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汽车租赁业
汽车租赁业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二篇: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 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226
【实施日期】 19980401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 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 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 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 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 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 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 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 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 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 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章名】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 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 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 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 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 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 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 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 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 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 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 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 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 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 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 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 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 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 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 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 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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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四篇:汽车租赁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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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日益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在我国,早期的汽车租赁业主要是面对外企、大型国企等企业用户,真正大规模投入个人业务的也是近几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出行需求也相应提升。这为汽车租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十一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等科技手段的不断投入,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多家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布局,越来越多的商务人士和个人在享受着汽车租赁带来的便利。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全国有租赁用车10万多辆,汽车租赁行业产值达到140多亿元。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资本的密集进入,让汽车租赁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而北京的限购、限行也让更多企业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汽车租赁企业也开始持续发力,以求抢夺市场的先机。
交通部2011年4月发布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通知称,今后5-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交通部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汽车租赁行业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前瞻网:2013-2017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共九章。首先介绍了汽车租赁的定义、模式等,接着分析了国际国内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然后具体介绍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汽车租赁业的发展。随后,报告对汽车租赁行业做了国内外主要企业经营状况分析、风险控制分析和政策法规及实践分析。最后,报告对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潜力及前景趋势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资料来源:前瞻网:2013-2017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百度报告名称可看报告详细内容。
第五篇:我国汽车租赁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方向
我国汽车租赁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方向
汽车租赁业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历史,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汽车租赁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至今只有20多年的历史。近几年来,汽车租赁业发展很快,行业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并开始向一部分乡镇延伸。汽车租赁行业正在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目前总体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一、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回眸20多年的历程,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与管理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 1989 年至 1997 年的培育起步阶段。1990年北京承办亚运会筹备过程中,为满足外国记者在华工作对交通便捷、机动的需求,1989年5月我国诞生了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北汽福斯特汽车租赁公司。1989年后的十年间,一些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的汽车租赁企业陆续成立,如首汽租赁、上海安吉汽车租赁等,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多数企业是公交、旅游、出租和融资租赁行业派生出来的。这个阶段,汽车租赁完全是市场化运作,全国没有相应的法规。
第二阶段是 1998 年至 2004 年的纳入管理阶段。1998年4月,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汽车租赁业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对汽车租赁业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了准入基本条件等。这个“暂行规定”虽然对当时汽车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把汽车租赁业按道路运输业的办法管理,将租赁车作为营运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第三阶段是 2005 年至 2010 年的市场放开阶段。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了对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交通部随之退出管理,各省市陆续放开了汽车租赁市场。此后,全国中小汽车租赁企业迅猛增加,汽车租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协调,汽车租赁业处于无头管理的真空地带,造成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混乱、盲目发展、无序竞争,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阶段是2011年至今的回归管理阶段。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明确汽车租赁业归交通运输部管理。2011年4月,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汽车租赁行业重新走上统一管理的轨道,这对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无疑是个利好。尔后,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或办法,有的实行行政许可,有的实行备案制。由于各省市对汽车租赁的定位不同,管理规定的差异性也很大,不利于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很重视,准备将汽车租赁业管理纳入国家道条,同时,把《汽车租赁管理规定》作为国家道条的配套规章。目前,交通运输部准备先出台一个发展汽车租赁行业的指导性意见。
当前,我国汽车租赁业的特点:一是行业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全国租赁车拥有量达30万辆,每年约增长20%;二是已成为新兴的消费模式,租车出行是一种时尚,如旅游、商务、重大社会活动、婚车等;三是汽车租赁业正在向中小城市、乡镇发展;四是市场竞争加剧,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很多;五是汽车租赁业正逐渐向规模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二、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
发展汽车租赁业对交通运输、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汽车产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汽车租赁业在交通运输服务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汽车租赁是一种新型交通运输服务业态。汽车租赁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经济发达国家在机场设立门店是汽车租赁显著特点。据统计,美国50%的短租业务发生在机场。在纽约、洛杉矶等机场,有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设有门店。其重要作用:一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出行方式;二是为国家和省市政府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提供交通保障,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杭州西博会等等;三是通过融资租赁形式给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汽车装备,增加道路运输能力;四是发展汽车租赁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小汽车占用交通资源,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措施,而短期租赁与公共交通的结合可以引导人们放弃小客车选择公共交通。据测算,一辆租赁车可抵4-5辆自备车。选择租赁车出行是一种绿色交通方式。当汽车租赁服务比较完善时,出行者可以通过租赁车辆来满足自驾出行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减少购置机动车,从而减少社会车辆的总量。
2、汽车租赁带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租赁业是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汽车产业链中,汽车租赁的上游是汽车制造商、下游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与各类消
费群体,汽车租赁的功能是在其上下游之间促进汽车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和货币资本的循环流动。汽车租赁业和汽车制造业关系密切,汽车制造业通过汽车租赁为其新车的推广和销售服务。在美国,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30%以上。因此,汽车租赁在汽车产业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3、汽车租赁促进旅游业发展。在欧美一些国家,汽车租赁已经成为旅游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机场、码头和火车站都设有汽车租赁站点。并且在预定酒店、机票、车票等方面实行资源共享。一些饭店、宾馆与汽车租赁企业广泛合作,旅游者可以通过饭店、宾馆租赁汽车。在我国,旅游运输企业基本上是客运的一个业务类别,车型相对单一,无法满足个性化旅游交通的需求。在很多城市,越来越多的自主旅行者都依靠汽车租赁提供交通工具和服务。随着旅游者消费档次的提高,使用小型交通工具,自主设计旅游路线的自助旅游需求量不断扩大,这为汽车租赁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需求。
三、汽车租赁业的市场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已成为新型的消费模式,租赁市场需求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驾照无车的“本本族”人数越来越多。201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1.14亿辆,而驾驶人1.84亿人,这样,有驾照无车的“本本族”有7000万人。浙江省汽车保有量775万辆。而有驾照的有1115万人,“本本族”达340万人。而且驾驶员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因此,潜在的个人租车用户在不断扩大。
2、旅游业的发展推动了汽车租赁业,租车市场潜力无限。近几年来,国内外游客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长,据国家旅游局的信息,2012年国内游客达31.3亿人次,比2008年的17.1亿人次增长83%,2012年境外人员来中国的游客达1.38亿人次。2013年一季度国内游10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4%,入境游也有3160人次。这就隐藏
汽车租赁的无限商机,在很多旅游城市,越来越多的自主旅行都依靠汽车租赁服务企业提供交通工具和服务,这个巨大的市场尚待进一步开发。
3、企业租车用户在不断增长。一是外资企业为了少占资金,节省用车成本,多数企业都采取租车;二是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中石化、通信、银行等)是长租客
户;三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比较喜欢租车;四是一大批持币观望的企业改买车为租车。
4、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派生出相当数量的租车用户。
5、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是潜在的租车用户。
6、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发买车不如租车。用车观念转变,为汽车租赁业创造了新机遇。
以上几点,足见中国确确实实有一个潜力巨大的汽车租赁市场,汽车租赁业是一个前途光明的朝阳产业。
四、汽车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汽车租赁业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管理水平落后、网络化程度低,影响了汽车
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租赁车辆的定位问题。汽车租赁是人车分离,汽车租赁企业向客户提供车辆使用权,不提供客运服务,承租人在车辆使用上与自备车相同。因此,租赁车辆不应该
定为营运车辆。在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中明确: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属于“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而汽车租赁属于“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二者分属完全不同的两个门类。从依法纳税看,汽车租赁业的营业税是按服务业5%税率纳税,而交通运输业按3%纳税。这次营改增试点,把汽车租赁服务作为有形动产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而公安部2008年9月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将租赁车划入营运类,这样直接影响到车辆的保险费用和报废年限,致使保险费用比自备车增加一倍;按照营运车的报废标准设限,规定15年报废,致使租赁车辆进入二手车市场明显贬值,严重挫伤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不利于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
2、汽车租赁业的管理问题。汽车租赁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只有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的企业才有能力提供不同档次的车辆和优质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并对消费者负责。
自从国务院明确汽车租赁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后,迄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汽车租赁统一法规,而各省市陆续出台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差异性也很大。大体分为两类:一类行政许可制;另一类备案制。我认为全国统一法规,建议实行备案制为好。但还需要规定准入门槛,一般不少于20辆为宜,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县以下可放宽至不少于10辆。企业要具备法人资格,车辆不能私人挂靠,一定要在企业名下。对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要进行处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甚至取消汽车租赁资格。
3、汽车租赁经营车辆范围问题。现在,不少省市地方法规规定,把租赁车辆限于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汽车租赁业务范围应该涵盖所有汽车
种类的租赁,这样应该包括小轿车、商务车、大客车、货车、特种车等,国外的汽车租赁就是这样的。如考虑到大客车租赁的安全问题,我认为关键是加强安全管理。主要措施:一是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专管员;二是保险要增加乘座人员意外险;三是对驾驶员加强考核,应达到营运车驾驶员的标准。但不能为了考虑安全问题,就不让经营大客车租赁。一个法规不能着眼一时,而要有长远性、前瞻性。国际上对租赁车辆是没有车型、座位的限制,我们也应该这样。
4、带驾租赁的问题。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市场客观的需要,也是汽车租赁服务的延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租车要求提供带司机的需求日益扩大,主要是外资企业、政府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高端客户商务活动等。可是,有的管理部门往往认为带司机租赁会冲击包车和出租车业务。租赁车是具有使用机动灵活、随意性强、体面等特点,这些都是包车、出租车无法比拟的。出租车、包车和租赁车都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功能不同,完全可以各司其职,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和谐发展。
为此,建议对长租车辆和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允许带司机租赁。中高档车辆用于商务活动的带驾租赁,运管部门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租赁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后允许带驾租赁服务。
5、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问题。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对租赁车交通违法的非现场执法,是对车不对人,这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如果客户不去处理,租赁公司
只能代人受过,替人买单,不但罚款,更为难的是记分。有企业不得不买分或通过铲分机构,这样容易滋生腐败和危害社会秩序。我们建议将租赁车交通违法记录转移至承租人名下,真正处罚违法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安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城市搞试点,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6、防范骗车问题。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诚信度不高,骗车现象时有发生。汽车租赁企业对骗车采取了不少防范措施,虽有一定效果,但骗车还是防不胜防。骗车发生后,报案难、立案难、索车难,搞得汽车租赁企业有苦难言。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各汽车租赁公司继续加强自身的防范措施;二是呼吁国家尽快完善信用体系;三是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四是江苏省人大通过把汽车租赁行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贵阳市人民政府出台“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这些地方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7、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落后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国汽车租赁行业中,极大多数是小微企业。汽车租赁小、散、乱的情况是历史形成的,尤其是前几年市场放开后,进入汽车租赁行业没有门槛,只要有一、二辆车,再搞一些挂靠,就是一家租赁公司,夫妻店,家庭作坊式的经营很多,管理极为落后。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变动很大,开业和关停企业频频发生,按目前这种落后管理模式,离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甚远。
汽车租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我考虑有以下几条出路:(1)走联合之路。“国信租车”就是将全国一部分中小企业联合起来,进行资产整合、壮大实力、形成品牌。(2)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与大企业合作,通过加盟、兼并等方式成为大企业的营业网点。(3)继续做好自己的一块蛋糕,多搞一些特色经营,特色服务。
在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汽车租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集中度很高,但是中小汽车租赁企业还是不少的,我国更是如此。关键在于中小企业要做好自己一块蛋糕,多搞一些特色经营,在车辆品种、车型、服务等方面有自己的经营特色,通过努力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五、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方向
从国际汽车租赁业发展经验和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环境来看,汽车租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是发展方向。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与汽车产业、金融保险、旅游等行业的紧密衔接,积极采用信息化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升汽车租赁业服务水平。
1、汽车租赁规模化。目前,世界汽车租赁市场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一些汽车租赁公司从最初的小规模经营,逐步通过兼并重组,已整合发展成为租赁网点遍布全球主要国家、拥有数十万辆租赁车,数万名雇员的特大型跨国司。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全球汽车租赁业发展潮流,规模化经营为汽车租赁企业带来了规模化的效益。
美国汽车租赁业走的就是一条不断整合、兼并重组的发展之路。20世纪90年代,美国汽车租赁企业多,规模也较小;90年代后,美国汽车租赁业开始兼并重组,逐步形成大的汽车租赁公司。通过重组,美国汽车租赁市场的集中度逐年上升,前三家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所占市场的份额2010年已达到86.6%,这三大公司是安特普利斯(占52.5%)、赫 兹(占 17.8%)、安 飞
士 巴 基 特(占16.9%)。而我国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企业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小微企业。汽车租赁业只有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获得规模效益。
2、汽车租赁网络化。网络化发展是汽车租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建立全面覆盖的汽车租赁网络,使各地租赁门店共享客户资源,可以降低汽车租赁经营风险,解决租赁车辆的调度问题,还能为消费者提供异地还车便利服务。国际上大型汽车租赁企业都高度重视营业网点的网络化建设,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建立了与现代汽车社会相适应的专业化、网络化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
美国安特普利斯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已经在北美、南美、欧洲、中东地区建立了汽车租赁网络。我国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企业(神州、一嗨、首汽、安飞士等)也开始不断提升网络化服务水平,已经建立覆盖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一、二线城市的营业网点,并逐步将服务网点推向三线城市,加快扩大服务范围,从而提供异地租还车服务。
汽车租赁的网络化发展,有利于为客户提供多方位的优质服务和产品,最终实现规模化经营的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有利于汽车租赁企业拓展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
3、汽车租赁品牌化。品牌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灵魂。国外大型汽车租赁企业高度重视品牌建设,把企业品牌当作生命,当作企业之本。汽车租赁企业要始终坚持汽车租赁品牌,既是对企业自身的自信,也充分保护客户权益,赢得客户的信任。国外汽车租赁企业的兼并重组较为频繁,但是为了维护顾客对汽车租赁品牌的忠诚度,打造“百年老店”。我国汽车租赁企业也开始注重品牌的培育。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业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诚信体系的健全,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重视,行业管理的加强,我们应该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我国汽车租赁业一定能够成为欣欣向荣的朝阳产业。(本文作者为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文/冯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