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软件产品认定指南
软件产品认定指南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1)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2)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品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www.teniu.cc,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产品登记,进行申请表填写;
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产品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产品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产品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后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4)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5)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6)双软认定的受理与通过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信息产业厅协助)作为双软认定的受理和认定机构,对本省市双软申请有权进行受理和认定,并经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在省市内发布双软公告,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在全国进行公告和备案。
(7)关于进口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8)进口产品的登记办理
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备案。
(9)进口软件产品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样品;
4)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二篇:软件产品登记指南
软件产品登记指南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在科技局计划科办理相关申报后,与该产品相应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可免除营业税。
(3)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费用
500元(评审费300元 证书及资料费200元)
三、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向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Q1: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A1:软件产品登记条件如下:
(1)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不含由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Q2: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要提交什么申报材料?
A2: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有: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文档(注: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软件”安装后如实填报,不能有漏填项,如没有相应内容的项要填“无”或“0”,并使用“导出数据”功能导出电子文档,通过邮件或QQ报送,确认无误后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点击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3]、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或委托开发合同书)复印件;(著作权办理手续请参阅http:///zzqdj.php)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联系方式见后);
以上所有材料一项两份。
Q3: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流程:
A3: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填表——E_mail到协会预审----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受理、预收费,出具受理通知书——报送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告——发证。Q4:企业要申报软件产品登记材料准备须知:
A4: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写后须盖章;
2、所有报送材料及复印件全部用A4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地市保存、一份由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保存备查;电子文档一份用于各级部门备案。
Q5:软件产品登记中,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报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哪几种?
A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报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有:
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⑵ 注明知识产权归申请登记方所有的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
⑶ 专利证书
自主知识产权保证书不视为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Q6:软件产品登记中的软件产品名字有什么规定?
A6: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税务部门的要求,软件产品名字必须规范,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标识(例如:企业的简称、中文拼音、英文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属性(能反应产品属性的,例如:平台、系统、软件、中间件)、版本号(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时产品名称后面必需加上V版本号,如V1.0),如有简称,必须在全称后注明:[简称:***];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产品登记证加上固定版本号的请提交特殊情况申请书。请详细阐述申请原因。
Q7:申报软件产品登记是不是一定要提供样品?
A7:申报软件产品登记不需要提交样品。
Q8:如果申报的产品是一个以上企业所拥有的?
A8:若软件产品属多个企业共同所有,其中一个企业要进行该软件产品登记时,须出具与申报公司同时拥有软件产品所有权的其它企业出具同意书
同意书上必须注明以下两点:
⑴ 本公司放弃对软件产品:(产品名称)的登记权利
⑵ 本公司同意由(申请登记企业名)对该产品进行登记。加盖企业公章才能生效。
五、按照一个产品,一个信封的标准装好。请在信封上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如无样品请标示“无样品”。
六、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均应填写该单位的全称。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外文名称的产品应同时填写外文名称。
七、申报材料中要求签章的地方,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八、协会每月的15日前受理企业的软件产品登记。
注:为提高效率,在提交材料之前,如果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请通过电话、电邮联系(把导出的电子文档先通过Email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材料,谢谢。
联系人:何先生电话: 0756-3395992QQ: 522707915传真:0756-3391690
e_mail:hsh@zsia.org.cn
地址:珠海市港湾大道南方软件园D2-205室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邮编:519085 产品检测请向珠海南方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咨询
电话:(0756)3391848,3391606 联系人:罗小姐
地址:珠海市唐家湾软件园路一号南方软件园二期D3二层
第三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范文)
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产品申请认定的前期程序:
(一)登录www.teniu.cc
(二)网上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协会上报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三)详见下面流程图
四、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五、软件产品登记费用:
免费。
六、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三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
5、其他材料。
联系人:刘涛
电话/传真:6846-5716/5981/5942/5979转801 申报网址:www.teniu.cc 交材料地址:阜成路67号中关村科技园服务中心3层107窗口
第四篇: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指南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指南
(2013年6月24日修订)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一、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必须是国家审理机构公告受理合格的产品,或由我协会公布的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合格的产品(有关软件著作权的公示信息可在我协会网站首页“著作权登记信息查询”窗口查询。
2、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安徽省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评测证书和评测报告)。
二、软件产品的申报流程:
1、准备申报材料。申请软件产品登记需登陆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按照“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软件产品登记”栏目中的指南准备材料,并在“文档下载”中下载安装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根据要求进行填写申请表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
2、省软件行业协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由企业进行修改。
3、企业将修改无误的申报材料报送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同时将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信息数据选定后选择“导出数据”保存到U盘里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三、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加盖企业公章)。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
5、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安徽省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证明。(包括评测证书、报告全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软件产品功能说明书。(登记评测时所提交的,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8、双软认定申报系统中导出的数据压缩包电子文档(存入U盘)。
提示: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服务业处要求,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用订书机单独装订,其余材料均为一份按照先后顺序用订书机装订成册。
四、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要提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写要求
一、申报表封面
1、受理号、登记号:不要填。
2、软件产品名称:应包括企业冠名、产品主要信息、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的确定:
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经信委的有关规定,软件产品名称应该由企业冠名(或经工商注册的商标)﹢产品应用领域﹢软件功能﹢版本号等四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测试的时候就要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办理,也就是说软件产品名称和版本号必须要三个证书上的软件产品名称和版本号是一致的,否则一是不能正常登记,需要花费时间和财力办理变更。二是在办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会遇到问题。
3、申请单位盖章:应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4、申报日期:填申报时的日期。
二、申报表前栏表格
1、企业名称:应填写工商注册时的公司全称。
2、申报类型:应在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3、注册地址:应填写公司注册地址全称。
4、企业名称(英文)、E-mail、企业网址:若没有可不填。联系人:应提供具体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三、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应该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评测中心出具的评测报告上的软件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产品名称(英文)”没有英文的可不填写。注意:在填写软件产品名称时必须在产品名称后面再加上版本号,这样在打印时申请表封面上软件产品名称后面就会自动生成版本号了,也就是说要填写两次版本号;
2、产品服务对象:填写产品的应用服务领域。版本号:应按照软件著作权证书上的版本号填写清楚。
3、主要功能及用途简介:应按照该软件的功能模块和用途分别填写清楚(可参考产品评测报告上的软件主要功能的描述)
4、主要技术指标简介:应该填写该软件的数字指标。填写举例说明:如系统基本架构采用B/S或C/S架构;系统响应时间小于5S;数据采集速率小于5MS、系统通讯方式及速率小于1S、误码率小于0.001;可靠性指标(如平均无故障时间MPTF大于10000小时)、双机热备等;安全性指标;本系统终端性能指标等;
嵌入式应用软件:例如,系统基本架构采用B/S或C/S架构;系统响应时间小于5S;数据采集速率小于5MS、误码率小于0.001;输入电压控制范围DC 0-24V、输出电流控制范围DC 10mA-500mA;系统运行或储存高低温控制范围-10℃-+50℃;
注意:一定要描述软件在设备中发挥的作用。
5、硬件运行环境:如PC机486/586或P4机以上/P5机以上,或者X86架构服务器。嵌入式软件可填写单片机或芯片型号。软件运行环境:操作系统应填写清楚如WINDOWS,版本应该填写在后面版本框内。并在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四、产品类型
1、应选择该软件是属于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应用软件、其他项中的某一项,并在相应项中具体选择一项主要的软件类型,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并在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2、如选择“其他”项,应该填写具体的软件产品类型。
五、产品开发及知识产权情况
1、产品开发者:应该填写申报单位名称。
2、开发时间:软件开始研发的时间。开发地:填某地城市名、都应填写清楚。完成日期:按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完成日期填写。
3、著作权人:应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名称一致,并填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4、国籍:中国
5、开发工作量:用“X人×Y月”表示,X表示人数;Y表示月数,如5人X8月。月数就是“完成日期”与“开发时间”两者之间的时间差。
六、产品检测、鉴定、获奖情况
1、检测部门:应该填写安徽省软件评测中心,结论填写“通过”,检测日期应按照评测报告上的检测日期时间区间填写清楚。
2、鉴定部门及获奖情况:没有此项可不填写。
七、产品销售情况:如果没有销售可以不填写
八、提交材料:
应该在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
4、安徽省软件评测中心的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证明材料。
5、其他(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或者操作手册)。
九、审批意见:
由主管部门填写。
申请文件的要求
1、申报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在A4纸上,提交的附件材料也应符合A4纸规格大小。
2、在所提交的正式申报表及附件材料之前,先送一套材料由我协会预审,外地企业可在双软认定受理月的上旬之前发邮件到协会双软认定办公室信箱(yj1950@yeah.net),由协会在网上预审。
3、经协会预审后所提交的最后修改后的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各一式一份,复印件均要加盖公司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交“双软认定申报系统”导出的数据电子稿存入U盘。
“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企业版)”操作步骤
1、登陆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在办事大厅中“软件产品登记”栏目下,“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产品登记)”栏目中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窗口的“文件”菜单中选择“申报受理”,并在“申报受理”下选择所需的申报类型(企业认定申报或产品登记申报),根据“双软认定申请指南”的要求填写所有的数据信息。
3、通过上一页、下一页按钮,控制页面显示效果,随时可以翻页察看填写信息。保存数据时系统会提示填写审核状态,默认为申报状态。
4、保存退出后,在“资料查阅”菜单中选择所需的“产品信息”,即可对刚才录入的数据进行编辑和打印。在打印时可以直接在系统中选择使用“打印”功能在线进行打印,也可使用“导出文档”功能,把数据导到WORD文档中再进行打印。
5、选择“导出数据”功能,把录入的产品登记数据信息导出存入U盘中(导出的.zip文件不要解压缩)。注意:不要把整个申报系统导人,只要填表的数据信息。
注意: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企业公章。
提示:以上申请表可在协会网站双软认定版块“文档下载”栏目中下载在线填写。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篇:工伤认定业务指南
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业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二、申请
(一)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之日起到申请之日止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超过30日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原件);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不能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有争议的,应到劳动争议仲裁院(科技大厦3楼)确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准备2份);
7、受伤当天的出勤记录或者出勤证明(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9、代他人申请认定工伤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
书或相关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使用A4型纸,纸型不符的请粘贴到A4型纸上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先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后,用人单位不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日时限的限制),劳动保障处出具补正告知书。除工伤认定申请表外的其它材料待材料齐全后一并提交(在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前,工伤认定申请未受理,补正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申请材料请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排列并编好页码。提交申请材料请填写材料收据,材料收据上的递交时间为提交申请材料当日。
三、受理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过15个工作日未接到劳动保障处通知即视为受理,受理日为自材料提交完整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处不再另行通知,材料收据可作为受理通知书使用。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保障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材料。
四、调查
(一)用人单位申请
1、调查程序以公示形式为主,情况复杂或对公示有异议的,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2、公示期为7天,用人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情况反馈给劳动保障处。从公示期满开始到反馈日为止,该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二)职工个人申请
1、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
2、根据用人单位举证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五、认定
(一)用人单位申请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可在公示反馈后15个工作日以后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保障处不再另行通知领取时间。
情况复杂或对公示有异议的,认定期限适当延长。
(二)职工个人申请
根据调查结果,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以书面审理为主,申请人和交件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