、锅炉启动时应先开引风机后开鼓风机,升压应当缓慢,随时注意观察水位,当压力升至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
5、正常运行时,应根据负荷的变化,适当调节给水量、给风量、给煤量和煤层厚度,适时进行清炉,保持汽压、水位和燃烧稳定。
6、每班至少应冲洗水位表一次,定期排污一次。一般每周应对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及超压联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7、定期排污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情况下进行,排污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水位,排污后要检查排污阀是否关严,严禁用加力杆、敲击等方法强行开启排污阀。
8、锅炉压火应在高水位时进行,压火过程中,司炉工不得离开锅炉房,并随时监视水位。
9、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停炉时,不得使炉温降低过快,从炉火熄灭到放水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炉水温度高于70℃不得将锅炉内水放尽。
10、当锅炉发生严重缺水时,应立即停炉,严禁向炉内进水,也不许向外排汽。
(五)水质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和化验工作。
2、水处理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水处理操作证》。
3、使用单位应根据《水质标准》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锅炉给水,炉水及蒸汽的品质指标。
4、应定期对原水各项指标进行化验,每天应定时对炉水,给水等各项指标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及时准确地填入《水质化验台帐》。
5、水处理工应根据炉水化验情况,督促,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工作,认真做好水处理设备及仪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水质化验用标准溶液的可靠性,并定期将水样送指定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做好登记记录。
(六)设备附件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维修分定期大、中、小修三类。小修按时间需要随时安排;中修每年一次,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清除受热面内外部水垢、烟垢,清除炉膛、烟道内的焦渣,校核安全附件,修理附属设备及电气设备,仪表的检修及校验;大修期限应根据检验情况而定。
2、应编制检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重要修理(包括受压部件修理等)须报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3、锅炉上压力表应每六个月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4、锅炉设备检修完毕后,应做好验收工作。
5、锅炉停炉期间,要认真做好停炉保养工作。
6、锅炉设备、附件经检修、校验等工作后,应做好记录。
(七)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外单位来锅炉房参观学习或培训必须经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锅炉房,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或进行水质分析。
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混入造成事故。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自行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消防器材、门窗齐全可靠。
(八)清洁卫生制度
1、交班前,交班人员应清扫室内外卫生。
2、接班后,接班人员应冲洗水位表,擦试控制柜、压力表、温度计。
3、负压运行的锅炉应防止正压燃烧,以免炉膛内烟火喷出。
4、保持设备与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灰场、煤场整齐堆放,煤、灰堆的断面应呈梯形。
5、休息室应整齐洁净,各种操作记录及制度应保持完整、整洁。
6、锅炉房内的设备、管道、墙壁、门窗等应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应保持各照明完好,亮度足够。
7、锅炉房内严禁浆洗和凉晒衣物,不得堆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如摩托车、自行车等),不得在设备上烘烤杂物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 劳动部1996年第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1年第8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5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国质检2001年第2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三同时”管理制度
3、定义
3.1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2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3.3 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4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职责
4.1 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 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 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4.4 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 采购
5.1.1 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 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 安装与验收
5.2.1 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 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 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 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 使用
5.3.1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 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5.3.4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5.3.5 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 02100—038的规定。
5.3.6 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 02100—024的规定。
5.3.7 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 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 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 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 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 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 检验
5.4.1 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 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 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 大修
5.5.1 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5.5.2 不经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
5.6 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 事故处理
5.7.1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01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 报废
5.8.1 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5.8.2 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检查与考核
6.1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6.2 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五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Q/ZFD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ZFD 203031-2002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2002-12-12发布 2002-12-12实施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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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管理职责„„„„„„„„„„„„„„„„„„„„„„„„„„„„„„„„„„„„„„1 4 管理内容和要求„„„„„„„„„„„„„„„„„„„„„„„„„„„„„„„„„„„3
I Q/ZFD 203031-2002
前言
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及DL 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及设备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监察、全过程检验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本标准对公司的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性能检验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是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本标准起草人:宋国华 本标准审定人:陆介章 本标准批准人:胡松如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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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内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有关的部门和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JB/T 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管理机构
3.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2 本公司设备管理部设锅炉监察专职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3 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化学分场、燃灰分场、发电部、燃机发电工程部、物资供应部、众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众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设兼职监察员,并在本部门主管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4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运行、维护、检验及检修工作。3.2 锅炉监察工程师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3.2.2 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Q/ZFD 203031-2002
3.2.3 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2.4 监督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3.2.5 协助安监部门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2.6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3.2.7 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网活动,负责编写工作计划和上工作总结,并在1月份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8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指出、限期改进,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制订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3.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职责
3.3.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3.3.2 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状况,使受监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3.3 监督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检修、材料及配件的质量。3.3.4 督促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试验工作。3.3.5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建档工作。3.3.6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
3.3.7 负责编写本所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总结报告及下定期检验计划,并在12月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3.4 分场及有关部门职责
3.4.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以及本标准有关条款。3.4.2 协助技术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受监的管道、阀门及安全装置)检修、试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提出及方案的编写。
3.4.3 按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及检验项目,平时做好受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3.4.4 编制受监察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工作及安全附件定期试验工作。
3.4.5 设备管理部、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对所辖范围内主给水管道及支架、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支架以及相连的各种支管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立专档。3.4.6 化学分场按SD 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工作。
3.4.7 实业公司按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做好化学清洗工作。3.4.8 发电部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做好安全阀定期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3.4.9 设备管理部做好金属监督及金属测试工作,建立健全金属测试有关技术档案。
3.4.10 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健全受监察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及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1 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使用)单位应编制运行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3.4.12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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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3.4.14 做好焊工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严防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的错用。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监察管理
4.1.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4.1.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3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与安装质量应进行监察检查。4.1.4 锅炉、压力容器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证。
4.1.5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4.2 监察范围
4.2.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4.2.2 锅炉范围内受压管道。4.2.3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4.2.4 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4.2.5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4.2.6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4.2.7 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各类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4.3 金属材料
4.3.1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材料应符合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4.3.2 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9.8Mpa和工作温度等于或大于540℃工况的金属材料,入厂时应按JB/T 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进行复检。
4.3.3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
4.3.4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它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4.3.5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4.4 受压元件的焊接
4.4.1 应由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接工作。4.4.2 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4.4.3 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
4.4.4 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的规范,按DL 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4.5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5.1 锅炉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9.1.2中表7的规定调整与校验。安全阀的回座压 Q/ZFD 203031-2002
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4.5.2 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4.5.3 工作介质进口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4.5.4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引出管宜短而直。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无论冷态、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排汽管上消声器应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要有足够的强度。
4.5.5 锅炉大修完毕及安全阀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
4.5.6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4.5.7 安全阀校验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进行。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4.5.8 压力、温度测量装置齐全,精度和校验间隔应附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4.5.9 水位表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位,能满足运行水位监视及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水位表与就地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
4.5.10 锅炉保护装置动作正确、可靠,无拒动、误动现象。4.6 锅炉化学监督
4.6.1 按SD 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有关化学监督工作。
4.6.2 禁止向锅炉供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合格的除盐水。4.6.3 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锅炉化学清洗按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4.6.4 为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炉水PH值低于标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凝汽器有漏泄时应及时消除,并密切注意给水水质。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应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
4.6.5 锅炉停用备用时,应按SD 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采用湿法防腐时,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7 运行管理
4.7.1 编制设备运行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7.2 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当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4.7.3 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4.7.4 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
4.7.5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达到停炉条件而不及时停止锅炉运行,造成事故扩大,引起设备重大损坏和人身事故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8 修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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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编制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记录。4.8.2 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及改造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常规检修项目。
4.8.3 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的质量。4.8.4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它重物起吊的支吊点。4.8.5 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簿;每台压力容器都要登记造册。4.9 检验
4.9.1 在役锅炉定期外部检验
4.9.1.1 在役锅炉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4.9.1.2 外部检验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一般可安排在锅炉停炉前进行。
4.9.1.3 外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DL 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7.9的要求。4.9.2 在役锅炉定期内部检验
4.9.2.1 在役锅炉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4.9.2.2 内部检验应根据设备特点,编制锅炉内部检验计划或实施方案在锅炉大修时进行检验。4.9.2.3 内部检验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工作。检验一般采用目测法,必要时可借助检测设备。4.9.2.4 内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3的要求。4.9.3 在役锅炉超压试验
4.9.3.1 在役锅炉超压试验一般二个大修间隔(6~8年)进行一次。当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应进行超压试验。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超压试验。4.9.3.2 超压试验应编制试验方案。大修中,应在具备超压试验的条件后方可进行超压试验。4.9.3.3 超压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4的规定。4.9.4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9.4.1 订购压力容器应审查制造厂的资格;压力容器制造时应实行质量监察检查;在压力容器安装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压力容器检验时应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4.9.4.2 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缩短定期检验间隔时间:
a)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多次返修的; b)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 c)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
d)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e)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的; f)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4.9.4.3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二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检验。在役压力容器超压水压试验:每三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10年至少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进行大面积修理; Q/ZFD 203031-2002
b)停用二年以上重新使用; c)移装的;
d)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4.9.4.4 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第10条的要求。4.9.4.5 超压水压试验方法和合格标准应符合《检验规程》10.10的要求。4.9.5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4.9.5.1 在役压力管道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验结合机组大修进行。4.9.5.2 外部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13.3的要求。
4.9.5.3 专项检验项目和要求按《检验规程》13.4及DL 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9.5.4 与主蒸汽管相连的小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达10万小时后,应全部更换。运行达8~12万小时后,应在大修中对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4.9.6 安全附件检验
4.9.6.1 锅炉、压力容器必备的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符合《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9.6.2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进行安装质量、运行及停机检验。检验项目与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条规定执行。
4.9.7 检验结束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进行安全技术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