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鲍鱼养殖场被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鲍鱼养殖场被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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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鲍鱼的人工养殖在我国发展迅猛,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所以开发的养殖方式不尽相同.鲍鱼的养殖方式有工厂化养鲍鱼、坑道扬鲍鱼、浅海筏式养鲍鱼等。本案例是某国际公司在某沿海城市租赁土地及海域来养殖鲍鱼。后因修建码头,该养殖场被征收。本案例中介绍该养殖场提起诉讼维护其补偿标准。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十年拆迁补偿案件的经验,结合某沿海城市的鲍鱼养殖业主的诉讼经过,给水产养殖提供法律建议,当遇到征收时,补偿的标准及补偿的项目如何确定?
关键词:鲍鱼养殖、征收、补偿 【案情介绍】
1、某公司的用地情况:
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某鸿公司。1997年9月10日,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县某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位于某林镇林场的集体土地面积50亩,作为鲍鱼养殖场及其他水产育苗场用地,租期从l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随后某鸿公司开办养殖场并建成房屋,于2003年5月12日由某县政府颁发房地产权证,证号分别列某房地证字第C0XX8165—C0XX8171号,房屋所有权来源注明向某林镇政府租地建房,期限从l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9月30日,某鸿公司与某县某林镇林场签订《租土地协议书》,租用某林镇林场原某鸿鲍鱼场后面土地56亩,租期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2、某公司用地的征收情况:
某县政府因某港某太通用码头用地需要,征收位于某林镇某山北侧的某林镇下某村、内某村、某林林场、渔农队部分集体土地。某鸿公司的鲍鱼养殖场用地在该征地范围内。该某港某太通用码头项目用地通过某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并经某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某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某港某太通用码头(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位于某林镇某山北侧的某林镇下某村、内某村、某林林场、渔农队部分集体土地面积499.21亩作为某港某太通用码头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3、征地补偿的流程及某公司的非诉讼救济
2009年7月20日,某县政府发布了《关于某太通用码头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某府通(2009)4号),通告征地拆迁范围、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手续及逾期未办理将依法处理等。2009年9月2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某国土资告字(2009)15号),公布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征地补偿标准、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建筑物、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2010年3月5日,某县政府发布了《关于某港某太通用码头建设项目用海有关事项的通告》(某府通(2010)1号),通告某港某太通用码头建设项目的用海范围。2010年5月6日,由于某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的信访,某县政府工作人员与叶某某作了《询问笔录》,叶某某承认知道某太通用码头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收到某县政府发布的某府通(2010)1号文件,提出补偿要统一标准,不同意当时的补偿标准,同时要求与某太通用码头投资方洽谈解决等内容。
2011年9月30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某鸿公司等公证送达《关于某太通用码头征地范围涉及企业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告知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某林镇政府办理登记补偿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后果等。
2011年11月1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某林镇政府针对某鸿公司《关于我司鲍鱼养殖基地拆迁补偿的意见》进行复函,答复鸿桦公司提出补偿违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内容及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及尽快到某林镇政府办理相关补偿手续,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标准核算,某鸿公司补偿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127.052万元等。
2012年2月9日,某县国土资源局、某林镇政府向某鸿公司公证送达《通知书》,告知某县国土资源局、某林镇政府决定于2012年2月15日上午9时开始,对某鸿公司在某太通用码头用地范围的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再一次清点核实,并进行现场公证,通知某鸿公司派员参加。
2012年2月15日,某县国土资源局、某林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对某鸿公司在某太通用码头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重新进行清理核查,并申请某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某鸿公司没有派员参加。
2012年3月1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某鸿公司公证送达《关于对某鸿水产有限公司拆迁补偿问题的函》,载明某鸿公司在某太通用码头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经核实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127.052万元。某鸿公司认为补偿标准低,补偿总额不足,要求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76981万元。后经多次沟通,某鸿公司提出了补偿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
4、遭遇强拆
2012年4月l日14时分,某县公安局某林边防派出所接到某鸿公司员工电话报称:有一百多人到某鸿公司强行拆迁其公司的建筑,限制某鸿公司工人的人身自由。某某日报等多家媒体出现场进行跟踪报道该拆迁事件并发表评论。
5、诉讼救济:
某鸿公司与被告某县政府及其属下单位不断进行协商补偿问题,但未能妥善解决。于2012年5月22日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
【案件评析】
1、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鲍鱼养殖场的征收,除了土地补偿费、现存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对于鱼苗及投资回报的补偿,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适当提高养殖业主的补偿项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本案例中,某鸿公司开办养殖场所建成的建筑物、附着物位于某县政府发布的《关于某太通用码头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某府通(2009)4号)以及《关于某港某太通用码头建设项目用海有关事项的通告》(某府通(2010)1号)的用地、用海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某鸿公司因其建筑物、附着物被征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按照中央“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补偿办法和标准,在补偿的范围中规定水域滩涂的征用补偿、水产品及水上设施的补偿和渔民生产生活安置等内容。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育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纳入补偿的范围。
第二篇: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
目前,我省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为推行同地同价奠定了基础。《通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来源:河北日报)
第三篇: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邢女士系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朝阳村人,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邢女士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2002年的“非典”及2003年的“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6000余只。邢女士是幸运的但又是不幸的,2010年邢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11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邢女士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邢巍及丈夫、儿子一家三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邢女士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地方政府与邢女士一家都没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于是各执一词,当然达不成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
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邢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邢女士辛苦经营十余年的养殖场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即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因为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养殖场转眼之间竟然被政府定性为违法建筑,邢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造就出的法治意识强烈的社会主体,邢女士岂能容忍地方政府一意孤行、为所欲为,经营了十余年的养殖场真的就是违法建筑吗?带着这个疑问邢女士被逼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邢女士与所有被拆迁户一样都是淳朴、善良的人,都不想落个“刁民”、“无理取闹”之恶名,更不是趁机勒索政府发什么拆迁财,只是想寻求一个法律上的公平、公道。强拆迫在眉睫北京拆迁律师杨波临危受命,勇敢的将这份重担挑了起来。
拆迁维权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试金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拆迁维权的主要调查取证方式,我维权律师介入后针对拆迁人合法拆迁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了回复;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任何反 1 应,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这充分验证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职能由职权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是何等艰巨。
根据强拆迫在眉睫的紧急案情,我维权律师于第一时间发出律师函,指出拆迁人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拆是错误的,希望地方政府三思而后行,闻戒自勉,依法行政!令律师万万想不到的是地方政府竟然不顾我维权律师及当事人的强烈异议,坚信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错,并最终于2011年4月11日组织大队人马将养殖场全部推平,饲养的畜禽被运走一空。邢女士一家后来形容当时的心情时说:“感觉遭到了洗劫”。
维权之初遭受重挫,我维权律师大为震惊。殊不知政府不懂法,违法行政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拆迁维权第二辑---行政复议树上开花,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奠定维权成功的基础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行政机关复议至相应部门。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情况,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区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至蚌埠市规划局,蚌埠市规划局很快就作出了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与此同时将市国土局作出的(蚌国土支处字【201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的观点击得粉碎,但是地方政府竟然还懵然不懂。
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同雪中送碳,如同黑夜中的一盏明灯,成为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为将来的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案奠定了坚实的胜诉基础。行政复议在拆迁维权中如果运用得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拆迁维权第三辑---行政诉讼法治博弈中的法官独立与自由心证
针对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复议机关竟然无视案件事实及法律明确规定,作出了驳回的复议决定。我方当然当仁不让,诉至法院定要讨个说法,经过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据理力争,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不得不于2011年4月16 2 日作出【(2011)蚌山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
法”。司法监督行政在我维权律师努力推进下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敢于超然于行政干预独立判案起了关键作用。
行政诉讼立案难众所周知,针对区政府强拆通知及强拆行为违法两个法律关系,杨波律师指导委托人历时5个月终于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该案系本拆迁维权中的主打程序,在我维权律师有理、有据,稳扎稳打的精彩发挥下,特别是有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有力佐证,庭审法官不得不感叹“没
法判我方输”,但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的人民法院”敢判区政府败诉吗?庭审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院迟迟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官的自由心证及独立判案受到了严峻考验。
面对慢慢无期的等待、煎熬,委托人扮演起了“独孤求败”的角色,一次一次的去法院要求下“判我败诉”的判决书,但是“慎独、公正、顾大局、识大体”的人民法院又怎么会判我方败诉呢。还是等„„ 我们的人民法院到底要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拆迁维权第四辑---国务院行政裁决征地批文案系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主要模式 针对涉案地块的两个征地批文,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2011年9月2日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方当然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其复议至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3月16日国务院作出(国复
【2012】81、82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行复字【2011】27号、28号)行政复议决定”。地方政府顿时慌了手脚,一个“民告官”的个案在我维权律师这里竟然“惊动了开封府且亲自作出处理”,这不是偶然,这是与我维权律师的专业、精湛、至诚分不开的。本拆迁维权案进行到此种地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同时恳请养殖场拆迁补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并且希望我们能够从法院及省政府撤诉。
2012年4月11日拆迁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与被拆迁人邢巍、邢长华在我维权律师主持下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过付了280万元补偿款,原拆迁补偿款近三倍的补偿条件在我维权律师的成功演绎下不是天方夜谭。也许是巧合领取补偿款之日恰恰是强拆满一周年之际,自此本拆迁补偿维权案历时一年圆满结束。2012年4月20日上午邢巍一行两人专程从安徽蚌埠赶往北京向我维权律师赠送锦旗以示感谢。律师点评:
拆迁补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这不仅是被拆迁人,也是拆迁人甚至是专业拆迁律师一直在寻找的答案。拆迁人一直遵循着尽量省钱只要被拆迁户能接受即可的原则;被拆迁人这里当然是利益最大化,合法合理补偿到位,这是人“趋利避害”之本性使然;我拆迁专业维权律师这里首先遵循的是“该不该拆”的问题,其次才会涉及到合法拆迁应当如何补偿的标准问题。拆迁维权法律程序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民事、刑事法律维权,她关系到行政机关的首长问责,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的处理、协调,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经济建设,地方司法机关的重新定位等诸多深层次的社会体制问题,专业性之强、维权之难可想而知,但是只要肯按照我专业律师的正确指导,高举“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这杆大旗走下去,无一不能达到理想的彼岸。
第四篇:养殖场被“禁养”,应当给予补偿
养殖场被“禁养”,应当给予补偿
在“禁养”行动中,部分养殖场还面临这样困境:当地征收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而不给予拆迁补偿或压低拆迁补偿。此时养殖户该咋办?今天为大家讲讲养殖场拆迁补偿这些门道。
一、是什么造成养殖场现在的局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赶上一波城镇化的浪潮,处于城市周边农村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部门与养殖户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后期接的案件,甚至都不会谈补偿)。随后,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当事人下发诸如《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当事人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能达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看不懂政府下发的各种文件,当然从内心里不相信政府会来强拆自己的养殖场,心里嘀咕可能是一阵风的运动或者该去活络活络关系。直到百号人和轰隆隆的推土机入场,眼看自己几年辛苦经营的养殖场被强拆。
二、注意整治“禁养区”常用手段,养殖户要积极主动应对
养殖场动辄数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筑来拆除,其赔偿费不少。但是如果征收方换个方式,以“拆违”、“环保关停”等名义进行拆除的话,那么拆迁补偿就可以为零补偿或低价补偿。这样征收方省了钱,而养殖户就亏得多了。我们来看看禁养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
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
“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以污染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并且《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以环保为名,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
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
三、被“禁养”整治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从以上法条可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大家不要因为“禁养”就认为没有拆迁补偿,或征收方就可以随便压低拆迁补偿。养殖场拆迁补偿具体有土地补偿(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养殖场房舍补偿、养殖场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五篇:征收补偿协议书
征收补偿协议书
甲方(征收人):
乙方(被征收人):
为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居民居住及生活环境,按照政府规划要求,原xx列入xx建设用地范围,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依据《xx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房屋现状:房屋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产证)㎡,房屋地下室面积(测量)㎡,房屋产权情况:房产证,土地证。位置:xx市区路号小区(院)号。
二、乙方同意将位于xx市区路号小区(院)号房屋交给甲方拆除。
三、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按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给乙方进行补偿,房屋
货币补偿单价为元/㎡,其房屋一次性补偿人民币总额为元(大写)。
四、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置换面积如有差异,则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由甲乙双方相互补差。
五、搬家费,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元。
六、过渡费,由甲方按元/月给乙方进行核发,截止到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入住手续时为止,过渡费先按个月预计,其首次预发过渡费合计
为元。
七、地下室补偿:以地下室面积为基数,其补偿标准为元/㎡,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元。
八、装修补偿:甲乙双方同意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房屋装修费用进行核算后,由甲方给乙方一次性补偿装修费元(大写)。
九、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规定,乙方同意安置到乌鲁木齐市区路小区居住。
十、为鼓励乙方积极搬迁,乙方已于年月日与甲方签定本协议,并承诺自签定本协议起日内搬离,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甲方同意给乙方奖励元。
十一、在签定协议时,乙方须将房屋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甲方。
十二、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乙方在腾空房屋时,应保留房屋室内外水、电、暖、门窗等设施的完整,将钥匙交给甲方,甲方验收符合条件后,将届时统一核发各项补偿费用及奖金。
十三、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乙方应在签定之日起日内从原房屋中搬迁完毕,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搬迁的,甲方有权申请市征收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其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十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及延期条件:
1、因政府及不可抗力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协议变更、解除,以
至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甲乙双方应当就变更、解除内容或延期执行协议等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果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资料,一经查出,甲方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立即解除双方所签定的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除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情况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时违约,造成对方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返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费用及奖金;且乙方仍需承担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十七、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
十八、生效条件:
1、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严格遵守,如有争议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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