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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46886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21:39: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审查中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审查通则》)已分别于今年的6月1日、8月23日开始施行。《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对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已经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生产许可流程,对原食品生产许可使用的部分记录格式内容进行了修改、增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营范围未函盖食品生产加工的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及许可办理

(一)生产许可流程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生产许可检验→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见附件1。

(二)生产许可办理

1.申请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相

关材料上加盖公章(拟设立企业尚无公章的,企业负责人应当签字),按附件2要求进行装订。同时,提供申请书的电子版。

出厂检验工作委托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的,应提交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时间不少于3年,检验项目应涵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2.受理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管理制度应满足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及《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通用规范(试行)》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省局受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发出补正告知书(附件3);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

3.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应派人参加。

现场核查结束,审查组应形成审查报告;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还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5)和生产地点确认单(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及整改要求。

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本符合项的整改,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报告。县级质监局应在接到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并将填写了“改进审查结论”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报受理部门下属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

4.审查资料整理上报

现场核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应将审查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审查资料报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在收齐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经县级局确认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生产许可相关资料报负责审批的质监局。

5.生产许可决定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质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生产许可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1)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依法准予生产,向申请人发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2)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8)。

6.生产许可检验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附件9),由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后向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提交。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由县级质监局工作人员或审查员负责,具体由受理部门决定)进行许可检验抽样。申请人在现场核查前已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且已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的,经受理部门同意,现场核查组可在现场核查的同时进行抽样。申请人应在抽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包括备样)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收到样品的12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中心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申请人申请复检的,由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7.许可检验结果处理

(1)全部食品品种许可检验合格的,设区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食品品种明细栏填写许可检验合格的食品品种)。

(2)许可检验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

(3)许可检验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二、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延续换证、扩项、生产条件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及许可办理

(一)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规定的流程施行: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批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见附件10。

(二)生产许可办理

1.申请

申请材料的要求与新设立企业相同,但属于延续换证的,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扩项、生产场所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附件1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材料按附件2要求进行装订。

2.受理、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检验

有关要求与新设立企业相同,但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核查组应现场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抽样。样品由申请人在抽样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审查资料整理上报

现场核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应将审查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审查资料报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在收齐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经县级局确认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生产许可检验报告(仅针对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等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生产许可相关资料报负责审批的质监局。

4.生产许可决定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质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生产许可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生产许可决定:

(1)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依法准予生产,发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2)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有部分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发放生产许可检验合格食品品种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3)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不予食品生产许可。

三、许可时限

食品生产许可批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各地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以上时间不包括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及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的时间)做出许可决定,其中,受理、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要求依据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审查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使用反映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用语,不应以店、铺、商行、贸易公司等名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审查细则允许出厂检验对外委托的产品,申请人方可将出厂检验工作委托检验机构承担。受委托承担出厂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与申请人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公里。检验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所承担的委托出厂检验工作情况按附件13形式报委托人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

(三)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对审查工作的反馈》(附件12)寄到申请受理部门。

(四)食品生产许可每一环节的办理情况要在《食品行政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4)中进行记录。

(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修订前,仍按目前已颁布的细则执行。

(六)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职责分工另文下发。

(七)省局原已下发文件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八)本文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2011年元月1日前已收件并已开出补正告知书和已受理的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要求及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要求及流程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审批

实施主体: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由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

(二)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材料

1、交通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2、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等审验合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运输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出具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的车辆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危险废物包装、中转和临时存放及储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2、储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符合国家或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置卫生标准和要求

1、符合国家或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

2、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3、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营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意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证明材料。

(六)与所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等证明材料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接受标准;

(2)成份测试方法;

(3)不予接受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2)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

(3)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

(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

(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包括

(1)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分析;

(2)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

(3)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撤离疏散计划;

(4)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5、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八)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明。

(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供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

(按以上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第二项规定提交全部材料一式三份。

(三)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本岗位责任人: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及污染控制处

(五)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场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经承办处室签字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承办处室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齐的,承办处室应告知其补报,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核与审批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和标准要求,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或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出许可结论。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环保厅固管处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设施等的落实情况,并经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查认定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听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二)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行政许可证送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四)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承办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对许可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交由厅档案管理人员完整归档。

(四)办理时限: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确定。

第三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最终版)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

(一)网络提交。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网址:http://www.teniu.cc

纸质材料由审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带回,或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交由受理中心。

2.获取收件编号、凭证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申请人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teniu.cc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teniu.cc

2.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点击“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签收号进行查询,查询到的内容包括网上申请号、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

2.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迁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受理时核对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5.市食药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6.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住所名称变更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地名办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

3.市食药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4.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 1.《补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县级以上的报刊原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1.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设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666号)

发布日期:2012-02-03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1〕666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一)职责分工

变更中的受理、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和副本的打印、送达等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工执行。

(二)办理要求

1.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设区市局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2.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需县级局盖章确认);二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不含仅在原地址前增加行政区划名称)。

(2)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3.生产条件变更(包括生产场所搬迁、改造,增加新的生产车间,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改变)

按照省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736号)规定执行。

4.产品变更

增加产品,且执行标准发生变更,但单元及生产条件没有发生改变(生产条件改变的按前款执行)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是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四是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五是增加产品的执行标准。

(2)审查形式:一是书面审查;二是对新增产品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许可检验→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5.检验方式变更

(1)自行检验变更为委托检验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与承检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2)委托检验变更为自行检验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检测仪器设备表、出厂检验有关管理制度、出厂检验人员的检验资格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审查形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及其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二、将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情况纳入生产许可审查项目

2011年以来,设区市及县级质监局根据省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218号)要求,加强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食品添加剂配料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目前,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已基本通过考核并取得了《培训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已告一段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关于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规定,省局决定,2012年元月1日起,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中,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的审核。

(一)2012年元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许可申请资料须包括本单位产品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除外)的证书复印件。仅证书复印件无法提交,其他条件符合受理要求的,先予以受理,但要书面通知企业现场核查时一并提交证书复印件,并由审查组带回、装订存档。

2012年4月1日起,凡没有提交证书复印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2012年元月1日以后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组现场核查审核《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1.4.2、1.4.3条规时,要分别核验产品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证书持有情况。相关人员未取得证书的,相应条款按照“不符合”进行判定。

(三)为确保生产许可及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对于关键岗位人员申请考核取证的,各县级质监局要及时组织。

三、检验机构发现接收的样品存在问题(如抽样错误、样品损坏、封条破损)无法检验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具体问题并盖章后转至受理部门处理;发现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无法检验的,应及时向受理部门反馈,并根据受理部门意见进行处理。

四、经审核,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符合规定,申请人名称、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无误的,上报省局办理不予许可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2011年第三版)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知识有一个基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咨询窗口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4月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收费标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不收取费用。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受理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1书面文件原件。审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原件之日起开出《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当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变更、注销时限与之相同。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与登记注册管辖一致。申请人应当根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按属地管辖范围到

市工商局受理许可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五)许可的其他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许可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许可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或专业分局办理。区县分局另有要求的,以区县分局要求为准。

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一)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水产品、鲜肉)。

(二)食品交易有形市场。

(三)其他。

注意: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馆、饭店、食堂)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其他。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

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检查字体大小不一或者错页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4.食品经营者以前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卫生许可证需要换发或变更的,一律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经审核通过换发新证后,缴销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

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能力执行乳制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场地要求。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米以外。

3.经营设备设施要求。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

4.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5.乳品经营者应当提供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6.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7.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同时涉及地址、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跨管辖区域变更地址,凭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北京市各食品流通许可办理窗口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 西城分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00035 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125 海淀分局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大厅)100036

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69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100041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 顺义分局顺义区仓上街8号101300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

大兴分局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2600 密云分局密云县新南路49号101500 怀柔分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昌平分局昌平区南大街31号102200平谷分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101200 延庆分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102100 燕山分局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102500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天安门分局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100006 西客站分局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朝阳区华威桥西100021 机动车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文章由六和商城整理编辑()

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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